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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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遠。
向系行銷川鹽。
但起埠設店。
地有一定。
原不許違例改移。
緻啟影射冒銷之漸今該督等、既查有巫山縣民人、在不應設店之區。
開張多鋪。
顯有藉端販私情弊。
祇須移會川省查明。
勒令關閉。
移回原報行銷口岸起埠。
其弊即可杜絕。
亦不值具奏請旨。
總在該督等、平日嚴饬與川省交界地方文武各官。
巡查稽察使湖廣應銷川鹽之地。
劃清界址。
毋許越境行銷。
而私販囤積處所。
搜查淨盡。
方為實力整頓。
豈僅那移一二鹽鋪。
即可謂盡心緝私耶。
将此傳谕知之。
○己巳。
谕曰、直隸提督閻正祥、江南提督陳大用、俱着在乾清門侍衛上行走。
○又谕、據奇豐額奏、查抄闵鹗元赀産案内、有原任德安府知府趙楠、捐職理問趙深、捐職員外郎祝徵萃、俱系闵鹗元姻親。
并有寄頓銀兩。
恐尚有虛捏隐飾等弊。
請一并革職。
解交浙省歸案審辦等語。
趙楠、趙深、祝徵萃、俱着革職解赴浙省。
交與琅玕、一并歸案審辦。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查抄闵鹗元家人房産摺内稱、訊據趙深、祝徵萃等供出、共有寄存銀二萬一千九百八十餘兩。
錢二千六百三十餘千。
田五百八十畝又據署震澤縣知縣王勸、查出該縣地方第八都第九都等處、共田一百九畝。
俱系闵鹗元名下之産。
恐就近各縣。
尚有假名置買之田現在密行查訪等語。
各省大小官吏。
每年祿糈所入。
積有餘赀置買田産。
原屬例所不禁即與富戶等締結姻親。
亦事所常有。
但以本省大吏。
置買本省田産。
與所屬部民鄉宦富家。
結親往來。
實為大幹法紀之事。
試思巡撫統轄全省。
一切催徵銀糧等事。
俱應秉公稽察乃于所屬置買田畝。
則完糧納稅。
該縣豈敢實力催徵。
并有代為完繳之事。
皆不可知而紳士富民等、倚恃與巡撫誼屬姻親。
假其聲勢。
必至包攬詞訟武斷鄉曲。
其弊更無所不至。
着留京王大臣。
監提闵鹗元嚴加訊問。
此項田畝。
及與趙楠祝徵萃結親。
若在江甯藩司時。
已屬牟利犯法若在安徽任内。
尚可毋庸置論。
如在江蘇巡撫任内。
則闵鹗元之罪更大。
現在令奇豐額、檢對契卷年月。
無難立時查出。
闵鹗元豈能始終狡飾耶。
即使所置田産。
系在安徽巡撫任内之事。
伊調任江蘇後。
亦應即時售去。
于浙江本籍另行置買。
有何不可。
并應将與江蘇紳士富戶結親。
系在安徽任内之處。
具摺奏明。
曉谕地方官。
令親戚等毋得招搖生事。
尚不失為公正大臣。
闵鹗元系讀書曉事之人。
于此等顯而易見之嫌疑。
竟不思早為引避。
利令智昏。
公然将所置田産。
自行管業。
而與紳士富戶等交結往來。
并寄存銀兩生息。
實屬颠倒瞀亂。
天奪其魄。
如此骫法辜恩。
朕用伊為巡撫多年。
任其牟利徇情。
朕亦深以為愧。
封疆大吏如此難信。
朕實為之寒心。
至闵鹗元所買震澤縣田契。
俱系捏名。
而積存銀兩又分交各處寄匿其居心尤不可問督撫等果自信潔已奉公。
實心辦事。
必不萌豫備犯罪之念。
其豫備此念者。
必系貪贓壞法之人。
自知行私作弊。
積有厚赀一經敗露。
必緻查抄入官。
心懷恐懼。
方行豫為隐寄親戚。
假捏姓名。
希圖查抄時、可以遺漏隐匿。
為此鬼蜮伎倆。
朕可欺。
天可欺乎。
再闵鹗元當四十二年正月内。
來京陛見。
正值皇太後大事。
伊并未過二十七日即先行出京。
即雲有旨回任。
亦當懇辭。
伊犯事後。
朕始向軍機大臣等言之。
據阿桂言、是年奉差滇省。
于正定途次得信後即日趕回在涿州地方遇見闵鹗元等語。
阿桂與闵鹗元、俱系國家大臣。
阿桂奉差往滇。
聞信後、并未奉旨。
即行馳回。
可謂識大臣之體。
而闵鹗元本屬在京。
其安徽任内。
有何迫不及待之事。
乃遽爾回任。
可見阿桂為休戚相關之大臣。
而闵鹗元竟屬全無良心之小人矣。
十數年來。
朕因闵鹗元在巡撫中。
尚屬能事。
此等大節所關。
朕欲全其名節。
不肯宣示。
今闵鹗元昧良負恩。
至于此極。
始将此事明言。
并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将以上指出各情節。
向闵鹗元嚴加究訊。
令其逐一登答。
毋任稍有捏飾。
○又谕、據李濤奏、現在蒙恩補授河南按察使。
懇請準赴阙廷叩觐等語。
本年朕八旬慶辰。
各省督撫藩臬。
俱情殷祝嘏。
前已派出河南巡撫穆和蔺、屆期來京随班行禮。
李濤此時、着即先赴新任。
接印任事。
俟穆和蔺回任後。
李濤于冬間、再行前來請訓。
○舉行湖北湖南二省、乾隆五十五年軍政。
卓異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此間旬日以來。
未經得雨。
稍覺乾燥。
前據留京王大臣奏、京師初七日得有透雨之後。
迄今幾及半月。
未據續有奏報。
朕心深為廑注。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将京城近日曾否續得雨澤。
土脈不緻乾燥并大田有無妨礙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又谕、兵部具題、海壇鎮總兵丁朝雄、于署台灣水師副将任内。
失察天地會邪教一案。
議以降調。
因該鎮有革職留任之案無級可降。
請旨革任一本。
已降旨将丁朝雄送部引見矣。
丁朝雄由福建水師參将。
曆任副将總兵。
在閩年久。
于水師營務是否熟悉平日約束兵丁。
督緝巡洋諸事能否實心出力。
及居官如何之處。
着伍拉納秉公切實具奏。
毋得稍有瞻徇。
俟該員引見時。
候
向系行銷川鹽。
但起埠設店。
地有一定。
原不許違例改移。
緻啟影射冒銷之漸今該督等、既查有巫山縣民人、在不應設店之區。
開張多鋪。
顯有藉端販私情弊。
祇須移會川省查明。
勒令關閉。
移回原報行銷口岸起埠。
其弊即可杜絕。
亦不值具奏請旨。
總在該督等、平日嚴饬與川省交界地方文武各官。
巡查稽察使湖廣應銷川鹽之地。
劃清界址。
毋許越境行銷。
而私販囤積處所。
搜查淨盡。
方為實力整頓。
豈僅那移一二鹽鋪。
即可謂盡心緝私耶。
将此傳谕知之。
○己巳。
谕曰、直隸提督閻正祥、江南提督陳大用、俱着在乾清門侍衛上行走。
○又谕、據奇豐額奏、查抄闵鹗元赀産案内、有原任德安府知府趙楠、捐職理問趙深、捐職員外郎祝徵萃、俱系闵鹗元姻親。
并有寄頓銀兩。
恐尚有虛捏隐飾等弊。
請一并革職。
解交浙省歸案審辦等語。
趙楠、趙深、祝徵萃、俱着革職解赴浙省。
交與琅玕、一并歸案審辦。
○谕軍機大臣曰、奇豐額奏查抄闵鹗元家人房産摺内稱、訊據趙深、祝徵萃等供出、共有寄存銀二萬一千九百八十餘兩。
錢二千六百三十餘千。
田五百八十畝又據署震澤縣知縣王勸、查出該縣地方第八都第九都等處、共田一百九畝。
俱系闵鹗元名下之産。
恐就近各縣。
尚有假名置買之田現在密行查訪等語。
各省大小官吏。
每年祿糈所入。
積有餘赀置買田産。
原屬例所不禁即與富戶等締結姻親。
亦事所常有。
但以本省大吏。
置買本省田産。
與所屬部民鄉宦富家。
結親往來。
實為大幹法紀之事。
試思巡撫統轄全省。
一切催徵銀糧等事。
俱應秉公稽察乃于所屬置買田畝。
則完糧納稅。
該縣豈敢實力催徵。
并有代為完繳之事。
皆不可知而紳士富民等、倚恃與巡撫誼屬姻親。
假其聲勢。
必至包攬詞訟武斷鄉曲。
其弊更無所不至。
着留京王大臣。
監提闵鹗元嚴加訊問。
此項田畝。
及與趙楠祝徵萃結親。
若在江甯藩司時。
已屬牟利犯法若在安徽任内。
尚可毋庸置論。
如在江蘇巡撫任内。
則闵鹗元之罪更大。
現在令奇豐額、檢對契卷年月。
無難立時查出。
闵鹗元豈能始終狡飾耶。
即使所置田産。
系在安徽巡撫任内之事。
伊調任江蘇後。
亦應即時售去。
于浙江本籍另行置買。
有何不可。
并應将與江蘇紳士富戶結親。
系在安徽任内之處。
具摺奏明。
曉谕地方官。
令親戚等毋得招搖生事。
尚不失為公正大臣。
闵鹗元系讀書曉事之人。
于此等顯而易見之嫌疑。
竟不思早為引避。
利令智昏。
公然将所置田産。
自行管業。
而與紳士富戶等交結往來。
并寄存銀兩生息。
實屬颠倒瞀亂。
天奪其魄。
如此骫法辜恩。
朕用伊為巡撫多年。
任其牟利徇情。
朕亦深以為愧。
封疆大吏如此難信。
朕實為之寒心。
至闵鹗元所買震澤縣田契。
俱系捏名。
而積存銀兩又分交各處寄匿其居心尤不可問督撫等果自信潔已奉公。
實心辦事。
必不萌豫備犯罪之念。
其豫備此念者。
必系貪贓壞法之人。
自知行私作弊。
積有厚赀一經敗露。
必緻查抄入官。
心懷恐懼。
方行豫為隐寄親戚。
假捏姓名。
希圖查抄時、可以遺漏隐匿。
為此鬼蜮伎倆。
朕可欺。
天可欺乎。
再闵鹗元當四十二年正月内。
來京陛見。
正值皇太後大事。
伊并未過二十七日即先行出京。
即雲有旨回任。
亦當懇辭。
伊犯事後。
朕始向軍機大臣等言之。
據阿桂言、是年奉差滇省。
于正定途次得信後即日趕回在涿州地方遇見闵鹗元等語。
阿桂與闵鹗元、俱系國家大臣。
阿桂奉差往滇。
聞信後、并未奉旨。
即行馳回。
可謂識大臣之體。
而闵鹗元本屬在京。
其安徽任内。
有何迫不及待之事。
乃遽爾回任。
可見阿桂為休戚相關之大臣。
而闵鹗元竟屬全無良心之小人矣。
十數年來。
朕因闵鹗元在巡撫中。
尚屬能事。
此等大節所關。
朕欲全其名節。
不肯宣示。
今闵鹗元昧良負恩。
至于此極。
始将此事明言。
并着傳谕留京王大臣。
将以上指出各情節。
向闵鹗元嚴加究訊。
令其逐一登答。
毋任稍有捏飾。
○又谕、據李濤奏、現在蒙恩補授河南按察使。
懇請準赴阙廷叩觐等語。
本年朕八旬慶辰。
各省督撫藩臬。
俱情殷祝嘏。
前已派出河南巡撫穆和蔺、屆期來京随班行禮。
李濤此時、着即先赴新任。
接印任事。
俟穆和蔺回任後。
李濤于冬間、再行前來請訓。
○舉行湖北湖南二省、乾隆五十五年軍政。
卓異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此間旬日以來。
未經得雨。
稍覺乾燥。
前據留京王大臣奏、京師初七日得有透雨之後。
迄今幾及半月。
未據續有奏報。
朕心深為廑注。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将京城近日曾否續得雨澤。
土脈不緻乾燥并大田有無妨礙之處。
即行據實覆奏。
○又谕、兵部具題、海壇鎮總兵丁朝雄、于署台灣水師副将任内。
失察天地會邪教一案。
議以降調。
因該鎮有革職留任之案無級可降。
請旨革任一本。
已降旨将丁朝雄送部引見矣。
丁朝雄由福建水師參将。
曆任副将總兵。
在閩年久。
于水師營務是否熟悉平日約束兵丁。
督緝巡洋諸事能否實心出力。
及居官如何之處。
着伍拉納秉公切實具奏。
毋得稍有瞻徇。
俟該員引見時。
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