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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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軍機大臣曰、畢沅等奏、均州鹽河地方。
有民人賀廷選等、燒香念佛。
哄誘騙錢。
當經拏獲十餘名究出夥黨現委臬司馳往會同搜捕等語。
湖北均州與河南新野縣連界。
向來八卦順刀等會。
俱系在河南地方發覺該處民人最易興習邪教。
節經拏獲懲治而惡習相沿尚恐根株未能淨絕。
此次均州惑衆騙錢一案。
雖非前項邪教可比或系從河南流傳亦未可定。
着穆和蔺、即嚴饬新野等屬。
留心密偵。
實力查拏或仍系八卦邪教。
其中有段文經。
皆未可知如訪獲此案内邪教正夥各犯即解交湖北。
歸案審辦。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元城縣民劉珍妻任氏。
河南新鄭縣民馬鳳虔妻唐氏。
○壬戌敕封緬甸國長孟隕為國王。
制曰朕惟德孚柔遠。
王朝隆無外之模忱切向風屬國被鹹甯之福既敬将夫職貢懇備遐藩。
宜褒錫以恩綸允綏嗣服龍光斯贲。
爵命維新爾緬甸國長。
孟隕、地處炎陬系居支庶曩者家遭多難。
禍亂相尋繼因國賴長君攀援共戴叩關納赆恪恭着攝立之年降敕頒珍惠恺浃歸仁之感茲以今歲為朕八旬萬壽敷天慶洽薄海歡騰籲大吏以抒情遣陪臣而祝嘏。
先期齋潔葵傾矢在寸心。
重譯來同琛獻踰乎萬裡庥徵所應肫款堪嘉至爾國世裔載延。
邦基複整幹戈是戢。
期鎮撫夫民人鐘虡常新。
思奠安夫土字瀝摅虔悃跂藉榮施。
仰祈封号于天家文披金葉遠賜詩章于下國寵荷珠光。
今封爾阿瓦緬甸國王。
賜之敕印王其勉修政事慎簡官寮敦輯睦于鄰封。
垂敉甯于邊境永受無疆之慶流及子孫益堅不貳之誠保其宗社。
欽哉毋替朕命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等奏詢問江淮九幫運弁旗丁等。
佥稱句容縣正兌改兌及搭運平斛米石均在水次全行兌收過淮簽盤抵通交倉。
均無虧短等語此系運弁旗丁等一面之詞。
究難憑信現在押運道廳尚在通州守候該省尾幫抵壩着蘇淩阿、劉秉恬就近詢問江甯衛幫船開兌時。
句容縣漕米究竟有無短绌。
如何受兌交納該道廳等并非監兌之員。
該幫亦非所屬。
若将運弁旗丁等通同該縣書吏。
從中朦混之處據實說明即與該道廳無涉毋得代為隐飾緻幹重戾蘇淩阿等詢有端倪。
即行據實覆奏。
至董世明系江甯糧道。
句容漕米上兌時。
是其專責向來。
每船裝米、不過四五百。
石若短米八百餘石。
則幫船必緻少裝二隻。
此尤顯而易見者董世明在彼監兌斷無不知之理前經降旨。
令福崧就近詢問何以至今尚未見奏到。
且據管幹珍等稱、句容縣徵收米石有應兌漕船者。
亦有應收富成虎贲等倉者是江嵩年等侵吞米石。
非于應兌漕船項下。
加額浮收即系于存倉各款另有虧缺情弊着再傳谕福崧、将指出各情節即行徹底根究。
速行覆奏福崧受朕節次加恩。
務須認真查辦。
不可存将就了事之見。
緻負委任。
○癸亥谕軍機大臣曰琅玕等奏闵鹗元長子闵思敬、現任湖北武昌府同知第四子闵思毅現任内閣中書所有赀财。
現飛咨湖北順天府查辦等語。
闵鹗元于高郵句容二案先後發覺并不親提嚴審。
玩視民瘼徇情骫法實屬欺飾負恩伊任所原籍赀産。
自應查抄入官。
留于江省。
以備公用示懲。
此系闵鹗元罪由自取與伊子無涉。
闵思敬闵思毅、現在湖北、京城、服官當差。
一切俱資用度着傳谕。
蔣賜棨畢沅等接到琅玕咨會竟可毋庸查辦若現在已經查辦。
亦着即行給還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海豐縣民劉士純妻侯氏。
○甲子谕軍機大臣等平度州民張子布毆傷羅王氏身死一案。
已命胡季堂吉慶前往秉公審辦茲據長麟審明定拟。
實系張子布踢死羅王氏徐大榕自認初任不谙刑名。
以緻錯誤。
是徐大榕業經輸服認罪。
何以複遣人赴刑部控告希圖翻案。
必系徐大榕因已經遣人進京呈訴冤抑。
于該撫前故為輸服供詞。
否則竟系長麟回護原奏。
逼勒徐大榕改供亦未可定。
此案疑窦甚多即如張子布向羅有良、查詢伊妻下落。
彼此争鬧。
羅王氏與羅有良、各持磚棍毆打。
張子布昏暈倒地在先。
何能舉腳向踢。
即據長麟所訊供詞内、羅王氏撲跌倒地。
張子布騎壓羅王氏身上。
羅有良回家。
見伊母受傷。
即拾石毆傷張子布倒地。
其情節亦未見允當羅姓聚族多人。
同街居住。
聞羅王氏家争鬧。
自必同來看視幫助張子布祇系隻身。
何能打退多人。
反将羅王氏按地毒毆。
即雲張子布騎壓羅王氏身上亦祇能舉手迎面毆打。
又何能反身向踢羅王氏小肚緻命。
況羅有良既同羅王氏共毆張子布何以忽又躲避外出置伊母于不問揆之情理必無其事。
豈有羅有良反不知伊母如何被張子布踢斃而轉以案外之羅劉氏作證。
遂為此案确據且據徐大榕呈稱、臬司先委武定兖州二府會審何以長麟原奏内、并未叙入。
若該二府與徐大榕所審無異。
亦應一并參奏。
再閱此次長麟摺内、祇向張子布反覆嚴訊。
而于羅有良是否誤踢伊母之處。
不置一詞。
亦屬顯有偏倚。
至律載毆妻之父母至死者。
斬監候。
今既審系張子布踢斃羅王氏屬實。
何以該撫轉引恩義已絕應同凡論。
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
将張子布問拟絞候。
其中似恐案情不實。
曲為調停将來張子布自可不入情實。
三四年後仍得免死減等。
不緻身罹重辟。
以為将就了事之見。
均不可不逐條根訊。
徹底确查此案已逾一載。
羅王氏屍身久經腐爛無可檢驗。
雖踢傷小肚緻死顖門骨上紅暈可憑。
而是否鞋傷亦不能分别總在提齊案犯細心研究。
且羅姓鄰族多人。
羅元又系羅有良胞弟。
曾向羅有良、查問伊母如何身死。
羅有良彼時默無一言。
亦可從羅元根訊确實。
長麟承審錯誤。
雖系罪關出入。
但犯人未決。
及早審明。
尚非冤獄。
且朕斷不以巡撫大員。
于此等無心出入人罪未決之案。
加之重譴。
至張子布形同乞丐。
徐大榕豈有受其賄囑。
為此庇護開脫之事。
亦斷不值以一官徇之。
即羅有良、雖較之張子布、尚系溫飽之家長麟必無受其賄托。
故為縱釋之理或承審之員。
從中迎合偏斷。
亦不可知。
總之此案不特罪名出入所系。
亦且倫紀攸關。
朕于長麟徐大榕俱無所偏向。
祇期詳慎持平。
無枉無縱以成信谳。
胡季堂、吉慶、亦斷不可稍存成見。
于長麟、徐大榕有所歧視。
務使确訊實情水落石出。
悉心定拟具奏毋負委任。
○又谕曰、福崧奏、審拟句容縣糧書侵蝕錢糧一案。
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
核拟速奏矣該撫摺内稱、前任句容縣吳汾、提訊時。
見其人甚平庸。
兼有疾病上年曾經康基田等、詳請勒休。
闵鹗元延擱未辦等語。
知縣有親民之責。
吳汾才具平庸不能勝任。
該藩司等既經詳請勒休。
闵鹗元何又延擱不辦。
可見闵鹗元諸事玩誤。
護庇劣員。
一任地方廢弛。
其辜恩負職之處。
種種敗露。
現在康基田雖準其贖罪。
尚未出京。
着留京王大臣。
監提闵鹗元。
與康基田質對。
訊以吳汾若果年力精壯。
辦事勤幹。
而康基田挾嫌、以該員衰病勒休。
闵鹗元即當據實參奏。
或康基田因勒索吳汾不遂。
遽爾捏詳勒休。
闵鹗元尤當嚴參查辦。
何以緘默不言。
祇将吳汾留任了事。
将此二層。
令其當面質對。
各行據實登答。
若康基田所詳屬實。
闵鹗元心存。
袒護吳汾置之不辦。
以緻縱容該縣書吏作弊侵用銀糧。
盈千累萬。
則闵鹗元玩誤之罪。
更無可逭。
務須質對明确。
據實覆奏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六
有民人賀廷選等、燒香念佛。
哄誘騙錢。
當經拏獲十餘名究出夥黨現委臬司馳往會同搜捕等語。
湖北均州與河南新野縣連界。
向來八卦順刀等會。
俱系在河南地方發覺該處民人最易興習邪教。
節經拏獲懲治而惡習相沿尚恐根株未能淨絕。
此次均州惑衆騙錢一案。
雖非前項邪教可比或系從河南流傳亦未可定。
着穆和蔺、即嚴饬新野等屬。
留心密偵。
實力查拏或仍系八卦邪教。
其中有段文經。
皆未可知如訪獲此案内邪教正夥各犯即解交湖北。
歸案審辦。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元城縣民劉珍妻任氏。
河南新鄭縣民馬鳳虔妻唐氏。
○壬戌敕封緬甸國長孟隕為國王。
制曰朕惟德孚柔遠。
王朝隆無外之模忱切向風屬國被鹹甯之福既敬将夫職貢懇備遐藩。
宜褒錫以恩綸允綏嗣服龍光斯贲。
爵命維新爾緬甸國長。
孟隕、地處炎陬系居支庶曩者家遭多難。
禍亂相尋繼因國賴長君攀援共戴叩關納赆恪恭着攝立之年降敕頒珍惠恺浃歸仁之感茲以今歲為朕八旬萬壽敷天慶洽薄海歡騰籲大吏以抒情遣陪臣而祝嘏。
先期齋潔葵傾矢在寸心。
重譯來同琛獻踰乎萬裡庥徵所應肫款堪嘉至爾國世裔載延。
邦基複整幹戈是戢。
期鎮撫夫民人鐘虡常新。
思奠安夫土字瀝摅虔悃跂藉榮施。
仰祈封号于天家文披金葉遠賜詩章于下國寵荷珠光。
今封爾阿瓦緬甸國王。
賜之敕印王其勉修政事慎簡官寮敦輯睦于鄰封。
垂敉甯于邊境永受無疆之慶流及子孫益堅不貳之誠保其宗社。
欽哉毋替朕命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等奏詢問江淮九幫運弁旗丁等。
佥稱句容縣正兌改兌及搭運平斛米石均在水次全行兌收過淮簽盤抵通交倉。
均無虧短等語此系運弁旗丁等一面之詞。
究難憑信現在押運道廳尚在通州守候該省尾幫抵壩着蘇淩阿、劉秉恬就近詢問江甯衛幫船開兌時。
句容縣漕米究竟有無短绌。
如何受兌交納該道廳等并非監兌之員。
該幫亦非所屬。
若将運弁旗丁等通同該縣書吏。
從中朦混之處據實說明即與該道廳無涉毋得代為隐飾緻幹重戾蘇淩阿等詢有端倪。
即行據實覆奏。
至董世明系江甯糧道。
句容漕米上兌時。
是其專責向來。
每船裝米、不過四五百。
石若短米八百餘石。
則幫船必緻少裝二隻。
此尤顯而易見者董世明在彼監兌斷無不知之理前經降旨。
令福崧就近詢問何以至今尚未見奏到。
且據管幹珍等稱、句容縣徵收米石有應兌漕船者。
亦有應收富成虎贲等倉者是江嵩年等侵吞米石。
非于應兌漕船項下。
加額浮收即系于存倉各款另有虧缺情弊着再傳谕福崧、将指出各情節即行徹底根究。
速行覆奏福崧受朕節次加恩。
務須認真查辦。
不可存将就了事之見。
緻負委任。
○癸亥谕軍機大臣曰琅玕等奏闵鹗元長子闵思敬、現任湖北武昌府同知第四子闵思毅現任内閣中書所有赀财。
現飛咨湖北順天府查辦等語。
闵鹗元于高郵句容二案先後發覺并不親提嚴審。
玩視民瘼徇情骫法實屬欺飾負恩伊任所原籍赀産。
自應查抄入官。
留于江省。
以備公用示懲。
此系闵鹗元罪由自取與伊子無涉。
闵思敬闵思毅、現在湖北、京城、服官當差。
一切俱資用度着傳谕。
蔣賜棨畢沅等接到琅玕咨會竟可毋庸查辦若現在已經查辦。
亦着即行給還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海豐縣民劉士純妻侯氏。
○甲子谕軍機大臣等平度州民張子布毆傷羅王氏身死一案。
已命胡季堂吉慶前往秉公審辦茲據長麟審明定拟。
實系張子布踢死羅王氏徐大榕自認初任不谙刑名。
以緻錯誤。
是徐大榕業經輸服認罪。
何以複遣人赴刑部控告希圖翻案。
必系徐大榕因已經遣人進京呈訴冤抑。
于該撫前故為輸服供詞。
否則竟系長麟回護原奏。
逼勒徐大榕改供亦未可定。
此案疑窦甚多即如張子布向羅有良、查詢伊妻下落。
彼此争鬧。
羅王氏與羅有良、各持磚棍毆打。
張子布昏暈倒地在先。
何能舉腳向踢。
即據長麟所訊供詞内、羅王氏撲跌倒地。
張子布騎壓羅王氏身上。
羅有良回家。
見伊母受傷。
即拾石毆傷張子布倒地。
其情節亦未見允當羅姓聚族多人。
同街居住。
聞羅王氏家争鬧。
自必同來看視幫助張子布祇系隻身。
何能打退多人。
反将羅王氏按地毒毆。
即雲張子布騎壓羅王氏身上亦祇能舉手迎面毆打。
又何能反身向踢羅王氏小肚緻命。
況羅有良既同羅王氏共毆張子布何以忽又躲避外出置伊母于不問揆之情理必無其事。
豈有羅有良反不知伊母如何被張子布踢斃而轉以案外之羅劉氏作證。
遂為此案确據且據徐大榕呈稱、臬司先委武定兖州二府會審何以長麟原奏内、并未叙入。
若該二府與徐大榕所審無異。
亦應一并參奏。
再閱此次長麟摺内、祇向張子布反覆嚴訊。
而于羅有良是否誤踢伊母之處。
不置一詞。
亦屬顯有偏倚。
至律載毆妻之父母至死者。
斬監候。
今既審系張子布踢斃羅王氏屬實。
何以該撫轉引恩義已絕應同凡論。
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
将張子布問拟絞候。
其中似恐案情不實。
曲為調停将來張子布自可不入情實。
三四年後仍得免死減等。
不緻身罹重辟。
以為将就了事之見。
均不可不逐條根訊。
徹底确查此案已逾一載。
羅王氏屍身久經腐爛無可檢驗。
雖踢傷小肚緻死顖門骨上紅暈可憑。
而是否鞋傷亦不能分别總在提齊案犯細心研究。
且羅姓鄰族多人。
羅元又系羅有良胞弟。
曾向羅有良、查問伊母如何身死。
羅有良彼時默無一言。
亦可從羅元根訊确實。
長麟承審錯誤。
雖系罪關出入。
但犯人未決。
及早審明。
尚非冤獄。
且朕斷不以巡撫大員。
于此等無心出入人罪未決之案。
加之重譴。
至張子布形同乞丐。
徐大榕豈有受其賄囑。
為此庇護開脫之事。
亦斷不值以一官徇之。
即羅有良、雖較之張子布、尚系溫飽之家長麟必無受其賄托。
故為縱釋之理或承審之員。
從中迎合偏斷。
亦不可知。
總之此案不特罪名出入所系。
亦且倫紀攸關。
朕于長麟徐大榕俱無所偏向。
祇期詳慎持平。
無枉無縱以成信谳。
胡季堂、吉慶、亦斷不可稍存成見。
于長麟、徐大榕有所歧視。
務使确訊實情水落石出。
悉心定拟具奏毋負委任。
○又谕曰、福崧奏、審拟句容縣糧書侵蝕錢糧一案。
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
核拟速奏矣該撫摺内稱、前任句容縣吳汾、提訊時。
見其人甚平庸。
兼有疾病上年曾經康基田等、詳請勒休。
闵鹗元延擱未辦等語。
知縣有親民之責。
吳汾才具平庸不能勝任。
該藩司等既經詳請勒休。
闵鹗元何又延擱不辦。
可見闵鹗元諸事玩誤。
護庇劣員。
一任地方廢弛。
其辜恩負職之處。
種種敗露。
現在康基田雖準其贖罪。
尚未出京。
着留京王大臣。
監提闵鹗元。
與康基田質對。
訊以吳汾若果年力精壯。
辦事勤幹。
而康基田挾嫌、以該員衰病勒休。
闵鹗元即當據實參奏。
或康基田因勒索吳汾不遂。
遽爾捏詳勒休。
闵鹗元尤當嚴參查辦。
何以緘默不言。
祇将吳汾留任了事。
将此二層。
令其當面質對。
各行據實登答。
若康基田所詳屬實。
闵鹗元心存。
袒護吳汾置之不辦。
以緻縱容該縣書吏作弊侵用銀糧。
盈千累萬。
則闵鹗元玩誤之罪。
更無可逭。
務須質對明确。
據實覆奏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