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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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所遺王爵。
若照宗人府所奏。
遽行削除。
朕心不忍。
加恩着永澤、承襲貝子。
○又谕、據吉慶等奏稱旺清、鹻廠、叆陽、三邊外。
并無可以開墾荒地。
皆有關礙等語吉慶出邊察看。
見其并無可墾之地。
竟不瞻徇将軍情面。
即行據實奏聞。
此奏甚是。
嵩椿到任未久。
彼處情形。
尚未深悉。
想必系聽信屬下旗員之言。
或誤中民間教唆旗人之計。
為此奏請。
不然即系欲資給旗人生産。
意圖美名。
但亦當斟酌查驗。
實可辦理。
始行奏聞着谕嵩椿、令其将前此率行具奏系聽信何人唆使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毋得欺飾。
○又谕、理藩院議奏、保泰承審蘇尼特郡王車淩衮布旗分、原任王府長史羅布桑車淩所控一案。
摺内供詞、有我們王阿哥之語是大不可。
王大臣等家奴。
私下稱伊等之子為阿哥。
尚屬常事。
而奏疏内。
自大内阿哥外俱不得稱為阿哥。
羅布桑車淩稱其王之子。
或為王子或為王之台吉、塔布囊俱可。
即使稱為阿哥。
亦斷不可見諸章奏。
乃保泰并未留心該院亦未詳加體會。
俱屬不合将此通行曉谕。
嗣後應書王子、或台吉、塔布囊等稱。
毋得再行如此。
再蒙古王公紮薩克等、當差日用。
皆向所屬取給。
原無異于差徭。
車淩衮布向其所屬歛湊馬牛尚非大過。
惟因羅布桑車淩、與伊子茶飲。
心疑下毒。
即行革退長史。
殊屬非是。
至羅布桑車淩雖經革退長史。
并未另行治罪。
伊即尋釁控告。
此風斷不可長。
着枷号一月。
滿日懲責後。
再發鄰盟。
庶揭告之風可絕。
亦以示朕眷念蒙古臣仆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肯堂奏、順天等各府州屬。
于本月十七、十九、二十四五等日。
得雨一二寸。
至五六寸不等。
朕逐細披閱單内。
如固安、涿州、良鄉、盧龍等州縣。
俱已得雨深透。
田禾自可日滋長發。
其順天府屬之寶坻、保定府屬之安州、及河間、正定府屬之阜城、井陉等各州縣。
此次僅報一二寸。
而從前該督奏到各屬得雨單内。
亦未将各該州縣列入。
恐地脈久乾之後。
止得此一二寸雨澤。
尚欠沾足着傳谕梁肯堂、即查得雨一二寸之各州縣。
大田曾否栽插齊全。
并現在有無望澤情形速行據實覆奏毋稍諱飾。
○又谕曰、福崧奏、句容縣糧書侵用錢糧一案。
派委司道嚴查。
續行查出曆年侵欺銀三千七百兩。
漕米八百餘石。
現在親往查辦等語。
所辦不避嫌怨。
甚屬持正。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嘉獎。
江蘇為錢糧繁重之地。
高郵一案、甫經敗露。
今複有句容縣糧書曆年侵蝕銀三千七百餘兩。
漕米八百餘石之多。
此項錢糧。
例應年清年款。
詳解報司。
該書吏等、又何能侵蝕入已。
必系官吏通同。
以完作欠。
至漕米一項按額交完。
一有短缺。
即不能足數兌收。
又何以侵蝕至八百餘石之多。
明系斛面浮收。
上下漁利。
此等情節。
該督撫漫無覺察。
一任蠹書侵欺舞弊。
而總督藩司。
駐劄江甯竟同聾瞆。
該省官吏作奸犯科之事。
竟至上下相蒙。
毫無顧忌。
或恐不止此矣。
書麟久任封疆。
受朕恩眷。
最為深重。
乃竟坐擁廉俸不思正已率屬。
一味養尊處優。
任聽地方諸事廢弛。
若不嚴加懲治。
何以肅吏治而儆官方。
着傳谕福崧、即傳旨将書麟革職拏問。
解交刑部治罪。
所有兩江總督事務。
着福崧暫行兼署。
候朕另行簡放。
福崧甫到江蘇。
即能查出此案。
秉公嚴辦。
業經勢不兩立。
不必再存讨好邀譽之見。
務須徹底清厘認真查察。
倘仍有似此官吏舞弊、擾累民生之案。
或道府有徇庇屬員、通同欺隐情事。
當即據實嚴參。
毋稍隐飾。
方不負朕委任。
封疆大吏。
果能各發天良。
認真辦事。
朕斷不因衆人有怨怼之言。
轉加責備。
該撫又何所畏憚、而不認真查辦耶。
至前任句容縣吳汾、亦着革職拏問。
歸案審辦。
闵鹗元因何将該員調委他處。
或明知該縣官吏。
有此通同舞弊之事。
故令王光陛前往署理。
希圖代為彌補隐蓋。
亦未可定。
亦着該撫一體嚴查。
據實覆奏。
○又谕、高郵假印冒徵一案。
書麟并不将闵鹗元等據實參辦。
轉欲代為掩蓋。
已屬罪無可逭。
總督統轄兩江察吏安民。
是其專責。
然朕尚以該督駐劄江甯。
距高郵稍遠。
一時耳目難周。
是以加恩祇革去翎頂。
暫予留任。
今句容即在江甯府屬。
系該督駐劄之所。
該縣書吏等、通同侵用錢糧。
至三千七百兩之多。
又有漕米八百餘石。
朋比為奸。
肆行無忌。
書麟何至漫不經心。
竟同聾瞆。
玩視民瘼。
負恩溺職。
莫此為甚。
若複再為寬宥。
則封疆大吏。
何所警畏。
業經降旨、将書麟革職。
拏問解部治罪。
朕思兩江地方緊要。
兼有河工事務。
一時實不得其人。
李世傑辦事曆練。
且曾任兩江總督。
于地方河務、尚為素谙。
前因病來京。
加恩補授兵部尚書。
召見時、看其面貌尚不甚衰憊。
自知伊孫亡後。
神氣似覺呆滞。
未知伊心地此時或複明白。
可勝兩江總督之任否。
伊在京調養。
已一月有餘。
精神或能漸加振作。
着阿桂與之會晤。
細心察看。
若精神如舊。
不過步履少艱。
則總督事務。
惟在坐鎮照察。
盡心經理。
李世傑尚可勝任。
如精神稍憊。
心地未能十分明白。
難稱此職。
亦不可稍為勉強。
緻滋贻誤。
阿桂務須加意體察。
據實奏聞。
候朕定奪。
并着阿桂、監提闵鹗元、訊以句容縣書吏侵用錢糧一案。
既經該縣禀出。
爾即不親提嚴審。
亦當派委司道。
或别府查辦。
何以轉委江甯本府。
該府自顧失察屬員處分。
豈有不為彌縫掩蓋。
避重就輕。
是爾竟系有心庇護。
為屬員豫留地步。
聽其捏飾。
今福崧既據該縣先報書吏侵用錢糧二百四十餘兩。
而江甯府猶複觀望遷延。
至今未據詳辦。
若非福崧饬委司道往查。
則所侵錢糧三千七百兩。
漕米八百餘石必緻始終掩飾。
斷不能和盤托出。
此項錢糧漕米。
皆須年清年款。
徵解兌收。
豈能稍逾期限。
自系以完作欠。
重納浮收。
種種苦累闾閻。
爾身任封疆。
如此玩視民瘼。
事事欺飾。
究竟是何居心。
令其據實登答。
再提康基田、訊以高郵一案。
爾迎合上司。
袒護屬員。
已據供認屬實。
若照宗人府所奏。
遽行削除。
朕心不忍。
加恩着永澤、承襲貝子。
○又谕、據吉慶等奏稱旺清、鹻廠、叆陽、三邊外。
并無可以開墾荒地。
皆有關礙等語吉慶出邊察看。
見其并無可墾之地。
竟不瞻徇将軍情面。
即行據實奏聞。
此奏甚是。
嵩椿到任未久。
彼處情形。
尚未深悉。
想必系聽信屬下旗員之言。
或誤中民間教唆旗人之計。
為此奏請。
不然即系欲資給旗人生産。
意圖美名。
但亦當斟酌查驗。
實可辦理。
始行奏聞着谕嵩椿、令其将前此率行具奏系聽信何人唆使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毋得欺飾。
○又谕、理藩院議奏、保泰承審蘇尼特郡王車淩衮布旗分、原任王府長史羅布桑車淩所控一案。
摺内供詞、有我們王阿哥之語是大不可。
王大臣等家奴。
私下稱伊等之子為阿哥。
尚屬常事。
而奏疏内。
自大内阿哥外俱不得稱為阿哥。
羅布桑車淩稱其王之子。
或為王子或為王之台吉、塔布囊俱可。
即使稱為阿哥。
亦斷不可見諸章奏。
乃保泰并未留心該院亦未詳加體會。
俱屬不合将此通行曉谕。
嗣後應書王子、或台吉、塔布囊等稱。
毋得再行如此。
再蒙古王公紮薩克等、當差日用。
皆向所屬取給。
原無異于差徭。
車淩衮布向其所屬歛湊馬牛尚非大過。
惟因羅布桑車淩、與伊子茶飲。
心疑下毒。
即行革退長史。
殊屬非是。
至羅布桑車淩雖經革退長史。
并未另行治罪。
伊即尋釁控告。
此風斷不可長。
着枷号一月。
滿日懲責後。
再發鄰盟。
庶揭告之風可絕。
亦以示朕眷念蒙古臣仆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肯堂奏、順天等各府州屬。
于本月十七、十九、二十四五等日。
得雨一二寸。
至五六寸不等。
朕逐細披閱單内。
如固安、涿州、良鄉、盧龍等州縣。
俱已得雨深透。
田禾自可日滋長發。
其順天府屬之寶坻、保定府屬之安州、及河間、正定府屬之阜城、井陉等各州縣。
此次僅報一二寸。
而從前該督奏到各屬得雨單内。
亦未将各該州縣列入。
恐地脈久乾之後。
止得此一二寸雨澤。
尚欠沾足着傳谕梁肯堂、即查得雨一二寸之各州縣。
大田曾否栽插齊全。
并現在有無望澤情形速行據實覆奏毋稍諱飾。
○又谕曰、福崧奏、句容縣糧書侵用錢糧一案。
派委司道嚴查。
續行查出曆年侵欺銀三千七百兩。
漕米八百餘石。
現在親往查辦等語。
所辦不避嫌怨。
甚屬持正。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以示嘉獎。
江蘇為錢糧繁重之地。
高郵一案、甫經敗露。
今複有句容縣糧書曆年侵蝕銀三千七百餘兩。
漕米八百餘石之多。
此項錢糧。
例應年清年款。
詳解報司。
該書吏等、又何能侵蝕入已。
必系官吏通同。
以完作欠。
至漕米一項按額交完。
一有短缺。
即不能足數兌收。
又何以侵蝕至八百餘石之多。
明系斛面浮收。
上下漁利。
此等情節。
該督撫漫無覺察。
一任蠹書侵欺舞弊。
而總督藩司。
駐劄江甯竟同聾瞆。
該省官吏作奸犯科之事。
竟至上下相蒙。
毫無顧忌。
或恐不止此矣。
書麟久任封疆。
受朕恩眷。
最為深重。
乃竟坐擁廉俸不思正已率屬。
一味養尊處優。
任聽地方諸事廢弛。
若不嚴加懲治。
何以肅吏治而儆官方。
着傳谕福崧、即傳旨将書麟革職拏問。
解交刑部治罪。
所有兩江總督事務。
着福崧暫行兼署。
候朕另行簡放。
福崧甫到江蘇。
即能查出此案。
秉公嚴辦。
業經勢不兩立。
不必再存讨好邀譽之見。
務須徹底清厘認真查察。
倘仍有似此官吏舞弊、擾累民生之案。
或道府有徇庇屬員、通同欺隐情事。
當即據實嚴參。
毋稍隐飾。
方不負朕委任。
封疆大吏。
果能各發天良。
認真辦事。
朕斷不因衆人有怨怼之言。
轉加責備。
該撫又何所畏憚、而不認真查辦耶。
至前任句容縣吳汾、亦着革職拏問。
歸案審辦。
闵鹗元因何将該員調委他處。
或明知該縣官吏。
有此通同舞弊之事。
故令王光陛前往署理。
希圖代為彌補隐蓋。
亦未可定。
亦着該撫一體嚴查。
據實覆奏。
○又谕、高郵假印冒徵一案。
書麟并不将闵鹗元等據實參辦。
轉欲代為掩蓋。
已屬罪無可逭。
總督統轄兩江察吏安民。
是其專責。
然朕尚以該督駐劄江甯。
距高郵稍遠。
一時耳目難周。
是以加恩祇革去翎頂。
暫予留任。
今句容即在江甯府屬。
系該督駐劄之所。
該縣書吏等、通同侵用錢糧。
至三千七百兩之多。
又有漕米八百餘石。
朋比為奸。
肆行無忌。
書麟何至漫不經心。
竟同聾瞆。
玩視民瘼。
負恩溺職。
莫此為甚。
若複再為寬宥。
則封疆大吏。
何所警畏。
業經降旨、将書麟革職。
拏問解部治罪。
朕思兩江地方緊要。
兼有河工事務。
一時實不得其人。
李世傑辦事曆練。
且曾任兩江總督。
于地方河務、尚為素谙。
前因病來京。
加恩補授兵部尚書。
召見時、看其面貌尚不甚衰憊。
自知伊孫亡後。
神氣似覺呆滞。
未知伊心地此時或複明白。
可勝兩江總督之任否。
伊在京調養。
已一月有餘。
精神或能漸加振作。
着阿桂與之會晤。
細心察看。
若精神如舊。
不過步履少艱。
則總督事務。
惟在坐鎮照察。
盡心經理。
李世傑尚可勝任。
如精神稍憊。
心地未能十分明白。
難稱此職。
亦不可稍為勉強。
緻滋贻誤。
阿桂務須加意體察。
據實奏聞。
候朕定奪。
并着阿桂、監提闵鹗元、訊以句容縣書吏侵用錢糧一案。
既經該縣禀出。
爾即不親提嚴審。
亦當派委司道。
或别府查辦。
何以轉委江甯本府。
該府自顧失察屬員處分。
豈有不為彌縫掩蓋。
避重就輕。
是爾竟系有心庇護。
為屬員豫留地步。
聽其捏飾。
今福崧既據該縣先報書吏侵用錢糧二百四十餘兩。
而江甯府猶複觀望遷延。
至今未據詳辦。
若非福崧饬委司道往查。
則所侵錢糧三千七百兩。
漕米八百餘石必緻始終掩飾。
斷不能和盤托出。
此項錢糧漕米。
皆須年清年款。
徵解兌收。
豈能稍逾期限。
自系以完作欠。
重納浮收。
種種苦累闾閻。
爾身任封疆。
如此玩視民瘼。
事事欺飾。
究竟是何居心。
令其據實登答。
再提康基田、訊以高郵一案。
爾迎合上司。
袒護屬員。
已據供認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