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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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省各屬禀報得雨。
亦不過二寸至四寸。
可見該省望雨情形。
大略相同現在二麥漸次結實。
半月内倘得透雨。
麥收尚不緻歉薄。
若此時遽因缺雨。
恐緻歉收。
稍露形迹。
民間未免高擡糧價。
即涉張皇。
倘将來各府州屬。
或竟因雨澤稀少。
實有成災處所該撫即當據實奏明。
不可稍存諱飾。
着傳谕穆和蔺、務須留心察看。
随時據實覆奏。
○是日、禦舟駐跸司馬莊。
○乙卯。
谕曰、普爾普所遺正白旗護軍統領員缺。
着阿爾薩朗調補。
其所遺員缺。
着德勒格楞貴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披閱刑部會題雲南巡撫譚尚忠、參奏前賓川州知州陶棻、短缺承變官項一本。
貼黃内稱、應如該撫所題。
陶棻合依挪移庫銀五千兩以下。
已于限内全完。
應照例免罪。
而于該撫所題不準開複之處。
未經叙入。
轉似該部出語。
殊屬含混。
嗣後該部、于本内貼黃情節。
務須聲叙明晰。
毋得稍有遺漏。
○又谕曰、富綱奏、南掌國王。
遣貢使赴京。
叩祝萬壽。
并進來年例貢。
于三月初十日。
入内地土司界。
四月中旬。
可抵省城。
緬甸貢使。
亦于三月十七日。
自騰越州起程。
約于四月初間到省。
令該貢使等分起行走。
務于七月二十一二日。
前抵熱河等語。
本年為朕八旬壽辰。
外藩屬國。
俱各納貢祝厘。
今改于七月十四日筵宴。
已令軍機大臣行知該督等。
令緬甸貢使。
于七月十一日至熱河。
南掌貢使。
于七月十二日至熱河。
移前不過十餘日該貢使等于四月中自滇起程。
計至七月初旬。
尚三月有餘。
盡可從容行走。
沿途略覺趱行。
亦不至過于勞頓也。
○是日、禦舟駐跸楊家園。
○丙辰。
常雩。
祀天于圜丘。
遣儀郡王永璇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康基田奏稱、将擅出文結之訓導陳尚志、及任憑教授李略、離任赴試。
并不究辦之知府張華甫、提省嚴究。
雖别無受賄情弊。
但陳尚志瞻顧同官。
徇情出結。
張華甫于李略起程。
并未禁止。
顯違定例。
除李略一犯。
應聽刑部審拟外。
請将陳尚志、張華甫、照違制律。
均問拟杖徒等語。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李略前經刑部審訊。
據供伊父李鳌、年逾八十。
本不願遠離應試。
因伊父再三逼令進京。
不及請咨。
是以懇求陳尚志出結赴考。
如果迫于父命。
其情似尚可原。
今據康基田摺稱、陳尚志供、李略系藉詞患病行遲。
赴省路遠。
因懇陳尚志通融出結。
則是李略顯屬有心違例。
并非伊父催逼。
不及請咨所緻。
李略在刑部所供。
明系因無人質對托詞親老。
希圖寬減。
未便以心存行孝。
援親老之例。
準其收贖。
将此傳谕刑部堂官。
并谕康基田知之。
○又谕、據畢沅等奏、漢陽縣知縣張瑢禀稱、在漢鎮盤獲形迹可疑之王士虎、馬三、張進忠、三犯。
訊出糾夥行劫各案。
正在提犯嚴鞫。
适康基田将盜犯魯玉等、供出逸盜馬老、王三、張三等、咨會協緝。
查明即系王士虎三犯。
現在切實根究。
從重定拟等語。
畢沅、惠齡自莅任楚省以來。
一切惟事模棱。
于地方應辦要件。
并無認真辦理之處。
此次拏獲江面夥劫之王士虎各犯。
即督同臬司。
嚴加推鞫。
究出疊次行劫。
并訊明與安徽獲犯同案。
畢沅等辦理此事。
可雲差強人意。
至知縣張瑢、留心偵緝。
尚為能事。
着給咨送部引見。
其供出未獲各逸犯。
并着該督等嚴饬沿江員弁。
速行躧緝。
務期弋獲。
毋緻始勤終怠。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德勒格楞貴、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刑部右侍郎玉德、兼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是日、禦舟駐跸湖洋莊。
○丁巳。
上策馬至天津府城海神廟行禮。
○安南國使臣黎伯珰等、于道旁瞻觐。
○谕、據尚安奏、廣西北流縣知縣耿毓孝、因相驗遺漏傷痕。
屍子疊控不休。
該員拷打斃命。
捏報病故。
拟流改發烏噜木齊。
到配巳十五年。
應照例安插内地。
若已到内地。
遇有恩赦。
應由該省督撫奏請釋回。
茲耿毓孝、因病未能起解。
可否照已經起解在途會赦之例。
準其省釋等語。
所奏實屬錯謬。
凡拟流改發新疆之犯。
新疆年滿。
仍照原拟流罪。
定地安插。
今耿毓孝因相驗不實。
轉将屍子拷斃。
捏報病故。
實屬酷虐。
即遇恩诏。
定例不準減等。
乃尚安藉稱年及七旬。
衰病難以起解。
代為聲請。
明系欲博寬厚之名。
違例具奏。
尚安不應沽名若此。
着傳旨申饬。
仍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綿恩奏、派令番役。
将陳倚道投遞揭帖之家人張貴、并幫同送書之江西舉人王曉、拏獲到案。
據王曉供稱、陳倚道曾向伊從學。
上年王曉會試後回家。
道經時堡司衙門。
陳倚道留住過年。
告知該州書吏假印重徵。
禀過府州。
通詳巡撫。
未見審辦。
因王曉今年會試。
交與文書。
攜帶進京。
令張貴投遞等語。
陳倚道揭報該州假印舞弊情節。
既有描摹串票可據。
自非無因。
王曉系陳倚道業師。
因赴京會試。
知此事本省未經審辦。
将陳倚道揭部文書。
順帶進京。
交張貴投遞。
尚無不合。
着傳谕綿恩、即将舉人王曉、家人張貴、一并省釋。
毋庸置議。
○又谕、向聞浙省地方官。
徵收漕糧。
多有浮收加耗之弊。
從前王亶望任内。
縱容劣員收糧浮冒。
苦累小民。
王亶望治罪之後。
大加整饬。
始得稍清積弊。
近聞該省收漕弊窦。
漸已如前。
琅玕才具中平。
為人老實。
不能真認稽察。
顧學潮雖尚知謹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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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過二寸至四寸。
可見該省望雨情形。
大略相同現在二麥漸次結實。
半月内倘得透雨。
麥收尚不緻歉薄。
若此時遽因缺雨。
恐緻歉收。
稍露形迹。
民間未免高擡糧價。
即涉張皇。
倘将來各府州屬。
或竟因雨澤稀少。
實有成災處所該撫即當據實奏明。
不可稍存諱飾。
着傳谕穆和蔺、務須留心察看。
随時據實覆奏。
○是日、禦舟駐跸司馬莊。
○乙卯。
谕曰、普爾普所遺正白旗護軍統領員缺。
着阿爾薩朗調補。
其所遺員缺。
着德勒格楞貴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披閱刑部會題雲南巡撫譚尚忠、參奏前賓川州知州陶棻、短缺承變官項一本。
貼黃内稱、應如該撫所題。
陶棻合依挪移庫銀五千兩以下。
已于限内全完。
應照例免罪。
而于該撫所題不準開複之處。
未經叙入。
轉似該部出語。
殊屬含混。
嗣後該部、于本内貼黃情節。
務須聲叙明晰。
毋得稍有遺漏。
○又谕曰、富綱奏、南掌國王。
遣貢使赴京。
叩祝萬壽。
并進來年例貢。
于三月初十日。
入内地土司界。
四月中旬。
可抵省城。
緬甸貢使。
亦于三月十七日。
自騰越州起程。
約于四月初間到省。
令該貢使等分起行走。
務于七月二十一二日。
前抵熱河等語。
本年為朕八旬壽辰。
外藩屬國。
俱各納貢祝厘。
今改于七月十四日筵宴。
已令軍機大臣行知該督等。
令緬甸貢使。
于七月十一日至熱河。
南掌貢使。
于七月十二日至熱河。
移前不過十餘日該貢使等于四月中自滇起程。
計至七月初旬。
尚三月有餘。
盡可從容行走。
沿途略覺趱行。
亦不至過于勞頓也。
○是日、禦舟駐跸楊家園。
○丙辰。
常雩。
祀天于圜丘。
遣儀郡王永璇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康基田奏稱、将擅出文結之訓導陳尚志、及任憑教授李略、離任赴試。
并不究辦之知府張華甫、提省嚴究。
雖别無受賄情弊。
但陳尚志瞻顧同官。
徇情出結。
張華甫于李略起程。
并未禁止。
顯違定例。
除李略一犯。
應聽刑部審拟外。
請将陳尚志、張華甫、照違制律。
均問拟杖徒等語。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李略前經刑部審訊。
據供伊父李鳌、年逾八十。
本不願遠離應試。
因伊父再三逼令進京。
不及請咨。
是以懇求陳尚志出結赴考。
如果迫于父命。
其情似尚可原。
今據康基田摺稱、陳尚志供、李略系藉詞患病行遲。
赴省路遠。
因懇陳尚志通融出結。
則是李略顯屬有心違例。
并非伊父催逼。
不及請咨所緻。
李略在刑部所供。
明系因無人質對托詞親老。
希圖寬減。
未便以心存行孝。
援親老之例。
準其收贖。
将此傳谕刑部堂官。
并谕康基田知之。
○又谕、據畢沅等奏、漢陽縣知縣張瑢禀稱、在漢鎮盤獲形迹可疑之王士虎、馬三、張進忠、三犯。
訊出糾夥行劫各案。
正在提犯嚴鞫。
适康基田将盜犯魯玉等、供出逸盜馬老、王三、張三等、咨會協緝。
查明即系王士虎三犯。
現在切實根究。
從重定拟等語。
畢沅、惠齡自莅任楚省以來。
一切惟事模棱。
于地方應辦要件。
并無認真辦理之處。
此次拏獲江面夥劫之王士虎各犯。
即督同臬司。
嚴加推鞫。
究出疊次行劫。
并訊明與安徽獲犯同案。
畢沅等辦理此事。
可雲差強人意。
至知縣張瑢、留心偵緝。
尚為能事。
着給咨送部引見。
其供出未獲各逸犯。
并着該督等嚴饬沿江員弁。
速行躧緝。
務期弋獲。
毋緻始勤終怠。
○調鑲紅旗蒙古副都統德勒格楞貴、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刑部右侍郎玉德、兼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是日、禦舟駐跸湖洋莊。
○丁巳。
上策馬至天津府城海神廟行禮。
○安南國使臣黎伯珰等、于道旁瞻觐。
○谕、據尚安奏、廣西北流縣知縣耿毓孝、因相驗遺漏傷痕。
屍子疊控不休。
該員拷打斃命。
捏報病故。
拟流改發烏噜木齊。
到配巳十五年。
應照例安插内地。
若已到内地。
遇有恩赦。
應由該省督撫奏請釋回。
茲耿毓孝、因病未能起解。
可否照已經起解在途會赦之例。
準其省釋等語。
所奏實屬錯謬。
凡拟流改發新疆之犯。
新疆年滿。
仍照原拟流罪。
定地安插。
今耿毓孝因相驗不實。
轉将屍子拷斃。
捏報病故。
實屬酷虐。
即遇恩诏。
定例不準減等。
乃尚安藉稱年及七旬。
衰病難以起解。
代為聲請。
明系欲博寬厚之名。
違例具奏。
尚安不應沽名若此。
着傳旨申饬。
仍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綿恩奏、派令番役。
将陳倚道投遞揭帖之家人張貴、并幫同送書之江西舉人王曉、拏獲到案。
據王曉供稱、陳倚道曾向伊從學。
上年王曉會試後回家。
道經時堡司衙門。
陳倚道留住過年。
告知該州書吏假印重徵。
禀過府州。
通詳巡撫。
未見審辦。
因王曉今年會試。
交與文書。
攜帶進京。
令張貴投遞等語。
陳倚道揭報該州假印舞弊情節。
既有描摹串票可據。
自非無因。
王曉系陳倚道業師。
因赴京會試。
知此事本省未經審辦。
将陳倚道揭部文書。
順帶進京。
交張貴投遞。
尚無不合。
着傳谕綿恩、即将舉人王曉、家人張貴、一并省釋。
毋庸置議。
○又谕、向聞浙省地方官。
徵收漕糧。
多有浮收加耗之弊。
從前王亶望任内。
縱容劣員收糧浮冒。
苦累小民。
王亶望治罪之後。
大加整饬。
始得稍清積弊。
近聞該省收漕弊窦。
漸已如前。
琅玕才具中平。
為人老實。
不能真認稽察。
顧學潮雖尚知謹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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