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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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透雨。
各府地方。
有無望澤情形。
并與麥收有無妨礙。
即行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諱飾。
緻負委任。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三名。
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十一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十名。
山西、取中六名。
河南、取中五名。
陝西、取中二名。
江南、取中二十八名。
浙江、取中八名。
江西、取中七名。
湖北、取中三名。
湖南、取中三名。
福建、取中四名。
廣東、取中三名。
廣西、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三名。
貴州、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一名。
○漕運總督管幹珍奏、江浙漕糧。
經撫臣闵鹗元、琅玕等奏明、米色不純。
抵通後另貯先放。
臣查該二省漕糧。
為數較多。
若如原奏将蘇松常鎮杭嘉湖七府、太倉一州、米石。
盡數另貯。
舊存米恐緻積壓。
臣酌量分别。
如江省之丹徒、丹陽武進、長洲、元和、吳縣、南彙等七縣。
浙省之仁和、餘姚、臨安、新城、于潛、昌化、桐鄉、德清、長興、武康、安吉等十一縣。
米六十一萬三千餘石。
顆色純實。
均堪久貯。
其餘應行先支。
現将各數目、移咨倉場侍郎。
驗明酌辦。
得旨、甚妥。
知道了。
○福州将軍魁倫、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福建巡撫徐嗣曾奏、查大黃一種。
遵旨嚴禁出洋。
惟琉球歲勤貢獻。
恪守藩封。
前經奏明、移咨該國王、酌計每年準買三五百斤之數。
此次夷船回棹。
應準其購用。
第令自行買運。
恐鋪戶以例禁出口。
高擡價值。
否則任意透漏。
臣等酌議、委官代買三百斤。
饬夷官繳價領運。
批、是。
又奏、一體免稅。
仍移行該國咨覆備查。
得旨、覽。
○是日、駐跸德州行宮。
翼日如之。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頃據福康安覆奏、阮光平寄來蟒袍式樣。
系漢制圓領一摺。
始悟從前錯會所奏之誤。
總由福康安摺内。
有該國王愛羨中華黼黻。
阮光顯已于湖北漢口、置買蟒袍帶回之語。
朕披閱之下。
因文會意。
一時以為在漢口置買蟒袍。
斷不能改圓領。
自系該國王心慕華風。
有到熱河後随衆更換中國衣冠。
并表其恭敬之意。
是以降旨詢問。
殊不知與該國禀請情形互異。
竟似有強其改換之事。
則錯矣。
今細閱福康安奏摺内。
有此時未便先行照會之語。
自系亦知此事錯誤。
不敢顯言。
福康安受朕深恩。
委以邊關要務。
茲辦理安南一事。
見阮光平懇請入觐。
邊隅甯谧。
未免心存高興。
所奏之摺。
每每敷衍閑文。
轉昧本意。
即如前摺稱、欣慕中華黼黻。
在漢口置買蟒袍等語。
試思漢制衣冠。
并非本朝制度。
祗可稱為圓領。
何得謂之蟒袍。
更何得謂之中華黼黻乎。
此必系庸劣幕賓。
拟寫摺稿時。
随手填砌成文。
福康安又不谙文義。
未加檢點。
遽行入告。
遂爾錯誤至此。
思之殊增煩懑。
似此劣幕。
亦未便稍事姑容。
着再速行傳谕福康安、務将此旨、并前次谕令同看之旨。
不必稍露詞色。
總以無此事為善。
若阮光平業經進關。
福康安已于晤時言及。
亦着将實在情形。
據實速奏。
不可稍存欺飾。
○又谕、據康基田奏、署蕪湖縣事鳳陽縣丞胡琲、在沿江地方。
盤獲盜犯魯玉、陳惟聚、張起、三名。
究出向在糧船拉纖。
曾夥同逸犯馬老、王三、張三、薛三、王六等、自上年冬間。
至本年春間。
在安省之東流、望江、懷甯、桐城、并湖廣江西之黃岡、湖口等處。
先後行劫。
現在飛提人犯到省。
嚴行究辦等語。
盜犯魯玉等、膽敢于江面地方。
疊次糾夥肆劫。
殊屬不法。
該縣丞胡琲、訪得形迹可疑。
即帶同捕役巡兵。
親往盤獲。
甚為能事。
着該署撫、即将該員給咨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其在逃之夥匪馬老王三張三薛三王六等各犯。
必須上緊查拏。
全行弋獲。
以正刑誅。
該犯等曾在湖廣江西等省、沿江一帶行劫。
或在各省逗留竄匿。
均未可定并着各督撫、嚴饬所屬。
派委妥幹員役。
嚴緝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兩廣總督公福康安奏、據安南國王阮光平、咨送左江道移文内稱、已派國親鄧文真、範文治、并政省詞林文臣、都督府武職各員。
同文署樂工各名。
先赴黎城。
該國王往富春省母。
回義安、即诹吉起程。
茲先撰慶祝萬壽詞曲十章。
令樂工演習。
按拍定譜。
先行送進。
伏查前年緬甸貢使。
帶該國夷樂進京。
曾命内府演奏。
今阮光平所進詞曲十章。
俱系詞阕。
尚無不合體例。
且其随帶樂工演奏。
希冀列入太常尤為恪恭慶抃。
當即饬令照繕。
攜帶進呈。
報聞。
○己酉。
谕、據奎林等奏、邵武左營把總楊輝亮、外委彭槐、管帶南路營、班滿換回兵丁一百九名。
并水兵三十名。
至澎湖洋面。
猝遇飓風。
船被擊沉。
除水兵李進國等十七名班兵馬大雄一名遇救得生外。
餘俱漂流。
查撈未獲等語。
弁兵等班滿回廈。
在洋遭風。
擊沉船隻。
以緻漂沒一百餘名之多。
殊可憫恻把總楊輝亮外委彭槐、着交該部照陣亡例議恤。
其漂沒班兵水兵等、着奎林等查明咨部一例賞恤。
○以巴裡坤領隊大臣永安、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蠲免直隸長蘆嚴鎮、興國富國、豐财蘆台等、五場。
乾隆五十四年分水災竈課有差。
○是日、禦舟駐跸袁家樓水營。
○庚戌。
谕曰、舒濂等奏稱、班禅額爾德尼呼畢勒罕之父公巴勒丹敦珠克溘逝等語朕心甚為憫恻着遣普福緻奠外。
仍着撥賞該處庫銀五百兩。
以襄善事。
○又谕曰、奎林等奏、審拟李同毆死陳诰、賄買頂兇一案。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速議具奏矣。
此案李同斃命買兇各情節。
業據該縣唐時勳審訊得實。
因審限已迫。
與幕友潘鴻緒商辦通報。
潘鴻緒起意改作尋常鬥毆。
從輕完結。
圖避處分。
該縣家人翁元、知此案改輕。
乘機詐騙兇犯李同番銀五百圓。
是唐時勳之擅改重案情節。
幾緻正犯漏網。
翁元之詐騙多贓。
身罹重辟。
皆由潘鴻緒起意改案所緻。
今唐時勳已在台灣枷号。
滿日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而潘鴻緒系此案罪魁。
較唐時勳情節更重。
免其正法。
已屬從輕。
若照奎林等所拟。
轉得于枷滿之日。
遞回原籍。
不足蔽辜。
且幕賓等平日高擡聲價。
厚得修脯。
庸劣官員。
聽其愚弄。
陷于罪戾。
伊等轉得置身事外。
實屬可惡。
潘鴻緒、着照唐時勳之例。
一并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以為劣幕舞文者戒。
嗣後各省劣幕。
如有似此主使作弊。
本官獲罪者。
定案時俱着與本官同罪。
不得稍從寬減。
着為令。
○是日、禦舟駐跸史家莊水營。
○是月。
左副都禦史陸錫熊奏、分校文溯閣全書事宜。
得旨、立法雖詳。
仍在爾等盡心細閱。
此番既定之後。
若再有錯訛。
是誰之咎。
慎之。
○漕運總督管幹珍奏、浙船現已過淮。
至楊莊口外。
前月因黃水漸長。
清水不能暢出河口。
經臣商同督臣、河臣、酌放上遊之水線河、蘆口壩、及柳園頭等水。
下注運中河。
并力暢刷。
又經淮揚道于楊莊口外。
增築挑水兜水二壩。
水勢增長。
略為起剝。
即可暢渡。
又江西十三幫。
蒙借庫帑。
以清夙欠。
又添給半本銀米。
現已轉困為殷。
臣于過淮時、即傳集兵丁。
明立規條。
節浮費。
定經制。
俾永遠濟運速漕。
得旨、欣慰覽之。
○江蘇巡撫闵鹗元奏、滇省委運京銅。
于清河頭壩。
沉溺船隻一号。
未經全行撈獲。
運員病故。
應着該處道府分賠。
批、不如是。
地方官更不認真撈獲。
可惜物力。
況所賠亦不多。
又奏、嗣有撈獲。
即官為給價收存報部。
報聞。
○河南巡撫穆和蔺奏、豫省永城縣洪河。
經前撫臣奏準挑築。
查該縣境有減水溝一道。
在洪河西。
上承砀山、虞城、夏邑、三縣坡水彙注。
下達江南濉河。
又申堤一道。
護衛城池。
均因上年民埝漫溢。
以緻淤墊殘缺。
應請借帑興修。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一
各府地方。
有無望澤情形。
并與麥收有無妨礙。
即行據實具奏。
毋得稍有諱飾。
緻負委任。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三名。
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十一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十名。
山西、取中六名。
河南、取中五名。
陝西、取中二名。
江南、取中二十八名。
浙江、取中八名。
江西、取中七名。
湖北、取中三名。
湖南、取中三名。
福建、取中四名。
廣東、取中三名。
廣西、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三名。
貴州、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一名。
○漕運總督管幹珍奏、江浙漕糧。
經撫臣闵鹗元、琅玕等奏明、米色不純。
抵通後另貯先放。
臣查該二省漕糧。
為數較多。
若如原奏将蘇松常鎮杭嘉湖七府、太倉一州、米石。
盡數另貯。
舊存米恐緻積壓。
臣酌量分别。
如江省之丹徒、丹陽武進、長洲、元和、吳縣、南彙等七縣。
浙省之仁和、餘姚、臨安、新城、于潛、昌化、桐鄉、德清、長興、武康、安吉等十一縣。
米六十一萬三千餘石。
顆色純實。
均堪久貯。
其餘應行先支。
現将各數目、移咨倉場侍郎。
驗明酌辦。
得旨、甚妥。
知道了。
○福州将軍魁倫、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福建巡撫徐嗣曾奏、查大黃一種。
遵旨嚴禁出洋。
惟琉球歲勤貢獻。
恪守藩封。
前經奏明、移咨該國王、酌計每年準買三五百斤之數。
此次夷船回棹。
應準其購用。
第令自行買運。
恐鋪戶以例禁出口。
高擡價值。
否則任意透漏。
臣等酌議、委官代買三百斤。
饬夷官繳價領運。
批、是。
又奏、一體免稅。
仍移行該國咨覆備查。
得旨、覽。
○是日、駐跸德州行宮。
翼日如之。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頃據福康安覆奏、阮光平寄來蟒袍式樣。
系漢制圓領一摺。
始悟從前錯會所奏之誤。
總由福康安摺内。
有該國王愛羨中華黼黻。
阮光顯已于湖北漢口、置買蟒袍帶回之語。
朕披閱之下。
因文會意。
一時以為在漢口置買蟒袍。
斷不能改圓領。
自系該國王心慕華風。
有到熱河後随衆更換中國衣冠。
并表其恭敬之意。
是以降旨詢問。
殊不知與該國禀請情形互異。
竟似有強其改換之事。
則錯矣。
今細閱福康安奏摺内。
有此時未便先行照會之語。
自系亦知此事錯誤。
不敢顯言。
福康安受朕深恩。
委以邊關要務。
茲辦理安南一事。
見阮光平懇請入觐。
邊隅甯谧。
未免心存高興。
所奏之摺。
每每敷衍閑文。
轉昧本意。
即如前摺稱、欣慕中華黼黻。
在漢口置買蟒袍等語。
試思漢制衣冠。
并非本朝制度。
祗可稱為圓領。
何得謂之蟒袍。
更何得謂之中華黼黻乎。
此必系庸劣幕賓。
拟寫摺稿時。
随手填砌成文。
福康安又不谙文義。
未加檢點。
遽行入告。
遂爾錯誤至此。
思之殊增煩懑。
似此劣幕。
亦未便稍事姑容。
着再速行傳谕福康安、務将此旨、并前次谕令同看之旨。
不必稍露詞色。
總以無此事為善。
若阮光平業經進關。
福康安已于晤時言及。
亦着将實在情形。
據實速奏。
不可稍存欺飾。
○又谕、據康基田奏、署蕪湖縣事鳳陽縣丞胡琲、在沿江地方。
盤獲盜犯魯玉、陳惟聚、張起、三名。
究出向在糧船拉纖。
曾夥同逸犯馬老、王三、張三、薛三、王六等、自上年冬間。
至本年春間。
在安省之東流、望江、懷甯、桐城、并湖廣江西之黃岡、湖口等處。
先後行劫。
現在飛提人犯到省。
嚴行究辦等語。
盜犯魯玉等、膽敢于江面地方。
疊次糾夥肆劫。
殊屬不法。
該縣丞胡琲、訪得形迹可疑。
即帶同捕役巡兵。
親往盤獲。
甚為能事。
着該署撫、即将該員給咨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其在逃之夥匪馬老王三張三薛三王六等各犯。
必須上緊查拏。
全行弋獲。
以正刑誅。
該犯等曾在湖廣江西等省、沿江一帶行劫。
或在各省逗留竄匿。
均未可定并着各督撫、嚴饬所屬。
派委妥幹員役。
嚴緝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兩廣總督公福康安奏、據安南國王阮光平、咨送左江道移文内稱、已派國親鄧文真、範文治、并政省詞林文臣、都督府武職各員。
同文署樂工各名。
先赴黎城。
該國王往富春省母。
回義安、即诹吉起程。
茲先撰慶祝萬壽詞曲十章。
令樂工演習。
按拍定譜。
先行送進。
伏查前年緬甸貢使。
帶該國夷樂進京。
曾命内府演奏。
今阮光平所進詞曲十章。
俱系詞阕。
尚無不合體例。
且其随帶樂工演奏。
希冀列入太常尤為恪恭慶抃。
當即饬令照繕。
攜帶進呈。
報聞。
○己酉。
谕、據奎林等奏、邵武左營把總楊輝亮、外委彭槐、管帶南路營、班滿換回兵丁一百九名。
并水兵三十名。
至澎湖洋面。
猝遇飓風。
船被擊沉。
除水兵李進國等十七名班兵馬大雄一名遇救得生外。
餘俱漂流。
查撈未獲等語。
弁兵等班滿回廈。
在洋遭風。
擊沉船隻。
以緻漂沒一百餘名之多。
殊可憫恻把總楊輝亮外委彭槐、着交該部照陣亡例議恤。
其漂沒班兵水兵等、着奎林等查明咨部一例賞恤。
○以巴裡坤領隊大臣永安、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蠲免直隸長蘆嚴鎮、興國富國、豐财蘆台等、五場。
乾隆五十四年分水災竈課有差。
○是日、禦舟駐跸袁家樓水營。
○庚戌。
谕曰、舒濂等奏稱、班禅額爾德尼呼畢勒罕之父公巴勒丹敦珠克溘逝等語朕心甚為憫恻着遣普福緻奠外。
仍着撥賞該處庫銀五百兩。
以襄善事。
○又谕曰、奎林等奏、審拟李同毆死陳诰、賄買頂兇一案。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速議具奏矣。
此案李同斃命買兇各情節。
業據該縣唐時勳審訊得實。
因審限已迫。
與幕友潘鴻緒商辦通報。
潘鴻緒起意改作尋常鬥毆。
從輕完結。
圖避處分。
該縣家人翁元、知此案改輕。
乘機詐騙兇犯李同番銀五百圓。
是唐時勳之擅改重案情節。
幾緻正犯漏網。
翁元之詐騙多贓。
身罹重辟。
皆由潘鴻緒起意改案所緻。
今唐時勳已在台灣枷号。
滿日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而潘鴻緒系此案罪魁。
較唐時勳情節更重。
免其正法。
已屬從輕。
若照奎林等所拟。
轉得于枷滿之日。
遞回原籍。
不足蔽辜。
且幕賓等平日高擡聲價。
厚得修脯。
庸劣官員。
聽其愚弄。
陷于罪戾。
伊等轉得置身事外。
實屬可惡。
潘鴻緒、着照唐時勳之例。
一并發往新疆。
充當苦差。
以為劣幕舞文者戒。
嗣後各省劣幕。
如有似此主使作弊。
本官獲罪者。
定案時俱着與本官同罪。
不得稍從寬減。
着為令。
○是日、禦舟駐跸史家莊水營。
○是月。
左副都禦史陸錫熊奏、分校文溯閣全書事宜。
得旨、立法雖詳。
仍在爾等盡心細閱。
此番既定之後。
若再有錯訛。
是誰之咎。
慎之。
○漕運總督管幹珍奏、浙船現已過淮。
至楊莊口外。
前月因黃水漸長。
清水不能暢出河口。
經臣商同督臣、河臣、酌放上遊之水線河、蘆口壩、及柳園頭等水。
下注運中河。
并力暢刷。
又經淮揚道于楊莊口外。
增築挑水兜水二壩。
水勢增長。
略為起剝。
即可暢渡。
又江西十三幫。
蒙借庫帑。
以清夙欠。
又添給半本銀米。
現已轉困為殷。
臣于過淮時、即傳集兵丁。
明立規條。
節浮費。
定經制。
俾永遠濟運速漕。
得旨、欣慰覽之。
○江蘇巡撫闵鹗元奏、滇省委運京銅。
于清河頭壩。
沉溺船隻一号。
未經全行撈獲。
運員病故。
應着該處道府分賠。
批、不如是。
地方官更不認真撈獲。
可惜物力。
況所賠亦不多。
又奏、嗣有撈獲。
即官為給價收存報部。
報聞。
○河南巡撫穆和蔺奏、豫省永城縣洪河。
經前撫臣奏準挑築。
查該縣境有減水溝一道。
在洪河西。
上承砀山、虞城、夏邑、三縣坡水彙注。
下達江南濉河。
又申堤一道。
護衛城池。
均因上年民埝漫溢。
以緻淤墊殘缺。
應請借帑興修。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一千三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