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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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五年。
庚戌。
二月。
壬子朔。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河南巡撫梁肯堂奏、蘭儀、睢甯、商邱、一帶新堤。
土性沙松。
臨河一面漫灘。
逐漸淤高。
堤後窪下。
愈覺堤身壁立。
單薄可虞。
今查蘭陽新舊堤交接之處。
當蔡家樓新生埽工之後。
以及十四堡二壩迤東。
均應幫築土戗。
并應于蔡家樓上首。
估添挑水壩。
長四十九丈。
連儀封二三堡加幫堤工。
并六堡、估築挑水壩。
長五十丈。
睢州上下汛、應加幫堤壩。
并高家寨頭堡下、應築挑水壩。
長五十丈。
睢下汛、十三堡大壩之東。
應築挑水壩。
長三十七丈。
下遊商邱汛、并虞城上下二汛。
地形尤為卑窪。
堤壩亦應加幫。
現分派承辦官、以次趱修。
其南北兩岸河灘。
凡溝槽窪形。
應築土格土壩。
均經州縣派夫趕辦。
得旨、覽奏俱悉。
○癸醜。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傳心殿。
○命皇子、皇孫、從至經筵聽講。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
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鐵保、朱圭、進講中庸栽者培之傾者覆之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解是二語者。
率以栽傾屬之人物。
培覆屬之天。
是猶視天與人物為二也。
予以為天與人物。
呼吸相通。
本為一體。
夫春生夏長。
非栽者培之乎。
秋收冬藏。
非傾者覆之乎。
四時代運。
貞下起元。
天何容心于其間乎哉。
人與物胥在乾元一氣之中。
人得其全。
物得其偏。
則所謂因材而笃之者也。
天之栽培傾覆。
一歲所必有。
人之栽培傾覆。
一生所不能無。
是則栽傾由自取。
培覆亦由自取。
惟當順天之常。
克己之私。
或庶幾乎。
若必求其栽而避其傾。
是猶有吉兇禍福之見于其心者。
吾見其不能如四時之運矣。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德明、金士松、進講易經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此教人以聖希天之法也。
夫士之去聖賢且遠矣。
而況天乎。
然而不可無希之之志。
若不希之。
是自畫也。
昔為三希堂記。
略見斯義。
且天之行健。
日日在人目前。
予以為較聖賢之去人為尤近耳。
君子以是為法。
自強不息焉。
不庶幾可希天乎。
蓋所謂自。
亦有二義。
一曰自己。
二曰自然。
自己尚覺有私。
自然則無為也。
無為而不息。
此天之所行健。
而人之所當以為法也。
設曰何以不息。
則注之曰克已複禮。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嵇璜、奏曰。
皇上乾行不息。
本宥密之誠。
以在宥天下。
天德王道。
一以貫之。
苟區天與人而二之。
即非所以言天矣。
臣等幸侍講筵。
恭承聖訓。
曷勝誠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禦文淵閣。
賜茶。
還宮。
複賜宴于文華殿東庑之本仁殿。
○谕、朕此次巡幸山東。
啟銮後、所有吏部尚書事務。
着巴延三暫行署理。
其戶部尚書事務。
着金簡兼署。
步軍統領衙門。
着綿恩署理。
健銳營事務。
着雅朗阿署理。
○又谕、據德成奏、司家莊漫口案内。
阿桂奏定章程。
嗣後堵築工程。
如有必需例外加用之處。
準令該督等豫行奏明。
奏銷時據實開報。
今周家樓漫工。
例外多用銀兩。
書麟等并未豫行奏明。
乃于堵築工竣後。
始請例外加增。
與阿桂原奏未符。
理應奏駁。
工部各堂官率行咨準。
未敢随同畫押。
具摺參奏。
因交軍機大臣秉公查詢。
茲據奏稱、此項例外加增銀兩。
原應準銷之項。
該督等雖于合龍時專摺具奏。
但不先行奏明。
未免遲緩。
嗣後如有堵築要工。
必需例外加用。
令于工竣之先。
豫行具奏等語。
河工堵築漫口。
如遇工程險要。
例價不敷。
原可随時據實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
從前阿桂奏定章程。
準令将加增之數。
豫行奏明。
即準核銷。
已不免為工員豫留地步。
今軍機大臣、以此項本應準銷。
惟該督所奏遲緩。
議令嗣後如遇要工。
準于工竣之先具奏。
不免開例外多銷之漸。
書麟此奏。
原系奏銷之前。
先行摺奏者。
若如軍機大臣此議。
是先奏之前。
又添一先奏。
且于德成所奏情形。
調停兩可。
意存遷就。
均屬非是。
至德成堅執已見。
遇事哓哓争辯。
不過欲露其辦事認真。
并不得謂之要名沽直。
即如此案加增銀兩。
既據書麟于奏銷前專摺奏明。
而德成以其未在工竣之先具奏。
與阿桂原奏不符。
欲行議駁。
又不與同部堂官、和衷商辦。
遽行單銜渎奏。
本有應得之咎。
即不加以重譴。
亦當責處示懲。
但軍機大臣定議未能允協之處。
業已從寬免究。
朕亦不肯獨治德成之罪。
德成前已降為三品頂戴。
着再降頂戴一級。
仍以四品銜留工部侍郎之任。
朕于諸臣功過。
權衡悉當。
一秉大公。
惟以事之是非為準。
從不稍存偏倚。
此事德成與工部堂官各存意見。
不過于部中公務。
口舌相争。
尚非競勝
庚戌。
二月。
壬子朔。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河南巡撫梁肯堂奏、蘭儀、睢甯、商邱、一帶新堤。
土性沙松。
臨河一面漫灘。
逐漸淤高。
堤後窪下。
愈覺堤身壁立。
單薄可虞。
今查蘭陽新舊堤交接之處。
當蔡家樓新生埽工之後。
以及十四堡二壩迤東。
均應幫築土戗。
并應于蔡家樓上首。
估添挑水壩。
長四十九丈。
連儀封二三堡加幫堤工。
并六堡、估築挑水壩。
長五十丈。
睢州上下汛、應加幫堤壩。
并高家寨頭堡下、應築挑水壩。
長五十丈。
睢下汛、十三堡大壩之東。
應築挑水壩。
長三十七丈。
下遊商邱汛、并虞城上下二汛。
地形尤為卑窪。
堤壩亦應加幫。
現分派承辦官、以次趱修。
其南北兩岸河灘。
凡溝槽窪形。
應築土格土壩。
均經州縣派夫趕辦。
得旨、覽奏俱悉。
○癸醜。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傳心殿。
○命皇子、皇孫、從至經筵聽講。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
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鐵保、朱圭、進講中庸栽者培之傾者覆之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解是二語者。
率以栽傾屬之人物。
培覆屬之天。
是猶視天與人物為二也。
予以為天與人物。
呼吸相通。
本為一體。
夫春生夏長。
非栽者培之乎。
秋收冬藏。
非傾者覆之乎。
四時代運。
貞下起元。
天何容心于其間乎哉。
人與物胥在乾元一氣之中。
人得其全。
物得其偏。
則所謂因材而笃之者也。
天之栽培傾覆。
一歲所必有。
人之栽培傾覆。
一生所不能無。
是則栽傾由自取。
培覆亦由自取。
惟當順天之常。
克己之私。
或庶幾乎。
若必求其栽而避其傾。
是猶有吉兇禍福之見于其心者。
吾見其不能如四時之運矣。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德明、金士松、進講易經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此教人以聖希天之法也。
夫士之去聖賢且遠矣。
而況天乎。
然而不可無希之之志。
若不希之。
是自畫也。
昔為三希堂記。
略見斯義。
且天之行健。
日日在人目前。
予以為較聖賢之去人為尤近耳。
君子以是為法。
自強不息焉。
不庶幾可希天乎。
蓋所謂自。
亦有二義。
一曰自己。
二曰自然。
自己尚覺有私。
自然則無為也。
無為而不息。
此天之所行健。
而人之所當以為法也。
設曰何以不息。
則注之曰克已複禮。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嵇璜、奏曰。
皇上乾行不息。
本宥密之誠。
以在宥天下。
天德王道。
一以貫之。
苟區天與人而二之。
即非所以言天矣。
臣等幸侍講筵。
恭承聖訓。
曷勝誠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禦文淵閣。
賜茶。
還宮。
複賜宴于文華殿東庑之本仁殿。
○谕、朕此次巡幸山東。
啟銮後、所有吏部尚書事務。
着巴延三暫行署理。
其戶部尚書事務。
着金簡兼署。
步軍統領衙門。
着綿恩署理。
健銳營事務。
着雅朗阿署理。
○又谕、據德成奏、司家莊漫口案内。
阿桂奏定章程。
嗣後堵築工程。
如有必需例外加用之處。
準令該督等豫行奏明。
奏銷時據實開報。
今周家樓漫工。
例外多用銀兩。
書麟等并未豫行奏明。
乃于堵築工竣後。
始請例外加增。
與阿桂原奏未符。
理應奏駁。
工部各堂官率行咨準。
未敢随同畫押。
具摺參奏。
因交軍機大臣秉公查詢。
茲據奏稱、此項例外加增銀兩。
原應準銷之項。
該督等雖于合龍時專摺具奏。
但不先行奏明。
未免遲緩。
嗣後如有堵築要工。
必需例外加用。
令于工竣之先。
豫行具奏等語。
河工堵築漫口。
如遇工程險要。
例價不敷。
原可随時據實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
從前阿桂奏定章程。
準令将加增之數。
豫行奏明。
即準核銷。
已不免為工員豫留地步。
今軍機大臣、以此項本應準銷。
惟該督所奏遲緩。
議令嗣後如遇要工。
準于工竣之先具奏。
不免開例外多銷之漸。
書麟此奏。
原系奏銷之前。
先行摺奏者。
若如軍機大臣此議。
是先奏之前。
又添一先奏。
且于德成所奏情形。
調停兩可。
意存遷就。
均屬非是。
至德成堅執已見。
遇事哓哓争辯。
不過欲露其辦事認真。
并不得謂之要名沽直。
即如此案加增銀兩。
既據書麟于奏銷前專摺奏明。
而德成以其未在工竣之先具奏。
與阿桂原奏不符。
欲行議駁。
又不與同部堂官、和衷商辦。
遽行單銜渎奏。
本有應得之咎。
即不加以重譴。
亦當責處示懲。
但軍機大臣定議未能允協之處。
業已從寬免究。
朕亦不肯獨治德成之罪。
德成前已降為三品頂戴。
着再降頂戴一級。
仍以四品銜留工部侍郎之任。
朕于諸臣功過。
權衡悉當。
一秉大公。
惟以事之是非為準。
從不稍存偏倚。
此事德成與工部堂官各存意見。
不過于部中公務。
口舌相争。
尚非競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