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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壩。
遂能挑動大溜。
況沿江一帶堤塍。
從前亦并未有工。
即雲此項工作。
系用民力。
但将來仍須按糧攤派。
小民生計有常。
讵能于額徵之外。
複事增加。
此次該督奏請于許仙觀建築石壩。
系為保護郝穴鎮市起見。
姑準照所請辦理。
惟閱所繪石矶圖樣。
形勢太直。
恐緻着重。
應斜向東南。
順溜進做。
方為穩妥得力。
已于圖中朱筆标出。
再石矶距白沙、覃家、兩洲江面尚遠。
溜勢一時亦恐未能挑至對岸。
或仿照辦理窖金洲之法。
将該處新淤。
量為挑切。
自更易于沖刷。
着傳谕畢沅、将能否如此籌辦之處。
詳勘熟商。
據實覆奏。
不必泥于遵旨。
其沿江堤塍。
嗣後不得濫添工作。
為屬員多派開銷之漸。
又據另摺奏、降調糧道劉錫嘏、請留楚學習辦工。
俟應繳官項完繳合例。
再準其捐複等語。
劉錫嘏、前任淮揚道任内。
聲名甚屬平常。
是以木植一案。
部議上時。
予以革職。
其人惟捷于應對。
毫無實際。
畢沅此奏。
自必為其所愚。
今該督既請将伊留楚辦工。
劉錫嘏、着留于該省差遣。
但将來官項完竣後。
亦止準其捐複佐貳等官。
不得仍準捐複道府。
現在委辦工務。
該督亦當留心查察。
不得委以錢糧。
任其從中侵冒。
此等伎倆。
彼所能為。
又據奏、江陵被水後。
逸出監犯。
除陸續投到拏獲。
及現獲九犯外。
尚有十三名未獲等語。
江陵被水。
距今業已兩年。
未獲人犯。
尚有十三名之多。
可見該督等。
督緝不勤。
再江陵被水時。
在監未動各犯若幹名。
頗知守法。
于本罪上應量減二等。
沖失逸出後。
而自行投到者若幹名。
應量減一等。
其逃後拏獲者若幹名。
應于本罪上加等懲治。
均當如此辦理。
何以該督撫總未查明具奏。
殊屬遲緩。
着該督撫查明。
迅速辦理具奏。
其未獲各犯。
仍饬屬認真躧緝務獲。
毋得視為具文。
久而生懈。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書麟奏、恒甯将銷鹽數目。
移後作前。
肇啟弊端。
不便<宀十見>貸。
所有豫提五月分引數。
應完課銀二萬兩。
應請先于恒甯名下賠交等語。
此事恒甯以銷鹽之數。
移後作前。
明系取巧讨好。
其豫提鹽引應完課銀。
自應着落恒甯。
按數賠交。
書麟從前。
何以未曾奏及。
經朕節次降旨詢問。
該督自知不能再為回護隐飾。
始将恒甯提報銷數。
緻啟弊端。
不便寬貸覆奏。
而何裕城仍未奏及。
可見該督撫從前。
實不免有回護屬員之意。
除将原摺交部核議外。
将此傳谕書麟、并何裕城知之。
○又谕曰、閻正祥等奏。
拏獲夾帶腰刀火藥之車夫田四海等、訊據系由蒜市口、憑河南店店戶楊六說合裝載。
并不知有違禁貨物。
請将田四海等、解送刑部收審等語。
腰刀為兵丁必須之物。
京師鋪戶。
制造售賣。
事所常有。
即裝載出口。
安知非賣與熱河滿洲駐防、及綠營兵丁。
且古北口尚系腹地。
非沿邊要隘。
私行夾帶者可比。
此非大事。
不值如此嚴辦。
但既經解送刑部。
自應将因何擕帶腰刀出口。
作何使用售賣之處。
訊問明确。
除就近傳知刑部。
将店戶楊六傳訊外。
将此谕令閻正祥等知之。
○辛酉。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斬犯六人。
絞犯十六人。
山東斬犯四人。
絞犯十三人。
餘八十一人予勾。
○谕曰、畢沅等奏稱、武陵縣疊遭水旱。
本年雖屬豐稔。
究系積歉之區。
民力未纾。
華容、安鄉二縣。
上年湖水倒漾。
亦有緩徵錢糧。
及借給種麥工本銀兩。
若同時并徵。
不免稍形竭蹷等語。
武陵縣系積歉地方。
闾閻不無拮據。
所有積年未完民欠銀五萬八千五百餘兩。
未完谷二萬八千六百餘石。
俱着加恩、分為乾隆五十四、五、六等年、按年帶徵。
華容、安鄉二縣。
上年曾經被水。
所有借給之項。
未便一律徵收。
亦着加恩、将華容縣上年借給麥本銀三千六百餘兩。
安鄉縣借給麥本銀九千四百餘兩。
一并緩至五十五年秋後徵收。
以示朕轸念災區。
有加無己之至意。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
守備董秉玉、緝捕洋盜。
生獲傷斃多名。
因見餘盜漂浮水面。
複坐小船追捕。
緻被覆溺等語。
董秉玉、生擒洋盜。
并傷斃多名。
殊為奮勇。
複因追捕餘盜。
遭風沉溺。
深堪憫恻。
董秉玉、着交該部照例議恤。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續獲大門健跳各案盜犯。
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又奏、署副将徐景超、拏獲盜首林明灼、并夥盜五名。
現在解省審辦等語。
林明灼一犯系屢在洋面糾夥肆劫。
并在大門洋拒捕戕官。
實為洋盜巨魁。
情罪最為可惡。
既經拏獲。
即當解京嚴辦。
但查拏該犯。
必有都守弁兵等、協同躧捕。
自非徐景超一人所能拏獲。
着伍拉納查明。
擒獲林明灼時、若尚有都守等出力拏獲。
即行指名奏聞。
與徐景超一并送部引見。
所有林明灼一犯。
即着出力拏獲之都守、押解來京。
如實系該副将一人拏獲。
亦即據實陳明。
毋庸回護。
海洋劫盜頻聞。
若非朕節次降旨饬令該督等嚴行查拏。
此等匪徒。
日聚日多。
勢必釀成海寇。
更不成事體。
至林明灼與陳禮禮。
既在浙省大門洋行劫。
何以反在閩省地方就獲。
可見此等盜犯。
出沒無
遂能挑動大溜。
況沿江一帶堤塍。
從前亦并未有工。
即雲此項工作。
系用民力。
但将來仍須按糧攤派。
小民生計有常。
讵能于額徵之外。
複事增加。
此次該督奏請于許仙觀建築石壩。
系為保護郝穴鎮市起見。
姑準照所請辦理。
惟閱所繪石矶圖樣。
形勢太直。
恐緻着重。
應斜向東南。
順溜進做。
方為穩妥得力。
已于圖中朱筆标出。
再石矶距白沙、覃家、兩洲江面尚遠。
溜勢一時亦恐未能挑至對岸。
或仿照辦理窖金洲之法。
将該處新淤。
量為挑切。
自更易于沖刷。
着傳谕畢沅、将能否如此籌辦之處。
詳勘熟商。
據實覆奏。
不必泥于遵旨。
其沿江堤塍。
嗣後不得濫添工作。
為屬員多派開銷之漸。
又據另摺奏、降調糧道劉錫嘏、請留楚學習辦工。
俟應繳官項完繳合例。
再準其捐複等語。
劉錫嘏、前任淮揚道任内。
聲名甚屬平常。
是以木植一案。
部議上時。
予以革職。
其人惟捷于應對。
毫無實際。
畢沅此奏。
自必為其所愚。
今該督既請将伊留楚辦工。
劉錫嘏、着留于該省差遣。
但将來官項完竣後。
亦止準其捐複佐貳等官。
不得仍準捐複道府。
現在委辦工務。
該督亦當留心查察。
不得委以錢糧。
任其從中侵冒。
此等伎倆。
彼所能為。
又據奏、江陵被水後。
逸出監犯。
除陸續投到拏獲。
及現獲九犯外。
尚有十三名未獲等語。
江陵被水。
距今業已兩年。
未獲人犯。
尚有十三名之多。
可見該督等。
督緝不勤。
再江陵被水時。
在監未動各犯若幹名。
頗知守法。
于本罪上應量減二等。
沖失逸出後。
而自行投到者若幹名。
應量減一等。
其逃後拏獲者若幹名。
應于本罪上加等懲治。
均當如此辦理。
何以該督撫總未查明具奏。
殊屬遲緩。
着該督撫查明。
迅速辦理具奏。
其未獲各犯。
仍饬屬認真躧緝務獲。
毋得視為具文。
久而生懈。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書麟奏、恒甯将銷鹽數目。
移後作前。
肇啟弊端。
不便<宀十見>貸。
所有豫提五月分引數。
應完課銀二萬兩。
應請先于恒甯名下賠交等語。
此事恒甯以銷鹽之數。
移後作前。
明系取巧讨好。
其豫提鹽引應完課銀。
自應着落恒甯。
按數賠交。
書麟從前。
何以未曾奏及。
經朕節次降旨詢問。
該督自知不能再為回護隐飾。
始将恒甯提報銷數。
緻啟弊端。
不便寬貸覆奏。
而何裕城仍未奏及。
可見該督撫從前。
實不免有回護屬員之意。
除将原摺交部核議外。
将此傳谕書麟、并何裕城知之。
○又谕曰、閻正祥等奏。
拏獲夾帶腰刀火藥之車夫田四海等、訊據系由蒜市口、憑河南店店戶楊六說合裝載。
并不知有違禁貨物。
請将田四海等、解送刑部收審等語。
腰刀為兵丁必須之物。
京師鋪戶。
制造售賣。
事所常有。
即裝載出口。
安知非賣與熱河滿洲駐防、及綠營兵丁。
且古北口尚系腹地。
非沿邊要隘。
私行夾帶者可比。
此非大事。
不值如此嚴辦。
但既經解送刑部。
自應将因何擕帶腰刀出口。
作何使用售賣之處。
訊問明确。
除就近傳知刑部。
将店戶楊六傳訊外。
将此谕令閻正祥等知之。
○辛酉。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河南斬犯六人。
絞犯十六人。
山東斬犯四人。
絞犯十三人。
餘八十一人予勾。
○谕曰、畢沅等奏稱、武陵縣疊遭水旱。
本年雖屬豐稔。
究系積歉之區。
民力未纾。
華容、安鄉二縣。
上年湖水倒漾。
亦有緩徵錢糧。
及借給種麥工本銀兩。
若同時并徵。
不免稍形竭蹷等語。
武陵縣系積歉地方。
闾閻不無拮據。
所有積年未完民欠銀五萬八千五百餘兩。
未完谷二萬八千六百餘石。
俱着加恩、分為乾隆五十四、五、六等年、按年帶徵。
華容、安鄉二縣。
上年曾經被水。
所有借給之項。
未便一律徵收。
亦着加恩、将華容縣上年借給麥本銀三千六百餘兩。
安鄉縣借給麥本銀九千四百餘兩。
一并緩至五十五年秋後徵收。
以示朕轸念災區。
有加無己之至意。
○又谕曰、伍拉納等奏。
守備董秉玉、緝捕洋盜。
生獲傷斃多名。
因見餘盜漂浮水面。
複坐小船追捕。
緻被覆溺等語。
董秉玉、生擒洋盜。
并傷斃多名。
殊為奮勇。
複因追捕餘盜。
遭風沉溺。
深堪憫恻。
董秉玉、着交該部照例議恤。
○谕軍機大臣曰、伍拉納奏續獲大門健跳各案盜犯。
審明辦理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又奏、署副将徐景超、拏獲盜首林明灼、并夥盜五名。
現在解省審辦等語。
林明灼一犯系屢在洋面糾夥肆劫。
并在大門洋拒捕戕官。
實為洋盜巨魁。
情罪最為可惡。
既經拏獲。
即當解京嚴辦。
但查拏該犯。
必有都守弁兵等、協同躧捕。
自非徐景超一人所能拏獲。
着伍拉納查明。
擒獲林明灼時、若尚有都守等出力拏獲。
即行指名奏聞。
與徐景超一并送部引見。
所有林明灼一犯。
即着出力拏獲之都守、押解來京。
如實系該副将一人拏獲。
亦即據實陳明。
毋庸回護。
海洋劫盜頻聞。
若非朕節次降旨饬令該督等嚴行查拏。
此等匪徒。
日聚日多。
勢必釀成海寇。
更不成事體。
至林明灼與陳禮禮。
既在浙省大門洋行劫。
何以反在閩省地方就獲。
可見此等盜犯。
出沒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