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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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蔡新精神矍铄。
曹文埴之母亦複體履康強。
伊二人自當前詣阙廷。
以伸慶祝之誠。
倘蔡新精力未能如舊。
曹文埴之母亦漸形衰老。
則蔡新高年跋涉。
既非所宜。
而曹文埴遠赴京師。
不能朝夕侍養。
伊母子亦未免彼此懸戀。
在蔡新、曹文埴、俱系大臣。
心殷蔡向。
必不肯以私情上達。
因思福建安徽督撫。
近在同省。
見聞較切。
務宜留心體察。
如蔡新、曹文埴、有不能遠來之勢。
該督撫即應力為阻止。
倘伊二人以朕八旬萬壽。
未得與在廷臣工。
共伸慶祝。
即令在籍望阙行禮。
均足以展其忱悃也。
着該督撫、将此旨告知蔡新、曹文埴、以示朕優加體恤至意。
○又谕曰、蔣賜棨等奏、湖南三幫糧船。
在通州南營地方被劫一案。
經武清縣拏獲夥犯李吉兒等四名。
首犯孫二、亦經東路同知拏獲。
連日嚴鞫。
據各供認行竊拒捕不諱等語。
此案兇犯。
膽敢于辇毂之下。
糾竊行強。
該廳縣等、上緊躧捕。
未及一月。
即将首夥各犯緝獲多名。
尚屬奮勉。
東路同知汪大镛、武清縣知縣唐汝風、均着交部議叙。
劉峨現在熱河。
所有已獲各犯。
未便輾轉解審。
緻稽顯戮。
即着蔣賜棨等、速行嚴審定拟具奏。
其未獲之犯。
仍着直隸總督、與該府尹、饬屬嚴緝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等奏湖北各屬得雨情形。
摺内稱、惟安陸、宜昌二府屬。
有一二州縣、得雨未透。
已饬該道府、敬謹誠求。
并齋心默禱等語。
楚北各屬。
前于六月中旬後、暑雨少缺。
茲于七月初旬、得雨深透。
秋田自可資以接濟。
但安陸、宜昌二府屬。
據奏仍複缺雨。
朕心深為廑念。
現在該二府屬。
曾否續得雨澤。
是否不緻成災。
該督等務須詳悉查明、據實具奏。
如有成災應行撫恤之處。
即一面奏聞。
一面妥為辦理。
毋得稍存諱飾。
緻災黎或緻失所。
再惠齡奏到六月分糧價單。
所開價值。
覽奏頗不明晰。
昨閱劉峨所奏直隸糧價單。
開列各項價值。
頗覺眉目清朗。
着照鈔一分。
寄惠齡閱看。
令其嗣後即仿照此式、開列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戶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奏稱、湖北漕南二米。
一兌交旗船、轉之通倉。
一解交荊州各營、供支兵食。
向來将上遊各州縣解通漕米、與下遊各州縣解荊南米、互相抵兌。
各就附近水次解交。
實為妥便。
惟查崇陽、通城二縣。
均在省城上遊。
距省六七百裡不等。
其漕米未經一律抵兌。
請自本年為始。
将該二縣應解漕米五千九百八十四石。
改解荊州。
抵補南米。
以下遊之蕲州、蕲水、廣濟、興國、黃岡、武昌等六州縣解荊南米。
就近兌交旗船。
劃抵崇陽、通城、二縣應運漕額。
所有該二縣起運漕米水腳銀。
即可節省、報解充公。
其解荊南米腳費。
亦即在蕲州等六州縣、原解荊州水腳銀内撥給。
至漕糧應給旗丁截貼。
及南糧耗米修倉等費。
俱照抵兌舊例辦理。
應如所奏。
從之。
○蠲免安徽懷甯、祁門、當塗、蕪湖、繁昌、銅陵、無為、建德、廬江等九州縣。
乾隆五十三年學田水災額賦。
○戊辰。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據鳳陽府禀報、所屬宿州。
因砀山縣漫溢黃水下注州境。
民田被淹。
水勢由靈璧縣、下注洪澤湖。
該縣亦有被淹之處。
現饬藩司馳赴該處、率屬勘辦等語。
宿州、靈璧、前因夏間雨水稍多。
兼值毛城鋪等處洩黃彙注。
間有被淹。
甫經涸出補種。
今又因上遊黃水漫溢被淹。
農民不無拮據。
難免一隅偏災。
着傳谕該撫、即饬藩司督率所屬、詳細履勘。
實力查辦。
務須無濫無遺。
俾蔀屋貧黎。
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又谕曰、全德覆奏、各商行鹽。
定例必須先完課稅。
然後運鹽到岸。
恒甯多報銷數。
尚不至累及商人多完引課。
但揚商辦鹽。
遣人運交省店。
省店賣出一引。
即須寄回一引之價。
若報官既可以少作多。
其寄信揚商、又可以多作少。
恐啟省店影射牽混之弊。
是以據實參奏等語。
此事前據何裕城奏、引與課随。
恒甯所多報銷鹽九千餘引。
現有課銀十一萬兩有零。
并非虛捏。
今又據全德奏、課銀系例應先完。
惟鹽未實銷。
揚商引價無從歸還。
恐省店借此停捺那移。
所言亦似有理。
着将全德原摺。
鈔寄何裕城閱看。
令其将恒甯所多報銷售鹽數。
是否僅完課銀。
抑系揚商引價、亦已一并歸還之處。
據實具奏。
勿稍回護。
書麟到江西後。
亦着秉公查明奏聞。
不可瞻徇。
将此傳谕書麟、何裕城、并谕全德知之。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六
曹文埴之母亦複體履康強。
伊二人自當前詣阙廷。
以伸慶祝之誠。
倘蔡新精力未能如舊。
曹文埴之母亦漸形衰老。
則蔡新高年跋涉。
既非所宜。
而曹文埴遠赴京師。
不能朝夕侍養。
伊母子亦未免彼此懸戀。
在蔡新、曹文埴、俱系大臣。
心殷蔡向。
必不肯以私情上達。
因思福建安徽督撫。
近在同省。
見聞較切。
務宜留心體察。
如蔡新、曹文埴、有不能遠來之勢。
該督撫即應力為阻止。
倘伊二人以朕八旬萬壽。
未得與在廷臣工。
共伸慶祝。
即令在籍望阙行禮。
均足以展其忱悃也。
着該督撫、将此旨告知蔡新、曹文埴、以示朕優加體恤至意。
○又谕曰、蔣賜棨等奏、湖南三幫糧船。
在通州南營地方被劫一案。
經武清縣拏獲夥犯李吉兒等四名。
首犯孫二、亦經東路同知拏獲。
連日嚴鞫。
據各供認行竊拒捕不諱等語。
此案兇犯。
膽敢于辇毂之下。
糾竊行強。
該廳縣等、上緊躧捕。
未及一月。
即将首夥各犯緝獲多名。
尚屬奮勉。
東路同知汪大镛、武清縣知縣唐汝風、均着交部議叙。
劉峨現在熱河。
所有已獲各犯。
未便輾轉解審。
緻稽顯戮。
即着蔣賜棨等、速行嚴審定拟具奏。
其未獲之犯。
仍着直隸總督、與該府尹、饬屬嚴緝務獲。
毋任遠揚漏網。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等奏湖北各屬得雨情形。
摺内稱、惟安陸、宜昌二府屬。
有一二州縣、得雨未透。
已饬該道府、敬謹誠求。
并齋心默禱等語。
楚北各屬。
前于六月中旬後、暑雨少缺。
茲于七月初旬、得雨深透。
秋田自可資以接濟。
但安陸、宜昌二府屬。
據奏仍複缺雨。
朕心深為廑念。
現在該二府屬。
曾否續得雨澤。
是否不緻成災。
該督等務須詳悉查明、據實具奏。
如有成災應行撫恤之處。
即一面奏聞。
一面妥為辦理。
毋得稍存諱飾。
緻災黎或緻失所。
再惠齡奏到六月分糧價單。
所開價值。
覽奏頗不明晰。
昨閱劉峨所奏直隸糧價單。
開列各項價值。
頗覺眉目清朗。
着照鈔一分。
寄惠齡閱看。
令其嗣後即仿照此式、開列具奏。
将此各谕令知之。
○戶部議覆、湖廣總督畢沅奏稱、湖北漕南二米。
一兌交旗船、轉之通倉。
一解交荊州各營、供支兵食。
向來将上遊各州縣解通漕米、與下遊各州縣解荊南米、互相抵兌。
各就附近水次解交。
實為妥便。
惟查崇陽、通城二縣。
均在省城上遊。
距省六七百裡不等。
其漕米未經一律抵兌。
請自本年為始。
将該二縣應解漕米五千九百八十四石。
改解荊州。
抵補南米。
以下遊之蕲州、蕲水、廣濟、興國、黃岡、武昌等六州縣解荊南米。
就近兌交旗船。
劃抵崇陽、通城、二縣應運漕額。
所有該二縣起運漕米水腳銀。
即可節省、報解充公。
其解荊南米腳費。
亦即在蕲州等六州縣、原解荊州水腳銀内撥給。
至漕糧應給旗丁截貼。
及南糧耗米修倉等費。
俱照抵兌舊例辦理。
應如所奏。
從之。
○蠲免安徽懷甯、祁門、當塗、蕪湖、繁昌、銅陵、無為、建德、廬江等九州縣。
乾隆五十三年學田水災額賦。
○戊辰。
谕軍機大臣曰、陳用敷奏、據鳳陽府禀報、所屬宿州。
因砀山縣漫溢黃水下注州境。
民田被淹。
水勢由靈璧縣、下注洪澤湖。
該縣亦有被淹之處。
現饬藩司馳赴該處、率屬勘辦等語。
宿州、靈璧、前因夏間雨水稍多。
兼值毛城鋪等處洩黃彙注。
間有被淹。
甫經涸出補種。
今又因上遊黃水漫溢被淹。
農民不無拮據。
難免一隅偏災。
着傳谕該撫、即饬藩司督率所屬、詳細履勘。
實力查辦。
務須無濫無遺。
俾蔀屋貧黎。
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民依至意。
○又谕曰、全德覆奏、各商行鹽。
定例必須先完課稅。
然後運鹽到岸。
恒甯多報銷數。
尚不至累及商人多完引課。
但揚商辦鹽。
遣人運交省店。
省店賣出一引。
即須寄回一引之價。
若報官既可以少作多。
其寄信揚商、又可以多作少。
恐啟省店影射牽混之弊。
是以據實參奏等語。
此事前據何裕城奏、引與課随。
恒甯所多報銷鹽九千餘引。
現有課銀十一萬兩有零。
并非虛捏。
今又據全德奏、課銀系例應先完。
惟鹽未實銷。
揚商引價無從歸還。
恐省店借此停捺那移。
所言亦似有理。
着将全德原摺。
鈔寄何裕城閱看。
令其将恒甯所多報銷售鹽數。
是否僅完課銀。
抑系揚商引價、亦已一并歸還之處。
據實具奏。
勿稍回護。
書麟到江西後。
亦着秉公查明奏聞。
不可瞻徇。
将此傳谕書麟、何裕城、并谕全德知之。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