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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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銜改為苑丞。
以資協理。
○又谕、據書麟等奏、江西袁州幫旗丁李周、姚漢表、軍船二隻。
行至黃河大溜。
陡遇暴風。
掣斷錨纜。
船身側轉。
浪湧入艙。
兼以兩船撞擊。
登時散裂。
所有糧米蓆闆。
漂淌無存。
淹斃副丁姚繡聲等三名口等語。
旗丁李周、姚漢表二船。
裝載重運。
正入黃河大溜之時。
猝遭暴風人力難施。
以緻糧石漂沒。
淹斃人口。
殊為可憫。
着加恩将該二船漂淌米石蓆竹松闆等件。
概行豁免。
其淹斃之副丁姚繡聲等三名口。
照例分别恤賞。
至該旗丁等漂散船隻。
并着給料成造。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審拟息縣令陳文衡、因兩淮委員借撥引鹽到境。
留難圖索情形。
從重發往伊犁一摺。
亦止可如此定拟。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刑部議奏矣。
摺内所稱、汪良增、運到官鹽。
隔閱一月之久。
民間仍不緻淡食等語。
此項官鹽。
既經日久未售。
民食又從何出。
非食私鹽而何。
雖據供向鄰封官店購買。
零星售賣。
希圖微利。
但以數包零星之鹽。
何以一月之久。
足敷民食。
所供究恐尚有不實不盡。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此情節。
再行嚴切訊究。
毋任稍有隐飾。
○蠲免安徽安慶、徽州、池州、太平、廬州、泗州、和州等府州屬。
乾隆五十三年水災額賦。
○戊午。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奏勘明周家嘴砂洲、應行添接石壩情形一摺。
據稱周家嘴砂灘、系大水暴漲之時。
挾帶砂塊石子。
随波直下。
結聚而成礓碛。
難以挑挖。
請于大堤頂沖處所。
設法辦理。
以冀逼溜敵砂等語。
老龍石堤、對岸周家嘴砂灘。
既系礓碛。
非如窖金洲活沙停積者可比。
亦祗可如阿桂所奏、于頂沖處所添做石壩。
以資護堤刷砂。
着即交與該督撫等、于秋深水落時。
遵照妥協辦理。
○己未。
谕、據伍拉納奏審拟金門鎮标巡洋兵船被劫一案。
将糾夥行劫之盜犯彭庇等、五十五名。
恭請王命正法枭示。
此等洋面盜匪。
糾集多人。
肆行搶劫。
實為不法已極。
自當立寘重典。
俾匪徒鹹知儆畏。
但正法至五十五名之多。
殊用恻然。
該犯等固屬情罪重大。
法無可貸。
究愧不能道之以德。
不得不齊之以刑。
因思閩省瀕臨海洋。
民人等如果安心守分。
即在洋往來貿易。
原所不禁。
乃近年以來。
盜劫頻聞。
總由富勒渾、雅德、在閩諸事廢弛。
毫無整頓。
以緻盜風日熾。
釀成重案。
不一而足。
伊二人之罪。
實難解免。
是以朕将伊二人發往伊犁。
以示創懲。
現在閩省督撫。
即系從前該省撫藩也。
朕寬其已往之咎。
特加簡擢。
務須實心整饬。
戢暴安良。
方為無負委任。
該省民風慓悍。
自未便再事姑息。
以緻水懦民玩多罹法網。
但小民豈皆桀骜難化。
該省之盜案累累。
究由從前地方官廢弛因循所緻。
不可不明白曉谕。
着該督撫等、即将富勒渾等種種贻誤。
業經治罪。
及朕此次辦理多犯。
雖心存不忍。
不得不辦各緣由。
詳悉出示。
谕令該省民人等、各守本分。
勉為善良。
鹹以盜犯彭庇等為炯戒。
悔過自新。
痛加湔滌。
況朕之重治盜犯。
正所以安靖闾閻。
稂莠既除。
爾等可各安生業。
益當于姻族鄉黨内、互相誡勉。
毋緻再蹈刑章。
共為盛世良民。
豈非美事。
如此剀切曉示。
使窮鄉僻壤。
胥得周知。
庶該省民人。
争自濯磨。
去惡從善。
不緻重罹憲典。
以副朕矜恤成全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調往赴藏協剿之屯練降番等。
俱系曾往台灣剿賊之人。
該屯番等、由川赴閩。
沿途州縣折給夫價。
以及督撫等量加犒賞。
俱得厚沾餘潤。
此次赴藏。
一出打箭爐。
俱系窮苦番地。
于口糧之外。
并無另有得項。
雖台灣之例外多得。
原不能引以為常。
但恐屯番等無知。
因前赴閩省。
俱獲厚利。
今不能一律得有赢餘。
惟令沖寒跋涉。
耐受勞苦。
心懷畏懼。
将來設再有徵調。
不能仍前踴躍。
亦未可知。
現在巴勒布、業經乞降蒇事。
所有調往屯練降番等。
着傳谕鄂輝、成德、即酌量賞給。
并向其明白曉谕。
以爾等從前赴台灣。
曾經打仗出力。
此次并未打仗。
且系口外。
非台灣可比。
皇上因念爾等遠赴後藏協剿。
口外地方。
又屬貧苦。
别無得項。
是以仍加恩賞。
其進口後、再着李世傑酌賞。
使該屯番等、知奉調征剿。
不以為累而以為樂。
方為妥善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調廣州滿洲副都統色克圖、為廣州漢軍副都統。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評德、為廣州滿洲副都統。
○以福建陸路提督梁朝桂、廣西提督海祿、對調。
○庚申。
谕、朕閱國史館所進貳臣傳。
乙編内薛所蘊、張忻二人俱曾順從流賊。
後始歸降本朝。
嚴自明、則既經投誠後。
于尚之信謀叛。
辄複從逆。
嗣又與尚之信同降。
此等從賊反覆之人。
俱于立傳之例。
大為不協。
夫人臣策名委質。
忠于所事。
既遇宗社改移。
自應抗節捐軀。
方無愧在三之義。
是以明末殉難諸臣。
朕嘉其忠烈。
特為賜谥。
雖其中有曾經抗我顔行者。
亦令一并褒谥。
蓋以各為其主。
在本朝則為梗化。
以資協理。
○又谕、據書麟等奏、江西袁州幫旗丁李周、姚漢表、軍船二隻。
行至黃河大溜。
陡遇暴風。
掣斷錨纜。
船身側轉。
浪湧入艙。
兼以兩船撞擊。
登時散裂。
所有糧米蓆闆。
漂淌無存。
淹斃副丁姚繡聲等三名口等語。
旗丁李周、姚漢表二船。
裝載重運。
正入黃河大溜之時。
猝遭暴風人力難施。
以緻糧石漂沒。
淹斃人口。
殊為可憫。
着加恩将該二船漂淌米石蓆竹松闆等件。
概行豁免。
其淹斃之副丁姚繡聲等三名口。
照例分别恤賞。
至該旗丁等漂散船隻。
并着給料成造。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曰、梁肯堂奏審拟息縣令陳文衡、因兩淮委員借撥引鹽到境。
留難圖索情形。
從重發往伊犁一摺。
亦止可如此定拟。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刑部議奏矣。
摺内所稱、汪良增、運到官鹽。
隔閱一月之久。
民間仍不緻淡食等語。
此項官鹽。
既經日久未售。
民食又從何出。
非食私鹽而何。
雖據供向鄰封官店購買。
零星售賣。
希圖微利。
但以數包零星之鹽。
何以一月之久。
足敷民食。
所供究恐尚有不實不盡。
着傳谕梁肯堂、即将此情節。
再行嚴切訊究。
毋任稍有隐飾。
○蠲免安徽安慶、徽州、池州、太平、廬州、泗州、和州等府州屬。
乾隆五十三年水災額賦。
○戊午。
谕軍機大臣曰、阿桂奏勘明周家嘴砂洲、應行添接石壩情形一摺。
據稱周家嘴砂灘、系大水暴漲之時。
挾帶砂塊石子。
随波直下。
結聚而成礓碛。
難以挑挖。
請于大堤頂沖處所。
設法辦理。
以冀逼溜敵砂等語。
老龍石堤、對岸周家嘴砂灘。
既系礓碛。
非如窖金洲活沙停積者可比。
亦祗可如阿桂所奏、于頂沖處所添做石壩。
以資護堤刷砂。
着即交與該督撫等、于秋深水落時。
遵照妥協辦理。
○己未。
谕、據伍拉納奏審拟金門鎮标巡洋兵船被劫一案。
将糾夥行劫之盜犯彭庇等、五十五名。
恭請王命正法枭示。
此等洋面盜匪。
糾集多人。
肆行搶劫。
實為不法已極。
自當立寘重典。
俾匪徒鹹知儆畏。
但正法至五十五名之多。
殊用恻然。
該犯等固屬情罪重大。
法無可貸。
究愧不能道之以德。
不得不齊之以刑。
因思閩省瀕臨海洋。
民人等如果安心守分。
即在洋往來貿易。
原所不禁。
乃近年以來。
盜劫頻聞。
總由富勒渾、雅德、在閩諸事廢弛。
毫無整頓。
以緻盜風日熾。
釀成重案。
不一而足。
伊二人之罪。
實難解免。
是以朕将伊二人發往伊犁。
以示創懲。
現在閩省督撫。
即系從前該省撫藩也。
朕寬其已往之咎。
特加簡擢。
務須實心整饬。
戢暴安良。
方為無負委任。
該省民風慓悍。
自未便再事姑息。
以緻水懦民玩多罹法網。
但小民豈皆桀骜難化。
該省之盜案累累。
究由從前地方官廢弛因循所緻。
不可不明白曉谕。
着該督撫等、即将富勒渾等種種贻誤。
業經治罪。
及朕此次辦理多犯。
雖心存不忍。
不得不辦各緣由。
詳悉出示。
谕令該省民人等、各守本分。
勉為善良。
鹹以盜犯彭庇等為炯戒。
悔過自新。
痛加湔滌。
況朕之重治盜犯。
正所以安靖闾閻。
稂莠既除。
爾等可各安生業。
益當于姻族鄉黨内、互相誡勉。
毋緻再蹈刑章。
共為盛世良民。
豈非美事。
如此剀切曉示。
使窮鄉僻壤。
胥得周知。
庶該省民人。
争自濯磨。
去惡從善。
不緻重罹憲典。
以副朕矜恤成全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調往赴藏協剿之屯練降番等。
俱系曾往台灣剿賊之人。
該屯番等、由川赴閩。
沿途州縣折給夫價。
以及督撫等量加犒賞。
俱得厚沾餘潤。
此次赴藏。
一出打箭爐。
俱系窮苦番地。
于口糧之外。
并無另有得項。
雖台灣之例外多得。
原不能引以為常。
但恐屯番等無知。
因前赴閩省。
俱獲厚利。
今不能一律得有赢餘。
惟令沖寒跋涉。
耐受勞苦。
心懷畏懼。
将來設再有徵調。
不能仍前踴躍。
亦未可知。
現在巴勒布、業經乞降蒇事。
所有調往屯練降番等。
着傳谕鄂輝、成德、即酌量賞給。
并向其明白曉谕。
以爾等從前赴台灣。
曾經打仗出力。
此次并未打仗。
且系口外。
非台灣可比。
皇上因念爾等遠赴後藏協剿。
口外地方。
又屬貧苦。
别無得項。
是以仍加恩賞。
其進口後、再着李世傑酌賞。
使該屯番等、知奉調征剿。
不以為累而以為樂。
方為妥善也。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調廣州滿洲副都統色克圖、為廣州漢軍副都統。
以正紅旗蒙古副都統評德、為廣州滿洲副都統。
○以福建陸路提督梁朝桂、廣西提督海祿、對調。
○庚申。
谕、朕閱國史館所進貳臣傳。
乙編内薛所蘊、張忻二人俱曾順從流賊。
後始歸降本朝。
嚴自明、則既經投誠後。
于尚之信謀叛。
辄複從逆。
嗣又與尚之信同降。
此等從賊反覆之人。
俱于立傳之例。
大為不協。
夫人臣策名委質。
忠于所事。
既遇宗社改移。
自應抗節捐軀。
方無愧在三之義。
是以明末殉難諸臣。
朕嘉其忠烈。
特為賜谥。
雖其中有曾經抗我顔行者。
亦令一并褒谥。
蓋以各為其主。
在本朝則為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