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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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郴、桂、二州接壤。
私販多将粵東紅鹽、載出耒陽口。
及常甯縣招源河口。
至潛溪寺等處。
煎成白色。
另改小包。
充作淮鹽販賣。
曆經嚴饬道府。
督率州縣。
于扼要地方、時時偵緝等語。
楚省官引滞銷。
總由私鹽充斥。
地方官不能實力查拏所緻。
今該撫既稱嚴饬所屬、于水陸要隘之處。
分投躧緝。
自應私鹽淨絕。
官引暢銷。
何以私販尚敢偷越境内。
可見該撫不過徒托空言。
仍未實力緝私。
以緻官鹽尚不能暢銷。
着傳谕浦霖、督率道府各員。
明查暗訪。
嚴密偵緝。
以期私販絕迹。
俾淮鹽到岸之引。
随到随銷。
無虞壅積。
不可徒事具文。
僅以一奏塞責。
至楚南與川省接壤。
向聞該省私鹽。
多從四川一路偷漏入境。
而粵東産鹽甚少。
在本省銷售。
尚多不能充裕。
又豈能運入楚南。
今浦霖奏稱、粵東紅鹽。
從耒陽河口、常甯等處。
改包販賣。
自系粵東沿海一帶。
必有煎曬私鹽處所。
出沒販運。
蓋因承辦官鹽。
必須按引納課。
而私鹽既不納課。
又無引額。
奸徒私自煎運。
在所不免。
故粵東官鹽不足。
而私鹽有餘。
其弊未必不由于此。
着傳谕福康安、圖薩布、饬屬于沿海一帶。
實力訪拏。
毋使奸徒私自煎曬。
并粵東紅鹽、是否從耒陽河口載出之處。
一并留心查緝。
勿任稍有透漏。
以杜楚私而裕粵課。
又谕、前因在密雲途次。
有叩阍之四川民人馬攀鳳、呈遞伊父馬晏清、所寫策論内。
有地方官創造非刑等條。
曾降旨令該督按款訪查。
并派員搜看該犯家中。
有無不法字迹。
一并奏聞矣。
茲又經軍機大臣将馬攀鳳審訊、于衣服内搜出字迹一本。
内開達州太平縣枉死人命數條。
俱有年分姓名。
是否确實。
無難逐一根查。
着将搜出之本。
鈔寄該督。
即按照該犯所開各款情節。
詳悉确查。
再字本内所開馬波囚禁矮籠一案。
據馬攀鳳供稱、馬波即伊父馬晏清。
其五十一年、該州縣究因何事、将該犯囚入矮籠。
又因何于五十三年釋放。
此等案件。
該州縣自必具文申詳。
該管道府臬司。
所司何事。
豈竟毫無見聞。
着李世傑即嚴行查究。
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至馬晏清一犯。
現尚未經拏獲。
恐或潛回四川原籍。
亦未可定。
除行文直隸、并沿途各省查拏外。
并着李世傑、餘屬在本籍地方嚴密根緝。
一經就獲。
即派員解赴行在。
審明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議奏、旗員現居外任、因親老改補京職者。
請先令掣簽。
分派各衙門行走。
仍照例按班铨選。
未經得缺以前。
照常給予公費。
不食俸。
再查此等人員。
向因陵寝各缺。
系五百裡以内。
仍令一同掣補。
嗣後請以在京各衙門選補。
所有外任親老改補京職滿洲、蒙古、漢軍、各員。
并現任陵寝官。
親年七十五歲以上者、查明照此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雄縣民趙世行妻于氏。
己酉。
吏部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彭元瑞等奏、八旗官學生。
請于查學時、驗其年幼多熟經書。
文理通順者。
給與雙分錢糧。
遇有甄汰缺出歸并。
每學以十名為限。
以昭鼓勵。
得旨、此項官學生額缺。
每旗于百名内裁去十名。
添作出色學生膏火。
以示勸懲。
固不為多。
但于其中挑取十人。
給與雙分錢糧。
未免過優。
嗣後如遇甄汰時。
百名内陸續裁扣十名。
挑取多熟經書、文理明順者二十名。
将此十名錢糧。
分為二十分給予。
既足以昭鼓勵。
又可以多育人材。
較為兩有裨益。
庚戌。
谕、前據富綱奏、雲南通海等五州縣、于五月十四日連次地震。
親往查辦。
業降旨令該督确實妥辦。
照乾隆二十八年江川等處地震之例赈給。
并将應納條公等項。
一體蠲免矣。
茲據查明通海等五州縣城垣官署。
俱有坍壞。
民居并多倒塌。
間有傷斃人口之處。
共赈銀九千九十餘兩。
需谷一萬九千三百五十餘石。
各于本處倉存内動支。
如有不敷。
照例折銀五錢等語。
此次通海等處。
同時地震。
情形較重。
小民倉猝被災。
殊堪轸憫。
若僅每石折給五錢。
為數尚少。
恐不敷買食。
着再施恩、加倍折給銀一兩。
所有已經散給者。
仍即按數補發。
該督撫當不時查察。
督同所屬。
如數補給。
毋任官吏從中稍有克扣侵漁。
務使災民均沾實惠。
其坍塌房屋。
傷斃人口。
仍照二十八年之例。
妥為撫恤。
該督撫其率屬加意稽查。
實力辦理。
以副朕惠恤災黎。
有加無己至意。
至各州縣、及佐雜等、衙署坍塌。
例給銀兩。
不敷修葺。
并着準其加倍借給。
展限扣還。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曰、劉峨奏、拏獲行劫多案之兇盜李海等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盜犯李海等、膽敢糾約多人。
在多倫諾爾地方、肆行劫掠。
實屬目無法紀。
口外地方。
多系蒙古居住。
境壤遼闊。
非口内可比。
此等疊行搶劫之案。
在内地已不應有其事。
今口外亦似此盜劫頻聞。
蒙古人民。
皆難安處。
更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劉峨、務嚴饬該道府等、督率
與郴、桂、二州接壤。
私販多将粵東紅鹽、載出耒陽口。
及常甯縣招源河口。
至潛溪寺等處。
煎成白色。
另改小包。
充作淮鹽販賣。
曆經嚴饬道府。
督率州縣。
于扼要地方、時時偵緝等語。
楚省官引滞銷。
總由私鹽充斥。
地方官不能實力查拏所緻。
今該撫既稱嚴饬所屬、于水陸要隘之處。
分投躧緝。
自應私鹽淨絕。
官引暢銷。
何以私販尚敢偷越境内。
可見該撫不過徒托空言。
仍未實力緝私。
以緻官鹽尚不能暢銷。
着傳谕浦霖、督率道府各員。
明查暗訪。
嚴密偵緝。
以期私販絕迹。
俾淮鹽到岸之引。
随到随銷。
無虞壅積。
不可徒事具文。
僅以一奏塞責。
至楚南與川省接壤。
向聞該省私鹽。
多從四川一路偷漏入境。
而粵東産鹽甚少。
在本省銷售。
尚多不能充裕。
又豈能運入楚南。
今浦霖奏稱、粵東紅鹽。
從耒陽河口、常甯等處。
改包販賣。
自系粵東沿海一帶。
必有煎曬私鹽處所。
出沒販運。
蓋因承辦官鹽。
必須按引納課。
而私鹽既不納課。
又無引額。
奸徒私自煎運。
在所不免。
故粵東官鹽不足。
而私鹽有餘。
其弊未必不由于此。
着傳谕福康安、圖薩布、饬屬于沿海一帶。
實力訪拏。
毋使奸徒私自煎曬。
并粵東紅鹽、是否從耒陽河口載出之處。
一并留心查緝。
勿任稍有透漏。
以杜楚私而裕粵課。
又谕、前因在密雲途次。
有叩阍之四川民人馬攀鳳、呈遞伊父馬晏清、所寫策論内。
有地方官創造非刑等條。
曾降旨令該督按款訪查。
并派員搜看該犯家中。
有無不法字迹。
一并奏聞矣。
茲又經軍機大臣将馬攀鳳審訊、于衣服内搜出字迹一本。
内開達州太平縣枉死人命數條。
俱有年分姓名。
是否确實。
無難逐一根查。
着将搜出之本。
鈔寄該督。
即按照該犯所開各款情節。
詳悉确查。
再字本内所開馬波囚禁矮籠一案。
據馬攀鳳供稱、馬波即伊父馬晏清。
其五十一年、該州縣究因何事、将該犯囚入矮籠。
又因何于五十三年釋放。
此等案件。
該州縣自必具文申詳。
該管道府臬司。
所司何事。
豈竟毫無見聞。
着李世傑即嚴行查究。
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至馬晏清一犯。
現尚未經拏獲。
恐或潛回四川原籍。
亦未可定。
除行文直隸、并沿途各省查拏外。
并着李世傑、餘屬在本籍地方嚴密根緝。
一經就獲。
即派員解赴行在。
審明辦理。
将此傳谕知之。
吏部議奏、旗員現居外任、因親老改補京職者。
請先令掣簽。
分派各衙門行走。
仍照例按班铨選。
未經得缺以前。
照常給予公費。
不食俸。
再查此等人員。
向因陵寝各缺。
系五百裡以内。
仍令一同掣補。
嗣後請以在京各衙門選補。
所有外任親老改補京職滿洲、蒙古、漢軍、各員。
并現任陵寝官。
親年七十五歲以上者、查明照此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雄縣民趙世行妻于氏。
己酉。
吏部尚書管理國子監事務彭元瑞等奏、八旗官學生。
請于查學時、驗其年幼多熟經書。
文理通順者。
給與雙分錢糧。
遇有甄汰缺出歸并。
每學以十名為限。
以昭鼓勵。
得旨、此項官學生額缺。
每旗于百名内裁去十名。
添作出色學生膏火。
以示勸懲。
固不為多。
但于其中挑取十人。
給與雙分錢糧。
未免過優。
嗣後如遇甄汰時。
百名内陸續裁扣十名。
挑取多熟經書、文理明順者二十名。
将此十名錢糧。
分為二十分給予。
既足以昭鼓勵。
又可以多育人材。
較為兩有裨益。
庚戌。
谕、前據富綱奏、雲南通海等五州縣、于五月十四日連次地震。
親往查辦。
業降旨令該督确實妥辦。
照乾隆二十八年江川等處地震之例赈給。
并将應納條公等項。
一體蠲免矣。
茲據查明通海等五州縣城垣官署。
俱有坍壞。
民居并多倒塌。
間有傷斃人口之處。
共赈銀九千九十餘兩。
需谷一萬九千三百五十餘石。
各于本處倉存内動支。
如有不敷。
照例折銀五錢等語。
此次通海等處。
同時地震。
情形較重。
小民倉猝被災。
殊堪轸憫。
若僅每石折給五錢。
為數尚少。
恐不敷買食。
着再施恩、加倍折給銀一兩。
所有已經散給者。
仍即按數補發。
該督撫當不時查察。
督同所屬。
如數補給。
毋任官吏從中稍有克扣侵漁。
務使災民均沾實惠。
其坍塌房屋。
傷斃人口。
仍照二十八年之例。
妥為撫恤。
該督撫其率屬加意稽查。
實力辦理。
以副朕惠恤災黎。
有加無己至意。
至各州縣、及佐雜等、衙署坍塌。
例給銀兩。
不敷修葺。
并着準其加倍借給。
展限扣還。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曰、劉峨奏、拏獲行劫多案之兇盜李海等審明定拟一摺。
已批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盜犯李海等、膽敢糾約多人。
在多倫諾爾地方、肆行劫掠。
實屬目無法紀。
口外地方。
多系蒙古居住。
境壤遼闊。
非口内可比。
此等疊行搶劫之案。
在内地已不應有其事。
今口外亦似此盜劫頻聞。
蒙古人民。
皆難安處。
更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劉峨、務嚴饬該道府等、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