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三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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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發。
遽聞溘逝。
朕心深為憫恻。
不覺淚下。
着加恩賞銀一千兩。
料理喪事。
即交保泰、由該處銀庫内撥給。
仍派禦前侍衛惠倫、前往賜奠。
聞伊妾懷孕兩月。
車淩烏巴什在日。
實屬出力。
将來必能副朕期望之意。
得産一男。
承襲王爵。
永沐朕之深恩也。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确山縣民張有道妻張氏。
○是日。
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丙申。
上詣熱河文廟行禮。
○谕、此次随駕之校尉一百八名内。
其常随之二十四人。
加恩每名各賞一個月錢糧。
其回京之八十四名。
每名各賞給一兩重銀锞一個。
○是日。
駐跸避暑山莊。
至八月戊辰。
皆如之。
○戊戌。
谕曰、伍拉納奏、新任福甯鎮總兵劉允桂、才具中平。
難勝總兵之任等語。
劉允桂着送部引見。
所有福甯鎮總兵員缺。
着那蘇圖補授。
○又谕、據善德等奏稱、發往廣州賞給兵丁為奴之回犯馬進祿、砍死家長。
又會同思思子、殺死二娃子。
砍傷陳喜順。
紮傷鳳德。
即交協領高明章訊明。
已将馬進祿淩遲。
思思子斬決等語。
此等發遣回犯。
原應正法。
因免死發往各省。
此内兇惡者想亦不少。
平日如有似此者。
或該家長、或該管官員将軍副都統等、即應行打死。
何必姑容。
緻将家長砍死。
殺傷人命。
始行正法。
因循日久。
倘乘隙将該管大臣官員殺傷。
殊非事體。
從前亦曾降旨。
善德等平日并未留心。
着将此通行曉谕。
嗣後各省發遣回犯内、如有平日稍露兇惡情形。
不遵該家長約束者。
将軍副都統等、即立時打死。
以示儆戒。
不可再行縱容姑息。
緻傷人命。
再此回犯馬進祿等、系于何年何事發遣之處。
善德摺内并未聲明。
而協領高明章、如何拏獲。
及拏獲時、曾否拒捕之處。
亦未聲明。
況拏獲此等兇惡回犯之官兵。
亦當酌量勸賞。
着交善德逐件查明。
分别勸賞具奏。
如再遇此等案件。
俱着聲明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蘭第錫奏、河堤文汛堡夫。
與河兵分堡住守。
查南河堤頂之上。
每二三裡、設夫堡一座。
派夫二名。
每六七裡、或八九裡、設兵堡一座派兵二名。
兵堡相隔遙遠。
未能巡查無遺。
南河兵數頗多。
盡可均勻抽派。
請将黃運各堤。
于每夫堡中間空檔之處。
設立兵堡一座。
計每四裡派兵二名。
為數不多。
而巡防較為周密。
似于河務得有實濟等語。
黃運各堤。
道裡綿長。
在在皆需兵夫防守。
今南河堤頂之上。
所設兵夫堡房。
遠近不一。
而河營兵數尚多。
可以均勻抽派。
自應酌添兵堡。
抽撥駐守。
以聯聲息而裨修防。
蘭第錫所辦固是。
但此事早當如此籌畫。
從前尹繼善、張師載、高斌、高晉、吳嗣爵、暨薩載、李奉翰等、俱久管該省河務。
何以均未經議及。
再蘭第錫前在東河任内。
亦曾似此酌辦。
或竟不須增設。
着傳谕蘭第錫詳悉聲明覆奏。
尋奏、從前南河各任河臣。
未經議添兵堡。
緣堤頂之上。
本有兵堡間段分巡。
無需再為講求。
至近年新生工段較多。
與昔日情形稍異。
臣在東河。
于四十九年奏請大堤之上。
每四裡設兵堡一座。
派兵二名住守。
今調南河。
因舊有兵堡。
未免遼闊。
是以仿照東河。
墾請添設。
得旨、好。
然當得其實用。
毋緻虛懈。
○己亥。
谕、據琳甯等奏、發往黑龍江為奴之犯馮順、因将伊家。
主安柱之母妻子女從弟等砍傷。
及将伊女傷斃。
已将馮順審明。
即行淩遲等語。
似此免決發往東三省為奴之犯内。
有性氣乖張。
不服約束差遣者。
該将軍副都統等、即當交該家主令其打死。
今此等人犯。
傷害家主。
必因該将軍副都統等、令其家主嚴行管束。
不可緻斃其命。
故家主懼罹罪戾。
不敢緻斃。
以緻伊等縱性。
而家主反受其害。
着交東三省将軍副都統等、嗣後發往為奴人犯内。
有似此性氣乖張。
或不服約束差遣者。
任該家主打死。
與家主毫無幹涉。
着通谕遵行。
○以三姓副都統那奇泰、為甯古塔副都統。
阿勒楚喀副都統額爾伯克、為三姓副都統。
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德清阿、為阿勒楚喀副都統。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諾穆親等奏、雲南辦運京銅。
每年正加八運。
計得餘銅十數萬斤。
向給解員領售。
現在局中銅觔短少。
請将此項餘銅。
即留局備用等語。
近年以來。
京城錢價平賤。
于民間甚為便益。
今若因局中銅觔稍短。
不準售賣餘銅。
使奸商聞知。
希圖乘機牟利。
必至錢價遽昂。
況銅觔為器用所必需。
而私銷之弊。
雖嚴密查禁。
尚所難免。
茲複将餘銅不準售賣。
則民間無處得銅。
私銷勢必日多。
且委員等向藉售賣餘銅。
從中沾潤。
以為回任盤費。
若俱留局備用。
将來委員等、必不肯運帶到京。
于途次先行賣去。
亦無從查察。
試思每年即無沉溺。
所剩餘銅。
亦不過十數萬斤。
曆來準令出售。
戶工二局鼓鑄錢文。
并未聞因此缺卯。
今即添此十數萬之銅。
官銅亦未必驟臻充裕。
諾穆親等此奏、名為調劑局務起見。
而未計及滋弊實多。
所謂止知其一。
不知其二。
斷不可行。
着将原摺發還。
并傳谕該侍郎等、即不動聲色。
妥為辦理。
當如無其事者然。
即局中短銅之說。
亦不可稍有聲張。
緻啟市儈居奇之漸。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驷院卿春甯、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
遽聞溘逝。
朕心深為憫恻。
不覺淚下。
着加恩賞銀一千兩。
料理喪事。
即交保泰、由該處銀庫内撥給。
仍派禦前侍衛惠倫、前往賜奠。
聞伊妾懷孕兩月。
車淩烏巴什在日。
實屬出力。
将來必能副朕期望之意。
得産一男。
承襲王爵。
永沐朕之深恩也。
○旌表守正被戕河南确山縣民張有道妻張氏。
○是日。
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丙申。
上詣熱河文廟行禮。
○谕、此次随駕之校尉一百八名内。
其常随之二十四人。
加恩每名各賞一個月錢糧。
其回京之八十四名。
每名各賞給一兩重銀锞一個。
○是日。
駐跸避暑山莊。
至八月戊辰。
皆如之。
○戊戌。
谕曰、伍拉納奏、新任福甯鎮總兵劉允桂、才具中平。
難勝總兵之任等語。
劉允桂着送部引見。
所有福甯鎮總兵員缺。
着那蘇圖補授。
○又谕、據善德等奏稱、發往廣州賞給兵丁為奴之回犯馬進祿、砍死家長。
又會同思思子、殺死二娃子。
砍傷陳喜順。
紮傷鳳德。
即交協領高明章訊明。
已将馬進祿淩遲。
思思子斬決等語。
此等發遣回犯。
原應正法。
因免死發往各省。
此内兇惡者想亦不少。
平日如有似此者。
或該家長、或該管官員将軍副都統等、即應行打死。
何必姑容。
緻将家長砍死。
殺傷人命。
始行正法。
因循日久。
倘乘隙将該管大臣官員殺傷。
殊非事體。
從前亦曾降旨。
善德等平日并未留心。
着将此通行曉谕。
嗣後各省發遣回犯内、如有平日稍露兇惡情形。
不遵該家長約束者。
将軍副都統等、即立時打死。
以示儆戒。
不可再行縱容姑息。
緻傷人命。
再此回犯馬進祿等、系于何年何事發遣之處。
善德摺内并未聲明。
而協領高明章、如何拏獲。
及拏獲時、曾否拒捕之處。
亦未聲明。
況拏獲此等兇惡回犯之官兵。
亦當酌量勸賞。
着交善德逐件查明。
分别勸賞具奏。
如再遇此等案件。
俱着聲明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蘭第錫奏、河堤文汛堡夫。
與河兵分堡住守。
查南河堤頂之上。
每二三裡、設夫堡一座。
派夫二名。
每六七裡、或八九裡、設兵堡一座派兵二名。
兵堡相隔遙遠。
未能巡查無遺。
南河兵數頗多。
盡可均勻抽派。
請将黃運各堤。
于每夫堡中間空檔之處。
設立兵堡一座。
計每四裡派兵二名。
為數不多。
而巡防較為周密。
似于河務得有實濟等語。
黃運各堤。
道裡綿長。
在在皆需兵夫防守。
今南河堤頂之上。
所設兵夫堡房。
遠近不一。
而河營兵數尚多。
可以均勻抽派。
自應酌添兵堡。
抽撥駐守。
以聯聲息而裨修防。
蘭第錫所辦固是。
但此事早當如此籌畫。
從前尹繼善、張師載、高斌、高晉、吳嗣爵、暨薩載、李奉翰等、俱久管該省河務。
何以均未經議及。
再蘭第錫前在東河任内。
亦曾似此酌辦。
或竟不須增設。
着傳谕蘭第錫詳悉聲明覆奏。
尋奏、從前南河各任河臣。
未經議添兵堡。
緣堤頂之上。
本有兵堡間段分巡。
無需再為講求。
至近年新生工段較多。
與昔日情形稍異。
臣在東河。
于四十九年奏請大堤之上。
每四裡設兵堡一座。
派兵二名住守。
今調南河。
因舊有兵堡。
未免遼闊。
是以仿照東河。
墾請添設。
得旨、好。
然當得其實用。
毋緻虛懈。
○己亥。
谕、據琳甯等奏、發往黑龍江為奴之犯馮順、因将伊家。
主安柱之母妻子女從弟等砍傷。
及将伊女傷斃。
已将馮順審明。
即行淩遲等語。
似此免決發往東三省為奴之犯内。
有性氣乖張。
不服約束差遣者。
該将軍副都統等、即當交該家主令其打死。
今此等人犯。
傷害家主。
必因該将軍副都統等、令其家主嚴行管束。
不可緻斃其命。
故家主懼罹罪戾。
不敢緻斃。
以緻伊等縱性。
而家主反受其害。
着交東三省将軍副都統等、嗣後發往為奴人犯内。
有似此性氣乖張。
或不服約束差遣者。
任該家主打死。
與家主毫無幹涉。
着通谕遵行。
○以三姓副都統那奇泰、為甯古塔副都統。
阿勒楚喀副都統額爾伯克、為三姓副都統。
正藍旗蒙古副都統德清阿、為阿勒楚喀副都統。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諾穆親等奏、雲南辦運京銅。
每年正加八運。
計得餘銅十數萬斤。
向給解員領售。
現在局中銅觔短少。
請将此項餘銅。
即留局備用等語。
近年以來。
京城錢價平賤。
于民間甚為便益。
今若因局中銅觔稍短。
不準售賣餘銅。
使奸商聞知。
希圖乘機牟利。
必至錢價遽昂。
況銅觔為器用所必需。
而私銷之弊。
雖嚴密查禁。
尚所難免。
茲複将餘銅不準售賣。
則民間無處得銅。
私銷勢必日多。
且委員等向藉售賣餘銅。
從中沾潤。
以為回任盤費。
若俱留局備用。
将來委員等、必不肯運帶到京。
于途次先行賣去。
亦無從查察。
試思每年即無沉溺。
所剩餘銅。
亦不過十數萬斤。
曆來準令出售。
戶工二局鼓鑄錢文。
并未聞因此缺卯。
今即添此十數萬之銅。
官銅亦未必驟臻充裕。
諾穆親等此奏、名為調劑局務起見。
而未計及滋弊實多。
所謂止知其一。
不知其二。
斷不可行。
着将原摺發還。
并傳谕該侍郎等、即不動聲色。
妥為辦理。
當如無其事者然。
即局中短銅之說。
亦不可稍有聲張。
緻啟市儈居奇之漸。
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驷院卿春甯、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卷之一千三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