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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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處。
分段撈浚外。
餘概停工。
以節國帑。
再丹陽越河、及九曲等河。
俱系通潮濟運。
以資灌注之要港。
久經淤塞。
急宜開浚深通。
閘座亦應拆造。
已饬令确估挑修。
俾附近貧民。
并得就工食力。
得旨、如此酌量情形。
因時制宜。
甚佳。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郝玉麟遵旨議福州将軍隆昇奏、軍标綠旗兩營。
遇春秋二操。
鳥槍兵自備藥鉛。
未免拮據。
查該營原撥入将軍随丁項下兵饷一百名内。
向有每年捐給攩木兵饷。
銀九百六十兩。
嗣将攩木兵議裁。
而此項仍捐貯藩庫。
留備旗營公用。
請每年撥銀二百四十兩。
賞給兩營。
以作藥鉛之費、等語。
查閩省各标協營。
所需藥鉛。
業準在公項開銷。
惟軍标尚未畫一。
請如所奏辦理。
得旨、着照卿所議行。
○又奏、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奏、請将閩省各府屬、并各營、私徵房舍池地等項。
概行禁革一摺。
行令詳查明确。
定以應徵額數。
照廈門地租之例奏銷。
特旨交臣辦理。
查此項地租。
實系沿河傍市。
以及倉場學宮之旁。
并附城濠溝隙地。
貧民或搭蓋小屋栖身。
種蔬養魚糊口。
所收租銀。
向撥書院、及祠廟公用。
至城邊搭棚賣物之處。
因恐豪強橫占。
徵收浮租。
以息争競。
其數更為有限。
與廈門沖繁之地不同。
年收租息。
多至拖欠。
若經入額徵解。
必多滋累。
應仍令營縣徵收。
留為公用。
如有坍塌。
即行扣除。
得旨、此奏甚妥。
即照此議行。
将奉旨處咨部可也。
○又奏、閩省上年被風、被水、被旱、各州縣。
遵旨分别赈恤。
節據各委員等禀報、親查散給。
并無一人遺漏。
現在二麥已發青蔥。
兵民樂業。
惟省城、及漳、泉、二屬。
米價尚未平減。
得旨、知道了。
閩省數千裡之遙。
所有赈恤事宜。
若照所奏、一字不涉粉飾。
則吾民稍可有濟。
若有不實之處。
朕何賴焉。
至米價、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惟望其不長足矣。
至平減、原應靜候天恩也。
○又奏、閩省霞浦縣。
與浙江溫郡連界。
近有平陽、瑞安、二縣民人。
及漳泉之寄居溫郡者。
因彼處歉收。
聞霞浦現在施赈。
攜眷前來。
當即委員查明人數。
分别按給口糧。
并計程給以路費。
護送回籍。
如有願在該處依親謀食者。
亦給與口糧。
取具收管安置。
奏入、報聞。
尋據大學士管浙江總督事嵇曾筠奏、平瑞二縣。
去歲歉收。
節經赈粜兼行在案。
茲聞該縣居民。
内有閩人寄籍者。
親戚皆在霞浦。
因潛往領赈。
業委員招撫回籍。
得旨、此事已據閩省督撫奏報矣。
二縣既有赈恤。
百姓何至就食鄰封。
此必有司奉行不善。
有以馴緻之耳。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事查郎阿議、四川副都統永甯奏、成都八旗馬廠。
共地十七裡有餘。
惟山岡高處。
可以牧馬。
其山谷低凹處。
若令開懇耕種。
兵民有益、等語。
查該處現設馬廠三座。
又近廠田地、七頃二十二畝。
有池可飲。
有草可食。
俱應留作馬廠。
其餘溝田、坡地、共十九頃有奇。
應如所奏辦理。
并令派撥旗員。
自行招佃承種。
每年收獲租谷。
無論豐歉。
對半均分。
收貯旗下公所。
其如何撥用之處。
聽該副都統酌辦。
再此項原系官産。
與民間報墾不同。
應免按則升科。
得旨、着照所議行。
○又奏、安西邊外釣魚溝地方。
聞有聚衆偷挖金沙事。
經安西鎮總兵豆斌、委都司曹懋學、帶兵緝拏。
俱已聞風逃遁。
該鎮複派兵前往。
獲犯二百三十八名。
俱系前次逃匿。
探知官兵回營。
仍複聚集者。
現委員嚴訊究拟外。
仍饬該鎮不時體察。
至曹懋學、有無賣縱情弊。
另行查參。
得旨、知道了。
觀其聚集多人。
則向之疎縱。
不問可知。
然此次朕姑不究。
再有似此之事。
則卿等亦不能辭其責矣。
至曹懋學、即非賣縱。
亦必系一無用之弁。
又何疑慮而不參處。
以為屬員之戒乎。
此件殊欠妥協。
○山東巡撫法敏議奏、常平粜賣事宜。
查東省平粜倉谷。
上年遵旨、動用存公銀兩。
買運四鄉适中處所。
設廠平粜。
俾遠近貧民。
不緻往返守候。
并委員嚴密稽查。
實無衿役牙囤等戶。
捏名報買。
及州縣之内丁随役。
通同盜賣等情。
請嗣後俱遵照辦理。
以除積弊。
至買補之時。
東省亦無照糧派買。
及交倉折耗、盤倉供應、皆出之小民各弊。
惟發銀富戶。
令其交谷運倉。
向不能免。
查新例、買補谷石。
倘遇價貴。
通融不敷。
準動存公銀兩。
是州縣采買。
已無賠累之虞。
請嗣後嚴饬各屬。
務選差妥役。
及親信家人。
于遠近市集購買。
自行運倉。
得旨、既經詳悉妥議。
即如此辦理可也。
○山東布政使黃叔琳奏、東省上年歉收。
今歲正二兩月。
已蒙加赈。
惟三四兩月。
尚無接濟。
請将極貧之戶。
更廣貸粟之條。
一、查實在無力貧民。
酌動常平等倉谷。
借給兩月口糧。
願少借者聽便。
一、貧民願借谷者。
分定四鄉日期。
令各執門牌親領。
該州縣查明給發。
毋令守候。
一、今次借給口糧。
非平時貸谷可比。
遵例免其加息。
于秋成後催徵。
十月内全完。
一、現在借粜兼行。
或本地倉谷不敷。
于鄰府州縣撥借者。
應豫行酌定各廠谷數。
查明道裡遠近。
即由撥發之處。
徑運到廠。
以省腳價。
得旨、所議數條。
頗為詳悉。
與撫臣和衷共酌。
若意見相同。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卷之六十一
分段撈浚外。
餘概停工。
以節國帑。
再丹陽越河、及九曲等河。
俱系通潮濟運。
以資灌注之要港。
久經淤塞。
急宜開浚深通。
閘座亦應拆造。
已饬令确估挑修。
俾附近貧民。
并得就工食力。
得旨、如此酌量情形。
因時制宜。
甚佳。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郝玉麟遵旨議福州将軍隆昇奏、軍标綠旗兩營。
遇春秋二操。
鳥槍兵自備藥鉛。
未免拮據。
查該營原撥入将軍随丁項下兵饷一百名内。
向有每年捐給攩木兵饷。
銀九百六十兩。
嗣将攩木兵議裁。
而此項仍捐貯藩庫。
留備旗營公用。
請每年撥銀二百四十兩。
賞給兩營。
以作藥鉛之費、等語。
查閩省各标協營。
所需藥鉛。
業準在公項開銷。
惟軍标尚未畫一。
請如所奏辦理。
得旨、着照卿所議行。
○又奏、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奏、請将閩省各府屬、并各營、私徵房舍池地等項。
概行禁革一摺。
行令詳查明确。
定以應徵額數。
照廈門地租之例奏銷。
特旨交臣辦理。
查此項地租。
實系沿河傍市。
以及倉場學宮之旁。
并附城濠溝隙地。
貧民或搭蓋小屋栖身。
種蔬養魚糊口。
所收租銀。
向撥書院、及祠廟公用。
至城邊搭棚賣物之處。
因恐豪強橫占。
徵收浮租。
以息争競。
其數更為有限。
與廈門沖繁之地不同。
年收租息。
多至拖欠。
若經入額徵解。
必多滋累。
應仍令營縣徵收。
留為公用。
如有坍塌。
即行扣除。
得旨、此奏甚妥。
即照此議行。
将奉旨處咨部可也。
○又奏、閩省上年被風、被水、被旱、各州縣。
遵旨分别赈恤。
節據各委員等禀報、親查散給。
并無一人遺漏。
現在二麥已發青蔥。
兵民樂業。
惟省城、及漳、泉、二屬。
米價尚未平減。
得旨、知道了。
閩省數千裡之遙。
所有赈恤事宜。
若照所奏、一字不涉粉飾。
則吾民稍可有濟。
若有不實之處。
朕何賴焉。
至米價、當此青黃不接之時。
惟望其不長足矣。
至平減、原應靜候天恩也。
○又奏、閩省霞浦縣。
與浙江溫郡連界。
近有平陽、瑞安、二縣民人。
及漳泉之寄居溫郡者。
因彼處歉收。
聞霞浦現在施赈。
攜眷前來。
當即委員查明人數。
分别按給口糧。
并計程給以路費。
護送回籍。
如有願在該處依親謀食者。
亦給與口糧。
取具收管安置。
奏入、報聞。
尋據大學士管浙江總督事嵇曾筠奏、平瑞二縣。
去歲歉收。
節經赈粜兼行在案。
茲聞該縣居民。
内有閩人寄籍者。
親戚皆在霞浦。
因潛往領赈。
業委員招撫回籍。
得旨、此事已據閩省督撫奏報矣。
二縣既有赈恤。
百姓何至就食鄰封。
此必有司奉行不善。
有以馴緻之耳。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事查郎阿議、四川副都統永甯奏、成都八旗馬廠。
共地十七裡有餘。
惟山岡高處。
可以牧馬。
其山谷低凹處。
若令開懇耕種。
兵民有益、等語。
查該處現設馬廠三座。
又近廠田地、七頃二十二畝。
有池可飲。
有草可食。
俱應留作馬廠。
其餘溝田、坡地、共十九頃有奇。
應如所奏辦理。
并令派撥旗員。
自行招佃承種。
每年收獲租谷。
無論豐歉。
對半均分。
收貯旗下公所。
其如何撥用之處。
聽該副都統酌辦。
再此項原系官産。
與民間報墾不同。
應免按則升科。
得旨、着照所議行。
○又奏、安西邊外釣魚溝地方。
聞有聚衆偷挖金沙事。
經安西鎮總兵豆斌、委都司曹懋學、帶兵緝拏。
俱已聞風逃遁。
該鎮複派兵前往。
獲犯二百三十八名。
俱系前次逃匿。
探知官兵回營。
仍複聚集者。
現委員嚴訊究拟外。
仍饬該鎮不時體察。
至曹懋學、有無賣縱情弊。
另行查參。
得旨、知道了。
觀其聚集多人。
則向之疎縱。
不問可知。
然此次朕姑不究。
再有似此之事。
則卿等亦不能辭其責矣。
至曹懋學、即非賣縱。
亦必系一無用之弁。
又何疑慮而不參處。
以為屬員之戒乎。
此件殊欠妥協。
○山東巡撫法敏議奏、常平粜賣事宜。
查東省平粜倉谷。
上年遵旨、動用存公銀兩。
買運四鄉适中處所。
設廠平粜。
俾遠近貧民。
不緻往返守候。
并委員嚴密稽查。
實無衿役牙囤等戶。
捏名報買。
及州縣之内丁随役。
通同盜賣等情。
請嗣後俱遵照辦理。
以除積弊。
至買補之時。
東省亦無照糧派買。
及交倉折耗、盤倉供應、皆出之小民各弊。
惟發銀富戶。
令其交谷運倉。
向不能免。
查新例、買補谷石。
倘遇價貴。
通融不敷。
準動存公銀兩。
是州縣采買。
已無賠累之虞。
請嗣後嚴饬各屬。
務選差妥役。
及親信家人。
于遠近市集購買。
自行運倉。
得旨、既經詳悉妥議。
即如此辦理可也。
○山東布政使黃叔琳奏、東省上年歉收。
今歲正二兩月。
已蒙加赈。
惟三四兩月。
尚無接濟。
請将極貧之戶。
更廣貸粟之條。
一、查實在無力貧民。
酌動常平等倉谷。
借給兩月口糧。
願少借者聽便。
一、貧民願借谷者。
分定四鄉日期。
令各執門牌親領。
該州縣查明給發。
毋令守候。
一、今次借給口糧。
非平時貸谷可比。
遵例免其加息。
于秋成後催徵。
十月内全完。
一、現在借粜兼行。
或本地倉谷不敷。
于鄰府州縣撥借者。
應豫行酌定各廠谷數。
查明道裡遠近。
即由撥發之處。
徑運到廠。
以省腳價。
得旨、所議數條。
頗為詳悉。
與撫臣和衷共酌。
若意見相同。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卷之六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