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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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正月。
己巳。
上幸同樂園。
賜大學士、九卿、及内廷翰林等宴。
頒聖祖仁皇帝禦批通鑒綱目各一部。
及蟒緞貂皮荷包有差。
○庚午。
命督撫議常平捐監事例。
谕、國家昇平休養。
戶口繁滋。
生聚日多。
蓋藏未裕。
儲蓄之方。
不可不豫為籌畫。
從來積貯以常平為善。
但地方有司。
每以歲久黴變。
易罹參處。
折耗補數。
贻累身家。
一見積谷稍多。
即為憂慮。
而無識之上司。
亦遂被其搖惑。
而不為緩急可恃之計。
獨不思民間既鮮蓋藏。
而倉庾又無儲備。
天時旱潦。
豈能保其必無。
一旦年谷不登。
其何賴以無恐乎。
向有常平捐監之例。
後因浮費太多。
捐者甚少。
遂漸次停止。
歸于戶部。
乾隆元年、朕将捐款盡停。
而獨留捐監一條者。
蓋以士子讀書向上者日多。
留此以為進身之路。
而所捐之費。
仍為各省買谷散赈之用。
所降谕旨甚明。
今再四思維。
積谷原以備赈。
與其折銀交部。
至需用之時。
動帑采辦。
展轉後期。
不能應時給發。
曷若在各省捐納本色。
就近貯倉。
為先事之備。
足濟小民之緩急乎。
去冬侍郎孫國玺、從晉省回京。
請将捐監事例。
移回本省。
朕降旨詢問該撫。
并谕他省、不得援以為例。
今思貯粟養民。
乃國家第一要務。
果于民生有益。
則當因時變通。
不必固執前議。
着各該督撫、确查所屬、現存倉谷若幹。
足敷本地之用與否。
若将捐監之例。
移于本省。
令捐本色。
于地方有無裨益。
各據本省情形。
悉心妥議。
若事屬應行。
即将如何定例定數之處。
詳議具奏。
至于在外收捐。
則有包攬苛索。
種種弊端。
而積谷既多。
則存七粜三、出陳易新之際。
其弊更難悉數。
此皆該督撫所當随時稽查。
盡心厘剔。
俾闾閻實受常平之益。
而官民無賠累之苦。
方不負愛養斯民之重寄也。
○壬申。
谕、本年二月初二日。
興工修理太廟。
正月二十七日。
先期告祭。
朕二十六日進宮。
次日、親詣太廟行禮。
○癸酉。
谕、朱藻、着補授直隸河道總督。
仍着顧琮、一同辦理河道事務。
俟新修河工告竣之後。
顧琮奏聞請旨、回京另用。
○又谕、軍營糧饷事務繁劇。
參贊大臣副都統雅爾圖、原任戶部。
于糧饷事務。
較為谙練。
着雅爾圖兼理。
○甲戌。
上詣暢春園、視恭修春晖堂、壽萱春永工程。
○乙亥。
谕内閣、履親王、自管理禮部以來。
恪慎周詳。
實心任事。
三年之内。
備極勤勞。
今大禮已成。
禮部事務。
該堂官自循照辦理。
履親王不必兼管。
可傳谕知之。
○命湖北改土歸流之縣。
貢賦悉照原額。
谕曰、湖北忠峝等土司。
改土歸流。
增設施南一府。
統轄恩施、宣恩、鹹豐、利川、來鳳、建始、六縣。
除恩施系屬舊縣。
建始自川省改歸。
并恩施分歸鹹利二縣之田地人丁。
向有定額。
無庸另議外。
其餘改土地方。
新入版圖者。
該督撫現在查勘。
分别升科。
但該土司、向來輸納秋糧。
不計田地多寡。
每年統計、止納七十三兩六錢四分。
今若照内地科則徵收。
必至加于前數。
朕心愛養土民。
望其共受國恩。
原不計貢賦之多寡。
乾隆元年、曾降谕旨。
将容美司改設之鶴峰、長樂、二州縣。
成熟田地。
即照原額秋糧銀九十六兩之數。
作為徵收定額。
今忠峝土司。
與容美事同一例。
着将查明成熟田地。
即照原額秋糧銀七十三兩六錢四分之數。
按田分派。
作為定額。
無庸另拟科則。
俾土疆黎庶。
永沾薄賦之恩。
至乾隆二年、未完秋糧。
一并豁免。
該部即遵谕行。
○命大學士福敏、左都禦史馬爾泰、仍在議政處行走。
○丙子。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正黃旗蒙古都統宗室愛音圖奏本旗降調佐領阿裡雅。
在旗行走年餘。
無對品缺出可補。
請給六品俸祿。
得旨、阿裡雅、乃由廢員揀選。
減等試用之人。
該旗理應試看。
行走果好。
俟出有應得之缺。
奏請補用行俸。
今并未補缺。
該旗以阿裡雅在旗當差年餘。
即将阿裡雅作為六品官。
給與俸祿。
甚屬不合。
若謂将阿裡雅補放護軍校、骁騎校、為有礙别項行走人員之缺。
而阿裡雅從前原系佐領。
并非甫行當差之人。
論其在該佐領上效力年限。
豈反不如護軍校、骁騎校乎。
仍着于伊應得之缺補用。
再從前由部院駁回。
以旗員對品用者。
準其食俸。
原以伊等無罪。
若令候缺。
恐其無俸不能當差。
是以特沛殊恩。
至降級調用人員。
俟補缺時。
方準給俸。
例有明條。
着将此旨、通谕八旗。
嗣後務遵定例行。
○命科爾沁達爾罕親王額驸羅蔔藏衮布、在禦前行走。
○丁醜。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是日、奉皇太後居暢春園之春晖堂。
戊午。
正月。
己巳。
上幸同樂園。
賜大學士、九卿、及内廷翰林等宴。
頒聖祖仁皇帝禦批通鑒綱目各一部。
及蟒緞貂皮荷包有差。
○庚午。
命督撫議常平捐監事例。
谕、國家昇平休養。
戶口繁滋。
生聚日多。
蓋藏未裕。
儲蓄之方。
不可不豫為籌畫。
從來積貯以常平為善。
但地方有司。
每以歲久黴變。
易罹參處。
折耗補數。
贻累身家。
一見積谷稍多。
即為憂慮。
而無識之上司。
亦遂被其搖惑。
而不為緩急可恃之計。
獨不思民間既鮮蓋藏。
而倉庾又無儲備。
天時旱潦。
豈能保其必無。
一旦年谷不登。
其何賴以無恐乎。
向有常平捐監之例。
後因浮費太多。
捐者甚少。
遂漸次停止。
歸于戶部。
乾隆元年、朕将捐款盡停。
而獨留捐監一條者。
蓋以士子讀書向上者日多。
留此以為進身之路。
而所捐之費。
仍為各省買谷散赈之用。
所降谕旨甚明。
今再四思維。
積谷原以備赈。
與其折銀交部。
至需用之時。
動帑采辦。
展轉後期。
不能應時給發。
曷若在各省捐納本色。
就近貯倉。
為先事之備。
足濟小民之緩急乎。
去冬侍郎孫國玺、從晉省回京。
請将捐監事例。
移回本省。
朕降旨詢問該撫。
并谕他省、不得援以為例。
今思貯粟養民。
乃國家第一要務。
果于民生有益。
則當因時變通。
不必固執前議。
着各該督撫、确查所屬、現存倉谷若幹。
足敷本地之用與否。
若将捐監之例。
移于本省。
令捐本色。
于地方有無裨益。
各據本省情形。
悉心妥議。
若事屬應行。
即将如何定例定數之處。
詳議具奏。
至于在外收捐。
則有包攬苛索。
種種弊端。
而積谷既多。
則存七粜三、出陳易新之際。
其弊更難悉數。
此皆該督撫所當随時稽查。
盡心厘剔。
俾闾閻實受常平之益。
而官民無賠累之苦。
方不負愛養斯民之重寄也。
○壬申。
谕、本年二月初二日。
興工修理太廟。
正月二十七日。
先期告祭。
朕二十六日進宮。
次日、親詣太廟行禮。
○癸酉。
谕、朱藻、着補授直隸河道總督。
仍着顧琮、一同辦理河道事務。
俟新修河工告竣之後。
顧琮奏聞請旨、回京另用。
○又谕、軍營糧饷事務繁劇。
參贊大臣副都統雅爾圖、原任戶部。
于糧饷事務。
較為谙練。
着雅爾圖兼理。
○甲戌。
上詣暢春園、視恭修春晖堂、壽萱春永工程。
○乙亥。
谕内閣、履親王、自管理禮部以來。
恪慎周詳。
實心任事。
三年之内。
備極勤勞。
今大禮已成。
禮部事務。
該堂官自循照辦理。
履親王不必兼管。
可傳谕知之。
○命湖北改土歸流之縣。
貢賦悉照原額。
谕曰、湖北忠峝等土司。
改土歸流。
增設施南一府。
統轄恩施、宣恩、鹹豐、利川、來鳳、建始、六縣。
除恩施系屬舊縣。
建始自川省改歸。
并恩施分歸鹹利二縣之田地人丁。
向有定額。
無庸另議外。
其餘改土地方。
新入版圖者。
該督撫現在查勘。
分别升科。
但該土司、向來輸納秋糧。
不計田地多寡。
每年統計、止納七十三兩六錢四分。
今若照内地科則徵收。
必至加于前數。
朕心愛養土民。
望其共受國恩。
原不計貢賦之多寡。
乾隆元年、曾降谕旨。
将容美司改設之鶴峰、長樂、二州縣。
成熟田地。
即照原額秋糧銀九十六兩之數。
作為徵收定額。
今忠峝土司。
與容美事同一例。
着将查明成熟田地。
即照原額秋糧銀七十三兩六錢四分之數。
按田分派。
作為定額。
無庸另拟科則。
俾土疆黎庶。
永沾薄賦之恩。
至乾隆二年、未完秋糧。
一并豁免。
該部即遵谕行。
○命大學士福敏、左都禦史馬爾泰、仍在議政處行走。
○丙子。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正黃旗蒙古都統宗室愛音圖奏本旗降調佐領阿裡雅。
在旗行走年餘。
無對品缺出可補。
請給六品俸祿。
得旨、阿裡雅、乃由廢員揀選。
減等試用之人。
該旗理應試看。
行走果好。
俟出有應得之缺。
奏請補用行俸。
今并未補缺。
該旗以阿裡雅在旗當差年餘。
即将阿裡雅作為六品官。
給與俸祿。
甚屬不合。
若謂将阿裡雅補放護軍校、骁騎校、為有礙别項行走人員之缺。
而阿裡雅從前原系佐領。
并非甫行當差之人。
論其在該佐領上效力年限。
豈反不如護軍校、骁騎校乎。
仍着于伊應得之缺補用。
再從前由部院駁回。
以旗員對品用者。
準其食俸。
原以伊等無罪。
若令候缺。
恐其無俸不能當差。
是以特沛殊恩。
至降級調用人員。
俟補缺時。
方準給俸。
例有明條。
着将此旨、通谕八旗。
嗣後務遵定例行。
○命科爾沁達爾罕親王額驸羅蔔藏衮布、在禦前行走。
○丁醜。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是日、奉皇太後居暢春園之春晖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