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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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讷親所請。
于伊族祠當。
賜與祭典。
永恤成勞。
至賞給讷親雲騎尉世職。
不必辭。
○考察奉天、及各直省、駐防旗員軍政。
卓異官三十四員。
不謹官六員。
罷軟官十三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十一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二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以頭等輕車都尉兼協領喇嘛保、為青州副都統。
○追旌山東淄川縣、順治四年。
土賊陷城。
一門殉難之生員張泰瑞。
妻譚氏。
及媳高氏。
建坊入祠如例。
○壬寅。
命議減湖南湘鄉等三縣糧額。
谕曰。
朕聞湖南長沙府之湘鄉、浏陽、二縣。
較附近之長沙、醴陵、湘潭、甯鄉、等縣。
每田一畝。
所完錢糧。
俱重二三分不等。
小民輸納。
未免拮據。
查長沙為省城首邑。
與湘、浏、毗連。
其糧額舊為适中。
似應将湘、浏、二縣錢糧。
比照長沙則例。
則小民力量寬舒。
又聞湘陰縣糧銀。
較之湘、浏、二縣尤重。
亦當酌量變通者。
着督撫将此三縣錢糧。
作何确查減免之處。
悉心妥議請旨。
○莊親王允祿、請以恩賜鎮國公爵。
給伊侄甯赫承襲。
平郡王福彭、請以恩賜二等奉國将軍世職。
給伊弟福靖承襲。
俱得旨允行。
○吏部議、大學士鄂爾泰、由一等子。
恩賞一騎都尉。
應照例歸并為三等伯。
仍準世襲。
得旨。
如所議。
○戶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
貴陽、安順、地方。
兵民雜處。
存米不敷。
委員赴楚、采買二萬石。
交安順、普定、兩倉收貯。
以實倉儲。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稱。
仁和縣地方。
橫河舊址。
東通五林、塘栖鎮。
西接武康、德清、二縣。
原為舟楫往來要道。
田禾賴以灌溉。
緣明季武、德、二縣之民。
填塞此河百餘丈。
嗣将淤塞河身。
墾升田五畝六分。
以緻阻隔不通。
商農兩累。
今裡民沈爾奇等、籲請開浚。
情願公捐田價。
認辦糧銀。
并捐助車壩等工。
惟撈浚夫工。
佑需銀、六百六十九兩有奇。
照例動支公項。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陝西巡撫崔紀疏稱。
龍洞渠為陝省水利最要工程。
上承泾水。
中納諸泉。
應于龍洞内、築一石壩。
不使漏入泾河。
龍洞南畔等處石堤。
亦應加高。
并添築壩工。
再迤北開溝一道。
使山水直達泾河。
以防沖淤。
除原估銀、一千二十二兩。
尚需增修銀、五千三百七十五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赈恤福建閩縣、侯官、長樂、福清、連江、羅源、等六縣。
廣東海康、遂溪、徐聞、吳川、合浦、瓊山、文昌、等七縣。
飓風潮漲災民。
○寬免鄂爾坤交糧不及四分。
種地員弁處分。
○以内閣學士吳家骐、為禮部右侍郎。
○以換回駐藏大臣那素泰、為熱河副都統。
○大學士邁柱、以病奏懇解任。
得旨、卿才品優長。
委用年久。
綸扉重地。
正資宣力。
覽奏以久病求罷。
情詞懇切。
着解任調理。
該部知道。
○予故靖海侯施世範。
浙江處州鎮總兵官方文登。
祭葬如例。
○琉球國王尚敬、遣使表貢方物。
宴赉如例。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
大學士張廷玉。
在内廷宣力多年。
輔弼贊襄。
勤勞茂着。
朕之視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一切恩眷。
均屬一體。
今大學士鄂爾泰、因賞給騎都尉。
已由一等子照例歸并。
授為三等伯。
張廷玉、亦着加恩由三等子從優授為三等伯。
仍着伊子張若霭承襲。
○乙巳。
谕内閣。
各省兵丁。
賞給生息銀兩。
以濟吉兇之用。
但聞應賞之家。
有查明即行給發者。
亦有邊遠營汛。
必待提鎮批準而後給發者。
往返需時。
寒苦兵丁。
一時不能濟急。
難免拮據。
嗣後兵丁應賞銀兩。
既經查明。
取具隊長鄰佑甘結。
若附近有恩賞可動之項。
即行給發。
再具文申報該提鎮查核。
不得稽延時日。
務令兵丁早沾恩賜。
○免雲南昆明縣、老丁田地餘租。
谕、朕聞雲南昆明縣。
有老丁田地一項。
原系督撫兩标、牧放營馬之區。
坐落省會昆海之濱。
本屬草澤。
嗣因沙壅淤。
漸成可墾之地。
節年以來。
定為額收租米、一千五百六十八石。
除完納稅糧條編。
并給發老丁口糧。
共需米、九百二十三石外。
尚餘米、六百四十石。
從前題報歸公遵行在案。
但此額租數目。
乃照豐收之年科定者。
而地處海濱。
土壤硗瘠。
若遇水大歉收之時。
則小民完納甚艱。
可為轸念。
除老丁米石。
并糧條。
仍應照舊完納外。
其歸公米、六百四十四石零。
着該督撫查明。
永行豁免。
俾租額減輕。
民力寬裕。
即從乾隆二年為始該部可遵谕速行 ○谕理藩院。
翁牛特杜楞郡王羅蔔藏之榇起程。
着派散秩大臣一員。
侍衛十員。
前往祭奠。
再賞給銀二千兩。
○以故三等侯施世範子施臯、一等子郎圖子那爾泰、襲爵。
○丙午。
通給兵丁嫁娶賞銀。
谕、從前恩賞兵丁生息銀兩。
濟其吉兇事之用。
八旗原議内。
稱遇有喪事之家。
如親祖、祖母、父、母、及妻室、方準與。
若子孫多者。
但視其應得
照讷親所請。
于伊族祠當。
賜與祭典。
永恤成勞。
至賞給讷親雲騎尉世職。
不必辭。
○考察奉天、及各直省、駐防旗員軍政。
卓異官三十四員。
不謹官六員。
罷軟官十三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十一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二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以頭等輕車都尉兼協領喇嘛保、為青州副都統。
○追旌山東淄川縣、順治四年。
土賊陷城。
一門殉難之生員張泰瑞。
妻譚氏。
及媳高氏。
建坊入祠如例。
○壬寅。
命議減湖南湘鄉等三縣糧額。
谕曰。
朕聞湖南長沙府之湘鄉、浏陽、二縣。
較附近之長沙、醴陵、湘潭、甯鄉、等縣。
每田一畝。
所完錢糧。
俱重二三分不等。
小民輸納。
未免拮據。
查長沙為省城首邑。
與湘、浏、毗連。
其糧額舊為适中。
似應将湘、浏、二縣錢糧。
比照長沙則例。
則小民力量寬舒。
又聞湘陰縣糧銀。
較之湘、浏、二縣尤重。
亦當酌量變通者。
着督撫将此三縣錢糧。
作何确查減免之處。
悉心妥議請旨。
○莊親王允祿、請以恩賜鎮國公爵。
給伊侄甯赫承襲。
平郡王福彭、請以恩賜二等奉國将軍世職。
給伊弟福靖承襲。
俱得旨允行。
○吏部議、大學士鄂爾泰、由一等子。
恩賞一騎都尉。
應照例歸并為三等伯。
仍準世襲。
得旨。
如所議。
○戶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
貴陽、安順、地方。
兵民雜處。
存米不敷。
委員赴楚、采買二萬石。
交安順、普定、兩倉收貯。
以實倉儲。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稱。
仁和縣地方。
橫河舊址。
東通五林、塘栖鎮。
西接武康、德清、二縣。
原為舟楫往來要道。
田禾賴以灌溉。
緣明季武、德、二縣之民。
填塞此河百餘丈。
嗣将淤塞河身。
墾升田五畝六分。
以緻阻隔不通。
商農兩累。
今裡民沈爾奇等、籲請開浚。
情願公捐田價。
認辦糧銀。
并捐助車壩等工。
惟撈浚夫工。
佑需銀、六百六十九兩有奇。
照例動支公項。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陝西巡撫崔紀疏稱。
龍洞渠為陝省水利最要工程。
上承泾水。
中納諸泉。
應于龍洞内、築一石壩。
不使漏入泾河。
龍洞南畔等處石堤。
亦應加高。
并添築壩工。
再迤北開溝一道。
使山水直達泾河。
以防沖淤。
除原估銀、一千二十二兩。
尚需增修銀、五千三百七十五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赈恤福建閩縣、侯官、長樂、福清、連江、羅源、等六縣。
廣東海康、遂溪、徐聞、吳川、合浦、瓊山、文昌、等七縣。
飓風潮漲災民。
○寬免鄂爾坤交糧不及四分。
種地員弁處分。
○以内閣學士吳家骐、為禮部右侍郎。
○以換回駐藏大臣那素泰、為熱河副都統。
○大學士邁柱、以病奏懇解任。
得旨、卿才品優長。
委用年久。
綸扉重地。
正資宣力。
覽奏以久病求罷。
情詞懇切。
着解任調理。
該部知道。
○予故靖海侯施世範。
浙江處州鎮總兵官方文登。
祭葬如例。
○琉球國王尚敬、遣使表貢方物。
宴赉如例。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
大學士張廷玉。
在内廷宣力多年。
輔弼贊襄。
勤勞茂着。
朕之視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一切恩眷。
均屬一體。
今大學士鄂爾泰、因賞給騎都尉。
已由一等子照例歸并。
授為三等伯。
張廷玉、亦着加恩由三等子從優授為三等伯。
仍着伊子張若霭承襲。
○乙巳。
谕内閣。
各省兵丁。
賞給生息銀兩。
以濟吉兇之用。
但聞應賞之家。
有查明即行給發者。
亦有邊遠營汛。
必待提鎮批準而後給發者。
往返需時。
寒苦兵丁。
一時不能濟急。
難免拮據。
嗣後兵丁應賞銀兩。
既經查明。
取具隊長鄰佑甘結。
若附近有恩賞可動之項。
即行給發。
再具文申報該提鎮查核。
不得稽延時日。
務令兵丁早沾恩賜。
○免雲南昆明縣、老丁田地餘租。
谕、朕聞雲南昆明縣。
有老丁田地一項。
原系督撫兩标、牧放營馬之區。
坐落省會昆海之濱。
本屬草澤。
嗣因沙壅淤。
漸成可墾之地。
節年以來。
定為額收租米、一千五百六十八石。
除完納稅糧條編。
并給發老丁口糧。
共需米、九百二十三石外。
尚餘米、六百四十石。
從前題報歸公遵行在案。
但此額租數目。
乃照豐收之年科定者。
而地處海濱。
土壤硗瘠。
若遇水大歉收之時。
則小民完納甚艱。
可為轸念。
除老丁米石。
并糧條。
仍應照舊完納外。
其歸公米、六百四十四石零。
着該督撫查明。
永行豁免。
俾租額減輕。
民力寬裕。
即從乾隆二年為始該部可遵谕速行 ○谕理藩院。
翁牛特杜楞郡王羅蔔藏之榇起程。
着派散秩大臣一員。
侍衛十員。
前往祭奠。
再賞給銀二千兩。
○以故三等侯施世範子施臯、一等子郎圖子那爾泰、襲爵。
○丙午。
通給兵丁嫁娶賞銀。
谕、從前恩賞兵丁生息銀兩。
濟其吉兇事之用。
八旗原議内。
稱遇有喪事之家。
如親祖、祖母、父、母、及妻室、方準與。
若子孫多者。
但視其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