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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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年。
丁巳。
十二月。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
戊午年立春。
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谕理藩院。
喀爾喀二等台吉額默根。
甚屬效力行走。
着授為頭等台吉。
令其在乾清門行走。
○戶部議準、兩江總督慶複疏稱。
江南海州、贛榆縣、二屬。
濱海之區。
土性不宜米谷。
情形實難辦運。
請将漕米改徵折色。
從之。
○又議覆、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稱。
浙江淳安縣、鄉市丁口錢糧。
請仍照舊例。
丁銀攤于田。
口銀攤于地基山塘。
分别徵收。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稱。
浙江樂清縣地處海濱。
全賴陡堤。
捍禦鹹潮。
以資保護。
現在陡堤率多坍卸。
自應亟為修築。
分别要、次、緩修、各工。
共估需工料銀三千四百五十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侍郎方苞。
懇解部職。
專力修書。
得旨、方苞準解禮部侍郎任。
着仍食原俸。
在書館行走。
○寬免雍正六年、進藏各員。
無力賠補、應繳一半、原領本折馬駝鍋帳等項。
從大學士管川陝督查郎阿請也。
○蠲免直隸本年旱災竈課銀、三千三百一十一兩有奇。
○緩徵長蘆所屬、被水災地。
本年秋冬二季、引課銀兩。
○續免甘肅甯夏縣河忠堡。
水災十分丁耗銀糧。
○以故奉恩輔國公讷圖子興甯、襲爵。
○庚子。
命議釋奠國學文廟典禮。
谕禮部曰。
先師孔子。
聖集大成。
教垂萬世。
我皇祖聖祖仁皇帝皇考世宗憲皇帝親詣辟雝。
登堂釋奠。
儒臣進講經書。
諸生圜橋觀聽。
雍雍濟濟。
典至盛也。
朕祗承丕緒。
向慕心殷。
國學文廟。
特命易蓋黃瓦。
以展崇敬。
俟工程告竣之日。
朕躬詣釋奠。
用昭重道隆師作人造士至意。
應行典禮。
爾部詳議具奏。
○宗人府議奏、遵旨議叙總理事務、莊親王允祿、果親王允禮、應各賞給一奉恩鎮國公。
果親王現無子嗣。
俟生子之時再行襲封協辦總理事務、平郡王福彭、應賞給二等奉國将軍。
得旨、如所議。
○吏部議奏、遵旨議叙總理事務、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應各賞給一騎都尉。
協辦總理事務、大學士徐本、公兵部尚書讷親、戶部尚書海望、應各賞給一雲騎尉。
得旨、如所議。
○豁免核減着追軍需案内。
官員兵民、二百八十五員名。
銀、十萬五千六百二十兩有奇。
又分賠應追案内。
官、四員。
銀、二千七百一十九兩。
錢、一千一百串有奇。
又核減着追案内。
官、三員。
銀、一千一百二十七兩有奇。
○追予多羅郡王允祉谥隐。
并複原封誠郡王字号。
從其子固山貝子弘暻請也。
○永州鎮總兵官吳正。
以捏參屬員、降二級調用。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成安縣民程爾明妻崔氏。
江西奉新縣民熊來七妻周氏。
○辛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戶部議準、原任漕運總督補熙疏稱。
遵旨應減浙江嘉、湖、二府屬。
白糧米、三萬五千六百四十六石。
改徵粳米。
實徵白糧米三萬五百三十三石。
照常徵收。
又減徵白糧項下。
應減原編耗米、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八石有奇。
從之。
○又議覆、河南巡撫尹會一疏稱。
河南永城等七州縣。
存谷未敷。
共應買補、增置、三萬二千七百四十二石。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駁、兵部侍郎孫國玺。
奏請将山西捐監事例。
移歸本省。
交納本色。
以實倉儲。
查晉省所産之米。
既不足供民間日用之需。
而外省糧石。
又複艱于挽運。
今若将捐監事例。
移本省交納本色。
以通省之生俊。
争買該省之谷石。
米價必緻一時湧貴。
貧民更覺艱難。
常平社倉所貯不足。
已議令各該督撫。
俟豐收價賤之年。
動帑買谷貯倉。
該侍郎所奏無庸議。
得旨。
該部所議固是。
但晉省民人。
素善蓄積。
或本地有米之家。
不肯輕易粜賣。
而願交官以為捐監之資。
亦可以補倉儲之不足。
于民生似有裨益。
若照孫國玺所奏。
将山西捐監事例。
移回本省。
令交本色。
暫行一二年。
此乃為晉省積貯起見。
事屬權宜。
他省亦不得援以為例也。
其應行與否。
及酌量如何定例之處。
着該撫将本省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寬免甘肅大通協永安營兵丁。
試種無成。
應賠籽種農器銀。
一百七十兩有奇。
○兵部尚書果毅公讷親、奏辭賞給雲騎尉世職。
請賜伊曾祖額宜都巴圖魯祭典。
得旨。
額宜都巴圖魯。
乃開國名臣。
勳績茂着
丁巳。
十二月。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
戊午年立春。
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谕理藩院。
喀爾喀二等台吉額默根。
甚屬效力行走。
着授為頭等台吉。
令其在乾清門行走。
○戶部議準、兩江總督慶複疏稱。
江南海州、贛榆縣、二屬。
濱海之區。
土性不宜米谷。
情形實難辦運。
請将漕米改徵折色。
從之。
○又議覆、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稱。
浙江淳安縣、鄉市丁口錢糧。
請仍照舊例。
丁銀攤于田。
口銀攤于地基山塘。
分别徵收。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疏稱。
浙江樂清縣地處海濱。
全賴陡堤。
捍禦鹹潮。
以資保護。
現在陡堤率多坍卸。
自應亟為修築。
分别要、次、緩修、各工。
共估需工料銀三千四百五十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侍郎方苞。
懇解部職。
專力修書。
得旨、方苞準解禮部侍郎任。
着仍食原俸。
在書館行走。
○寬免雍正六年、進藏各員。
無力賠補、應繳一半、原領本折馬駝鍋帳等項。
從大學士管川陝督查郎阿請也。
○蠲免直隸本年旱災竈課銀、三千三百一十一兩有奇。
○緩徵長蘆所屬、被水災地。
本年秋冬二季、引課銀兩。
○續免甘肅甯夏縣河忠堡。
水災十分丁耗銀糧。
○以故奉恩輔國公讷圖子興甯、襲爵。
○庚子。
命議釋奠國學文廟典禮。
谕禮部曰。
先師孔子。
聖集大成。
教垂萬世。
我皇祖聖祖仁皇帝皇考世宗憲皇帝親詣辟雝。
登堂釋奠。
儒臣進講經書。
諸生圜橋觀聽。
雍雍濟濟。
典至盛也。
朕祗承丕緒。
向慕心殷。
國學文廟。
特命易蓋黃瓦。
以展崇敬。
俟工程告竣之日。
朕躬詣釋奠。
用昭重道隆師作人造士至意。
應行典禮。
爾部詳議具奏。
○宗人府議奏、遵旨議叙總理事務、莊親王允祿、果親王允禮、應各賞給一奉恩鎮國公。
果親王現無子嗣。
俟生子之時再行襲封協辦總理事務、平郡王福彭、應賞給二等奉國将軍。
得旨、如所議。
○吏部議奏、遵旨議叙總理事務、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應各賞給一騎都尉。
協辦總理事務、大學士徐本、公兵部尚書讷親、戶部尚書海望、應各賞給一雲騎尉。
得旨、如所議。
○豁免核減着追軍需案内。
官員兵民、二百八十五員名。
銀、十萬五千六百二十兩有奇。
又分賠應追案内。
官、四員。
銀、二千七百一十九兩。
錢、一千一百串有奇。
又核減着追案内。
官、三員。
銀、一千一百二十七兩有奇。
○追予多羅郡王允祉谥隐。
并複原封誠郡王字号。
從其子固山貝子弘暻請也。
○永州鎮總兵官吳正。
以捏參屬員、降二級調用。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成安縣民程爾明妻崔氏。
江西奉新縣民熊來七妻周氏。
○辛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戶部議準、原任漕運總督補熙疏稱。
遵旨應減浙江嘉、湖、二府屬。
白糧米、三萬五千六百四十六石。
改徵粳米。
實徵白糧米三萬五百三十三石。
照常徵收。
又減徵白糧項下。
應減原編耗米、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八石有奇。
從之。
○又議覆、河南巡撫尹會一疏稱。
河南永城等七州縣。
存谷未敷。
共應買補、增置、三萬二千七百四十二石。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駁、兵部侍郎孫國玺。
奏請将山西捐監事例。
移歸本省。
交納本色。
以實倉儲。
查晉省所産之米。
既不足供民間日用之需。
而外省糧石。
又複艱于挽運。
今若将捐監事例。
移本省交納本色。
以通省之生俊。
争買該省之谷石。
米價必緻一時湧貴。
貧民更覺艱難。
常平社倉所貯不足。
已議令各該督撫。
俟豐收價賤之年。
動帑買谷貯倉。
該侍郎所奏無庸議。
得旨。
該部所議固是。
但晉省民人。
素善蓄積。
或本地有米之家。
不肯輕易粜賣。
而願交官以為捐監之資。
亦可以補倉儲之不足。
于民生似有裨益。
若照孫國玺所奏。
将山西捐監事例。
移回本省。
令交本色。
暫行一二年。
此乃為晉省積貯起見。
事屬權宜。
他省亦不得援以為例也。
其應行與否。
及酌量如何定例之處。
着該撫将本省情形。
悉心妥議具奏。
○寬免甘肅大通協永安營兵丁。
試種無成。
應賠籽種農器銀。
一百七十兩有奇。
○兵部尚書果毅公讷親、奏辭賞給雲騎尉世職。
請賜伊曾祖額宜都巴圖魯祭典。
得旨。
額宜都巴圖魯。
乃開國名臣。
勳績茂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