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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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巡撫趙國麟奏、安省緝盜事宜。
得旨、盜賊之風。
甚不可長。
汝其竭力捕獲。
以安地方。
切不可因循怠緩。
則将來贻誤地方。
汝不勝其咎矣。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奏、欽奉朱谕。
近日聞卿署中。
卿子與家奴輩。
頗不安分。
物議紛紛。
在卿分地。
自然無庸朕谕。
然愚子癡奴。
若不嚴加約束。
将來恐于卿名望有損。
此并非出于妒卿者之口。
雖甚愛卿者。
亦雲莫若令其還閣。
以全晚節雲去。
卿其知之。
即舊歲惰民一事。
尤招物議。
欽此。
臣跪讀之下。
無地自容。
仰蒙聖恩。
委曲矜全。
諄切訓誨。
俾得稽查約束。
遵将兒子家奴。
細加察訊。
俱各茫然。
并密詢司道各員。
據雲實無其事。
再容臣悉心訪查。
如各有不安分之處。
臣即盡法重處。
斷不稍為姑息。
至辦理會稽縣、惰民一案。
經兩司審拟招解。
臣逐一研訊無異。
加看具題。
所有上年奏摺。
及本年題參題結各本。
聖明賜覽。
自蒙昭雪。
得旨覽。
朕之待人。
從來開誠布公。
有所聞、必欲置之其人。
總之卿之忠誠。
朕所素信。
既有此物議。
朕若隐而不以告卿。
則朕之待卿。
反不誠矣。
卿所奏辦、知道了。
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耳。
○又奏、籌備米石。
運濟閩省。
得旨、如此通盤計算。
不分此疆彼界。
方為大臣之度也。
○又奏、管理南新北新二關稅務蘇赫納。
委用人役。
不谙大體。
得旨、知道了。
朕即頒旨饬谕。
卿為大臣。
即教訓規戒。
使彼知道。
亦無不可者也。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由蘭州赴任。
途次見聞。
陝西鑿井灌田情形。
于民無益。
又河南葉縣等處。
汝水泛溢。
應将河身挑挖使深等因。
得旨、如此不分此疆彼界。
惟以地方為念。
而不避嫌疑。
始為封疆大臣之度。
朕甚嘉悅覽之。
待分别情形辦理。
○湖北巡撫張楷奏、楚省現辦事宜。
得旨。
知道了。
一切政事。
須還朕一實字。
○又奏。
楚省積貯事宜。
得旨。
好。
俟德沛到任後。
再行細酌。
應具題時具題。
○湖南巡撫高其倬奏報、收成分數。
得旨。
語雲。
湖南熟。
天下足。
朕惟有額手稱慶耳。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運河應修閘壩各工。
酌議分别緩急。
次第辦理緣由。
得旨。
知道了。
照卿所奏。
辦理。
○山西布政使許容奏、刊定冊結式樣。
以杜奸胥積弊。
請通饬各省。
一體仿行。
得旨。
汝試行于汝省。
至于各省。
朕自酌量。
○陝西巡撫崔紀奏報、開鑿井口數目。
得旨。
知道了。
此等事、若因一時高興。
冒昧行之。
則不過徒啟以開銷之塗。
而究無益于民。
若要之以久。
而行之以實。
則實有益之舉也。
在汝行之日後難逃洞鑒。
○署陝西布政使帥念祖奏、通省積貯事宜。
得旨。
俟大學士查郎阿、巡查回任時。
汝即将此奏。
交與督撫二臣。
聽其和衷共議。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報、東省收成分數。
得旨、覽通省收成雖有七分。
而被災之處。
自然不同。
所當加意撫恤。
以豫籌明歲之計。
○又奏、豫備潮、瓊、二屬谷石。
以裕民食。
得旨。
此件料理甚為妥當。
○署廣東巡撫王謩奏、動支藩庫存公銀兩。
周恤台灣失風兵船。
得旨。
如此料理甚妥。
○又奏、請勘墾歸善縣草地。
以資民食得旨。
知道了。
若果能如是。
實是有益之舉也 ○署雲南總督張允随奏報、土練追拏思茅猓黑兇犯。
射死紮可等。
将首級懸示曉谕。
得旨。
知道了。
若果射殺枭示之兇犯系實。
則甚佳。
但恐有了事之思。
則贻患不小也。
再與新督臣、詳審妥辦可也。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全徹楚粵兩省、貼防苗疆官兵。
得旨。
知道了。
遠戍官兵。
俱得回家。
免征戍之苦。
有室家之樂。
亦可喜之事也。
但當益謹防範。
使永無兵戎之事。
則善矣。
○貴州布政使馮光裕奏、除南籠、安南。
二處。
零星鹽稅等事。
得旨。
着督臣張廣泗、詳議具奏。
○内務府員外郎、管淮安關務唐英奏請、期滿回京當差。
得旨。
此奏不準行。
仍時刻約束家人衙役可也。
○廣東海關副監督鄭伍賽奏報、廣東省米價。
及收成分數。
得旨。
知道了。
至督撫散赈。
若有諱災掩飾。
及屬員冒銷。
澤不下逮者。
應據實奏聞。
○直隸正定鎮總兵官徐成貞、奏報到任。
得旨。
覽。
今派汝管轄兵丁口外屯田。
汝其勉之。
○浙江溫州鎮總兵官施世澤奏請、購運米石。
以濟兵丁家口。
得旨。
知道了。
照所請料理可也。
○福州将軍隆昇奏請、成造火藥。
移交旗營官員領辦。
得旨。
交與總督郝玉麟、聽其議奏。
○福建汀州鎮總兵官林君升奏、巡防事宜。
得旨。
覽。
勉力整饬營伍。
和輯兵民。
以副任用之意。
○福建漳州鎮總兵官譚行義奏、查拏長泰、同安、二縣。
結拜鐵鞭會要犯全獲。
得旨。
拏獲要犯。
甚為迅速。
可嘉之至。
○署廣東提督、南澳鎮總兵官張天駿奏報、收成分數。
及米糧時價。
得旨。
知道了。
地方水旱之事。
雖非汝武臣之責。
而據實奏報。
則汝分内之事也。
至于文員散赈不力。
或有諱災之弊。
尤不可為之掩飾。
所當據實入告者也。
○又奏、巡緝事宜。
得旨。
知道了。
與督撫和衷共濟。
以期有益封疆。
毋存文武兩途。
而有歧視之心。
卷之五十七
得旨、盜賊之風。
甚不可長。
汝其竭力捕獲。
以安地方。
切不可因循怠緩。
則将來贻誤地方。
汝不勝其咎矣。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奏、欽奉朱谕。
近日聞卿署中。
卿子與家奴輩。
頗不安分。
物議紛紛。
在卿分地。
自然無庸朕谕。
然愚子癡奴。
若不嚴加約束。
将來恐于卿名望有損。
此并非出于妒卿者之口。
雖甚愛卿者。
亦雲莫若令其還閣。
以全晚節雲去。
卿其知之。
即舊歲惰民一事。
尤招物議。
欽此。
臣跪讀之下。
無地自容。
仰蒙聖恩。
委曲矜全。
諄切訓誨。
俾得稽查約束。
遵将兒子家奴。
細加察訊。
俱各茫然。
并密詢司道各員。
據雲實無其事。
再容臣悉心訪查。
如各有不安分之處。
臣即盡法重處。
斷不稍為姑息。
至辦理會稽縣、惰民一案。
經兩司審拟招解。
臣逐一研訊無異。
加看具題。
所有上年奏摺。
及本年題參題結各本。
聖明賜覽。
自蒙昭雪。
得旨覽。
朕之待人。
從來開誠布公。
有所聞、必欲置之其人。
總之卿之忠誠。
朕所素信。
既有此物議。
朕若隐而不以告卿。
則朕之待卿。
反不誠矣。
卿所奏辦、知道了。
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耳。
○又奏、籌備米石。
運濟閩省。
得旨、如此通盤計算。
不分此疆彼界。
方為大臣之度也。
○又奏、管理南新北新二關稅務蘇赫納。
委用人役。
不谙大體。
得旨、知道了。
朕即頒旨饬谕。
卿為大臣。
即教訓規戒。
使彼知道。
亦無不可者也。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由蘭州赴任。
途次見聞。
陝西鑿井灌田情形。
于民無益。
又河南葉縣等處。
汝水泛溢。
應将河身挑挖使深等因。
得旨、如此不分此疆彼界。
惟以地方為念。
而不避嫌疑。
始為封疆大臣之度。
朕甚嘉悅覽之。
待分别情形辦理。
○湖北巡撫張楷奏、楚省現辦事宜。
得旨。
知道了。
一切政事。
須還朕一實字。
○又奏。
楚省積貯事宜。
得旨。
好。
俟德沛到任後。
再行細酌。
應具題時具題。
○湖南巡撫高其倬奏報、收成分數。
得旨。
語雲。
湖南熟。
天下足。
朕惟有額手稱慶耳。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運河應修閘壩各工。
酌議分别緩急。
次第辦理緣由。
得旨。
知道了。
照卿所奏。
辦理。
○山西布政使許容奏、刊定冊結式樣。
以杜奸胥積弊。
請通饬各省。
一體仿行。
得旨。
汝試行于汝省。
至于各省。
朕自酌量。
○陝西巡撫崔紀奏報、開鑿井口數目。
得旨。
知道了。
此等事、若因一時高興。
冒昧行之。
則不過徒啟以開銷之塗。
而究無益于民。
若要之以久。
而行之以實。
則實有益之舉也。
在汝行之日後難逃洞鑒。
○署陝西布政使帥念祖奏、通省積貯事宜。
得旨。
俟大學士查郎阿、巡查回任時。
汝即将此奏。
交與督撫二臣。
聽其和衷共議。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報、東省收成分數。
得旨、覽通省收成雖有七分。
而被災之處。
自然不同。
所當加意撫恤。
以豫籌明歲之計。
○又奏、豫備潮、瓊、二屬谷石。
以裕民食。
得旨。
此件料理甚為妥當。
○署廣東巡撫王謩奏、動支藩庫存公銀兩。
周恤台灣失風兵船。
得旨。
如此料理甚妥。
○又奏、請勘墾歸善縣草地。
以資民食得旨。
知道了。
若果能如是。
實是有益之舉也 ○署雲南總督張允随奏報、土練追拏思茅猓黑兇犯。
射死紮可等。
将首級懸示曉谕。
得旨。
知道了。
若果射殺枭示之兇犯系實。
則甚佳。
但恐有了事之思。
則贻患不小也。
再與新督臣、詳審妥辦可也。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全徹楚粵兩省、貼防苗疆官兵。
得旨。
知道了。
遠戍官兵。
俱得回家。
免征戍之苦。
有室家之樂。
亦可喜之事也。
但當益謹防範。
使永無兵戎之事。
則善矣。
○貴州布政使馮光裕奏、除南籠、安南。
二處。
零星鹽稅等事。
得旨。
着督臣張廣泗、詳議具奏。
○内務府員外郎、管淮安關務唐英奏請、期滿回京當差。
得旨。
此奏不準行。
仍時刻約束家人衙役可也。
○廣東海關副監督鄭伍賽奏報、廣東省米價。
及收成分數。
得旨。
知道了。
至督撫散赈。
若有諱災掩飾。
及屬員冒銷。
澤不下逮者。
應據實奏聞。
○直隸正定鎮總兵官徐成貞、奏報到任。
得旨。
覽。
今派汝管轄兵丁口外屯田。
汝其勉之。
○浙江溫州鎮總兵官施世澤奏請、購運米石。
以濟兵丁家口。
得旨。
知道了。
照所請料理可也。
○福州将軍隆昇奏請、成造火藥。
移交旗營官員領辦。
得旨。
交與總督郝玉麟、聽其議奏。
○福建汀州鎮總兵官林君升奏、巡防事宜。
得旨。
覽。
勉力整饬營伍。
和輯兵民。
以副任用之意。
○福建漳州鎮總兵官譚行義奏、查拏長泰、同安、二縣。
結拜鐵鞭會要犯全獲。
得旨。
拏獲要犯。
甚為迅速。
可嘉之至。
○署廣東提督、南澳鎮總兵官張天駿奏報、收成分數。
及米糧時價。
得旨。
知道了。
地方水旱之事。
雖非汝武臣之責。
而據實奏報。
則汝分内之事也。
至于文員散赈不力。
或有諱災之弊。
尤不可為之掩飾。
所當據實入告者也。
○又奏、巡緝事宜。
得旨。
知道了。
與督撫和衷共濟。
以期有益封疆。
毋存文武兩途。
而有歧視之心。
卷之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