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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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兵劉永貴。
為人練達老成。
明白持重。
于雍正十年内、蒙世宗憲皇帝谕旨。
将伊升授永北總兵。
仍辦理銅仁協副将事務。
俟諸事就緒。
再奏聞前赴新任。
今苗疆軍務巳竣。
若将劉永貴調補鎮遠總兵。
于地方實有裨益。
其所遺永北鎮總兵員缺。
所轄兵僅止千餘名。
一切營伍地方事務。
俱有成例可循。
查現署台拱鎮之副将紀龍。
為人質實。
屢經擊退賊苗。
亦着勞績。
若即令其前往雲南。
署理永北鎮印務。
就近令督臣尹繼善試看。
如果勝任。
再行題請實授。
則兩地均可收得人之效等語。
着照張廣泗所請。
劉永貴、調補鎮遠總兵官。
紀龍、着署理永北鎮印務。
令尹繼善留心試看。
○又谕、湖廣襄陽鎮總兵官焦應林、四川署川北鎮總兵官王廷诏、四川署督标副将壽長等三員。
俱領兵剿黔苗。
沾染時氣。
卒于軍前。
深可憫恻。
查焦應林總兵任内。
躬逢恩诏。
例得總兵封典恩蔭。
因伊稽滞軍營。
未曾請領。
着該部行文本籍。
照例賞給。
王廷诏、系遊擊署理總兵。
壽長、系參将署理副将。
例不應得恩蔭。
着格外加恩。
照署任職銜、賞給蔭生。
其封典亦照署銜給與。
以示朕優恤勞員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晉省口外。
附近甯朔衛之劉家窰等十四村。
居民有墾熟地四百餘頃。
因在察哈爾鑲藍旗界内。
前經賞給右衛駐防兵丁。
民人皆向旗兵交租。
于雍正十三年。
察哈爾總管廣錫。
又請給還蒙古遊牧。
令居民于收獲後遷居。
民情甚為戀戀。
查劉家窰等村。
民人建屋而居。
耕田而食。
已二十餘年。
一旦令其移徙。
則謀生托足。
皆緻失所。
且蒙古向年以來。
并不藉此遊牧。
莫若照豐川衛之例。
令甯朔衛守備、會同該總管。
将此民地查明畝數。
仍準居住耕種。
照例交租。
散給應得地畝之蒙古等收領。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建威将軍岱林布、為江甯将軍。
軍營參贊大臣王常、為建威将軍。
鑲藍旗滿洲副都統雅爾圖。
為參贊大臣。
錫勒璊、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戊子。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遣官祭太歲之神。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已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月。
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署提臣顔清如、口傳谕旨。
命臣等辦理筸頭山猺人一案。
現在設法布置。
務期擒獲盜首。
酌寬夥犯。
開其自新之路。
渙其脅從之徒。
不敢仿效貴州辦理。
得旨、此事全在爾等督撫、詳籌料理。
務期妥協。
固不可煩擾滋事。
亦不可苟且完局。
必使頑苗知有國法可畏。
恩德可歸。
然後為苗疆永久甯谧之道。
顔清如所傳朕旨。
止記一邊矣。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辦理苗疆軍務。
有明晰幹練、屢着勞績之廣南韶連道馮元方。
桂林府知府楊廷璋。
大官田同知李毓元。
及土田州知州岑應祺。
相應據實奏聞。
得旨、知道了。
似此出力而且明練之員。
卿省有應升之缺。
即當題補。
以獎勞員。
或于例不合。
摺奏前來亦可。
至于土官。
更宜酌加獎賞。
以勵其餘。
○又奏報、高、雷、廉、瓊、四府、米價漸長。
已将三水縣倉谷。
由海運往。
并将高、雷、二屬、代瓊山縣買備監谷三萬石。
截留平粜。
得旨、昨據譚行義奏報、米價已至漸長。
青黃不接之時。
甚有可虞。
卿其盡心料理。
毋緻小民乏食。
○山東巡撫法敏奏、到任後已行事宜。
一、嚴禁紳衿抗糧。
一、密拏邪教黨與。
一、命案并無别傷。
審系自盡身故。
律得免罪者。
即行省釋。
使訛詐者知不能拖累。
自盡者知例無抵償。
刁風可以漸息。
一、申嚴打降之禁。
一、稽察防汛之兵。
使居住營房、以聯聲勢。
一、查禁窩娼賭博。
以清盜源。
得旨、凡外省督撫。
以至藩臬司道。
數年以來。
誰不摺奏。
誰不各出己見。
要之于到任時。
皆有一番經濟。
而日久則懈焉。
汝切不可出此。
汝摺中所奏。
朕亦不敢全信。
要之日久行與朕看。
○又奏報得雪日期。
得旨、來歲豐稔。
今歲如何預定得。
隻可盡人事以俟天眷。
不可恃歲功而忽治理。
○廣西按察使黃士傑奏言、南甯、太平、慶遠、思恩、鎮安、等府。
所屬土司共四十五員。
向因土官例不給俸。
又無養廉。
所以各司舊有田例之名。
即系按田取租。
其租銀較民田加重。
又有租外各項科派。
土民剝削難堪。
以緻往往滋事請将廣西各土司。
俱照流官之例。
給與養廉。
将其所收田例。
對半折減。
并禁革雜派名色。
得旨、此事頗有關系。
不可冒昧舉行。
汝寄與督臣。
傳朕旨、聽其酌議。
○是年、旌表孝子、直隸等省萬物育等二十人。
孝義、河南馬國正等三人。
孝婦、浙江孟氏一口。
守節合例、八旗滿洲法僧妻納喇氏等二百八十五口。
蒙古敦住克妻龔氏等七十九口。
漢軍蔺佳遇繼妻周氏等二百八口。
直隸等省吳曰仁妻駱氏等九百九十九口。
夫亡殉節、直隸等省張崇鼎妻孫氏等五口。
未婚守志、鑲黃旗漢軍鄧其璋聘妻吳氏等五口。
江蘇等省徐曾詢聘妻朱氏等二十口。
義民、河南王攜等三名。
百歲壽民、婦、安徽等省李元甫等六十三名口。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胡在梁等、一十三家。
卷之三十三
為人練達老成。
明白持重。
于雍正十年内、蒙世宗憲皇帝谕旨。
将伊升授永北總兵。
仍辦理銅仁協副将事務。
俟諸事就緒。
再奏聞前赴新任。
今苗疆軍務巳竣。
若将劉永貴調補鎮遠總兵。
于地方實有裨益。
其所遺永北鎮總兵員缺。
所轄兵僅止千餘名。
一切營伍地方事務。
俱有成例可循。
查現署台拱鎮之副将紀龍。
為人質實。
屢經擊退賊苗。
亦着勞績。
若即令其前往雲南。
署理永北鎮印務。
就近令督臣尹繼善試看。
如果勝任。
再行題請實授。
則兩地均可收得人之效等語。
着照張廣泗所請。
劉永貴、調補鎮遠總兵官。
紀龍、着署理永北鎮印務。
令尹繼善留心試看。
○又谕、湖廣襄陽鎮總兵官焦應林、四川署川北鎮總兵官王廷诏、四川署督标副将壽長等三員。
俱領兵剿黔苗。
沾染時氣。
卒于軍前。
深可憫恻。
查焦應林總兵任内。
躬逢恩诏。
例得總兵封典恩蔭。
因伊稽滞軍營。
未曾請領。
着該部行文本籍。
照例賞給。
王廷诏、系遊擊署理總兵。
壽長、系參将署理副将。
例不應得恩蔭。
着格外加恩。
照署任職銜、賞給蔭生。
其封典亦照署銜給與。
以示朕優恤勞員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言、晉省口外。
附近甯朔衛之劉家窰等十四村。
居民有墾熟地四百餘頃。
因在察哈爾鑲藍旗界内。
前經賞給右衛駐防兵丁。
民人皆向旗兵交租。
于雍正十三年。
察哈爾總管廣錫。
又請給還蒙古遊牧。
令居民于收獲後遷居。
民情甚為戀戀。
查劉家窰等村。
民人建屋而居。
耕田而食。
已二十餘年。
一旦令其移徙。
則謀生托足。
皆緻失所。
且蒙古向年以來。
并不藉此遊牧。
莫若照豐川衛之例。
令甯朔衛守備、會同該總管。
将此民地查明畝數。
仍準居住耕種。
照例交租。
散給應得地畝之蒙古等收領。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建威将軍岱林布、為江甯将軍。
軍營參贊大臣王常、為建威将軍。
鑲藍旗滿洲副都統雅爾圖。
為參贊大臣。
錫勒璊、為鑲藍旗滿洲副都統。
○戊子。
祫祭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遣官祭孝敬憲皇後。
○遣官祭太歲之神。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已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月。
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署提臣顔清如、口傳谕旨。
命臣等辦理筸頭山猺人一案。
現在設法布置。
務期擒獲盜首。
酌寬夥犯。
開其自新之路。
渙其脅從之徒。
不敢仿效貴州辦理。
得旨、此事全在爾等督撫、詳籌料理。
務期妥協。
固不可煩擾滋事。
亦不可苟且完局。
必使頑苗知有國法可畏。
恩德可歸。
然後為苗疆永久甯谧之道。
顔清如所傳朕旨。
止記一邊矣。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辦理苗疆軍務。
有明晰幹練、屢着勞績之廣南韶連道馮元方。
桂林府知府楊廷璋。
大官田同知李毓元。
及土田州知州岑應祺。
相應據實奏聞。
得旨、知道了。
似此出力而且明練之員。
卿省有應升之缺。
即當題補。
以獎勞員。
或于例不合。
摺奏前來亦可。
至于土官。
更宜酌加獎賞。
以勵其餘。
○又奏報、高、雷、廉、瓊、四府、米價漸長。
已将三水縣倉谷。
由海運往。
并将高、雷、二屬、代瓊山縣買備監谷三萬石。
截留平粜。
得旨、昨據譚行義奏報、米價已至漸長。
青黃不接之時。
甚有可虞。
卿其盡心料理。
毋緻小民乏食。
○山東巡撫法敏奏、到任後已行事宜。
一、嚴禁紳衿抗糧。
一、密拏邪教黨與。
一、命案并無别傷。
審系自盡身故。
律得免罪者。
即行省釋。
使訛詐者知不能拖累。
自盡者知例無抵償。
刁風可以漸息。
一、申嚴打降之禁。
一、稽察防汛之兵。
使居住營房、以聯聲勢。
一、查禁窩娼賭博。
以清盜源。
得旨、凡外省督撫。
以至藩臬司道。
數年以來。
誰不摺奏。
誰不各出己見。
要之于到任時。
皆有一番經濟。
而日久則懈焉。
汝切不可出此。
汝摺中所奏。
朕亦不敢全信。
要之日久行與朕看。
○又奏報得雪日期。
得旨、來歲豐稔。
今歲如何預定得。
隻可盡人事以俟天眷。
不可恃歲功而忽治理。
○廣西按察使黃士傑奏言、南甯、太平、慶遠、思恩、鎮安、等府。
所屬土司共四十五員。
向因土官例不給俸。
又無養廉。
所以各司舊有田例之名。
即系按田取租。
其租銀較民田加重。
又有租外各項科派。
土民剝削難堪。
以緻往往滋事請将廣西各土司。
俱照流官之例。
給與養廉。
将其所收田例。
對半折減。
并禁革雜派名色。
得旨、此事頗有關系。
不可冒昧舉行。
汝寄與督臣。
傳朕旨、聽其酌議。
○是年、旌表孝子、直隸等省萬物育等二十人。
孝義、河南馬國正等三人。
孝婦、浙江孟氏一口。
守節合例、八旗滿洲法僧妻納喇氏等二百八十五口。
蒙古敦住克妻龔氏等七十九口。
漢軍蔺佳遇繼妻周氏等二百八口。
直隸等省吳曰仁妻駱氏等九百九十九口。
夫亡殉節、直隸等省張崇鼎妻孫氏等五口。
未婚守志、鑲黃旗漢軍鄧其璋聘妻吳氏等五口。
江蘇等省徐曾詢聘妻朱氏等二十口。
義民、河南王攜等三名。
百歲壽民、婦、安徽等省李元甫等六十三名口。
各給銀建坊如例。
○一産三男胡在梁等、一十三家。
卷之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