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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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年。
丁巳。
春正月庚寅朔。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堂子行禮。
○詣壽康宮、問皇太後安。
遵懿旨。
停止諸王大臣行慶賀禮。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壬辰。
是日起。
上以孟春享太廟。
齋戒三日。
○癸巳。
給浙江佐雜官養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向來江浙等省。
佐雜微員。
未曾議給養廉。
朕因江南地方。
事務頗繁。
差遣絡繹。
已于上年特頒谕旨。
賞給養廉。
以資其食用。
今思浙省事務差遣。
亦屬繁多。
微員等俸少力薄。
所當一體加恩者。
着大學士嵇曾筠、将應給各官。
查照江南之例。
從乾隆二年為始。
賞給養廉之項。
俾伊等不至匮乏。
其銀數若幹。
并應動何項銀兩。
亦着大學士嵇曾筠、定議奏聞。
○減山西太谷等十州縣屯糧科則。
谕曰。
各省屯糧科則。
輕重不一。
朕聞山西所屬、太谷、祁縣、徐溝、清源、交城、朔州、馬邑、左雲、右玉、偏關、等。
十州縣之屯糧。
有較之民田過重者。
有同一屯地。
而徵糧之本折。
多寡不同者。
有同一科則。
而額糧之重輕。
相去懸殊者。
念此屯民。
皆吾赤子。
若地瘠糧重。
未免輸納維艱。
着該撫石麟、轉饬各州縣有司。
秉公确查。
各就原額糧則之重者。
酌量裁減。
具題請旨。
俾輕重各得其宜。
輸糧不緻竭蹷。
以示朕愛養屯民之至意。
○甲午。
減台灣番饷及澎湖、淡水、兩廳丁銀。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台灣丁銀。
重于内地。
朕已加恩仿照内地之例。
酌中減則。
每丁徵銀二錢。
以纾民力。
今聞台地番黎。
大小計九十六社。
有每年輸納之項。
名曰番饷。
按丁徵收。
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
朕思民番皆吾赤子。
原無歧視。
所輸番饷。
即百姓之丁銀也。
着照民丁之例。
每丁徵銀二錢。
其餘悉行裁減。
該督撫可轉饬地方官。
出示曉谕。
實力奉行。
務令番民均沾實惠。
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
每丁徵銀四錢有零。
從前未曾裁減。
亦着照台灣四縣之例行。
○又谕、雍正十二年以前。
各省未完錢糧。
已于恩诏内、悉行豁免。
查各省截留漕船。
有應追之銀米。
不在恩诏豁免之
丁巳。
春正月庚寅朔。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堂子行禮。
○詣壽康宮、問皇太後安。
遵懿旨。
停止諸王大臣行慶賀禮。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壬辰。
是日起。
上以孟春享太廟。
齋戒三日。
○癸巳。
給浙江佐雜官養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向來江浙等省。
佐雜微員。
未曾議給養廉。
朕因江南地方。
事務頗繁。
差遣絡繹。
已于上年特頒谕旨。
賞給養廉。
以資其食用。
今思浙省事務差遣。
亦屬繁多。
微員等俸少力薄。
所當一體加恩者。
着大學士嵇曾筠、将應給各官。
查照江南之例。
從乾隆二年為始。
賞給養廉之項。
俾伊等不至匮乏。
其銀數若幹。
并應動何項銀兩。
亦着大學士嵇曾筠、定議奏聞。
○減山西太谷等十州縣屯糧科則。
谕曰。
各省屯糧科則。
輕重不一。
朕聞山西所屬、太谷、祁縣、徐溝、清源、交城、朔州、馬邑、左雲、右玉、偏關、等。
十州縣之屯糧。
有較之民田過重者。
有同一屯地。
而徵糧之本折。
多寡不同者。
有同一科則。
而額糧之重輕。
相去懸殊者。
念此屯民。
皆吾赤子。
若地瘠糧重。
未免輸納維艱。
着該撫石麟、轉饬各州縣有司。
秉公确查。
各就原額糧則之重者。
酌量裁減。
具題請旨。
俾輕重各得其宜。
輸糧不緻竭蹷。
以示朕愛養屯民之至意。
○甲午。
減台灣番饷及澎湖、淡水、兩廳丁銀。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向來台灣丁銀。
重于内地。
朕已加恩仿照内地之例。
酌中減則。
每丁徵銀二錢。
以纾民力。
今聞台地番黎。
大小計九十六社。
有每年輸納之項。
名曰番饷。
按丁徵收。
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
朕思民番皆吾赤子。
原無歧視。
所輸番饷。
即百姓之丁銀也。
着照民丁之例。
每丁徵銀二錢。
其餘悉行裁減。
該督撫可轉饬地方官。
出示曉谕。
實力奉行。
務令番民均沾實惠。
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
每丁徵銀四錢有零。
從前未曾裁減。
亦着照台灣四縣之例行。
○又谕、雍正十二年以前。
各省未完錢糧。
已于恩诏内、悉行豁免。
查各省截留漕船。
有應追之銀米。
不在恩诏豁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