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八月。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加在京文員俸。
谕、後食為事君之心。
而重祿乃勸臣之道。
從前在京文員、俸入未足供其日用。
時廑皇考聖懷。
是以雍正三年、特旨增添漢官俸米。
而各部堂官、又加恩給與雙俸。
其餘大小各員、原欲次第加恩、俾得均沾渥澤。
今朕仰體皇考嘉惠臣工至意。
仿佛雙俸之例、将在京大小文員俸銀、加一倍賞給。
令其用度從容。
益得專心于官守。
所給恩俸、着自乾隆二年春季為始。
再從前賞給各部堂官雙俸時、欽奉皇考谕旨、遇有罰俸事件、止罰正俸。
其恩俸仍行支給。
今各員所加之俸、亦照此例行。
○總理事務王大臣遵旨議覆、添給旗員空糧。
查八旗滿洲都統、每員随甲八名。
護軍前鋒統領、蒙古漢軍都統、随甲六名。
無庸議給外。
其滿洲副都統、随甲僅三名。
蒙古漢軍副都統、随甲僅二名。
今拟各添一名。
護軍前鋒骁騎參領、随甲一名。
今拟各添一名。
副護軍副骁騎參領、前鋒侍衛、随甲一保。
今拟各添半名。
上三旗包衣參領等、一體給與。
以上所給随甲、每名給錢糧三兩。
米折一兩。
于正項内按月關支。
至八旗佐領、并上三旗包衣佐領、原各有随甲一名。
康熙四十三年裁去。
今奉旨于本佐領下額甲數内、各給一副。
應遵旨賞給。
俟缺出扣除。
其支給随甲事宜、臣等酌議數條開後。
一、文官如尚書侍郎等、兼管都統副都統者。
辦理一旗事務。
除旗下養廉不支外、其随甲應準兼支。
郎中等兼參佐領者、應準兼支随甲。
一、都統、副都統、及參領、有兼佐領者。
已支領任内随甲。
其佐領随甲、不準兼支。
一、各旗賞都統副都統等職銜、現有差使者。
從前定例、準照漢軍都統等官支給、應仍舊例。
其賞空銜不辦事者、不準。
一、額外都統、副都統、參領、副參領等、現在辦事者。
準照額設官支給。
不辦事者、不準。
一、世職官員、如男爵以上、已有随甲。
若兼都統、副都統、參佐領等官者。
準支領一處。
不得重支。
一、文官三品、原有随甲者。
照舊支給。
一、都統等官出差在外、已有養廉者。
不準兼支。
無養廉者、仍行支給。
從之。
○戊寅。
廣陝甘武舉解額。
谕曰、陝甘之人、長于武事。
其人材之壯健、弓馬之娴熟、較他省為優。
向來武闱鄉試中額、每省各四十名。
應試之人、每以限于額數、不能多取。
其如何量行廣額取中之處。
着該部議奏。
尋議、嗣後陝甘二省、每省于原額外酌加十名。
各取中五十名。
從之。
○戶部議準、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黔省用兵後、田地多荒。
此後米糧、正需接濟。
本省倉儲、亦宜充裕。
請将本年湖北湖南應運漕糧、二十六萬六千餘石。
全數截留。
以為撥運抵補之用。
從之。
○兵部議覆、山東登州鎮總兵馬世龍奏、請将鎮标新兵、一千名内、分撥六百名、添補标外十營。
其餘四百名、陸續裁汰。
是該鎮酌留情節、與高斌酌留河标新兵之例相符。
應如所請。
至所添千把外委、令該鎮照裁汰四百名新兵之數、俟各兵陸續開除頂補完日、酌量裁補。
所裁兵丁之馬匹、趁其口壯之時、先行變價交庫。
從之。
○已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本年四月間、河南永城縣潘家道口地方、黃河水發。
堤岸潰決。
民間田禾廬舍、被水淹浸。
朕心轸念。
切谕巡撫、布政使、加意赈恤、務令貧民得所。
并會同江南總督、總河、悉心妥議。
俾疏通下流、以永除永城之水患。
其永邑被水應免之錢糧。
着巡撫、布政使、确查具奏。
今據徐士林摺奏、永城縣被淹田地、共一千一百一十三頃六十六畝。
春麥秋禾、俱未耕獲、朕思一歲之中、春麥既未收成。
秋禾又未補種。
小民生計艱難。
國賦何從輸納。
目今正值開徵之時、着将應徵之地丁漕糧、悉行蠲免。
該撫等即出示通行曉谕。
并督率有司、實力奉行。
毋使奸胥土棍、借端舞弊。
○又谕、原任侍郎胡煦、年逾八旬。
服官年久。
着賞給原銜回籍。
其繼子胡孟基、複還舉人。
幼子胡季堂、賞給蔭生、入監讀書。
以示朕眷念舊臣之至意。
○赈河南南陽、新野等五縣、水災饑民。
并停徵本年分額賦有差。
○庚辰。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裕親王廣祿行禮。
○禮部議準、山東學政李光墺奏、四氏子孫、不應專以毛詩取中。
亦令兼習他經。
仍編耳字号、一例取中。
從之。
○以鑲黃旗頭等侍衛
丙辰。
八月。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加在京文員俸。
谕、後食為事君之心。
而重祿乃勸臣之道。
從前在京文員、俸入未足供其日用。
時廑皇考聖懷。
是以雍正三年、特旨增添漢官俸米。
而各部堂官、又加恩給與雙俸。
其餘大小各員、原欲次第加恩、俾得均沾渥澤。
今朕仰體皇考嘉惠臣工至意。
仿佛雙俸之例、将在京大小文員俸銀、加一倍賞給。
令其用度從容。
益得專心于官守。
所給恩俸、着自乾隆二年春季為始。
再從前賞給各部堂官雙俸時、欽奉皇考谕旨、遇有罰俸事件、止罰正俸。
其恩俸仍行支給。
今各員所加之俸、亦照此例行。
○總理事務王大臣遵旨議覆、添給旗員空糧。
查八旗滿洲都統、每員随甲八名。
護軍前鋒統領、蒙古漢軍都統、随甲六名。
無庸議給外。
其滿洲副都統、随甲僅三名。
蒙古漢軍副都統、随甲僅二名。
今拟各添一名。
護軍前鋒骁騎參領、随甲一名。
今拟各添一名。
副護軍副骁騎參領、前鋒侍衛、随甲一保。
今拟各添半名。
上三旗包衣參領等、一體給與。
以上所給随甲、每名給錢糧三兩。
米折一兩。
于正項内按月關支。
至八旗佐領、并上三旗包衣佐領、原各有随甲一名。
康熙四十三年裁去。
今奉旨于本佐領下額甲數内、各給一副。
應遵旨賞給。
俟缺出扣除。
其支給随甲事宜、臣等酌議數條開後。
一、文官如尚書侍郎等、兼管都統副都統者。
辦理一旗事務。
除旗下養廉不支外、其随甲應準兼支。
郎中等兼參佐領者、應準兼支随甲。
一、都統、副都統、及參領、有兼佐領者。
已支領任内随甲。
其佐領随甲、不準兼支。
一、各旗賞都統副都統等職銜、現有差使者。
從前定例、準照漢軍都統等官支給、應仍舊例。
其賞空銜不辦事者、不準。
一、額外都統、副都統、參領、副參領等、現在辦事者。
準照額設官支給。
不辦事者、不準。
一、世職官員、如男爵以上、已有随甲。
若兼都統、副都統、參佐領等官者。
準支領一處。
不得重支。
一、文官三品、原有随甲者。
照舊支給。
一、都統等官出差在外、已有養廉者。
不準兼支。
無養廉者、仍行支給。
從之。
○戊寅。
廣陝甘武舉解額。
谕曰、陝甘之人、長于武事。
其人材之壯健、弓馬之娴熟、較他省為優。
向來武闱鄉試中額、每省各四十名。
應試之人、每以限于額數、不能多取。
其如何量行廣額取中之處。
着該部議奏。
尋議、嗣後陝甘二省、每省于原額外酌加十名。
各取中五十名。
從之。
○戶部議準、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黔省用兵後、田地多荒。
此後米糧、正需接濟。
本省倉儲、亦宜充裕。
請将本年湖北湖南應運漕糧、二十六萬六千餘石。
全數截留。
以為撥運抵補之用。
從之。
○兵部議覆、山東登州鎮總兵馬世龍奏、請将鎮标新兵、一千名内、分撥六百名、添補标外十營。
其餘四百名、陸續裁汰。
是該鎮酌留情節、與高斌酌留河标新兵之例相符。
應如所請。
至所添千把外委、令該鎮照裁汰四百名新兵之數、俟各兵陸續開除頂補完日、酌量裁補。
所裁兵丁之馬匹、趁其口壯之時、先行變價交庫。
從之。
○已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本年四月間、河南永城縣潘家道口地方、黃河水發。
堤岸潰決。
民間田禾廬舍、被水淹浸。
朕心轸念。
切谕巡撫、布政使、加意赈恤、務令貧民得所。
并會同江南總督、總河、悉心妥議。
俾疏通下流、以永除永城之水患。
其永邑被水應免之錢糧。
着巡撫、布政使、确查具奏。
今據徐士林摺奏、永城縣被淹田地、共一千一百一十三頃六十六畝。
春麥秋禾、俱未耕獲、朕思一歲之中、春麥既未收成。
秋禾又未補種。
小民生計艱難。
國賦何從輸納。
目今正值開徵之時、着将應徵之地丁漕糧、悉行蠲免。
該撫等即出示通行曉谕。
并督率有司、實力奉行。
毋使奸胥土棍、借端舞弊。
○又谕、原任侍郎胡煦、年逾八旬。
服官年久。
着賞給原銜回籍。
其繼子胡孟基、複還舉人。
幼子胡季堂、賞給蔭生、入監讀書。
以示朕眷念舊臣之至意。
○赈河南南陽、新野等五縣、水災饑民。
并停徵本年分額賦有差。
○庚辰。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裕親王廣祿行禮。
○禮部議準、山東學政李光墺奏、四氏子孫、不應專以毛詩取中。
亦令兼習他經。
仍編耳字号、一例取中。
從之。
○以鑲黃旗頭等侍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