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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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七月。
戊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理事務王大臣遵旨議奏、封爵之制。
自成周以來。
公、侯、伯、子、男、列爵惟五。
秦漢時、爵二十級。
并非世職。
其世襲者、惟有侯爵。
分縣侯、鄉侯、亭侯、三等。
唐宋并依周制。
爵分五等。
本朝定制、公侯伯之下。
未立子男子爵。
别立五等世職。
但未定漢文之稱。
今敬拟精奇尼哈番、漢文稱子。
阿思哈尼哈番、漢文稱男。
阿達哈哈番、漢文稱輕車都尉。
仍各分一等、二等、三等。
拜他喇布勒哈番、漢文稱騎都尉。
拖沙喇哈番、漢文稱雲騎尉。
從之。
○工部議準、原任四川巡撫楊馝疏奏、布政使署。
逼居市心。
周圍民房。
多茅屋竹籬。
近庫火警可慮。
請将梓潼街嶽鐘琪入官房屋。
改為布政使署。
從之。
○奉天府府尹宋筠疏報、雍正十二年、承德等十二州縣開墾地畝、一萬八千八百畝有奇。
○己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前部議給發僧道度牒一事。
每歲給發數目、作何題奏、未經議及。
恐有司視為具文。
無從稽考。
着各省将給過實數、及事故開除者。
每年詳晰造冊報部。
該部于歲底彙題。
今年初次奉行、其題奏之處、着于乾隆二年為始。
至喇嘛給發度牒、亦照此例行。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家選兵二千名、調遣軍營已五六年。
今俱徹回歸化城。
應遵原降谕旨、歸入旗分。
除本人于調遣時、每名賞銀一百兩、又賞給其家主身價一百兩。
無庸議外。
其父母妻子、應交該旗查明。
每名賞給家主身價銀十兩。
俟歸化城築竣時移駐。
暫令各佐領兼轄。
另行注冊。
按月減半給與糧米、以資養贍。
起程後、仍照原議辦理。
再雍正十三年、額驸策淩前往科布多時、因各營兵多官少、曾奏請于家選兵内揀選五十名、委署本營骁騎校。
并非實額。
亦應照家選兵一體賞給糧米。
其由軍前賞給虛銜、仍準兼充。
從之。
○刑部奏、甯古塔黑龍江等處、發遣當差人犯、可否援奉恩诏一摺。
得旨、爾部将甯古塔黑龍江等處、發遣當差人犯。
可否援奉恩诏、分别情罪輕重、令其回京之處請旨。
朕思此等人犯、皆系從前獲罪。
發遣日久、在京未必、仍有産業。
若令回京、恐伊等别無生計。
反滋事端。
爾部詳查各犯情罪。
如所犯尚輕、可以回京者。
仍行文各将軍詢明該犯、有情願回京者、令其回京。
其不願者、該将軍另行報部。
○調辦理歸化城事務兵部尚書通智、回京。
命副都統瞻岱、前往歸化城。
與丹津商辦墾地建城事務。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南陽縣民周正海妻、季氏。
陝西淳化縣民張漢興妻、陳氏。
○庚戌。
宗人府進呈玉牒。
上于中和殿恭覽。
○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亥。
追谥明建文皇帝、為恭闵惠皇帝。
○戶部議覆、江蘇布政使張渠奏、江浙二省海關、額辦銅一百萬斤。
定限每年六月起解、十二月到部。
如逾限不解、承辦之員、照例革職留任。
該管上司、降二級留任。
展限四個月、戴罪承辦。
如限内完至三分之二者、免其革任治罪。
再寬限四個月、照數辦足解部。
如限滿未完、即将承辦之員革任、交刑部從重治罪。
另委賢員接辦。
查有虧空、着落家産追賠。
該管上司、降二級調用。
再令分賠完結。
如參後六個月内、将銅觔交完者。
準予開複。
如此略為酌更、則于定例之外、再得展限四個月、自可從容辦理。
若二參限滿、完不及三分之二者、仍照舊例議處。
至江浙二省海關所辦銅觔、既數倍于前。
承辦之員、能依限全完者、該撫核明報部。
臣部咨吏部量加議叙。
又各省解部銅觔、每百斤例給水腳銀三兩。
前因各省銅觔、歸并江浙二省分辦時、據原任蘇撫吳存禮、節省銀八錢。
嗣于雍正三年、仍歸各省分辦、各省已照舊全支。
惟江蘇浙江、尚扣節省。
承辦之員、實多賠累。
今歸并海關、銅且數倍、運費益多。
一員之力、豈能賠墊。
應令海關所辦銅觔、起解之日、即将所需水腳銀兩、除解部飯銀外、其餘俱照數全支。
完解之後、據實報銷。
倘有侵隐情弊、指名查參。
從之。
○壬子。
鑲黃旗漢軍都統納穆圖奏、遵旨查崇祀昭忠祠官員子孫。
今查得盡難之原任骁騎校李有功曾孫、馬兵李榮。
人甚平常。
伊孫馬兵李如勳。
曾孫李朝林、李朝鳳。
現在西安駐防。
李朝鼐、現随伊族叔京口參領李琮任。
應行文各該将軍、揀選送旗、帶領引見。
得旨、此次所查、特為忠義之臣子孫内、現在并無居官之人。
其材具尚可錄用者、查出俟朕酌量錄用。
并非不論其材具、概行錄用。
今若将外省居住人等、調取來京。
其不可用者、再令回原處。
往返徒費盤纏。
外省居住人等、不必調取來京。
八旗大臣、仍遵照原降谕旨辦理。
○以戶部侍郎楊汝谷、署兵部侍郎。
○赈江南宿州蕭砀等州縣衛、水災饑民。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已旌壽民恩诏加賞之例。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聞各直省老民老婦、從前已經旌賞者、遇有恩诏、不得再行給賞。
即如豫省新鄉縣老婦劉氏、今年一百十五歲矣。
因雍正十二年間、年登一百十三歲時、曾經題準建坊賞賜。
此番恩诏、不得入冊。
朕思劉氏跻
丙辰。
七月。
戊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理事務王大臣遵旨議奏、封爵之制。
自成周以來。
公、侯、伯、子、男、列爵惟五。
秦漢時、爵二十級。
并非世職。
其世襲者、惟有侯爵。
分縣侯、鄉侯、亭侯、三等。
唐宋并依周制。
爵分五等。
本朝定制、公侯伯之下。
未立子男子爵。
别立五等世職。
但未定漢文之稱。
今敬拟精奇尼哈番、漢文稱子。
阿思哈尼哈番、漢文稱男。
阿達哈哈番、漢文稱輕車都尉。
仍各分一等、二等、三等。
拜他喇布勒哈番、漢文稱騎都尉。
拖沙喇哈番、漢文稱雲騎尉。
從之。
○工部議準、原任四川巡撫楊馝疏奏、布政使署。
逼居市心。
周圍民房。
多茅屋竹籬。
近庫火警可慮。
請将梓潼街嶽鐘琪入官房屋。
改為布政使署。
從之。
○奉天府府尹宋筠疏報、雍正十二年、承德等十二州縣開墾地畝、一萬八千八百畝有奇。
○己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前部議給發僧道度牒一事。
每歲給發數目、作何題奏、未經議及。
恐有司視為具文。
無從稽考。
着各省将給過實數、及事故開除者。
每年詳晰造冊報部。
該部于歲底彙題。
今年初次奉行、其題奏之處、着于乾隆二年為始。
至喇嘛給發度牒、亦照此例行。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家選兵二千名、調遣軍營已五六年。
今俱徹回歸化城。
應遵原降谕旨、歸入旗分。
除本人于調遣時、每名賞銀一百兩、又賞給其家主身價一百兩。
無庸議外。
其父母妻子、應交該旗查明。
每名賞給家主身價銀十兩。
俟歸化城築竣時移駐。
暫令各佐領兼轄。
另行注冊。
按月減半給與糧米、以資養贍。
起程後、仍照原議辦理。
再雍正十三年、額驸策淩前往科布多時、因各營兵多官少、曾奏請于家選兵内揀選五十名、委署本營骁騎校。
并非實額。
亦應照家選兵一體賞給糧米。
其由軍前賞給虛銜、仍準兼充。
從之。
○刑部奏、甯古塔黑龍江等處、發遣當差人犯、可否援奉恩诏一摺。
得旨、爾部将甯古塔黑龍江等處、發遣當差人犯。
可否援奉恩诏、分别情罪輕重、令其回京之處請旨。
朕思此等人犯、皆系從前獲罪。
發遣日久、在京未必、仍有産業。
若令回京、恐伊等别無生計。
反滋事端。
爾部詳查各犯情罪。
如所犯尚輕、可以回京者。
仍行文各将軍詢明該犯、有情願回京者、令其回京。
其不願者、該将軍另行報部。
○調辦理歸化城事務兵部尚書通智、回京。
命副都統瞻岱、前往歸化城。
與丹津商辦墾地建城事務。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南陽縣民周正海妻、季氏。
陝西淳化縣民張漢興妻、陳氏。
○庚戌。
宗人府進呈玉牒。
上于中和殿恭覽。
○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亥。
追谥明建文皇帝、為恭闵惠皇帝。
○戶部議覆、江蘇布政使張渠奏、江浙二省海關、額辦銅一百萬斤。
定限每年六月起解、十二月到部。
如逾限不解、承辦之員、照例革職留任。
該管上司、降二級留任。
展限四個月、戴罪承辦。
如限内完至三分之二者、免其革任治罪。
再寬限四個月、照數辦足解部。
如限滿未完、即将承辦之員革任、交刑部從重治罪。
另委賢員接辦。
查有虧空、着落家産追賠。
該管上司、降二級調用。
再令分賠完結。
如參後六個月内、将銅觔交完者。
準予開複。
如此略為酌更、則于定例之外、再得展限四個月、自可從容辦理。
若二參限滿、完不及三分之二者、仍照舊例議處。
至江浙二省海關所辦銅觔、既數倍于前。
承辦之員、能依限全完者、該撫核明報部。
臣部咨吏部量加議叙。
又各省解部銅觔、每百斤例給水腳銀三兩。
前因各省銅觔、歸并江浙二省分辦時、據原任蘇撫吳存禮、節省銀八錢。
嗣于雍正三年、仍歸各省分辦、各省已照舊全支。
惟江蘇浙江、尚扣節省。
承辦之員、實多賠累。
今歸并海關、銅且數倍、運費益多。
一員之力、豈能賠墊。
應令海關所辦銅觔、起解之日、即将所需水腳銀兩、除解部飯銀外、其餘俱照數全支。
完解之後、據實報銷。
倘有侵隐情弊、指名查參。
從之。
○壬子。
鑲黃旗漢軍都統納穆圖奏、遵旨查崇祀昭忠祠官員子孫。
今查得盡難之原任骁騎校李有功曾孫、馬兵李榮。
人甚平常。
伊孫馬兵李如勳。
曾孫李朝林、李朝鳳。
現在西安駐防。
李朝鼐、現随伊族叔京口參領李琮任。
應行文各該将軍、揀選送旗、帶領引見。
得旨、此次所查、特為忠義之臣子孫内、現在并無居官之人。
其材具尚可錄用者、查出俟朕酌量錄用。
并非不論其材具、概行錄用。
今若将外省居住人等、調取來京。
其不可用者、再令回原處。
往返徒費盤纏。
外省居住人等、不必調取來京。
八旗大臣、仍遵照原降谕旨辦理。
○以戶部侍郎楊汝谷、署兵部侍郎。
○赈江南宿州蕭砀等州縣衛、水災饑民。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已旌壽民恩诏加賞之例。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聞各直省老民老婦、從前已經旌賞者、遇有恩诏、不得再行給賞。
即如豫省新鄉縣老婦劉氏、今年一百十五歲矣。
因雍正十二年間、年登一百十三歲時、曾經題準建坊賞賜。
此番恩诏、不得入冊。
朕思劉氏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