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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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六月。
己卯。
命纂三禮義疏。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昔我皇祖聖祖仁皇帝。
闡明經學。
嘉惠萬世。
以大全諸書。
駁雜不純。
特命大臣等。
纂集易、書、詩、春秋、四經傳說。
親加折衷。
存其精粹。
去其枝蔓。
頒行學校。
昭示來茲。
而禮記一書。
尚未修纂。
又儀禮、周禮、二經。
學者以無關科舉。
多未寓目。
朕思五經乃政教之原。
而禮經更切于人倫日用。
傳所謂經緯萬端。
規矩無所不貫者也。
昔朱子請修三禮。
當時未見施行。
數百年間。
學者深以為憾。
應取漢唐宋元以來注疏诠解。
精研詳訂。
發其義蘊。
編輯成書。
俾與易書詩春秋四經。
并垂永久。
其開館纂修事宜。
大學士會同該部、定議具奏。
○命選頒四書文。
谕、國家以經義取士。
将使士子沉潛于四子五經之書。
含英咀華。
發摅文采。
因以觇學力之淺深。
與器識之淳薄。
而風會所趨。
即有關于氣運。
誠以人心士習之端倪。
呈露者甚微、而徵應者甚钜也。
顧時文之風尚。
屢變不一。
苟非明示以準的。
使海内士子。
于從違去取之介。
曉然知所别擇。
專意揣摩。
則大比之期。
主司何以操繩尺以度群才。
士子豈能合矩矱以應搜羅乎。
有明制舉之業。
體備各種。
如王、唐、歸、胡、金、陳、章、黃、諸大家。
卓然可傳。
本朝文運昌明。
英才輩出。
劉子壯、熊伯龍、以後。
作者接踵。
莫不根柢經史。
各抒杼軸。
此皆足為後學之津梁。
制藝之科律者。
自坊選之禁。
垂諸功令。
而大家名作。
不得通行。
士子無由睹斯文之炳蔚。
率多因陋就簡。
剽竊陳言。
襲取腐語。
間或以此幸獲科名。
又展轉流布。
私相仿效。
馴至先正名家之風味。
邈乎難尋。
所系非淺鮮也。
今朕欲裒集有明及本朝諸大家時藝。
精選數百篇。
彙為一集。
頒布天下。
以為舉業指南。
學士方苞、工于時文。
着司選文之事。
務将入選文、逐一批抉其精微奧窔之處。
俾學者了然心目間。
用以拳服摩拟。
再會試鄉試墨卷。
若必俟禮部刊發。
勢必曠日持久。
士子一時不得觀覽。
嗣後應弛坊間刻文之禁。
倘果有學問淹博。
手眼明快者。
不拘鄉會墨卷房行試牍。
準其照前選刻。
但不得徇情濫觞。
及狂言橫議。
緻釀惡俗。
朕實嘉惠士子。
望各精勤厥業。
以底大成。
尚悉敬體朕意。
共相黾勉。
○命外省衙門嚴察吏役。
谕、朕惟州縣為親民之吏。
自宜廉平不擾。
懋着循聲。
乃獄訟催科之際。
官民情意。
易緻暌隔。
百姓潛受苦累、而無由自訴者。
則以書役之為害甚劇。
州縣官不知所以振刷而剔除之也。
朕訪聞直省州縣衙門。
經承之外。
必有貼寫。
正役之外。
每多白役。
聚此數十輩無賴之徒。
假托公務。
橫肆貪饕。
其為小民擾累。
何可勝言。
故有訟獄尚未審結。
而耗财于若輩之手。
兩造已經坐困者矣。
額糧尚未收納。
而浮費于催徵。
中飽于蠹胥。
已什去二三矣。
其餘勾緝命盜。
因緣舞弊。
遇事風生。
株連無辜。
賄縱要犯。
大率貼寫白役之為害居多。
各直省督撫。
務宜嚴饬各該州縣。
将所有吏役。
按籍鈎考。
其有私行充冒者。
悉行裁革。
設正額書役。
實不敷用。
不妨于貼寫幫役中。
擇其淳謹者。
酌量存留。
亦必嚴加約束。
毋得非時差擾。
至于經承正役。
務須時刻稽查。
倘有壞法擾民之事。
立即按律重懲。
庶使若輩知所顧忌。
不得肆其伎倆。
倘或明知故縱。
姑息養奸。
又或喜其巧于趨承。
受其蒙蔽。
此則不愛百姓而愛吏役。
即屬戕害吾民之甚者也。
為民父母。
其忍出此乎。
且胥吏之為害。
不止州縣衙門已也。
凡徵解錢糧。
上司書吏、辄向州縣書吏索取費用。
因而縣吏假借司費紙張名色。
派索花戶。
又如徵解漕糧時。
糧道衙門書吏。
需索縣吏規禮。
因而縣吏遂勾通本縣家人。
盤踞倉廒。
于正額外。
多收耗米。
稍不遂意。
百般留難。
遠鄉小民。
以得收為幸。
守候為艱。
不得不飽其貪壑。
又聞司院衙門。
凡州縣申詳事件。
每先發各房書吏拟批送簽。
書吏從此作奸射利。
遲速行駁之間。
得以上下其手。
蓋衙蠹之為擾。
自上及下。
正不自州縣始也。
是在為督撫者、整肅紀綱。
立阖省之表率。
而監司守令。
各奉厥職。
互相糾正。
則弊絕風清。
民安衽席。
朕惠養元元之恩意。
得以周浃闾閻矣。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南靖縣民張訪妻鄭氏。
○庚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廣東有屯糧羨餘一項。
原系衛所官弁徵收。
每正糧一石。
收谷三四石不等。
除正米撥支兵糧外。
餘谷悉系衛所官弁侵蝕入巳。
嗣經督撫查出。
題報歸公。
留備赈粜之用。
但屯田糧額。
本重于民田。
今以一石之糧。
徵收至三四石。
屯民其何以堪。
又聞各省軍田糧額。
較之民地亦重。
從前軍田畝數原多。
嗣後漸次清厘。
田主亦屢經更易。
而糧石仍輸舊額。
自屬苦累。
大學士等、可寄信各督撫。
詳加确查。
将如何定額徵收。
并革除額外加徵之處。
密議請旨。
○經略苗疆貴州總督張廣泗、奏請湖廣督撫撥米四萬石。
或于湖南近黔各府州縣、存倉谷内碾運。
或于湖北襄漕米内、分晰運黔。
并粵西巡撫于各府州縣、存倉谷内碾米三萬石。
至古州凱裡等處。
以備兵需。
下部議行。
○辛巳。
吏部議前任河東總督王士俊、審拟已革武生王作孚、及周心傳、鬧堂一案。
承審各官。
隐匿真情。
羅織無辜。
請将王士俊革職。
得旨。
王士俊、着革職。
仍留署四川巡撫之任。
○戶部議準、奉天将軍那蘇圖奏請、将軍衙門辦事官員。
照盛京五部司員例。
管檔主事一員。
每月給公費銀三兩。
筆帖式十一員。
每員月給公費銀一兩。
協領四員。
照郎中例。
每員月給公費銀三兩。
佐領等官十員。
防禦四員。
照員外郎主事例。
每員月給公費銀二兩二錢。
骁騎校五員。
照司務廳例。
每員月給銀一兩五錢。
在盛京戶部庫支領。
丙辰。
六月。
己卯。
命纂三禮義疏。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昔我皇祖聖祖仁皇帝。
闡明經學。
嘉惠萬世。
以大全諸書。
駁雜不純。
特命大臣等。
纂集易、書、詩、春秋、四經傳說。
親加折衷。
存其精粹。
去其枝蔓。
頒行學校。
昭示來茲。
而禮記一書。
尚未修纂。
又儀禮、周禮、二經。
學者以無關科舉。
多未寓目。
朕思五經乃政教之原。
而禮經更切于人倫日用。
傳所謂經緯萬端。
規矩無所不貫者也。
昔朱子請修三禮。
當時未見施行。
數百年間。
學者深以為憾。
應取漢唐宋元以來注疏诠解。
精研詳訂。
發其義蘊。
編輯成書。
俾與易書詩春秋四經。
并垂永久。
其開館纂修事宜。
大學士會同該部、定議具奏。
○命選頒四書文。
谕、國家以經義取士。
将使士子沉潛于四子五經之書。
含英咀華。
發摅文采。
因以觇學力之淺深。
與器識之淳薄。
而風會所趨。
即有關于氣運。
誠以人心士習之端倪。
呈露者甚微、而徵應者甚钜也。
顧時文之風尚。
屢變不一。
苟非明示以準的。
使海内士子。
于從違去取之介。
曉然知所别擇。
專意揣摩。
則大比之期。
主司何以操繩尺以度群才。
士子豈能合矩矱以應搜羅乎。
有明制舉之業。
體備各種。
如王、唐、歸、胡、金、陳、章、黃、諸大家。
卓然可傳。
本朝文運昌明。
英才輩出。
劉子壯、熊伯龍、以後。
作者接踵。
莫不根柢經史。
各抒杼軸。
此皆足為後學之津梁。
制藝之科律者。
自坊選之禁。
垂諸功令。
而大家名作。
不得通行。
士子無由睹斯文之炳蔚。
率多因陋就簡。
剽竊陳言。
襲取腐語。
間或以此幸獲科名。
又展轉流布。
私相仿效。
馴至先正名家之風味。
邈乎難尋。
所系非淺鮮也。
今朕欲裒集有明及本朝諸大家時藝。
精選數百篇。
彙為一集。
頒布天下。
以為舉業指南。
學士方苞、工于時文。
着司選文之事。
務将入選文、逐一批抉其精微奧窔之處。
俾學者了然心目間。
用以拳服摩拟。
再會試鄉試墨卷。
若必俟禮部刊發。
勢必曠日持久。
士子一時不得觀覽。
嗣後應弛坊間刻文之禁。
倘果有學問淹博。
手眼明快者。
不拘鄉會墨卷房行試牍。
準其照前選刻。
但不得徇情濫觞。
及狂言橫議。
緻釀惡俗。
朕實嘉惠士子。
望各精勤厥業。
以底大成。
尚悉敬體朕意。
共相黾勉。
○命外省衙門嚴察吏役。
谕、朕惟州縣為親民之吏。
自宜廉平不擾。
懋着循聲。
乃獄訟催科之際。
官民情意。
易緻暌隔。
百姓潛受苦累、而無由自訴者。
則以書役之為害甚劇。
州縣官不知所以振刷而剔除之也。
朕訪聞直省州縣衙門。
經承之外。
必有貼寫。
正役之外。
每多白役。
聚此數十輩無賴之徒。
假托公務。
橫肆貪饕。
其為小民擾累。
何可勝言。
故有訟獄尚未審結。
而耗财于若輩之手。
兩造已經坐困者矣。
額糧尚未收納。
而浮費于催徵。
中飽于蠹胥。
已什去二三矣。
其餘勾緝命盜。
因緣舞弊。
遇事風生。
株連無辜。
賄縱要犯。
大率貼寫白役之為害居多。
各直省督撫。
務宜嚴饬各該州縣。
将所有吏役。
按籍鈎考。
其有私行充冒者。
悉行裁革。
設正額書役。
實不敷用。
不妨于貼寫幫役中。
擇其淳謹者。
酌量存留。
亦必嚴加約束。
毋得非時差擾。
至于經承正役。
務須時刻稽查。
倘有壞法擾民之事。
立即按律重懲。
庶使若輩知所顧忌。
不得肆其伎倆。
倘或明知故縱。
姑息養奸。
又或喜其巧于趨承。
受其蒙蔽。
此則不愛百姓而愛吏役。
即屬戕害吾民之甚者也。
為民父母。
其忍出此乎。
且胥吏之為害。
不止州縣衙門已也。
凡徵解錢糧。
上司書吏、辄向州縣書吏索取費用。
因而縣吏假借司費紙張名色。
派索花戶。
又如徵解漕糧時。
糧道衙門書吏。
需索縣吏規禮。
因而縣吏遂勾通本縣家人。
盤踞倉廒。
于正額外。
多收耗米。
稍不遂意。
百般留難。
遠鄉小民。
以得收為幸。
守候為艱。
不得不飽其貪壑。
又聞司院衙門。
凡州縣申詳事件。
每先發各房書吏拟批送簽。
書吏從此作奸射利。
遲速行駁之間。
得以上下其手。
蓋衙蠹之為擾。
自上及下。
正不自州縣始也。
是在為督撫者、整肅紀綱。
立阖省之表率。
而監司守令。
各奉厥職。
互相糾正。
則弊絕風清。
民安衽席。
朕惠養元元之恩意。
得以周浃闾閻矣。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南靖縣民張訪妻鄭氏。
○庚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廣東有屯糧羨餘一項。
原系衛所官弁徵收。
每正糧一石。
收谷三四石不等。
除正米撥支兵糧外。
餘谷悉系衛所官弁侵蝕入巳。
嗣經督撫查出。
題報歸公。
留備赈粜之用。
但屯田糧額。
本重于民田。
今以一石之糧。
徵收至三四石。
屯民其何以堪。
又聞各省軍田糧額。
較之民地亦重。
從前軍田畝數原多。
嗣後漸次清厘。
田主亦屢經更易。
而糧石仍輸舊額。
自屬苦累。
大學士等、可寄信各督撫。
詳加确查。
将如何定額徵收。
并革除額外加徵之處。
密議請旨。
○經略苗疆貴州總督張廣泗、奏請湖廣督撫撥米四萬石。
或于湖南近黔各府州縣、存倉谷内碾運。
或于湖北襄漕米内、分晰運黔。
并粵西巡撫于各府州縣、存倉谷内碾米三萬石。
至古州凱裡等處。
以備兵需。
下部議行。
○辛巳。
吏部議前任河東總督王士俊、審拟已革武生王作孚、及周心傳、鬧堂一案。
承審各官。
隐匿真情。
羅織無辜。
請将王士俊革職。
得旨。
王士俊、着革職。
仍留署四川巡撫之任。
○戶部議準、奉天将軍那蘇圖奏請、将軍衙門辦事官員。
照盛京五部司員例。
管檔主事一員。
每月給公費銀三兩。
筆帖式十一員。
每員月給公費銀一兩。
協領四員。
照郎中例。
每員月給公費銀三兩。
佐領等官十員。
防禦四員。
照員外郎主事例。
每員月給公費銀二兩二錢。
骁騎校五員。
照司務廳例。
每員月給銀一兩五錢。
在盛京戶部庫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