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夏。
四月。
乙醜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命太學士鄂爾泰、邁柱、尚書三泰、徐本、甘汝來、左都禦史福敏、孫嘉淦、侍郎李绂、王士俊、勵宗萬、内閣學士吳家骐、姚三辰、王蘭生、為殿試讀卷官。
○丙寅。
上詣雍和官梓宮前供奠。
○策試天下貢士趙青藜等、三百四十四人。
于太和殿前。
制曰。
朕惟治法莫尚于唐虞。
堯舜相傳之心法。
惟在允執厥中。
當時緻治之盛。
至于黎民于變時雍。
野無遺賢。
萬邦鹹甯。
休哉何風之隆欤。
朕缵承祖宗丕基。
受世宗憲皇帝付托之重。
踐阼之初。
孜孜求治。
雖當重熙累洽之餘。
而措施無一日可懈。
風俗非旦夕可淳。
士習何以端。
民生何以厚。
不能無望于賢才之助。
茲際元年首科。
朕特臨軒策問。
冀爾多士。
啟予不逮。
夫用中敷治。
列聖相傳。
然中無定體。
随時而用。
因事而施。
宜用仁、則仁即中。
仁非寬也。
宜用義、則義即中。
義非嚴也。
或用仁而失于寬。
用義而失之嚴。
則非中矣。
何道而使之适協于中耶。
詩稱不競不絿。
書稱無偏無黨。
果何道之從耶。
政治行于上。
風俗成于下。
若桴鼓之相應。
表影之相從。
然夏尚忠、商尚質。
周尚文。
其後各有流弊。
惟唐虞淳厚。
後世莫能議焉。
其悉由于允恭溫恭之德、緻之然耶。
抑五典五禮之惇庸。
五服五刑之命讨。
亦與有助耶。
朕欲令四海民俗。
鹹歸淳厚。
其何道而可。
國家三年一大比士。
宜乎得人。
然所取者、明于章句。
未必心解而神悟也。
習于辭華。
未必坐言而起行也。
朕欲令士敦實學。
明體達用。
以劢相我國家。
何以教之于平素。
何以識拔于臨時。
科舉之外。
有更宜講求者欤。
意者、衣食足而後禮義興。
凡厥庶民。
既富方谷。
足民即所以訓士欤。
書稱土物愛厥心臧。
又有謂沃土之民不材者何欤。
夫民為邦本。
固當愛之。
愛之則必思所以養之。
養之必先求所以足之。
朕欲愛養足民。
以為教化之本。
使士皆可用。
戶皆可封。
以臻于唐虞之盛治。
務使執中之傳。
不為空言。
用中之道。
見于實事。
多士學有所得。
則揚對先資。
實在今日。
其直言之。
勿泛勿隐。
朕将親采擇焉。
○免江南阜甯、鹽城、等州縣。
雍正十三年未完緩徵漕糧。
并阜甯、鹽城、二縣漕米。
上年已完之數。
準抵今年應完之項。
饬令該督撫實力奏行。
○大學士兼吏部尚書總理浙江海塘、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報明丁憂服阕。
下部知之。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降旨将世祖時恩賜世襲罔替之職。
絕嗣及獲罪革退未襲者。
令八旗大臣查奏。
現在辦理。
但雍正十年、查奏太祖太宗時恩賜世襲罔替之職。
祗查絕嗣未襲者。
未将因罪革退未襲之子孫查奏。
今着一并查明。
再從前辦理時。
其世襲罔替之雲騎尉。
未經入于數内。
朕思雲騎尉、職雖較微。
溯厥由來。
其祖父亦系為國宣力效命之臣。
若不查明酌令承襲。
實屬可憫。
着一體查奏。
○又谕、李如柏、達爾濟、卓鼐、周瑛、各有交辦之事。
着照大将軍慶複所奏。
四人俱仍留軍前。
其如何施恩賞給職銜。
令其效力行走之處。
着總理王大臣等、以四人所得之罪。
分别輕重議奏。
尋議、原任總兵官李如柏。
濫用公帑。
革職。
以總兵官銜。
率換班綠旗兵往北路效力。
自到鄂爾昆。
尚未着勞績。
今已給職銜。
應俟所領兵換班時。
該部請旨。
原任護軍統領達爾濟。
前以傷損馬匹牲畜。
又額爾得尼昭之役。
坐視賊人敗走。
過紮克拜達裡克不追。
革職。
以護軍當苦差。
現在鄂爾昆墾地。
輸納應償米石。
原任提督周瑛。
于西藏領兵時。
私買使婢。
又令兵丁歌唱。
刑部奏拟充軍。
奏旨來京引見。
發往北路軍營、效力贖罪。
又于白格爾駐劄時。
被賊劫糧。
有旨着枷示軍前。
責令償米。
尋蒙恩釋免。
其應償米、仍令責償。
今在鄂爾昆管理種地事務。
按達爾濟、周瑛、未便遽給職銜。
請俟其還時。
令大将軍以伊等在軍營效力與否。
報部請旨。
原任甯夏将軍卓鼐、前奏冬令不宜進兵。
請俟春初馬匹飼肥進發。
查郎阿等、議以進兵怯懦。
推延時日。
奉旨革職。
令在軍前效力。
按卓鼐、愚昧妄奏。
情尚可恕。
應否賞給職銜。
出自聖恩。
得旨、着賞給卓鼐副都統職銜。
令其效力。
餘依議。
○又谕、陳遵等、此次姑準記名。
看來伊等清語。
僅止溫習履曆。
問及他語。
俱不能奏對。
伊等雖系漢軍。
究系旗人。
自應熟習清語。
該将軍大臣等、所司何事。
着谕該将軍等。
嗣後引見人員。
朕不獨履曆是問。
伊等知朕問及何語耶。
若仍不能奏對。
朕将不能清語之人。
不準列入保舉。
且惟該管大臣是問。
○又谕、黑龍江、甯古塔、吉林烏喇等處。
若概将罪
丙辰。
夏。
四月。
乙醜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命太學士鄂爾泰、邁柱、尚書三泰、徐本、甘汝來、左都禦史福敏、孫嘉淦、侍郎李绂、王士俊、勵宗萬、内閣學士吳家骐、姚三辰、王蘭生、為殿試讀卷官。
○丙寅。
上詣雍和官梓宮前供奠。
○策試天下貢士趙青藜等、三百四十四人。
于太和殿前。
制曰。
朕惟治法莫尚于唐虞。
堯舜相傳之心法。
惟在允執厥中。
當時緻治之盛。
至于黎民于變時雍。
野無遺賢。
萬邦鹹甯。
休哉何風之隆欤。
朕缵承祖宗丕基。
受世宗憲皇帝付托之重。
踐阼之初。
孜孜求治。
雖當重熙累洽之餘。
而措施無一日可懈。
風俗非旦夕可淳。
士習何以端。
民生何以厚。
不能無望于賢才之助。
茲際元年首科。
朕特臨軒策問。
冀爾多士。
啟予不逮。
夫用中敷治。
列聖相傳。
然中無定體。
随時而用。
因事而施。
宜用仁、則仁即中。
仁非寬也。
宜用義、則義即中。
義非嚴也。
或用仁而失于寬。
用義而失之嚴。
則非中矣。
何道而使之适協于中耶。
詩稱不競不絿。
書稱無偏無黨。
果何道之從耶。
政治行于上。
風俗成于下。
若桴鼓之相應。
表影之相從。
然夏尚忠、商尚質。
周尚文。
其後各有流弊。
惟唐虞淳厚。
後世莫能議焉。
其悉由于允恭溫恭之德、緻之然耶。
抑五典五禮之惇庸。
五服五刑之命讨。
亦與有助耶。
朕欲令四海民俗。
鹹歸淳厚。
其何道而可。
國家三年一大比士。
宜乎得人。
然所取者、明于章句。
未必心解而神悟也。
習于辭華。
未必坐言而起行也。
朕欲令士敦實學。
明體達用。
以劢相我國家。
何以教之于平素。
何以識拔于臨時。
科舉之外。
有更宜講求者欤。
意者、衣食足而後禮義興。
凡厥庶民。
既富方谷。
足民即所以訓士欤。
書稱土物愛厥心臧。
又有謂沃土之民不材者何欤。
夫民為邦本。
固當愛之。
愛之則必思所以養之。
養之必先求所以足之。
朕欲愛養足民。
以為教化之本。
使士皆可用。
戶皆可封。
以臻于唐虞之盛治。
務使執中之傳。
不為空言。
用中之道。
見于實事。
多士學有所得。
則揚對先資。
實在今日。
其直言之。
勿泛勿隐。
朕将親采擇焉。
○免江南阜甯、鹽城、等州縣。
雍正十三年未完緩徵漕糧。
并阜甯、鹽城、二縣漕米。
上年已完之數。
準抵今年應完之項。
饬令該督撫實力奏行。
○大學士兼吏部尚書總理浙江海塘、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報明丁憂服阕。
下部知之。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降旨将世祖時恩賜世襲罔替之職。
絕嗣及獲罪革退未襲者。
令八旗大臣查奏。
現在辦理。
但雍正十年、查奏太祖太宗時恩賜世襲罔替之職。
祗查絕嗣未襲者。
未将因罪革退未襲之子孫查奏。
今着一并查明。
再從前辦理時。
其世襲罔替之雲騎尉。
未經入于數内。
朕思雲騎尉、職雖較微。
溯厥由來。
其祖父亦系為國宣力效命之臣。
若不查明酌令承襲。
實屬可憫。
着一體查奏。
○又谕、李如柏、達爾濟、卓鼐、周瑛、各有交辦之事。
着照大将軍慶複所奏。
四人俱仍留軍前。
其如何施恩賞給職銜。
令其效力行走之處。
着總理王大臣等、以四人所得之罪。
分别輕重議奏。
尋議、原任總兵官李如柏。
濫用公帑。
革職。
以總兵官銜。
率換班綠旗兵往北路效力。
自到鄂爾昆。
尚未着勞績。
今已給職銜。
應俟所領兵換班時。
該部請旨。
原任護軍統領達爾濟。
前以傷損馬匹牲畜。
又額爾得尼昭之役。
坐視賊人敗走。
過紮克拜達裡克不追。
革職。
以護軍當苦差。
現在鄂爾昆墾地。
輸納應償米石。
原任提督周瑛。
于西藏領兵時。
私買使婢。
又令兵丁歌唱。
刑部奏拟充軍。
奏旨來京引見。
發往北路軍營、效力贖罪。
又于白格爾駐劄時。
被賊劫糧。
有旨着枷示軍前。
責令償米。
尋蒙恩釋免。
其應償米、仍令責償。
今在鄂爾昆管理種地事務。
按達爾濟、周瑛、未便遽給職銜。
請俟其還時。
令大将軍以伊等在軍營效力與否。
報部請旨。
原任甯夏将軍卓鼐、前奏冬令不宜進兵。
請俟春初馬匹飼肥進發。
查郎阿等、議以進兵怯懦。
推延時日。
奉旨革職。
令在軍前效力。
按卓鼐、愚昧妄奏。
情尚可恕。
應否賞給職銜。
出自聖恩。
得旨、着賞給卓鼐副都統職銜。
令其效力。
餘依議。
○又谕、陳遵等、此次姑準記名。
看來伊等清語。
僅止溫習履曆。
問及他語。
俱不能奏對。
伊等雖系漢軍。
究系旗人。
自應熟習清語。
該将軍大臣等、所司何事。
着谕該将軍等。
嗣後引見人員。
朕不獨履曆是問。
伊等知朕問及何語耶。
若仍不能奏對。
朕将不能清語之人。
不準列入保舉。
且惟該管大臣是問。
○又谕、黑龍江、甯古塔、吉林烏喇等處。
若概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