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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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乾隆元年。
丙辰。
三月。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尚書傅鼐奏、今科會試各省年老舉人。
八十歲以上劉起振等三人。
七十五歲以上馮應龍等五人。
七十歲以上李琬等十五人。
七十歲宋士正等二十人。
請饬令查閱闱卷。
揀選進呈。
得旨、着交大學士等照傅鼐所請行。
○兵部議覆、原任貴州巡撫元展成疏稱、黔省軍務浩繁。
驿站額馬。
不敷支用。
請于差使最繁之楊老、清平、重安、黃平、施秉、鎮遠、清溪、玉屏、八驿。
各添設馬二十匹。
馬夫十名。
酉陽、貴定、龍裡、貴築、青鎮、安平、普定、鎮甯、坡貢、郎岱、毛口、列當、灌子窰、楊松、劉官屯、亦資孔、十六驿。
各添設馬十匹。
馬夫五名。
并續議黃泥洞、八弓、梁上、三處。
添設馬二十四匹。
給價驿官購買。
事竣裁徹。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甘肅沙州協副将王邦甯、為陝西河州鎮總兵。
○辛亥。
遣官祭先農之神。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等奏稱、哈密地方、舊有倉廒二十間。
收貯青稞。
今請于城北圈築倉廒。
總收散貯糧石。
令司糧文員專管。
并設墩台四處。
撥兵看守。
新城東門外。
建築關廂。
移城内客民。
開列市肆。
其城内房屋。
給價官買。
居住防兵。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署江蘇巡撫顧琮條奏、采辦銅觔事宜。
一、八省采辦洋銅滇銅。
共四百四十三萬餘觔。
今戶工兩局鑄錢。
每文改重一錢四分。
為一錢二分。
兩局現有存銅六百餘萬斤。
已足供丁巳年鼓鑄之用。
應如所請。
減少數十萬斤。
每年以四百萬斤為率。
于滇洋分辦。
一、海關為辦銅扼要之地。
應如所請。
将管關道員。
加以兼管銅務職銜。
至解銅官員。
須揀委府佐。
腳價本省支領。
一、銅牌磨對。
應如所請停止。
倘有低潮。
責成承辦人員。
爐頭稱手。
有低昂情弊。
該堂官究治。
一、招商承買。
應如所請。
令該道于洋商内。
擇其身家殷實者。
吊驗倭照。
取連名互結。
冊報該撫給價。
毋得克扣。
陋規一概革除。
一、洋商正銅之外。
尚有餘銅。
應如所請。
正銅解交足額。
餘銅聽其售賣。
可杜奸民銷毀之弊。
從之。
○禮部議準廣東道監察禦史鐘衡奏、廣東鄉試一萬一千餘卷。
詩經卷不下六千。
同考僅有四房。
難以細閱。
請增詩經同考二房。
從之。
○以固原提督樊廷、為駐防哈密總統提督。
河北鎮總兵李繩武、署理固原提督。
延綏鎮總兵米國正、為駐防哈密總兵。
波羅協副将豆斌、署理延綏鎮總兵。
肅州總兵沈力學、為駐防赤靖等處總兵。
河北鎮總兵缺。
命兵部請旨派員署理。
肅州總兵缺。
命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派員署理。
○壬子。
上詣奉先殿、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四川巡撫楊馝疏請、移潼川府通判、駐射洪縣。
添設射洪之黃磉濠、青堤渡、蓬溪之蓬萊鎮、康家渡、三台之葫蘆溪、石闆灘、中江之盛家池、遂甯之攔江河、鹽場大使共八員。
并添設樂至縣管鹽務縣丞一員為所司。
移保甯府同知、駐南部縣。
添設南部、南充、西充、鹽場大使各一員。
并阆中、蓬州、井鹽為所司。
移嘉定府通判、駐犍為縣馬踏井。
添設犍為、井研、鹽場大使二員。
并樂山井鹽為所司。
移叙州府分駐新鎮之建武廳通判。
駐富順縣鄧井關。
總理鹽務。
改建武歸興文縣轄。
以宜賓縣屬橫江鎮巡檢駐其地。
改新鎮歸屏山縣轄。
以石角營巡檢兼管。
移夔州府同知、駐雲陽縣。
添設雲陽、大甯、鹽場大使二員為所司。
改嘉定議裁之州判、駐簡州石橋井。
移忠州敦裡八甲州判、駐渰井、移嶽池縣藜梓衛巡檢、駐敦裡八甲。
嘉定、重慶、泸州、各江口。
遂甯上馬頭。
應設批驗所。
請即以該經曆、州判、縣丞、兼管。
彭水縣郁山鎮巡檢。
請兼司郁井鹽務。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廣東總督鄂彌達疏稱、龍門一協。
孤懸海外。
為粵東西南門戶。
一遇副将巡洋。
都司修船等事。
止有千把存營。
請令現設中軍都司。
兼管左營事務。
添設右營都司一員。
兼管右營事務。
至修造戰船。
輪年赴廠。
應如所請。
從之。
○癸醜。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淳郡王弘暻奏稱、福陵後水泉長嶺一帶。
系龍脈攸關。
近有車輛往來。
請饬奉天将軍等嚴禁。
其原準行走之渾河東南西南二渡口。
現有船隻擺渡。
并請于冬初、春初、搭蓋橋梁。
以免留滞。
應如所奏。
從之。
○又議覆禮部左侍郎徐元夢奏、續修國史。
應将雍正十三年間、諸王文武群臣、譜牒、行述、家乘、碑志、奏疏、文集。
在京文臣五品以上。
武臣三品以上。
外官司道總兵以上。
身後具述曆官治行事迹。
敕八旗直省。
查明申送史館。
以備采錄傳述。
國初以來。
諸臣勳績。
有遺漏者。
亦應彙萃成書。
嗣後諸臣章奏。
有奉旨及部院議準者。
亦應錄送。
以為志傳副本。
纂修等官不敷。
于翰林内選擇充補。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奏言、巴裡坤議徹官兵。
有新設勇健營兵一千一百餘名。
本無營汛。
應令各歸本省。
分别拔補挨補。
願退者聽。
生事者斥。
徹還時、請以原領将弁分領約束。
沿途口糧一切。
如例支領。
其将弁到省。
照銜補用。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稱、閩省寺田。
向系四分租給僧。
六分租歸官。
僧人應收之租。
官為代徵。
僧人應納之糧。
向佃追比。
寺佃深受其累。
請将租谷徵糧。
全歸僧收僧納。
每畝徵銀二錢。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寅。
大學士鄂爾泰等進呈選取會試薦卷三十卷。
年老舉人試卷五卷。
得旨、着交禮部照取拟名次出榜。
○倉場侍郎塞爾赫參奏北新倉攢典竊米潛逃。
監督等漫無覺察。
顯有情弊。
得旨、向來倉場弊窦甚多。
我皇考加意整理。
諸弊始得肅清。
今北新倉吏役。
辄敢偷盜米石。
目無法紀。
甚屬可惡。
該監督玉福、管之采、俱着革職。
交與刑部。
并案内有名人犯。
嚴審定拟具奏。
該侍郎總理倉場事務。
漫無約束。
甚屬不合。
着交部察議具奏。
○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奏請、定遇赦人犯、再犯罪名條例。
得旨、遇赦免罪人犯。
如再犯法紀加倍治罪之旨。
系恐其再犯。
所以使之知警。
勉為良民耳。
如必交刑部另定一遇赦免罪人、再犯加倍
丙辰。
三月。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尚書傅鼐奏、今科會試各省年老舉人。
八十歲以上劉起振等三人。
七十五歲以上馮應龍等五人。
七十歲以上李琬等十五人。
七十歲宋士正等二十人。
請饬令查閱闱卷。
揀選進呈。
得旨、着交大學士等照傅鼐所請行。
○兵部議覆、原任貴州巡撫元展成疏稱、黔省軍務浩繁。
驿站額馬。
不敷支用。
請于差使最繁之楊老、清平、重安、黃平、施秉、鎮遠、清溪、玉屏、八驿。
各添設馬二十匹。
馬夫十名。
酉陽、貴定、龍裡、貴築、青鎮、安平、普定、鎮甯、坡貢、郎岱、毛口、列當、灌子窰、楊松、劉官屯、亦資孔、十六驿。
各添設馬十匹。
馬夫五名。
并續議黃泥洞、八弓、梁上、三處。
添設馬二十四匹。
給價驿官購買。
事竣裁徹。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甘肅沙州協副将王邦甯、為陝西河州鎮總兵。
○辛亥。
遣官祭先農之神。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等奏稱、哈密地方、舊有倉廒二十間。
收貯青稞。
今請于城北圈築倉廒。
總收散貯糧石。
令司糧文員專管。
并設墩台四處。
撥兵看守。
新城東門外。
建築關廂。
移城内客民。
開列市肆。
其城内房屋。
給價官買。
居住防兵。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署江蘇巡撫顧琮條奏、采辦銅觔事宜。
一、八省采辦洋銅滇銅。
共四百四十三萬餘觔。
今戶工兩局鑄錢。
每文改重一錢四分。
為一錢二分。
兩局現有存銅六百餘萬斤。
已足供丁巳年鼓鑄之用。
應如所請。
減少數十萬斤。
每年以四百萬斤為率。
于滇洋分辦。
一、海關為辦銅扼要之地。
應如所請。
将管關道員。
加以兼管銅務職銜。
至解銅官員。
須揀委府佐。
腳價本省支領。
一、銅牌磨對。
應如所請停止。
倘有低潮。
責成承辦人員。
爐頭稱手。
有低昂情弊。
該堂官究治。
一、招商承買。
應如所請。
令該道于洋商内。
擇其身家殷實者。
吊驗倭照。
取連名互結。
冊報該撫給價。
毋得克扣。
陋規一概革除。
一、洋商正銅之外。
尚有餘銅。
應如所請。
正銅解交足額。
餘銅聽其售賣。
可杜奸民銷毀之弊。
從之。
○禮部議準廣東道監察禦史鐘衡奏、廣東鄉試一萬一千餘卷。
詩經卷不下六千。
同考僅有四房。
難以細閱。
請增詩經同考二房。
從之。
○以固原提督樊廷、為駐防哈密總統提督。
河北鎮總兵李繩武、署理固原提督。
延綏鎮總兵米國正、為駐防哈密總兵。
波羅協副将豆斌、署理延綏鎮總兵。
肅州總兵沈力學、為駐防赤靖等處總兵。
河北鎮總兵缺。
命兵部請旨派員署理。
肅州總兵缺。
命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派員署理。
○壬子。
上詣奉先殿、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四川巡撫楊馝疏請、移潼川府通判、駐射洪縣。
添設射洪之黃磉濠、青堤渡、蓬溪之蓬萊鎮、康家渡、三台之葫蘆溪、石闆灘、中江之盛家池、遂甯之攔江河、鹽場大使共八員。
并添設樂至縣管鹽務縣丞一員為所司。
移保甯府同知、駐南部縣。
添設南部、南充、西充、鹽場大使各一員。
并阆中、蓬州、井鹽為所司。
移嘉定府通判、駐犍為縣馬踏井。
添設犍為、井研、鹽場大使二員。
并樂山井鹽為所司。
移叙州府分駐新鎮之建武廳通判。
駐富順縣鄧井關。
總理鹽務。
改建武歸興文縣轄。
以宜賓縣屬橫江鎮巡檢駐其地。
改新鎮歸屏山縣轄。
以石角營巡檢兼管。
移夔州府同知、駐雲陽縣。
添設雲陽、大甯、鹽場大使二員為所司。
改嘉定議裁之州判、駐簡州石橋井。
移忠州敦裡八甲州判、駐渰井、移嶽池縣藜梓衛巡檢、駐敦裡八甲。
嘉定、重慶、泸州、各江口。
遂甯上馬頭。
應設批驗所。
請即以該經曆、州判、縣丞、兼管。
彭水縣郁山鎮巡檢。
請兼司郁井鹽務。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廣東總督鄂彌達疏稱、龍門一協。
孤懸海外。
為粵東西南門戶。
一遇副将巡洋。
都司修船等事。
止有千把存營。
請令現設中軍都司。
兼管左營事務。
添設右營都司一員。
兼管右營事務。
至修造戰船。
輪年赴廠。
應如所請。
從之。
○癸醜。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淳郡王弘暻奏稱、福陵後水泉長嶺一帶。
系龍脈攸關。
近有車輛往來。
請饬奉天将軍等嚴禁。
其原準行走之渾河東南西南二渡口。
現有船隻擺渡。
并請于冬初、春初、搭蓋橋梁。
以免留滞。
應如所奏。
從之。
○又議覆禮部左侍郎徐元夢奏、續修國史。
應将雍正十三年間、諸王文武群臣、譜牒、行述、家乘、碑志、奏疏、文集。
在京文臣五品以上。
武臣三品以上。
外官司道總兵以上。
身後具述曆官治行事迹。
敕八旗直省。
查明申送史館。
以備采錄傳述。
國初以來。
諸臣勳績。
有遺漏者。
亦應彙萃成書。
嗣後諸臣章奏。
有奉旨及部院議準者。
亦應錄送。
以為志傳副本。
纂修等官不敷。
于翰林内選擇充補。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奏言、巴裡坤議徹官兵。
有新設勇健營兵一千一百餘名。
本無營汛。
應令各歸本省。
分别拔補挨補。
願退者聽。
生事者斥。
徹還時、請以原領将弁分領約束。
沿途口糧一切。
如例支領。
其将弁到省。
照銜補用。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稱、閩省寺田。
向系四分租給僧。
六分租歸官。
僧人應收之租。
官為代徵。
僧人應納之糧。
向佃追比。
寺佃深受其累。
請将租谷徵糧。
全歸僧收僧納。
每畝徵銀二錢。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寅。
大學士鄂爾泰等進呈選取會試薦卷三十卷。
年老舉人試卷五卷。
得旨、着交禮部照取拟名次出榜。
○倉場侍郎塞爾赫參奏北新倉攢典竊米潛逃。
監督等漫無覺察。
顯有情弊。
得旨、向來倉場弊窦甚多。
我皇考加意整理。
諸弊始得肅清。
今北新倉吏役。
辄敢偷盜米石。
目無法紀。
甚屬可惡。
該監督玉福、管之采、俱着革職。
交與刑部。
并案内有名人犯。
嚴審定拟具奏。
該侍郎總理倉場事務。
漫無約束。
甚屬不合。
着交部察議具奏。
○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奏請、定遇赦人犯、再犯罪名條例。
得旨、遇赦免罪人犯。
如再犯法紀加倍治罪之旨。
系恐其再犯。
所以使之知警。
勉為良民耳。
如必交刑部另定一遇赦免罪人、再犯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