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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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三月。
乙未朔。
上詣堂子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西路軍興以來。
自京城以至西甯。
沿邊添設腰站。
赍送公文。
雍正九年。
蒙皇考世宗憲皇帝念兵弁等遞送勤若。
加恩議叙賞赉。
但自八年七月起、至九年六月止。
兩次派委弁兵。
叨蒙恩恤。
其餘未曾賞及。
朕思八年以前。
已安台站。
九年以後。
尚未徹除。
前後同為效力之人。
當令均沾恩澤。
着該部确查辦理。
将前後坐台之官弁兵丁。
遵照雍正九年之例。
或賞紀錄。
或賞銀兩。
一體加恩。
以示朕一視同仁之意。
○免浙江紹興府五縣民修堤岸工程。
谕曰、朕聞浙江紹興府屬山陰、會稽、蕭山、餘姚、上虞、五縣。
有沿江沿海堤岸工程。
向系附近裡民。
按照田畝。
派費修築。
而地棍衙役。
于中包攬分肥。
用少報多。
甚為民累。
嗣經督臣李衛檄行府縣定議。
每畝捐錢二文至五文不等。
合計五縣。
共捐錢二千九百六十餘千。
計值銀三千餘兩。
民累較前減輕。
而胥吏等仍不免有借端苛索之事。
朕以愛養百姓為心。
欲使闾閻亳無科擾。
着将按畝派錢之例。
即行停止。
其提岸工程。
遇有應修段落。
着地方大員。
委員确估。
于存公項内動支銀兩興修。
報部核銷。
永着為例。
○戶部議準長廬巡鹽禦史三保疏請、撥益都、萊蕪、淄川、三縣鹽額餘票、共二千七百二十九張。
歸于新設之博山縣運銷。
自乾隆元年為始。
按年徵收。
從之。
○丙申。
以加上列祖列後尊谥典禮。
遣官告祭太廟、奉先殿。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諸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稱、涼州總兵官所屬遼闊。
請自乾隆元年為始。
每三月間巡查西路十四營。
八月間巡查東路十六營。
不過半月。
即可周遍。
于鎮城事務。
亦得兼顧。
即定為例。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鎮守廣州将軍張正興疏稱、各省駐防領催。
經保送引見記名。
遇缺即補。
每有恃此不勤練習者。
請于此等人員。
始考驗技藝生疎。
即将記名之處。
咨部注銷。
應如所請。
從之。
○直隸總督李衛奏、天津私販鹽枭。
騷擾不法。
現饬嚴究。
立規曉谕。
咨會鹽臣料理安頓。
得旨、向因各省鹽務。
辦理未妥。
往往縱放大枭。
拘拏小販。
以緻濱海近場之窮民。
藉肩販以度日糊口者。
皆遭不肖官吏兵役之拖累。
是以降旨。
特弛肩挑背負之禁。
原以恤養貧民。
濟其匮乏。
并非寬縱匪類。
使之作奸犯科也。
乃天津一帶無賴棍徒糾合多人。
公然以奉旨為名。
肆行不法。
總督李衛未奏之先。
朕早巳聞知。
今據李衛陳奏。
種種弊端。
與朕所聞無異。
是窮民未必沾恩。
而法度廢弛。
闾閻轉受奸民之擾矣。
李衛所奏辦理之處。
寬嚴得宜。
甚屬妥協。
着照所奏行。
畿輔之地如此。
外省亦必皆然。
其閩粵山東江浙等省。
如何一體通行之處。
着該部即行妥議具奏。
李衛此奏。
具見實心辦事。
甚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
三保職司鹽政。
身親其事。
何以目睹地方情形。
并不奏聞。
着伊明白回奏。
○丁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奏給兵丁米糧羊價一摺。
蒙古防秋兵三千。
近在遊牧處所。
應如所請酌給羊價。
駐劄兵與防秋不同。
應令平郡王以糜黍荞麥等糧間給。
索倫兵如之。
又議慶複奏官兵支領月糧。
每月量給大麥六日。
麥二日。
糜黍一日。
駐劄兵即照此例。
亦應如所請。
從之。
○鎮守甯夏将軍阿祿等奏、阿拉善山下。
遠隔民田。
水草甚好。
請為滿洲牧廠。
并派兵出牧。
即以學習圍獵舊制。
兼可熟識牧放之所。
報聞。
○戊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禦極以來。
時時以愛養百姓為心。
深恐雨旸不時。
旱澇為患。
闾閻疾苦。
不能上聞。
所以诰誡督撫有司者。
至詳且悉。
至于陝甘二省民人。
屢年轉運軍需。
急公效力。
更屬可嘉。
尤為朕心格外憫恤者。
内外臣工。
無不知之。
上年聞甘省固原環縣等處收成歉薄。
窮民乏食。
朕知許容性情褊隘。
識見卑庸。
恐但知節省錢糧。
不思惠養百姓。
屢次親批谕旨。
令其寬裕料理。
勿使災民稍有失所。
又令資其安插之費。
寬其散赈之期。
朕之訓谕巳頻。
朕之心力亦竭矣。
乃許容刻核性成。
不但無痌瘝乃身之意。
并朕旨亦不祇遵。
不過循照往例。
苟且塞責。
罔計百姓之實能安堵與否。
是以正當赈濟之時。
而流移他郡者。
尚千百為群。
相望于道。
朕訪聞如此。
合之署督臣查郎阿、劉于義、所奏。
亦大略相同。
似此膜視民艱之大臣。
何以稱撫綏懷保之職。
許容着解任。
暫留甘省。
将經手軍需各項。
銷算清楚。
來京候旨。
甘肅巡撫員缺。
朕一時不得才能出衆之員。
可以勝任者。
着劉于義暫行署理。
俟朕選擇得人。
再降谕旨。
此時查郎阿、劉于義、二人。
同在
丙辰。
三月。
乙未朔。
上詣堂子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西路軍興以來。
自京城以至西甯。
沿邊添設腰站。
赍送公文。
雍正九年。
蒙皇考世宗憲皇帝念兵弁等遞送勤若。
加恩議叙賞赉。
但自八年七月起、至九年六月止。
兩次派委弁兵。
叨蒙恩恤。
其餘未曾賞及。
朕思八年以前。
已安台站。
九年以後。
尚未徹除。
前後同為效力之人。
當令均沾恩澤。
着該部确查辦理。
将前後坐台之官弁兵丁。
遵照雍正九年之例。
或賞紀錄。
或賞銀兩。
一體加恩。
以示朕一視同仁之意。
○免浙江紹興府五縣民修堤岸工程。
谕曰、朕聞浙江紹興府屬山陰、會稽、蕭山、餘姚、上虞、五縣。
有沿江沿海堤岸工程。
向系附近裡民。
按照田畝。
派費修築。
而地棍衙役。
于中包攬分肥。
用少報多。
甚為民累。
嗣經督臣李衛檄行府縣定議。
每畝捐錢二文至五文不等。
合計五縣。
共捐錢二千九百六十餘千。
計值銀三千餘兩。
民累較前減輕。
而胥吏等仍不免有借端苛索之事。
朕以愛養百姓為心。
欲使闾閻亳無科擾。
着将按畝派錢之例。
即行停止。
其提岸工程。
遇有應修段落。
着地方大員。
委員确估。
于存公項内動支銀兩興修。
報部核銷。
永着為例。
○戶部議準長廬巡鹽禦史三保疏請、撥益都、萊蕪、淄川、三縣鹽額餘票、共二千七百二十九張。
歸于新設之博山縣運銷。
自乾隆元年為始。
按年徵收。
從之。
○丙申。
以加上列祖列後尊谥典禮。
遣官告祭太廟、奉先殿。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諸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議覆署陝西總督劉于義疏稱、涼州總兵官所屬遼闊。
請自乾隆元年為始。
每三月間巡查西路十四營。
八月間巡查東路十六營。
不過半月。
即可周遍。
于鎮城事務。
亦得兼顧。
即定為例。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鎮守廣州将軍張正興疏稱、各省駐防領催。
經保送引見記名。
遇缺即補。
每有恃此不勤練習者。
請于此等人員。
始考驗技藝生疎。
即将記名之處。
咨部注銷。
應如所請。
從之。
○直隸總督李衛奏、天津私販鹽枭。
騷擾不法。
現饬嚴究。
立規曉谕。
咨會鹽臣料理安頓。
得旨、向因各省鹽務。
辦理未妥。
往往縱放大枭。
拘拏小販。
以緻濱海近場之窮民。
藉肩販以度日糊口者。
皆遭不肖官吏兵役之拖累。
是以降旨。
特弛肩挑背負之禁。
原以恤養貧民。
濟其匮乏。
并非寬縱匪類。
使之作奸犯科也。
乃天津一帶無賴棍徒糾合多人。
公然以奉旨為名。
肆行不法。
總督李衛未奏之先。
朕早巳聞知。
今據李衛陳奏。
種種弊端。
與朕所聞無異。
是窮民未必沾恩。
而法度廢弛。
闾閻轉受奸民之擾矣。
李衛所奏辦理之處。
寬嚴得宜。
甚屬妥協。
着照所奏行。
畿輔之地如此。
外省亦必皆然。
其閩粵山東江浙等省。
如何一體通行之處。
着該部即行妥議具奏。
李衛此奏。
具見實心辦事。
甚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
三保職司鹽政。
身親其事。
何以目睹地方情形。
并不奏聞。
着伊明白回奏。
○丁酉。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覆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奏給兵丁米糧羊價一摺。
蒙古防秋兵三千。
近在遊牧處所。
應如所請酌給羊價。
駐劄兵與防秋不同。
應令平郡王以糜黍荞麥等糧間給。
索倫兵如之。
又議慶複奏官兵支領月糧。
每月量給大麥六日。
麥二日。
糜黍一日。
駐劄兵即照此例。
亦應如所請。
從之。
○鎮守甯夏将軍阿祿等奏、阿拉善山下。
遠隔民田。
水草甚好。
請為滿洲牧廠。
并派兵出牧。
即以學習圍獵舊制。
兼可熟識牧放之所。
報聞。
○戊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禦極以來。
時時以愛養百姓為心。
深恐雨旸不時。
旱澇為患。
闾閻疾苦。
不能上聞。
所以诰誡督撫有司者。
至詳且悉。
至于陝甘二省民人。
屢年轉運軍需。
急公效力。
更屬可嘉。
尤為朕心格外憫恤者。
内外臣工。
無不知之。
上年聞甘省固原環縣等處收成歉薄。
窮民乏食。
朕知許容性情褊隘。
識見卑庸。
恐但知節省錢糧。
不思惠養百姓。
屢次親批谕旨。
令其寬裕料理。
勿使災民稍有失所。
又令資其安插之費。
寬其散赈之期。
朕之訓谕巳頻。
朕之心力亦竭矣。
乃許容刻核性成。
不但無痌瘝乃身之意。
并朕旨亦不祇遵。
不過循照往例。
苟且塞責。
罔計百姓之實能安堵與否。
是以正當赈濟之時。
而流移他郡者。
尚千百為群。
相望于道。
朕訪聞如此。
合之署督臣查郎阿、劉于義、所奏。
亦大略相同。
似此膜視民艱之大臣。
何以稱撫綏懷保之職。
許容着解任。
暫留甘省。
将經手軍需各項。
銷算清楚。
來京候旨。
甘肅巡撫員缺。
朕一時不得才能出衆之員。
可以勝任者。
着劉于義暫行署理。
俟朕選擇得人。
再降谕旨。
此時查郎阿、劉于義、二人。
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