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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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二月。
庚辰。
遣官祭賢良祠。
○訓饬陳奏諸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自繼序以來。
勤思治理。
廣開言路。
俾大小臣工。
皆得密封摺奏。
蓋深慮民隐或壅。
庶事失理。
故公聽并觀。
以求濟于實用。
諸臣必宅心虛公。
見理明徹。
慮事周詳。
各抒忠悃。
實有切于國政民依。
官方吏弊。
然後可以佐朕不逮。
故凡言有裨益。
立見施行。
而迩來諸臣所奏。
或有不能适合厥中。
徒有陳奏之名。
而不計及實有裨于政治與否。
或瑣屑而昧于大體。
或空言而無補于國事。
非朕求言之本意也。
故前降谕旨。
諄諄訓迪。
其中尤可詫怪者。
謝濟世請用其自注學庸。
易朱子章句。
頒行天下。
獨不自揣巳與朱子分量、相隔如雲泥。
而肆口诋毀。
狂悖巳極。
且謂明代以同鄉同姓。
尊崇朱子之書。
則直如爨下老婢。
陳說古事。
雖鄉裡小兒。
亦将聞而失笑也。
李徽欲以孝經與四書并列為五。
立義支離。
屬辭鄙淺。
于宋元大儒所論孝經源流離合。
曾未寓目。
即欲變亂曆代論定。
列于學官。
數百年不易之舊章。
亦不自量之甚矣。
至于在任守制。
事本不可常行。
考之禮記。
諸侯既葬。
王政入于國。
大夫士既葬。
公政入于家。
故戴德喪服變除。
言古者壓降之服。
其居處飲食。
哭泣思慕。
一如其常期。
蓋禮有以權而制者。
苟能自盡居喪之實心。
亦可無憾也。
今薄海奏請勒令從前在任守制者。
雖喪期既滿。
仍令解任追服。
朕令群臣守制者。
原以行于将來。
非以論其已往。
且時過事遠。
而勒令衰绖三年。
于傳所謂喪事即遠之義。
亦未有當。
至于配享孔廟。
千秋禮教所關。
典至钜也。
兩漢傳經之儒。
久升孔庑。
後代複議绌之者。
且數數然也。
陳世倌乃連舉數人。
無乃輕率。
至若準噶爾侵擾藩屬部落。
我聖祖為邊疆久遠之計。
設兵彈壓。
本非有耀武窮荒之意。
皇考念我軍屯戍日久。
彼國亦甚困敝。
故遣使宣谕。
減徹戍兵。
休養士馬。
皆因時制宜。
以撫綏中外。
陳世倌請修方略。
意涉逢迎。
如謂調兵籌饷之屬。
可為後式。
則各部俱有冊籍。
何用别為一書。
凡此類皆無當于實用。
而有關于國體。
夫此數人者。
皆輿論所推服為讀書人而久不見用者也。
今朕拔而用之。
而數人之識見若此。
陳奏若此。
豈不有愧于士林之清議。
與朕特擢之恩乎。
朕若因其妄行渎奏。
交部議處。
不為無名。
但朕志切求言。
諸臣言雖不當。
不惟從寬免其譴诃。
亦并不介意。
然不得不明白訓示者。
恐無知之徒。
争相效尤。
肆言無忌。
天下無識者之聽聞志慮。
未免為所惑亂。
則所關于世道人心者。
非淺鮮也。
故使言者自省。
而聞者知戒。
各務竭忠效誠。
指事當物。
以副朕諄、切求言之本意。
○又谕、前因雍和宮管人疎縱。
将王貝勒等交宗人府議處。
後經降旨履親王等。
俱照尚書例罰俸。
今思履親王等既巳從輕。
其貝勒允祎、允祁、貝子弘暻、三人罰俸之處。
亦着照侍郎之例。
○免江蘇宿遷、睢甯、桃源、三縣涸複改科。
及上年淤地未完額賦。
谕曰、朕聞江南淮安府屬之桃源縣。
徐州府屬之宿遷縣。
睢甯縣。
濱臨黃河。
沿河地畝。
淹涸靡常。
雍正五年。
因朱家口潰決之水。
複循故道。
其舊淹田地。
始得涸出。
而河臣為地棍所欺。
遂以此地為新淤之腴産。
睢甯縣報升地五千三十九頃。
宿遷縣報升地四千七十二頃。
桃源縣報升地三千八百四十二頃。
嗣蒙皇考世宗憲皇帝。
勤求民隐。
特頒谕旨。
以淤地勘報不實。
令河臣會同督臣委員查勘。
共豁地七千二百餘頃。
萬民感頌。
所有存留地五千七百餘頃。
俱照各縣成例折算。
實地三千五百餘頃。
科則亦經減輕。
其潼安一衛。
裁汰改歸州縣徵收。
乃比年以來。
應納錢糧。
仍催徵不前。
蓋此淤出之地畝。
即舊有之糧田。
是以民力維艱。
輸将不繼也。
朕以愛養百姓為心。
既洞悉其中情事。
自當加恩開除。
以纾民力。
着将宿遷、睢甯、桃源、三縣現存新淤涸複改科地糧額徵銀六千五百四兩。
全行豁免。
其雍正十三年淤地未完錢糧。
亦免徵收。
至水沉地畝。
仍照例歸于每年冬勘。
該部即遵谕行。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駐兵備邊事宜。
喀爾喀逼近軍營處所。
請于每歲防秋之候。
就各遊牧豫備兵内。
輪選三千名。
屯駐鄂爾昆水草佳處。
其餘兵丁。
所在豫備。
又紮薩克圖汗格勒克雅木丕勒等奏。
于紮蔔堪、台西裡、空圭、特斯、等處。
仍設内卡倫、蒙古遊牧。
無過察罕和羅等處。
應如所請行。
其操演整備事宜。
令軍營将軍等随宜辦理。
從之。
○以大學士邁柱、兼工部尚書事。
并命邁柱、在紫禁城騎馬。
○加原任吏部尚書管雲南巡撫事楊名時、禮部尚書銜。
兼管國子監祭酒事。
在尚書房課讀。
并南書房行走。
○鑄給監督天津鈔關關防。
○辛巳。
朝鮮國王李昑、遣陪臣洛昌君李樘等、詣世宗憲皇帝幾筵前進香行禮。
賞銀币有差。
停止筵宴。
○命翰林官拟進上谕。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翰林以讀書為職業。
然讀書将以緻用。
非徒誦習其文辭也。
古來制诰。
多出詞臣之手。
必學問淹雅。
識見明通。
始稱華國之選。
有裨于政事。
今翰詹官員甚多。
于詩賦外。
亦當留心诏敕。
掌院學士以下。
編檢以上。
可各以已意拟寫上谕一道。
陸續封呈朕覽。
既可以觇其文藝之淺深。
并可以觀其胸中之蘊蓄。
倘有切于吏治民生者。
朕亦即頒發。
見諸施行。
則詞曹非徒章句之虛文。
而國家亦收文章之實用矣。
嗣後庶吉士散館後。
即照此例行。
○又谕、北路換回坐台人員。
朕已谕令更換回京。
或其中尚有一二可用之才。
亦未可定。
傳谕該旗于伊等到京之日。
陸續帶領引見。
漢官着該部帶領引見。
○賞緻仕大學士馬齊、陳元龍、尚書蘇庫、并尚書銜現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春季俸銀俸米。
○署湖北巡撫吳應棻來京陛見。
命回兵部侍郎任。
○命副都統蘭保、督運鄂爾昆軍糧。
○兵部議覆、雲貴總督尹繼善疏稱、黔苗滋事。
大兵進剿。
複恐内地空虛。
餘孽竊發。
請于都勻、長寨、黃平、三協營。
各招新兵二百名。
長壩、思南、天柱、石阡、四營。
各招新兵一百名。
鎮遠、平越、二營。
各招新兵三百名。
俟凱旋之日。
陸續補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山東道
丙辰。
二月。
庚辰。
遣官祭賢良祠。
○訓饬陳奏諸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自繼序以來。
勤思治理。
廣開言路。
俾大小臣工。
皆得密封摺奏。
蓋深慮民隐或壅。
庶事失理。
故公聽并觀。
以求濟于實用。
諸臣必宅心虛公。
見理明徹。
慮事周詳。
各抒忠悃。
實有切于國政民依。
官方吏弊。
然後可以佐朕不逮。
故凡言有裨益。
立見施行。
而迩來諸臣所奏。
或有不能适合厥中。
徒有陳奏之名。
而不計及實有裨于政治與否。
或瑣屑而昧于大體。
或空言而無補于國事。
非朕求言之本意也。
故前降谕旨。
諄諄訓迪。
其中尤可詫怪者。
謝濟世請用其自注學庸。
易朱子章句。
頒行天下。
獨不自揣巳與朱子分量、相隔如雲泥。
而肆口诋毀。
狂悖巳極。
且謂明代以同鄉同姓。
尊崇朱子之書。
則直如爨下老婢。
陳說古事。
雖鄉裡小兒。
亦将聞而失笑也。
李徽欲以孝經與四書并列為五。
立義支離。
屬辭鄙淺。
于宋元大儒所論孝經源流離合。
曾未寓目。
即欲變亂曆代論定。
列于學官。
數百年不易之舊章。
亦不自量之甚矣。
至于在任守制。
事本不可常行。
考之禮記。
諸侯既葬。
王政入于國。
大夫士既葬。
公政入于家。
故戴德喪服變除。
言古者壓降之服。
其居處飲食。
哭泣思慕。
一如其常期。
蓋禮有以權而制者。
苟能自盡居喪之實心。
亦可無憾也。
今薄海奏請勒令從前在任守制者。
雖喪期既滿。
仍令解任追服。
朕令群臣守制者。
原以行于将來。
非以論其已往。
且時過事遠。
而勒令衰绖三年。
于傳所謂喪事即遠之義。
亦未有當。
至于配享孔廟。
千秋禮教所關。
典至钜也。
兩漢傳經之儒。
久升孔庑。
後代複議绌之者。
且數數然也。
陳世倌乃連舉數人。
無乃輕率。
至若準噶爾侵擾藩屬部落。
我聖祖為邊疆久遠之計。
設兵彈壓。
本非有耀武窮荒之意。
皇考念我軍屯戍日久。
彼國亦甚困敝。
故遣使宣谕。
減徹戍兵。
休養士馬。
皆因時制宜。
以撫綏中外。
陳世倌請修方略。
意涉逢迎。
如謂調兵籌饷之屬。
可為後式。
則各部俱有冊籍。
何用别為一書。
凡此類皆無當于實用。
而有關于國體。
夫此數人者。
皆輿論所推服為讀書人而久不見用者也。
今朕拔而用之。
而數人之識見若此。
陳奏若此。
豈不有愧于士林之清議。
與朕特擢之恩乎。
朕若因其妄行渎奏。
交部議處。
不為無名。
但朕志切求言。
諸臣言雖不當。
不惟從寬免其譴诃。
亦并不介意。
然不得不明白訓示者。
恐無知之徒。
争相效尤。
肆言無忌。
天下無識者之聽聞志慮。
未免為所惑亂。
則所關于世道人心者。
非淺鮮也。
故使言者自省。
而聞者知戒。
各務竭忠效誠。
指事當物。
以副朕諄、切求言之本意。
○又谕、前因雍和宮管人疎縱。
将王貝勒等交宗人府議處。
後經降旨履親王等。
俱照尚書例罰俸。
今思履親王等既巳從輕。
其貝勒允祎、允祁、貝子弘暻、三人罰俸之處。
亦着照侍郎之例。
○免江蘇宿遷、睢甯、桃源、三縣涸複改科。
及上年淤地未完額賦。
谕曰、朕聞江南淮安府屬之桃源縣。
徐州府屬之宿遷縣。
睢甯縣。
濱臨黃河。
沿河地畝。
淹涸靡常。
雍正五年。
因朱家口潰決之水。
複循故道。
其舊淹田地。
始得涸出。
而河臣為地棍所欺。
遂以此地為新淤之腴産。
睢甯縣報升地五千三十九頃。
宿遷縣報升地四千七十二頃。
桃源縣報升地三千八百四十二頃。
嗣蒙皇考世宗憲皇帝。
勤求民隐。
特頒谕旨。
以淤地勘報不實。
令河臣會同督臣委員查勘。
共豁地七千二百餘頃。
萬民感頌。
所有存留地五千七百餘頃。
俱照各縣成例折算。
實地三千五百餘頃。
科則亦經減輕。
其潼安一衛。
裁汰改歸州縣徵收。
乃比年以來。
應納錢糧。
仍催徵不前。
蓋此淤出之地畝。
即舊有之糧田。
是以民力維艱。
輸将不繼也。
朕以愛養百姓為心。
既洞悉其中情事。
自當加恩開除。
以纾民力。
着将宿遷、睢甯、桃源、三縣現存新淤涸複改科地糧額徵銀六千五百四兩。
全行豁免。
其雍正十三年淤地未完錢糧。
亦免徵收。
至水沉地畝。
仍照例歸于每年冬勘。
該部即遵谕行。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駐兵備邊事宜。
喀爾喀逼近軍營處所。
請于每歲防秋之候。
就各遊牧豫備兵内。
輪選三千名。
屯駐鄂爾昆水草佳處。
其餘兵丁。
所在豫備。
又紮薩克圖汗格勒克雅木丕勒等奏。
于紮蔔堪、台西裡、空圭、特斯、等處。
仍設内卡倫、蒙古遊牧。
無過察罕和羅等處。
應如所請行。
其操演整備事宜。
令軍營将軍等随宜辦理。
從之。
○以大學士邁柱、兼工部尚書事。
并命邁柱、在紫禁城騎馬。
○加原任吏部尚書管雲南巡撫事楊名時、禮部尚書銜。
兼管國子監祭酒事。
在尚書房課讀。
并南書房行走。
○鑄給監督天津鈔關關防。
○辛巳。
朝鮮國王李昑、遣陪臣洛昌君李樘等、詣世宗憲皇帝幾筵前進香行禮。
賞銀币有差。
停止筵宴。
○命翰林官拟進上谕。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翰林以讀書為職業。
然讀書将以緻用。
非徒誦習其文辭也。
古來制诰。
多出詞臣之手。
必學問淹雅。
識見明通。
始稱華國之選。
有裨于政事。
今翰詹官員甚多。
于詩賦外。
亦當留心诏敕。
掌院學士以下。
編檢以上。
可各以已意拟寫上谕一道。
陸續封呈朕覽。
既可以觇其文藝之淺深。
并可以觀其胸中之蘊蓄。
倘有切于吏治民生者。
朕亦即頒發。
見諸施行。
則詞曹非徒章句之虛文。
而國家亦收文章之實用矣。
嗣後庶吉士散館後。
即照此例行。
○又谕、北路換回坐台人員。
朕已谕令更換回京。
或其中尚有一二可用之才。
亦未可定。
傳谕該旗于伊等到京之日。
陸續帶領引見。
漢官着該部帶領引見。
○賞緻仕大學士馬齊、陳元龍、尚書蘇庫、并尚書銜現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春季俸銀俸米。
○署湖北巡撫吳應棻來京陛見。
命回兵部侍郎任。
○命副都統蘭保、督運鄂爾昆軍糧。
○兵部議覆、雲貴總督尹繼善疏稱、黔苗滋事。
大兵進剿。
複恐内地空虛。
餘孽竊發。
請于都勻、長寨、黃平、三協營。
各招新兵二百名。
長壩、思南、天柱、石阡、四營。
各招新兵一百名。
鎮遠、平越、二營。
各招新兵三百名。
俟凱旋之日。
陸續補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山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