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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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雍正十三年乙卯。
十一月丙申。
朔上詣奉先殿行禮。
○開館纂修世宗憲皇帝實錄。
○谕王大臣等、元年元旦。
升殿朝賀。
關系國家大禮。
不便停止。
且已在百日之外。
自當舉行。
着照所請行。
朕既受廷臣朝賀。
皇太後前。
朕自應行。
元旦之禮。
着王大臣等議奏。
朕思尊崇皇太後徽稱典禮應于歲内舉行至冊封皇後典禮應俟二十七月之後着一并議奏。
○命定教官品級谕曰、各省教職乃師儒之官所以訓迪約束。
為多士之表率也。
若不賞給品秩。
則與雜職無異。
恐地方之人不加禮貌。
而本人亦遂以冗散自居。
不知殚心課士。
以盡職任。
其應如何加給品級。
以示鼓舞責成之意着吏部議奏。
○谕張廣泗既授為經略德希壽在彼無用。
着來京。
○調正紅旗漢軍都統岱琳蔔為鑲紅旗漢軍都統。
以原任都統伊禮布、為正紅旗漢軍都統。
禦前侍衛保住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貝勒弘瑚、為鑲白旗漢軍都統 ○丁酉。
命審訊宜歸平允。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辦理天下事務。
貴得其平。
必是非輕重。
無絲毫或爽。
而後可以協天理而當人心。
況刑罰尤宜慎重。
萬不可因奉旨發審。
遂存迎合避嫌之心。
與其失出。
甯為失入。
而輙置人于重法也。
即如戴瀚科場一案。
朕因未得真情。
特命王大臣、會同刑部審理。
今議以戴瀚聞大行皇帝升遐之後。
言笑自若照忌辰演戲之例。
拟斬監候具奏。
戴瀚如科場舞弊果真。
即宜置之重典若場中談笑自若。
乃無實據可憑者。
豈可因此以入重罪乎。
況比照忌辰演戲之例。
更不相符。
許秉智抄寫文字。
正副考官分東西校閱。
以及删改進呈試卷。
各條情節。
審訊俱未周到。
着王大臣、等覆加詳審。
另議具奏請旨大凡發審事件。
因是非真假。
不能一時遽定。
故命廷臣谳鞫。
若其初情罪确實。
無複疑似便可即置于法不待推問矣。
至發審之後實系無辜何妨即行開釋。
倘因朕發審之故。
而恐審虛免罪有礙前旨必欲周内其罪。
則竟視朕為飾非文過之主矣。
夫視朕為飾非文過之主何如待朕為虛衷慎刑之主乎。
況系欽案而拟罪加重。
則刑法失平。
啟衆人之議論。
何以服遠近而昭勸懲乎。
若欽犯案件。
一例拟斬。
是視為固然。
不應斬者。
固屬冤抑。
而應斬者。
亦為不應斬之人矣。
至于恩出自上之說尤為不可。
倘朕一時不能詳察。
則失入者必多粵稽我太祖高皇帝谕旨。
凡有罪之人。
執訊不可不嚴。
而定罪不可不慎。
洵足垂戒萬世。
為用刑之準則。
嗣後凡直省有刑名之責者。
毋執成見。
毋挾偏私。
務各虛心聽斷。
胥歸平允。
以共體上天好生之心。
用襄國家祥刑之治。
○命喪葬循禮谕曰、朕聞外省百姓。
有生計稍裕之家。
每遇喪葬之事。
多務虛文。
侈靡過費。
其甚者至于招集親朋鄰族。
開筵劇飲。
謂之鬧喪。
且有于停喪處所連日演戲。
而舉殡之時。
又複在途扮演雜劇戲具者。
從來事親之道。
生事死祭。
皆必以禮得為而不為。
與不得為而為之者。
均為非孝。
是知各循其分。
乃能各盡其孝。
初不在以奢靡相尚也。
況當哀痛迫切之時。
而顧聚集親朋。
飲酒演劇。
相習成風。
恬不知怪非惟于禮不合。
抑亦于情何忍此甚有關于風俗人心。
不可不嚴行禁止着各省督撫等通行明切曉谕嗣後民間遇有喪葬之事。
不許仍習陋風。
聚飲演戲。
以及扮演雜劇等類。
違者按律究處。
務在實力奉行。
毋得姑為寬縱。
○以内閣學士圖理琛署工部右侍郎。
○總理事務王大臣。
查奏永遠枷号。
鎖禁圈禁人犯得旨、除蠍子張戴偏頭吳海策旺劄布不赦外圖林等八十四名。
俱着赦免其私開鎖金□靠等案。
枷号人犯。
喜成等十一名。
俱着名其枷号、内有原拟斬絞之罪。
及應追銀兩者着照所奏。
交刑部照例辦理。
雍和宮所屬地方。
枷号鎖禁人犯馮漢玉等九名。
着管理雍和宮事務王大臣、另行請旨。
甕山圈禁□金□(算□□)□草太監。
牛大等十八名着内務府另行請旨。
江蘇巡撫高其倬。
參奏管理淮關年希堯。
庇仆縱役。
貪贓壞法。
各款谕、年希堯着革職。
其庇惡縱貪等情。
及本内有名人犯。
着督撫嚴查确審。
定拟具奏。
淮關印務。
爾督撫速選賢員。
暫行管理下部知之。
○戊戍。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會同禮部奏。
稱惟尊親之典。
十一月丙申。
朔上詣奉先殿行禮。
○開館纂修世宗憲皇帝實錄。
○谕王大臣等、元年元旦。
升殿朝賀。
關系國家大禮。
不便停止。
且已在百日之外。
自當舉行。
着照所請行。
朕既受廷臣朝賀。
皇太後前。
朕自應行。
元旦之禮。
着王大臣等議奏。
朕思尊崇皇太後徽稱典禮應于歲内舉行至冊封皇後典禮應俟二十七月之後着一并議奏。
○命定教官品級谕曰、各省教職乃師儒之官所以訓迪約束。
為多士之表率也。
若不賞給品秩。
則與雜職無異。
恐地方之人不加禮貌。
而本人亦遂以冗散自居。
不知殚心課士。
以盡職任。
其應如何加給品級。
以示鼓舞責成之意着吏部議奏。
○谕張廣泗既授為經略德希壽在彼無用。
着來京。
○調正紅旗漢軍都統岱琳蔔為鑲紅旗漢軍都統。
以原任都統伊禮布、為正紅旗漢軍都統。
禦前侍衛保住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貝勒弘瑚、為鑲白旗漢軍都統 ○丁酉。
命審訊宜歸平允。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辦理天下事務。
貴得其平。
必是非輕重。
無絲毫或爽。
而後可以協天理而當人心。
況刑罰尤宜慎重。
萬不可因奉旨發審。
遂存迎合避嫌之心。
與其失出。
甯為失入。
而輙置人于重法也。
即如戴瀚科場一案。
朕因未得真情。
特命王大臣、會同刑部審理。
今議以戴瀚聞大行皇帝升遐之後。
言笑自若照忌辰演戲之例。
拟斬監候具奏。
戴瀚如科場舞弊果真。
即宜置之重典若場中談笑自若。
乃無實據可憑者。
豈可因此以入重罪乎。
況比照忌辰演戲之例。
更不相符。
許秉智抄寫文字。
正副考官分東西校閱。
以及删改進呈試卷。
各條情節。
審訊俱未周到。
着王大臣、等覆加詳審。
另議具奏請旨大凡發審事件。
因是非真假。
不能一時遽定。
故命廷臣谳鞫。
若其初情罪确實。
無複疑似便可即置于法不待推問矣。
至發審之後實系無辜何妨即行開釋。
倘因朕發審之故。
而恐審虛免罪有礙前旨必欲周内其罪。
則竟視朕為飾非文過之主矣。
夫視朕為飾非文過之主何如待朕為虛衷慎刑之主乎。
況系欽案而拟罪加重。
則刑法失平。
啟衆人之議論。
何以服遠近而昭勸懲乎。
若欽犯案件。
一例拟斬。
是視為固然。
不應斬者。
固屬冤抑。
而應斬者。
亦為不應斬之人矣。
至于恩出自上之說尤為不可。
倘朕一時不能詳察。
則失入者必多粵稽我太祖高皇帝谕旨。
凡有罪之人。
執訊不可不嚴。
而定罪不可不慎。
洵足垂戒萬世。
為用刑之準則。
嗣後凡直省有刑名之責者。
毋執成見。
毋挾偏私。
務各虛心聽斷。
胥歸平允。
以共體上天好生之心。
用襄國家祥刑之治。
○命喪葬循禮谕曰、朕聞外省百姓。
有生計稍裕之家。
每遇喪葬之事。
多務虛文。
侈靡過費。
其甚者至于招集親朋鄰族。
開筵劇飲。
謂之鬧喪。
且有于停喪處所連日演戲。
而舉殡之時。
又複在途扮演雜劇戲具者。
從來事親之道。
生事死祭。
皆必以禮得為而不為。
與不得為而為之者。
均為非孝。
是知各循其分。
乃能各盡其孝。
初不在以奢靡相尚也。
況當哀痛迫切之時。
而顧聚集親朋。
飲酒演劇。
相習成風。
恬不知怪非惟于禮不合。
抑亦于情何忍此甚有關于風俗人心。
不可不嚴行禁止着各省督撫等通行明切曉谕嗣後民間遇有喪葬之事。
不許仍習陋風。
聚飲演戲。
以及扮演雜劇等類。
違者按律究處。
務在實力奉行。
毋得姑為寬縱。
○以内閣學士圖理琛署工部右侍郎。
○總理事務王大臣。
查奏永遠枷号。
鎖禁圈禁人犯得旨、除蠍子張戴偏頭吳海策旺劄布不赦外圖林等八十四名。
俱着赦免其私開鎖金□靠等案。
枷号人犯。
喜成等十一名。
俱着名其枷号、内有原拟斬絞之罪。
及應追銀兩者着照所奏。
交刑部照例辦理。
雍和宮所屬地方。
枷号鎖禁人犯馮漢玉等九名。
着管理雍和宮事務王大臣、另行請旨。
甕山圈禁□金□(算□□)□草太監。
牛大等十八名着内務府另行請旨。
江蘇巡撫高其倬。
參奏管理淮關年希堯。
庇仆縱役。
貪贓壞法。
各款谕、年希堯着革職。
其庇惡縱貪等情。
及本内有名人犯。
着督撫嚴查确審。
定拟具奏。
淮關印務。
爾督撫速選賢員。
暫行管理下部知之。
○戊戍。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會同禮部奏。
稱惟尊親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