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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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雍正十三年。
乙卯。
十月。
辛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命厘正文體。
毋得避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文以載道。
與政治相通。
故二帝三王之盛。
在廷敷奏。
及宣谕衆庶之言。
皆為谟為诰。
炳着六經。
兩漢治猶近古。
人心淳樸。
故見于文者。
原本經術。
指事類情。
質實曉暢。
猶有周人之遺。
降及魏晉。
以文滅質。
漸就浮靡。
六朝尤甚。
姿态益工。
意格益陋。
文運所關。
非淺鮮也。
朕思學者脩辭立誠。
言期有物。
必理為布帛菽粟之理。
文為布帛菽粟之文。
而後可行世垂久。
若夫雕文逞辭。
以炫一時之耳目。
譬猶抟土揭木。
塗飾丹鉛。
以為器物。
外雖可觀。
不移時而剝落。
曷足貴耶。
國家累洽重熙之日。
務學績文者、正宜沐浴教化。
争自濯磨。
蕲進于大雅。
勿尚浮靡。
勿取姿媚。
斯于人心風俗。
有所裨益。
至于古人臨文。
原無避諱。
誠以言取足志。
一存避諱之心。
則必輾轉嗫嚅。
辭不達意。
嗣後一切章疏。
以及考試詩文。
務期各展心思。
獨抒杼軸。
從前避忌之習。
一概掃除。
尤宜禁者。
鄉會兩試考官、每因避忌字樣。
必摘取經書中吉祥之語為題。
遂使士子易為揣摩。
倩人代作。
臨場抄寫。
以緻薄植之少年。
得以幸取科名。
而績學之老生。
無由展抒底蘊。
嗣後凡考試命題。
不得過于拘泥。
俾士子殚思用意。
各出手眼。
以觇實學。
○命裁落地稅。
谕曰、朕聞各省地方、于關稅雜稅外。
更有落地稅之名。
凡耰鋤箕帚薪炭魚蝦蔬果之屬。
其值無幾。
必查明上稅。
方許交易。
且販自東市。
既已納課。
貨于西市。
又複重徵。
至于鄉村僻遠之地。
有司耳目所不及。
或差胥役徵收。
或令牙行總繳。
其交官者甚微。
不過飽奸民猾吏之私橐。
而細民已重受其擾矣。
着通行内外各省。
凡市集落地稅。
其在府州縣城内。
人煙辏集。
貿易衆多。
且官員易于稽查者。
照舊徵收。
但不許額外苛索。
亦不許重複徵收。
若在鄉鎮村落。
則全行禁革。
不許貪官污吏。
假借名色。
巧取一文。
着該督撫将如何裁革禁約之處。
詳造細冊。
報部查核。
倘奉旨之後。
仍有不實心奉行。
暗藏弊窦者。
朕必将有司從重治罪。
該督撫并加嚴譴。
此旨可令各省刊刻頒布。
務令遠鄉僻壤之民共知之。
○又谕、朕閱督撫參奏屬員、及題請改教本章。
每有書生不能勝任。
及書氣未除等語。
夫讀書所以緻用。
凡修已治人之道。
事君居官之理。
備載于書。
故傅說之告其君曰、學子古訓。
乃有獲。
又曰、念終始典于學。
成王訓其臣曰、學古入官。
議事以制。
政乃不迷。
又曰、不學牆面。
莅事惟煩。
人不知書。
則偏陂以宅衷。
操切以處事。
生心害政。
有不可救藥者。
若州縣官果足以當書生二字。
則以易直子諒之心。
行寬和惠愛之政。
任一邑、則一邑受其福。
莅一郡、則一郡蒙其休。
朕惟恐人不足當書生之稱。
而安得以書生相戒乎。
若以書生為戒。
朕自幼讀書宮中。
講誦二十年。
未嘗少辍。
實一書生也。
王大臣為朕所倚任。
朝夕左右者。
亦皆書生也。
若指屬員之迂謬疎庸者為書生、以相诟病。
則未知此正伊不知書所緻。
而書豈任其咎哉。
至于書氣二字。
尤可寶貴。
果能讀書。
沉浸醞釀而有書氣。
更集義以充之。
便是浩然之氣。
人無書氣。
即為粗俗氣。
市井氣。
而不可列于士大夫之林矣。
是書氣正宜從容涵養。
以善培之。
安可勸之使除。
而反以未除者為病乎。
且朕聞外間斥人之短。
每雲伊欲做好人。
朱子雲、學者通病、在思作貴人。
而不思作好人。
人果欲做好人。
行好事。
則甚有益于民生。
有益于國事。
造福無窮。
若以好人為戒。
不幾相率而拂人之性乎。
凡此皆系識見粗鄙。
不知治體。
不明大義之言。
朕今姑發其蔽而教戒之。
尚各翻然思悔。
○又谕、昔我世祖章皇帝、萬幾餘暇。
留心内典。
比時玉琳琇國師。
木陳忞禅師。
并蒙宣召。
講論佛法。
此不過偶爾方外之交。
無可紀載者。
前年我皇考檢閱玉琳琇、木陳忞、語錄。
見木陳所着北遊集六卷。
其中乖謬荒誕之處。
不可殚述。
又玉琳琇之弟子骨岩、作侍香紀略一冊。
以紀恩遇。
誕幻支離。
竟同夢中呓語。
我皇考已降旨中外。
将此書悉行查毀。
今朕又查出帝王明道錄一書。
系木陳門大紀載者。
其荒唐之處。
與侍香紀略等。
蓋當日玉琳、木陳。
雖并承世祖章皇帝眷注。
而二人之優劣。
迥乎不同。
至于兩人之門徒甚衆。
而天下狂悖無知、行止不端之人。
往往藏其中。
遂因偶爾之恩遇。
矜肆誇張。
并造作全無影響之談。
欺世惑衆。
此亦人心風俗之有關系者。
昔我皇考已降查毀之谕旨。
朕恐外間奉行不力。
可密寄信與各省督撫。
凡叢林寺廟中、除敕賜。
禦書扁額對聯碑文外。
若有世祖聖祖皇考批谕字迹。
及伊等抄錄藁本。
與僧人所刻語錄。
如北遊集、侍香紀略、帝王明道錄等書。
幹涉時事。
捏造言詞。
誇耀恩遇。
有一字關系世祖聖祖皇考者。
無論刻本寫本。
悉行查出。
密封送部。
請旨銷毀。
不得私藏片紙。
此事奉行、不在各處寺廟貼寫告示、以圖了事已也。
必差員密訪。
細細搜察。
又不可借端生事。
若有疎忽遺漏等弊。
将來發覺。
朕必于乾隆元年二年之該省督撫是問。
不稍寬貸。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大學士朱轼奏言、民間田地之丈量首報。
宜一并永遠停止。
所貴乎開墾者。
原為人無恒業。
而地有遺利。
督令耕畲。
為足民計。
非為增賦起見。
且區區報墾之糧。
于國課無加毫末。
不但丈量不可行。
即責令首報之條。
吓詐攤派。
大吏名為急公。
小吏兼以牟利。
請饬督撫、将現在報墾田地。
詳确查明。
如系虛捏。
據實題請開除。
若護短文飾。
察出嚴治。
所奏甚為剀切。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吏部請點各省學政。
得旨、各省學政、有訓導士子。
校閱文藝之責。
關系甚重。
非才守兼優。
素有學問者。
不克勝任。
朕即位之初。
于諸臣之才學品行。
未能深知。
難以降旨簡用。
着大學士尚書侍郎、于翰林科道部屬内。
各據所知。
保舉二三員。
開列送部。
彙奏請旨。
張廷璐、蔣蔚、聲名好。
着仍留江蘇、湖北、學政之任。
○大學士朱轼奏言、刑獄之設。
原以除奸懲惡。
但人命所系。
不可不慎。
近見司刑之官。
以嚴刻為才能。
不問是非。
不計曲直。
贓私先酌數目。
迫以極刑。
罪案自定供招。
誘之伏法。
故生枝節。
刻意株連。
以為不如是。
必緻上司駁诘。
凡屬員所定之稿。
上司酌改。
有加重。
無從輕。
以為若一改輕。
便是徇私。
有意避嫌。
不顧執法之義。
請下直省督撫、嚴饬有司。
務須虛公詳審。
如有鍛煉誣枉清弊。
立即參究。
刑具悉遵定制。
不得濫用夾棍大枷。
俾共凜欽恤之意。
得旨、總理事務王大臣密議具奏。
尋議、大學士朱轼所稱、種種情狀。
種種弊端。
皆實有其事。
請下法司、并通行各直省、實心遵奉。
得旨、依議速行。
○命刑部尚書徐本、在辦理軍機處行走。
○以左都禦史福敏、兼管翰林院掌院學士事。
○以國子監祭酒覺羅吳拜、為詹事府詹事。
○召原任侍郎圖理琛、王國棟、原任巡撫法敏、原任鴻胪寺卿李鳳翥、原任佥都禦史李徽、赴部引見。
○壬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即位以來。
加意黎元。
撫綏備至。
疊沛恩膏。
業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錢糧。
悉行蠲免。
惟是西陲用兵數年。
陝甘二省人民。
挽運軍需糧饷。
效力獨多。
其踴躍趨事之誠。
甚屬可嘉。
朕思百姓等輸忠奉上。
情既倍于尋常。
則朕所以體恤褒嘉。
恩當出于格外。
其陝甘人民、應作何加恩、以示優獎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定議具奏。
○命八旗參奏事件、歸刑部審理。
谕曰、從來審究案件。
參奏之人。
不在承審之列。
蓋恐參奏之人承審。
不無懷挾私心。
而被參之人。
即有屈抑。
難于伸訴也。
是以外省題參事件。
定例督參撫審。
撫參督審。
庶被參者情不得抑。
而用法始平。
況八旗參奏之事。
在旗員未谙律例。
問拟情罪。
恐不無舛錯。
嗣後八旗參奏事件。
俱着刑部秉公審理。
原參之人。
不得從中攙越。
至于八旗内務府高牆。
原因旗人定罪之後。
不便與民人一處監禁。
是以暫于各旗、設立高牆分禁。
今遇恩赦。
一切雜犯。
俱已寬免。
其餘重犯。
仍應歸入刑部監内。
分别旗民收禁。
其八旗内務府高牆。
不必安設。
○九卿議奏、西路軍需所用米麥豆草等項。
折中定價。
繕單進呈。
上召總理事務王大臣、并九卿。
谕曰、西路軍需所用米麥豆草等項。
經九卿定議折中價值。
令其遵照報銷。
朕思從前已辦之軍需。
照此計算。
尚屬可行。
至于将來之年歲收成。
豈能豫定。
年豐則物價必賤。
小民可獲餘資。
在國家不失惠養之道。
若年歉則物價必昂。
闾閻何堪賠累之苦。
朕心實為不忍。
可曉谕該督撫等、于遵照折中價值外。
若遇歉收之年。
所定價值。
不敷采辦。
可據實奏聞。
候朕再降谕旨。
至于從前該部駁查各案。
若果有不敷者。
亦着該督撫核實保題。
準其報銷。
但當仰體朕心。
秉公去私。
勿為屬員之所欺蔽。
亦勿因朕此旨、而開浮冒之漸。
餘依議。
○戶部議準、雲貴總督尹繼善疏言、黔省古州逆苗滋事。
現調各省官兵會剿。
貴州上遊各營、調出兵多。
存營單弱。
行令照調出兵數。
減半招募新兵。
在營操防。
複調雲南官兵。
分駐貴陽等處彈壓。
并饬貴州下遊各府州縣。
招集難民。
團練鄉勇。
均酌給口糧坐饷。
以資防禦。
至雲南省會重地、及東川地方、夷多漢少之區。
并附近黔疆之曲尋鎮、尋沾奇兵二營。
既經抽調。
亦應招募新兵。
分别酌給守糧。
其滇省官兵、遠赴黔省苗疆。
非本省内地可比。
請自副将以下、至兵丁等。
分别給與賞号銀兩。
又調赴軍前辦事之知府等官。
亦請月給盤費銀兩。
均俟事竣。
核實奏銷。
得旨、依議速行。
○癸未
乙卯。
十月。
辛巳。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命厘正文體。
毋得避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
文以載道。
與政治相通。
故二帝三王之盛。
在廷敷奏。
及宣谕衆庶之言。
皆為谟為诰。
炳着六經。
兩漢治猶近古。
人心淳樸。
故見于文者。
原本經術。
指事類情。
質實曉暢。
猶有周人之遺。
降及魏晉。
以文滅質。
漸就浮靡。
六朝尤甚。
姿态益工。
意格益陋。
文運所關。
非淺鮮也。
朕思學者脩辭立誠。
言期有物。
必理為布帛菽粟之理。
文為布帛菽粟之文。
而後可行世垂久。
若夫雕文逞辭。
以炫一時之耳目。
譬猶抟土揭木。
塗飾丹鉛。
以為器物。
外雖可觀。
不移時而剝落。
曷足貴耶。
國家累洽重熙之日。
務學績文者、正宜沐浴教化。
争自濯磨。
蕲進于大雅。
勿尚浮靡。
勿取姿媚。
斯于人心風俗。
有所裨益。
至于古人臨文。
原無避諱。
誠以言取足志。
一存避諱之心。
則必輾轉嗫嚅。
辭不達意。
嗣後一切章疏。
以及考試詩文。
務期各展心思。
獨抒杼軸。
從前避忌之習。
一概掃除。
尤宜禁者。
鄉會兩試考官、每因避忌字樣。
必摘取經書中吉祥之語為題。
遂使士子易為揣摩。
倩人代作。
臨場抄寫。
以緻薄植之少年。
得以幸取科名。
而績學之老生。
無由展抒底蘊。
嗣後凡考試命題。
不得過于拘泥。
俾士子殚思用意。
各出手眼。
以觇實學。
○命裁落地稅。
谕曰、朕聞各省地方、于關稅雜稅外。
更有落地稅之名。
凡耰鋤箕帚薪炭魚蝦蔬果之屬。
其值無幾。
必查明上稅。
方許交易。
且販自東市。
既已納課。
貨于西市。
又複重徵。
至于鄉村僻遠之地。
有司耳目所不及。
或差胥役徵收。
或令牙行總繳。
其交官者甚微。
不過飽奸民猾吏之私橐。
而細民已重受其擾矣。
着通行内外各省。
凡市集落地稅。
其在府州縣城内。
人煙辏集。
貿易衆多。
且官員易于稽查者。
照舊徵收。
但不許額外苛索。
亦不許重複徵收。
若在鄉鎮村落。
則全行禁革。
不許貪官污吏。
假借名色。
巧取一文。
着該督撫将如何裁革禁約之處。
詳造細冊。
報部查核。
倘奉旨之後。
仍有不實心奉行。
暗藏弊窦者。
朕必将有司從重治罪。
該督撫并加嚴譴。
此旨可令各省刊刻頒布。
務令遠鄉僻壤之民共知之。
○又谕、朕閱督撫參奏屬員、及題請改教本章。
每有書生不能勝任。
及書氣未除等語。
夫讀書所以緻用。
凡修已治人之道。
事君居官之理。
備載于書。
故傅說之告其君曰、學子古訓。
乃有獲。
又曰、念終始典于學。
成王訓其臣曰、學古入官。
議事以制。
政乃不迷。
又曰、不學牆面。
莅事惟煩。
人不知書。
則偏陂以宅衷。
操切以處事。
生心害政。
有不可救藥者。
若州縣官果足以當書生二字。
則以易直子諒之心。
行寬和惠愛之政。
任一邑、則一邑受其福。
莅一郡、則一郡蒙其休。
朕惟恐人不足當書生之稱。
而安得以書生相戒乎。
若以書生為戒。
朕自幼讀書宮中。
講誦二十年。
未嘗少辍。
實一書生也。
王大臣為朕所倚任。
朝夕左右者。
亦皆書生也。
若指屬員之迂謬疎庸者為書生、以相诟病。
則未知此正伊不知書所緻。
而書豈任其咎哉。
至于書氣二字。
尤可寶貴。
果能讀書。
沉浸醞釀而有書氣。
更集義以充之。
便是浩然之氣。
人無書氣。
即為粗俗氣。
市井氣。
而不可列于士大夫之林矣。
是書氣正宜從容涵養。
以善培之。
安可勸之使除。
而反以未除者為病乎。
且朕聞外間斥人之短。
每雲伊欲做好人。
朱子雲、學者通病、在思作貴人。
而不思作好人。
人果欲做好人。
行好事。
則甚有益于民生。
有益于國事。
造福無窮。
若以好人為戒。
不幾相率而拂人之性乎。
凡此皆系識見粗鄙。
不知治體。
不明大義之言。
朕今姑發其蔽而教戒之。
尚各翻然思悔。
○又谕、昔我世祖章皇帝、萬幾餘暇。
留心内典。
比時玉琳琇國師。
木陳忞禅師。
并蒙宣召。
講論佛法。
此不過偶爾方外之交。
無可紀載者。
前年我皇考檢閱玉琳琇、木陳忞、語錄。
見木陳所着北遊集六卷。
其中乖謬荒誕之處。
不可殚述。
又玉琳琇之弟子骨岩、作侍香紀略一冊。
以紀恩遇。
誕幻支離。
竟同夢中呓語。
我皇考已降旨中外。
将此書悉行查毀。
今朕又查出帝王明道錄一書。
系木陳門大紀載者。
其荒唐之處。
與侍香紀略等。
蓋當日玉琳、木陳。
雖并承世祖章皇帝眷注。
而二人之優劣。
迥乎不同。
至于兩人之門徒甚衆。
而天下狂悖無知、行止不端之人。
往往藏其中。
遂因偶爾之恩遇。
矜肆誇張。
并造作全無影響之談。
欺世惑衆。
此亦人心風俗之有關系者。
昔我皇考已降查毀之谕旨。
朕恐外間奉行不力。
可密寄信與各省督撫。
凡叢林寺廟中、除敕賜。
禦書扁額對聯碑文外。
若有世祖聖祖皇考批谕字迹。
及伊等抄錄藁本。
與僧人所刻語錄。
如北遊集、侍香紀略、帝王明道錄等書。
幹涉時事。
捏造言詞。
誇耀恩遇。
有一字關系世祖聖祖皇考者。
無論刻本寫本。
悉行查出。
密封送部。
請旨銷毀。
不得私藏片紙。
此事奉行、不在各處寺廟貼寫告示、以圖了事已也。
必差員密訪。
細細搜察。
又不可借端生事。
若有疎忽遺漏等弊。
将來發覺。
朕必于乾隆元年二年之該省督撫是問。
不稍寬貸。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大學士朱轼奏言、民間田地之丈量首報。
宜一并永遠停止。
所貴乎開墾者。
原為人無恒業。
而地有遺利。
督令耕畲。
為足民計。
非為增賦起見。
且區區報墾之糧。
于國課無加毫末。
不但丈量不可行。
即責令首報之條。
吓詐攤派。
大吏名為急公。
小吏兼以牟利。
請饬督撫、将現在報墾田地。
詳确查明。
如系虛捏。
據實題請開除。
若護短文飾。
察出嚴治。
所奏甚為剀切。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吏部請點各省學政。
得旨、各省學政、有訓導士子。
校閱文藝之責。
關系甚重。
非才守兼優。
素有學問者。
不克勝任。
朕即位之初。
于諸臣之才學品行。
未能深知。
難以降旨簡用。
着大學士尚書侍郎、于翰林科道部屬内。
各據所知。
保舉二三員。
開列送部。
彙奏請旨。
張廷璐、蔣蔚、聲名好。
着仍留江蘇、湖北、學政之任。
○大學士朱轼奏言、刑獄之設。
原以除奸懲惡。
但人命所系。
不可不慎。
近見司刑之官。
以嚴刻為才能。
不問是非。
不計曲直。
贓私先酌數目。
迫以極刑。
罪案自定供招。
誘之伏法。
故生枝節。
刻意株連。
以為不如是。
必緻上司駁诘。
凡屬員所定之稿。
上司酌改。
有加重。
無從輕。
以為若一改輕。
便是徇私。
有意避嫌。
不顧執法之義。
請下直省督撫、嚴饬有司。
務須虛公詳審。
如有鍛煉誣枉清弊。
立即參究。
刑具悉遵定制。
不得濫用夾棍大枷。
俾共凜欽恤之意。
得旨、總理事務王大臣密議具奏。
尋議、大學士朱轼所稱、種種情狀。
種種弊端。
皆實有其事。
請下法司、并通行各直省、實心遵奉。
得旨、依議速行。
○命刑部尚書徐本、在辦理軍機處行走。
○以左都禦史福敏、兼管翰林院掌院學士事。
○以國子監祭酒覺羅吳拜、為詹事府詹事。
○召原任侍郎圖理琛、王國棟、原任巡撫法敏、原任鴻胪寺卿李鳳翥、原任佥都禦史李徽、赴部引見。
○壬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即位以來。
加意黎元。
撫綏備至。
疊沛恩膏。
業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錢糧。
悉行蠲免。
惟是西陲用兵數年。
陝甘二省人民。
挽運軍需糧饷。
效力獨多。
其踴躍趨事之誠。
甚屬可嘉。
朕思百姓等輸忠奉上。
情既倍于尋常。
則朕所以體恤褒嘉。
恩當出于格外。
其陝甘人民、應作何加恩、以示優獎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定議具奏。
○命八旗參奏事件、歸刑部審理。
谕曰、從來審究案件。
參奏之人。
不在承審之列。
蓋恐參奏之人承審。
不無懷挾私心。
而被參之人。
即有屈抑。
難于伸訴也。
是以外省題參事件。
定例督參撫審。
撫參督審。
庶被參者情不得抑。
而用法始平。
況八旗參奏之事。
在旗員未谙律例。
問拟情罪。
恐不無舛錯。
嗣後八旗參奏事件。
俱着刑部秉公審理。
原參之人。
不得從中攙越。
至于八旗内務府高牆。
原因旗人定罪之後。
不便與民人一處監禁。
是以暫于各旗、設立高牆分禁。
今遇恩赦。
一切雜犯。
俱已寬免。
其餘重犯。
仍應歸入刑部監内。
分别旗民收禁。
其八旗内務府高牆。
不必安設。
○九卿議奏、西路軍需所用米麥豆草等項。
折中定價。
繕單進呈。
上召總理事務王大臣、并九卿。
谕曰、西路軍需所用米麥豆草等項。
經九卿定議折中價值。
令其遵照報銷。
朕思從前已辦之軍需。
照此計算。
尚屬可行。
至于将來之年歲收成。
豈能豫定。
年豐則物價必賤。
小民可獲餘資。
在國家不失惠養之道。
若年歉則物價必昂。
闾閻何堪賠累之苦。
朕心實為不忍。
可曉谕該督撫等、于遵照折中價值外。
若遇歉收之年。
所定價值。
不敷采辦。
可據實奏聞。
候朕再降谕旨。
至于從前該部駁查各案。
若果有不敷者。
亦着該督撫核實保題。
準其報銷。
但當仰體朕心。
秉公去私。
勿為屬員之所欺蔽。
亦勿因朕此旨、而開浮冒之漸。
餘依議。
○戶部議準、雲貴總督尹繼善疏言、黔省古州逆苗滋事。
現調各省官兵會剿。
貴州上遊各營、調出兵多。
存營單弱。
行令照調出兵數。
減半招募新兵。
在營操防。
複調雲南官兵。
分駐貴陽等處彈壓。
并饬貴州下遊各府州縣。
招集難民。
團練鄉勇。
均酌給口糧坐饷。
以資防禦。
至雲南省會重地、及東川地方、夷多漢少之區。
并附近黔疆之曲尋鎮、尋沾奇兵二營。
既經抽調。
亦應招募新兵。
分别酌給守糧。
其滇省官兵、遠赴黔省苗疆。
非本省内地可比。
請自副将以下、至兵丁等。
分别給與賞号銀兩。
又調赴軍前辦事之知府等官。
亦請月給盤費銀兩。
均俟事竣。
核實奏銷。
得旨、依議速行。
○癸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