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天命元年正月至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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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庚子朔○是時明沿邊之民、每歲越境竊采我國參礦、樹木、果蔬之屬、擾害無已。

    上聞之曰、昔與明立石碑、刑白馬、誓告上天原欲禁其擾亂。

    今明之邊民、數擾吾地我即戮其潛越邊界之人豈為過乎。

    命達爾漢侍衛扈爾漢、遇越邊竊采之人、辄殺之、約五十餘人。

    時明以李維翰、巡撫廣甯。

    上命綱古裡、方吉納、二人往見。

    維翰執綱古裡、方吉納、并從者九人、械系之。

    遣使來告曰、吾民出邊、爾宜解還、何遽殺也。

    上曰、昔建石碑、其誓辭有雲、若越邊之人、見而不殺殃及不殺之人。

    今何不顧前盟而強為之辭也。

    使者不聽、言為首殺吾民者侍衛扈爾漢也。

    執以抵罪則已、否則自茲多事矣。

    堅以此言相要挾。

    上不允。

    使者曰、此事已上聞、乃不容隐者。

    汝國豈無有罪之人、何不執之邊上、殺以示衆、此事遂已。

    上欲明釋我國十一人還、即於獄中取所俘葉赫國十人、至明撫順關、殺之。

    明乃歸綱古裡、方吉納等 ○天命元年七月 秋七月。

    己巳朔。

    上谕議政大臣五人曰、凡事不可一人獨斷。

    如一人獨斷、必緻生亂。

    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

    其有私訴者、曾付以鞭索、俾執而責之。

    前以大臣巴圖魯額亦都、有私訴於家者。

    不執送、已治以罪。

    茲更加申谕、傳於國中、凡貝勒諸臣有罪、當束身靜聽、任公斷。

    有執拗不服者、加以重罪。

    其束身靜聽者、如例審斷。

    凡事俱五日一聽斷於公所。

    其私訴於家者、即當執送。

    有不執送而私行聽斷者亦如額亦都治罪 ○丁亥上命達爾漢侍衛扈爾漢碩翁科羅巴圖魯安費揚古、率兵二千人。

    征東海薩哈連部二臣奉上命、行至兀爾簡河刳舟二百水陸并進取河南河北諸寨凡三十有六 ○天命元年八月 八月己亥朔○丁巳。

    達爾漢侍衛扈爾漢、碩翁科羅巴圖魯安費揚古兵、駐營黑龍江南岸之佛多羅衮寨。

    黑龍江及松噶裡烏喇河、俱於每歲九月始冰。

    是日、我衆見黑龍江他處未冰、獨我營對岸、水廣二裡許、橫結冰橋一道、約廣六十步。

    将士皆驚曰、觀此冰橋乃天助我也。

    衆忻然引兵以渡。

    遂取薩哈連部内十一寨。

    及兵還、冰橋已解、其西偏複如前結冰一道、我兵既渡、冰盡解。

    後至九月仍應時而冰遂又招服使犬路諾洛路石拉忻路路長四十人乃班師 ○天命元年九月 九月己巳朔○甲午。

    達爾漢侍衛扈爾漢碩翁科羅巴圖魯安費揚古、率師還都城 ○天命二年正月 天命二年丁巳。

    春正月丁卯朔○初上納蒙古科爾沁貝勒明安女、已六年。

    至是聞明安來。

    甲戌上偕妃率衆貝勒大臣、迎至百裡外、富爾簡岡與明安馬上接見、即於其處大宴之。

    明安獻槖駝十、馬牛各百。

    丁醜随上入城上以禮優遇。

    每日設筵宴。

    間日則大宴焉。

    留之一月明安辭歸、賜以人四十戶甲四十副及币帛等物、送三十裡、踰宿而還 ○天命二年二月 二月丙申朔上以弟達爾漢巴圖魯貝勒舒爾哈齊女妻蒙古國喀爾喀把嶽忒部落台吉恩格德爾時東海沿邊散居諸部、多未歸附上遣兵四百往取之悉收其散處之民其島居負險不服者、乘小舟盡取之而還 ○天命二年九月 秋九月癸亥朔。

    上谕貝勒諸臣曰凡君與貝勒於有罪之人雖縛執當急而誅戮不宜遽加必審思詳議而緩結焉蓋生殺之際不可不慎必平心和氣詳審所犯始末方能得情傥聽斷之官争執事理而一人先怒不可因彼之怒而亦怒之若以先怒者為非效彼而怒者亦豈為是耶有能不與同怒而容受之則能容受者固已獨善矣傥先怒者自知其非轉而引咎則亦同歸於善矣 ○天命三年正月 天命三年。

    戊午春正月辛酉朔 ○丙子黎明月将落時有黃氣貫月中其光廣二尺許月之上約長三丈月之下約丈餘上見之謂貝勒大臣曰天意如此、汝等勿疑吾計已決今歲必征明矣 ○天命三年二月 二月。

    辛卯朔○先是上聞已附之使犬路諾洛路石拉忻路路長四十人率其妻子、并部衆百餘戶來歸上命以馬百匹、及廪饩諸物迎之是月始至路長各授官有差其衆俱給奴仆牛馬田廬衣服、器具。

    無室者并給以妻上谕貝勒諸臣曰朕與明成釁凡七大恨其餘小忿更難悉舉宜往征之議定欲伐木治攻具恐為衆所覺乃以繕治諸貝勒馬廄為名遣七百人伐木以備攻具 ○天命三年三月 三月庚申朔○上傳谕将士、治甲胄修軍器豫畜牧。

    其所伐備攻具之木恐明之通事或以事來見之易洩竟用為馬廄 ○天命三年四月 夏四月。

    庚寅朔 ○辛醜上頒訓練兵法之書於統兵貝勒諸臣其辭曰凡安居太平、貴於守正。

    用兵則以不勞已不頓兵智巧謀略為貴焉。

    若我衆敵寡我兵潛伏幽邃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