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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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跪三叩頭禮。
捧玉退。
樂止。
典儀官唱送神。
協律郎唱舉送神樂。
奏甯平之章。
樂作。
贊引官奏跪叩、興傳贊同。
王以下各官、俱随上行三跪九叩頭禮。
興。
樂止。
典儀官唱捧祝帛香馔各詣瘗位。
上退立東向。
捧祝帛官、行一跪三叩頭禮。
捧香馔官不叩俱跪捧祝帛香馔、依次送至瘗位。
典儀官唱詣望瘗位。
樂作。
仍奏甯平之章。
導上至望瘗位立。
祝帛瘗訖。
俟配位帛燎半。
贊引官奏禮畢導上出、至黃幄内更衣。
上回宮。
○癸醜。
以太祖太宗配享禮成。
諸王群臣、上表慶賀。
是日、頒诏天下。
诏曰。
自古帝王、禋祀天地。
必崇奉祖宗侑飨。
所以昭功德。
申孝敬。
甚钜典也。
恭惟太祖武皇帝、知勇懋昭。
肇開駿業。
太宗文皇帝、寬仁覃播。
繼廓鴻圖。
厚德豐功、俱垂萬世。
并宜配享、以盡尊崇。
朕仰承天眷。
贊嗣先猷。
南郊祈谷、奉太祖武皇帝配祀典禮、已先奉行。
茲複昭告天地、宗廟、社稷。
率諸王、貝勒、文武群臣。
于順治十四年三月初六日、如冬至祈谷儀。
恭祀上帝。
奉太宗文皇帝同配。
于初九日、如夏至儀。
恭祀皇地祇。
奉太祖武皇帝太宗文皇帝并配。
式舉宏章。
宜頒湛惠。
所有事宜、開列于後。
一、親王以下、奉恩将軍以上、俱加恩賜。
一、内外公主以下、固山格格以上、俱加恩賜。
一、外藩諸王以下、公以上、俱加恩賜。
一、在京文武官員。
聽各衙門堂印官、确查分别。
升賞。
一、各省固山額真、昂邦章京、梅勒章京、總督、巡撫、總兵官、各加恩賜。
一、内外滿漢官員。
一品、封贈三代。
二品、三品、封贈二代。
七品以上、封贈一代。
八九品、止封本身。
給與應得诰敕。
一、自順治十四年三月初十日昧爽以前。
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拆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魇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及滿洲逃人、窩主、幹連人等、貪官衙蠹受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員役、亦在不赦。
其餘死罪、俱減一等。
軍罪以下、已發覺未發覺。
已結正。
未結正。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不與審理。
以其罪罪之。
一、文職官員。
除貪贓、及大計處分、失陷城池、緝盜不獲、罪犯越獄、拖欠錢糧漕糧、違誤欽件限期、審事徇情、舉劾不公、閱卷有弊、衙役作弊犯贓、本官不能覺察、投認師生等罪不赦外。
見在因公诖誤、議革、議罰、及戴罪、住俸各官。
各該衙門奏明寬宥。
一、武職官員。
除貪贓、及軍政處分、失陷地方、緝盜不獲、縱兵搶掠、拖欠錢糧、違誤欽件限期、審事徇情等罪不赦外。
見在因公诖誤、議革、議降、議罰、及戴罪、住俸各官。
各該衙門奏明寬宥。
一、滿洲兵丁、處處戰攻勞苦。
該部通行賞赉。
一、滿洲兵丁、披甲随征。
多年效力。
被傷不能披甲、及年老有疾退役者。
酌給恩賞。
一、征調别省兵丁、深為可憫。
其家口坐糧、照例給發。
務令得沾實惠。
一、自順治元年五月以來。
各地方歸順有功文武官員人等、除已叙外。
凡未經叙錄者、将歸順來曆、及歸後勞績、該部查明叙升。
給與世襲诰敕。
一、凡試職各官、俱準實授。
一、順治十五年會試。
照丙戌科額、取中進士四百名。
一、所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自順治元年以後。
曾經各巡按禦史奏聞者。
仍行該按、再為核實。
毋事浮濫。
造冊報部、以憑具奏旌表。
一、派徵錢糧。
俱照萬曆年間則例。
其天啟崇祯年間加增、盡行蠲免。
通行已久。
如有貪官污吏、例外私派。
多徵擾民者。
該督撫按官。
糾參重處。
一、遠省未附地方。
文武各官、及鄉紳士民、投誠歸順者。
以前負固之罪、通與赦免。
察其功之大小、各與升賞。
一、有因叛逆幹連、原系無辜者。
該督撫按審明。
即為具題釋放。
一、附近賊巢居民、原未從賊。
有司将領、一概混捕擅殺者。
該督撫按察實參處。
一、盜賊多因饑寒失業。
或為貪官所迫。
诏書到日。
雖系首惡、若能率黨投首。
悉免其罪。
兵收入伍。
民收入籍。
務期得所。
有能擒捕首惡、及黨内首告者。
論功授官給賞。
如有因其投首乘機邀執。
希圖功賞者。
治以重罪。
一、大兵經過餧馬地方。
供應草豆運價等項。
以後俱準作正項錢糧銷算。
如官胥通同掯勒侵冒。
該督撫即行糾參。
隐徇者、一體重處。
一、貧民失業流離。
各地
捧玉退。
樂止。
典儀官唱送神。
協律郎唱舉送神樂。
奏甯平之章。
樂作。
贊引官奏跪叩、興傳贊同。
王以下各官、俱随上行三跪九叩頭禮。
興。
樂止。
典儀官唱捧祝帛香馔各詣瘗位。
上退立東向。
捧祝帛官、行一跪三叩頭禮。
捧香馔官不叩俱跪捧祝帛香馔、依次送至瘗位。
典儀官唱詣望瘗位。
樂作。
仍奏甯平之章。
導上至望瘗位立。
祝帛瘗訖。
俟配位帛燎半。
贊引官奏禮畢導上出、至黃幄内更衣。
上回宮。
○癸醜。
以太祖太宗配享禮成。
諸王群臣、上表慶賀。
是日、頒诏天下。
诏曰。
自古帝王、禋祀天地。
必崇奉祖宗侑飨。
所以昭功德。
申孝敬。
甚钜典也。
恭惟太祖武皇帝、知勇懋昭。
肇開駿業。
太宗文皇帝、寬仁覃播。
繼廓鴻圖。
厚德豐功、俱垂萬世。
并宜配享、以盡尊崇。
朕仰承天眷。
贊嗣先猷。
南郊祈谷、奉太祖武皇帝配祀典禮、已先奉行。
茲複昭告天地、宗廟、社稷。
率諸王、貝勒、文武群臣。
于順治十四年三月初六日、如冬至祈谷儀。
恭祀上帝。
奉太宗文皇帝同配。
于初九日、如夏至儀。
恭祀皇地祇。
奉太祖武皇帝太宗文皇帝并配。
式舉宏章。
宜頒湛惠。
所有事宜、開列于後。
一、親王以下、奉恩将軍以上、俱加恩賜。
一、内外公主以下、固山格格以上、俱加恩賜。
一、外藩諸王以下、公以上、俱加恩賜。
一、在京文武官員。
聽各衙門堂印官、确查分别。
升賞。
一、各省固山額真、昂邦章京、梅勒章京、總督、巡撫、總兵官、各加恩賜。
一、内外滿漢官員。
一品、封贈三代。
二品、三品、封贈二代。
七品以上、封贈一代。
八九品、止封本身。
給與應得诰敕。
一、自順治十四年三月初十日昧爽以前。
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拆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魇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及滿洲逃人、窩主、幹連人等、貪官衙蠹受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員役、亦在不赦。
其餘死罪、俱減一等。
軍罪以下、已發覺未發覺。
已結正。
未結正。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不與審理。
以其罪罪之。
一、文職官員。
除貪贓、及大計處分、失陷城池、緝盜不獲、罪犯越獄、拖欠錢糧漕糧、違誤欽件限期、審事徇情、舉劾不公、閱卷有弊、衙役作弊犯贓、本官不能覺察、投認師生等罪不赦外。
見在因公诖誤、議革、議罰、及戴罪、住俸各官。
各該衙門奏明寬宥。
一、武職官員。
除貪贓、及軍政處分、失陷地方、緝盜不獲、縱兵搶掠、拖欠錢糧、違誤欽件限期、審事徇情等罪不赦外。
見在因公诖誤、議革、議降、議罰、及戴罪、住俸各官。
各該衙門奏明寬宥。
一、滿洲兵丁、處處戰攻勞苦。
該部通行賞赉。
一、滿洲兵丁、披甲随征。
多年效力。
被傷不能披甲、及年老有疾退役者。
酌給恩賞。
一、征調别省兵丁、深為可憫。
其家口坐糧、照例給發。
務令得沾實惠。
一、自順治元年五月以來。
各地方歸順有功文武官員人等、除已叙外。
凡未經叙錄者、将歸順來曆、及歸後勞績、該部查明叙升。
給與世襲诰敕。
一、凡試職各官、俱準實授。
一、順治十五年會試。
照丙戌科額、取中進士四百名。
一、所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自順治元年以後。
曾經各巡按禦史奏聞者。
仍行該按、再為核實。
毋事浮濫。
造冊報部、以憑具奏旌表。
一、派徵錢糧。
俱照萬曆年間則例。
其天啟崇祯年間加增、盡行蠲免。
通行已久。
如有貪官污吏、例外私派。
多徵擾民者。
該督撫按官。
糾參重處。
一、遠省未附地方。
文武各官、及鄉紳士民、投誠歸順者。
以前負固之罪、通與赦免。
察其功之大小、各與升賞。
一、有因叛逆幹連、原系無辜者。
該督撫按審明。
即為具題釋放。
一、附近賊巢居民、原未從賊。
有司将領、一概混捕擅殺者。
該督撫按察實參處。
一、盜賊多因饑寒失業。
或為貪官所迫。
诏書到日。
雖系首惡、若能率黨投首。
悉免其罪。
兵收入伍。
民收入籍。
務期得所。
有能擒捕首惡、及黨内首告者。
論功授官給賞。
如有因其投首乘機邀執。
希圖功賞者。
治以重罪。
一、大兵經過餧馬地方。
供應草豆運價等項。
以後俱準作正項錢糧銷算。
如官胥通同掯勒侵冒。
該督撫即行糾參。
隐徇者、一體重處。
一、貧民失業流離。
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