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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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又議、滿兵不便更番。
亦不可令其挈眷駐守。
應令駐防平南王尚可喜往。
上以不設滿兵駐防。
所議甚當。
但前此平靖二王、同駐廣東、尚頻請禁旅、今調一王分駐福建、恐二省兵力俱單。
不可分駐。
着另添設賢能官兵。
務使海寇不得登岸。
以為固守之計。
再議奏聞。
諸王大臣又議、調駐防漢中府固山額真墨爾根侍衛李國翰往。
上以四川較福建更為岩疆。
平西王與李國翰同駐漢中、庶無他患。
今遣李國翰赴閩、恐蜀地可虞。
閩省乃系海寇應酌量遣漢軍兵。
選賢能官二員為帥。
前往防守。
着再議奏。
至是諸王大臣又議、于漢軍兵二千名之外、應再調京城兵一百名沈永忠下兵九百名。
共足三千之額。
其應遣固山額真、列名以請。
上命固山額真郎賽為帥。
應遣梅勒章京、再議奏聞。
餘依議。
○福建巡撫宜永貴疏報、甯化逆首黃素禾、勢蹙投誠。
餘黨悉散。
下兵部察議。
○甲辰。
谕禮部。
緻祭天地、太廟、社稷、不可不虔。
嗣後凡祭圜丘、方澤、朕于五鼓出宮。
祭太廟、社稷、于黎明出宮。
爾部先期一日奏聞。
永着為例。
○遣官谕祭克西克騰部落故二等台吉雲敦。
○丙午。
升江南浦口副将管參将事鄧汝功、為河南開封副将。
山東登州參将袁如桂、為福建延平副将。
直隸涿州參将陳喜、為浙江金華副将。
陝西延綏管副将事高松、為甘肅西協副将。
○遣梅勒章京賽音達禮、王國诏、吳學禮、胡拜、并甲喇章京馬成桢、祖澤沛、海塞、馬如龍、署梅勒章京事。
駐防福建。
秋。
七月。
丁未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戊申。
升少詹事王崇簡、為内翰林國史院學士左通政林起龍、為大理寺卿。
○裁江西袁州府副協都司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二員。
把總四員。
兵六百名。
○禮部奏言、荷蘭國從未入貢。
今重譯來朝。
誠朝廷德化所緻。
念其道路險遠。
準五年一貢。
貢道由廣東入至海上貿易、已經題明不準。
應聽在館交易。
照例嚴饬違禁等物。
得上□日、荷蘭國慕義輸誠。
航海修貢。
念其道路險遠。
着八年一次來朝。
以示體恤遠人之意。
○廣西巡撫于時躍奏報、官兵擒斬賊渠僞義甯伯龍。
韬下所司知之。
○己酉。
和碩襄親王博穆博果爾薨。
年十六。
○庚戌。
定遠大将軍世子濟度等奏報、僞都督總兵黃梧、副将蘇明、鄭純等謀斬。
僞總兵華棟等、并殲其部兵四百餘名。
率衆薙發。
獻海澄縣投誠。
随遣梅勒章京翁愛等、入城安撫。
計降其文武大小僞官八十六員兵一千七百名。
捷聞。
得上□日、黃梧等獻城歸順可嘉。
着即行優擢。
○禮部奏言、和碩襄親王祭葬、禮宜優厚。
應于定例外加祭一次。
工部監造墳祠。
從之。
○辛亥。
上以移居乾清宮。
遣官祭告天地、宗廟、社稷。
○壬子。
上移居乾清宮以和碩襄親王喪、免行慶賀禮。
○癸醜。
以乾清宮成頒诏天下诏曰。
帝王統禦天下。
必先鞏固皇居。
壯萬國之觀瞻。
嚴九重之警衛。
規模大備。
振古如茲。
朕自即位以來、思物力之艱難、罔敢過用。
轸民生之疾苦、不忍重勞暫改保和殿為位育宮已經十載。
揆之典制、建宮終不容已。
乃于順治十年秋蔔吉鸠工。
今乾清坤甯宮告成。
祗告天地、宗廟、社稷。
于順治十三年七月初六日、臨禦新宮。
懋圖治理。
念臣民之勞瘁。
宜恩赦之廣頒。
所有事款、條列于後。
一、文職官員、除大計處分、失陷城池、緝盜不獲、罪犯越獄、貪贓、拖欠錢糧、漕糧等罪不赦外。
其餘議革、議降、議罰、及戴罪、住俸各官、俱免議。
一、除革職、降級、休緻回籍人員外。
直省地方、果有才行着聞、及學問優長者。
着該督撫按核實具奏。
一、順治十三年七月初七日昧爽以前、官吏軍民人等、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魇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滿洲逃人窩主幹連人等、官役受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員役、亦不赦。
其餘死罪、俱減一等。
軍罪以下、大計。
軍政、失陷地方城池、貪贓、拖欠錢糧、漕糧。
緝盜不獲、罪犯越獄等罪、亦俱不赦外。
其餘無論已發覺。
未發覺。
已結正。
未結正。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讦告者。
不與審理。
即以其罪罪之。
一、直省報荒地方有隐漏、田糧以熟作荒者。
許自行出首。
盡行免罪。
其首出地畝、即以當年起科。
以前隐漏錢糧、概不追理。
如被他人告發。
仍行治罪追糧。
一、各省屯田荒地、已行歸并有司。
即照三年起科事例。
廣行招墾。
如有殷實人戶、能開至二千畝以上者。
照遼陽招民事例、量為錄用。
一、武職官員。
除失陷地方、縱兵搶掠、并軍政處分、大貪受贓外。
其餘見在議革、議降、議罰、俱免議。
有因公事诖誤革職、降級、罰俸、戴罪、住俸等項。
各該衙門悉與奏明寬宥。
一、滿洲兵丁。
各處征巢□刀、陣前被傷、未經給賞者。
照例速給。
一、各地方人等、有因叛逆幹連、原系無辜者。
該督撫按即與具題釋放。
一、各處依附土賊等衆。
如悔過擒拏賊首投誠。
及賊首率衆來降者。
概宥前罪。
仍給與官職、以示鼓勵。
若系土賊投誠。
該督撫查願充兵者、準入營伍。
願為民者安插歸農。
務使得所。
一、有嘯聚山海、擁衆不服者。
果能真心投誠。
盡赦前罪。
仍量加賞錄。
一、各處盜賊、或為水旱災荒所累。
貪酷官吏所迫。
情實可憫。
但能改過自首者、盡赦其罪。
一、除謀殺故殺外如原無讐隙。
偶因一時忿激相毆、傷重緻死者将兇犯免死。
決杖一百。
依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一、應追贓私除貪贓侵盜情重者不赦外其餘查系家産盡絕
亦不可令其挈眷駐守。
應令駐防平南王尚可喜往。
上以不設滿兵駐防。
所議甚當。
但前此平靖二王、同駐廣東、尚頻請禁旅、今調一王分駐福建、恐二省兵力俱單。
不可分駐。
着另添設賢能官兵。
務使海寇不得登岸。
以為固守之計。
再議奏聞。
諸王大臣又議、調駐防漢中府固山額真墨爾根侍衛李國翰往。
上以四川較福建更為岩疆。
平西王與李國翰同駐漢中、庶無他患。
今遣李國翰赴閩、恐蜀地可虞。
閩省乃系海寇應酌量遣漢軍兵。
選賢能官二員為帥。
前往防守。
着再議奏。
至是諸王大臣又議、于漢軍兵二千名之外、應再調京城兵一百名沈永忠下兵九百名。
共足三千之額。
其應遣固山額真、列名以請。
上命固山額真郎賽為帥。
應遣梅勒章京、再議奏聞。
餘依議。
○福建巡撫宜永貴疏報、甯化逆首黃素禾、勢蹙投誠。
餘黨悉散。
下兵部察議。
○甲辰。
谕禮部。
緻祭天地、太廟、社稷、不可不虔。
嗣後凡祭圜丘、方澤、朕于五鼓出宮。
祭太廟、社稷、于黎明出宮。
爾部先期一日奏聞。
永着為例。
○遣官谕祭克西克騰部落故二等台吉雲敦。
○丙午。
升江南浦口副将管參将事鄧汝功、為河南開封副将。
山東登州參将袁如桂、為福建延平副将。
直隸涿州參将陳喜、為浙江金華副将。
陝西延綏管副将事高松、為甘肅西協副将。
○遣梅勒章京賽音達禮、王國诏、吳學禮、胡拜、并甲喇章京馬成桢、祖澤沛、海塞、馬如龍、署梅勒章京事。
駐防福建。
秋。
七月。
丁未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戊申。
升少詹事王崇簡、為内翰林國史院學士左通政林起龍、為大理寺卿。
○裁江西袁州府副協都司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二員。
把總四員。
兵六百名。
○禮部奏言、荷蘭國從未入貢。
今重譯來朝。
誠朝廷德化所緻。
念其道路險遠。
準五年一貢。
貢道由廣東入至海上貿易、已經題明不準。
應聽在館交易。
照例嚴饬違禁等物。
得上□日、荷蘭國慕義輸誠。
航海修貢。
念其道路險遠。
着八年一次來朝。
以示體恤遠人之意。
○廣西巡撫于時躍奏報、官兵擒斬賊渠僞義甯伯龍。
韬下所司知之。
○己酉。
和碩襄親王博穆博果爾薨。
年十六。
○庚戌。
定遠大将軍世子濟度等奏報、僞都督總兵黃梧、副将蘇明、鄭純等謀斬。
僞總兵華棟等、并殲其部兵四百餘名。
率衆薙發。
獻海澄縣投誠。
随遣梅勒章京翁愛等、入城安撫。
計降其文武大小僞官八十六員兵一千七百名。
捷聞。
得上□日、黃梧等獻城歸順可嘉。
着即行優擢。
○禮部奏言、和碩襄親王祭葬、禮宜優厚。
應于定例外加祭一次。
工部監造墳祠。
從之。
○辛亥。
上以移居乾清宮。
遣官祭告天地、宗廟、社稷。
○壬子。
上移居乾清宮以和碩襄親王喪、免行慶賀禮。
○癸醜。
以乾清宮成頒诏天下诏曰。
帝王統禦天下。
必先鞏固皇居。
壯萬國之觀瞻。
嚴九重之警衛。
規模大備。
振古如茲。
朕自即位以來、思物力之艱難、罔敢過用。
轸民生之疾苦、不忍重勞暫改保和殿為位育宮已經十載。
揆之典制、建宮終不容已。
乃于順治十年秋蔔吉鸠工。
今乾清坤甯宮告成。
祗告天地、宗廟、社稷。
于順治十三年七月初六日、臨禦新宮。
懋圖治理。
念臣民之勞瘁。
宜恩赦之廣頒。
所有事款、條列于後。
一、文職官員、除大計處分、失陷城池、緝盜不獲、罪犯越獄、貪贓、拖欠錢糧、漕糧等罪不赦外。
其餘議革、議降、議罰、及戴罪、住俸各官、俱免議。
一、除革職、降級、休緻回籍人員外。
直省地方、果有才行着聞、及學問優長者。
着該督撫按核實具奏。
一、順治十三年七月初七日昧爽以前、官吏軍民人等、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魇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滿洲逃人窩主幹連人等、官役受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員役、亦不赦。
其餘死罪、俱減一等。
軍罪以下、大計。
軍政、失陷地方城池、貪贓、拖欠錢糧、漕糧。
緝盜不獲、罪犯越獄等罪、亦俱不赦外。
其餘無論已發覺。
未發覺。
已結正。
未結正。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讦告者。
不與審理。
即以其罪罪之。
一、直省報荒地方有隐漏、田糧以熟作荒者。
許自行出首。
盡行免罪。
其首出地畝、即以當年起科。
以前隐漏錢糧、概不追理。
如被他人告發。
仍行治罪追糧。
一、各省屯田荒地、已行歸并有司。
即照三年起科事例。
廣行招墾。
如有殷實人戶、能開至二千畝以上者。
照遼陽招民事例、量為錄用。
一、武職官員。
除失陷地方、縱兵搶掠、并軍政處分、大貪受贓外。
其餘見在議革、議降、議罰、俱免議。
有因公事诖誤革職、降級、罰俸、戴罪、住俸等項。
各該衙門悉與奏明寬宥。
一、滿洲兵丁。
各處征巢□刀、陣前被傷、未經給賞者。
照例速給。
一、各地方人等、有因叛逆幹連、原系無辜者。
該督撫按即與具題釋放。
一、各處依附土賊等衆。
如悔過擒拏賊首投誠。
及賊首率衆來降者。
概宥前罪。
仍給與官職、以示鼓勵。
若系土賊投誠。
該督撫查願充兵者、準入營伍。
願為民者安插歸農。
務使得所。
一、有嘯聚山海、擁衆不服者。
果能真心投誠。
盡赦前罪。
仍量加賞錄。
一、各處盜賊、或為水旱災荒所累。
貪酷官吏所迫。
情實可憫。
但能改過自首者、盡赦其罪。
一、除謀殺故殺外如原無讐隙。
偶因一時忿激相毆、傷重緻死者将兇犯免死。
決杖一百。
依律追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一、應追贓私除貪贓侵盜情重者不赦外其餘查系家産盡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