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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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三年。
丙申。
六月。
戊寅朔。
調工部侍郎蔣國柱為戶部侍郎。
○贈故四川按察使司按察使高士俊、太仆寺卿。
蔭一子入監讀書。
以其任事勤勞病故也。
○吏部議奏、平西王下進士、舉人、貢監、俱照漢軍例、升轉補授。
從之。
○庚辰。
谕吏部。
蘇納海、白色純、查布海、常鼐、科爾可代、前因犯罪重大、革職解任今需人正亟。
伊等舊在内院。
練習院務。
堪任學士。
且處分之後、必知警惕。
茲欲破格錄用、觀其後效。
着遇學士員缺、即與推補。
○先是、皇太後谕内大臣公鳌拜巴圖魯遏必隆伯索尼曰。
今聞乾清、坤甯、景仁等宮殿、俱已告成。
冊封皇後、已頒冊寶妃嫔尚未冊立。
應照例舉行。
爾等啟知皇帝鳌拜等随以皇太後上□日奏聞。
上命會同禮部議。
是日鳌拜等議、宮殿不應久虛妃嫔禮宜冊立。
請遵皇太後上□日。
敕禮部察應行典禮詳列具奏施行疏入。
報可。
○升他赤哈哈番王之科、為戶部啟心郎。
○刑部議奏更定律例四事。
一、旗下人犯充軍流徒罪者、止行鞭責、以緻奸宄無所創懲。
今後犯軍罪者、枷号三月。
犯流罪者、枷号兩月。
犯徒罪者、枷号一月。
仍照數鞭責。
職官本身及妻子兄弟、俱照律準贖。
一、竊盜律應刺字因久未舉行。
故盜不知警。
今後應照律刺字。
三犯者絞、監候秋後處決。
一、旗下人白晝搶奪者、應枷号鞭責。
初犯刺一臂。
再犯又刺一臂。
三犯者即行正法。
一、滿洲家人、私結夥黨、指稱隐匿逃人、索詐民間财物者甚衆。
今後凡同夥三人以上者。
為首、依光棍律正法。
為從、系民人、責四十闆。
邊衛充軍。
旗下人、枷号三月。
鞭一百。
如止一二人、依為從律。
得上□日、所奏四款、有裨鋤奸去惡。
着即遵行。
永着為例。
○辛巳。
谕吏部。
戶部尚書、職司國計。
倚賴非輕。
必得精敏練達之才、方能勝任。
少保兼太子太保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車克、向任司農。
廉勤夙着。
着加少傅兼太子太傅。
仍以原官管戶部尚書事。
爾部即遵谕行。
○更定督捕事例三款。
一、旗下人逃走者、各旗俱用印信投遞逃檔。
一、各督撫所屬官。
有因逃人革職一員至四員者、巡撫罰俸九個月。
至五員、降一級留任。
革職一員至九員者、總督罰俸六個月。
至十員、降一級留任。
其督撫降至三級應調用者、均免其調用。
巡撫查解逃人五十名者、紀錄一次。
一百名、功過相扺。
複一級。
二百名複二級。
總督查解逃人一百名者、紀錄一次。
二百名、複一級四百名、複二級。
照此數多解者、俱功過相抵。
一、巡按所屬官有因逃人革職一員至四員者、巡按罰俸九個月。
至五員、降一級留任。
降至三級者調用。
查解逃人五十名、紀錄一次。
一百名、加一級。
○叙征廣東首先陷陣克敵功小撥什庫額參特等三百一十四人分為三等。
各賞給銀兩有差。
○壬午。
起用白色純、為内秘書院學士。
查布海、為内國史院學士 ○甲申。
谕吏部。
向來科道及在京滿漢各官奏摺、俱先送内院。
今後悉照部例、徑詣宮門陳奏。
其外省所送通政使司題本、及在京各官本章。
仍照舊送通政使司、轉送内院。
○裁光祿寺監事官四員。
增滿洲副理事官二員。
繙譯筆帖式四員。
○禮部以冊立兩妃九嫔典禮奏請。
得上□日、今先冊立東西二宮皇妃。
應行事宜。
爾部即照例酌議具奏。
餘着候上 □日。
○河南衛輝彰德二府屬、蝗災。
○丙戌。
遣二等侍衛柯爾圖、緻祭吳喇忒部落故鎮國公屠拔。
○丁亥。
以甲喇章京張仲第、為戶部侍郎。
○以正藍旗漢軍胡拜、為本旗梅勒章京。
○升兵部理事官達岱、為都察院啟心郎。
○禮部左侍郎邬赫考滿。
賜羊酒蔭一子入監讀書。
○予故精奇尼哈番祖大壽祭葬。
照漢官一品大臣例。
仍加祭二次。
○直隸霸州、保定、真定各屬蝗。
○戊子。
湖廣茶陵州、攸縣、甯遠衛、大水。
○海外荷蘭國墨投為也甲必丹物馬綏掘、遣使臣杯突高齧惹諾皆色、赍表朝貢并請貢道、以便出入。
得上□日、覽表奏慕義輸誠。
航海修貢。
深可嘉悅。
所請貢道出入。
着禮部議奏。
○己醜。
谕八旗各牛錄。
朕念滿洲官民人等、攻戰勤勞。
佐成大業。
其家中役使之人、皆獲自艱辛。
加之收養。
誼無可去。
乃十餘年間、或戀親戚。
或被誘引背逃甚衆。
隐匿滋多。
故特立嚴法示懲。
窩逃正犯、照例拟絞。
家産盡行籍沒。
鄰佑流徙。
有司以上各官、分别處分。
以一人之逃匿、而株連數家。
以無知之奴仆、而累及職。
官立法如此其嚴者、皆念爾等數十年之勞苦、萬不得已而設。
非朕本懷也。
爾等亦當思家人何以輕去。
必非無因。
果能平日周其衣食。
節其勞苦。
無任情困辱。
無非刑拷打。
彼且感恩效力、豈有思逃之理。
爾能容彼之身。
彼自能體爾之心。
若專恃嚴法禁止。
全不體恤。
逃者仍衆。
何益之有。
朕為萬國之主。
念茲犯法諸人、孰非天生烝民。
孰非朝廷赤子。
倘刑罰日繁。
戶口日減。
爾心亦何能自安。
今後務各仰體朕意。
覺悟省改。
使奴仆充盈。
安享富貴。
豈不休哉。
兵部即行傳知。
○調戶部右侍郎梁清遠、為吏部左侍郎。
升内翰林國史院學士白允謙、為吏部右侍郎。
○庚寅。
戶科給事中王啟祚劾奏、蘇松督學臣石申、貪淫敗檢。
請交部議處。
得上□日、石申解任聽勘。
○辛卯。
以正白旗漢軍牛錄章京邵登科、為甲喇章京。
○升河南右布政使陳培祯、為江南布政使司左布政使。
廣東按察使王第魁、為陝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陝西按察使祖重光、為湖廣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薊州道副使馬登科、為湖廣布政使司參政、督糧道。
永平道副使王廷賓、
丙申。
六月。
戊寅朔。
調工部侍郎蔣國柱為戶部侍郎。
○贈故四川按察使司按察使高士俊、太仆寺卿。
蔭一子入監讀書。
以其任事勤勞病故也。
○吏部議奏、平西王下進士、舉人、貢監、俱照漢軍例、升轉補授。
從之。
○庚辰。
谕吏部。
蘇納海、白色純、查布海、常鼐、科爾可代、前因犯罪重大、革職解任今需人正亟。
伊等舊在内院。
練習院務。
堪任學士。
且處分之後、必知警惕。
茲欲破格錄用、觀其後效。
着遇學士員缺、即與推補。
○先是、皇太後谕内大臣公鳌拜巴圖魯遏必隆伯索尼曰。
今聞乾清、坤甯、景仁等宮殿、俱已告成。
冊封皇後、已頒冊寶妃嫔尚未冊立。
應照例舉行。
爾等啟知皇帝鳌拜等随以皇太後上□日奏聞。
上命會同禮部議。
是日鳌拜等議、宮殿不應久虛妃嫔禮宜冊立。
請遵皇太後上□日。
敕禮部察應行典禮詳列具奏施行疏入。
報可。
○升他赤哈哈番王之科、為戶部啟心郎。
○刑部議奏更定律例四事。
一、旗下人犯充軍流徒罪者、止行鞭責、以緻奸宄無所創懲。
今後犯軍罪者、枷号三月。
犯流罪者、枷号兩月。
犯徒罪者、枷号一月。
仍照數鞭責。
職官本身及妻子兄弟、俱照律準贖。
一、竊盜律應刺字因久未舉行。
故盜不知警。
今後應照律刺字。
三犯者絞、監候秋後處決。
一、旗下人白晝搶奪者、應枷号鞭責。
初犯刺一臂。
再犯又刺一臂。
三犯者即行正法。
一、滿洲家人、私結夥黨、指稱隐匿逃人、索詐民間财物者甚衆。
今後凡同夥三人以上者。
為首、依光棍律正法。
為從、系民人、責四十闆。
邊衛充軍。
旗下人、枷号三月。
鞭一百。
如止一二人、依為從律。
得上□日、所奏四款、有裨鋤奸去惡。
着即遵行。
永着為例。
○辛巳。
谕吏部。
戶部尚書、職司國計。
倚賴非輕。
必得精敏練達之才、方能勝任。
少保兼太子太保内翰林秘書院大學士車克、向任司農。
廉勤夙着。
着加少傅兼太子太傅。
仍以原官管戶部尚書事。
爾部即遵谕行。
○更定督捕事例三款。
一、旗下人逃走者、各旗俱用印信投遞逃檔。
一、各督撫所屬官。
有因逃人革職一員至四員者、巡撫罰俸九個月。
至五員、降一級留任。
革職一員至九員者、總督罰俸六個月。
至十員、降一級留任。
其督撫降至三級應調用者、均免其調用。
巡撫查解逃人五十名者、紀錄一次。
一百名、功過相扺。
複一級。
二百名複二級。
總督查解逃人一百名者、紀錄一次。
二百名、複一級四百名、複二級。
照此數多解者、俱功過相抵。
一、巡按所屬官有因逃人革職一員至四員者、巡按罰俸九個月。
至五員、降一級留任。
降至三級者調用。
查解逃人五十名、紀錄一次。
一百名、加一級。
○叙征廣東首先陷陣克敵功小撥什庫額參特等三百一十四人分為三等。
各賞給銀兩有差。
○壬午。
起用白色純、為内秘書院學士。
查布海、為内國史院學士 ○甲申。
谕吏部。
向來科道及在京滿漢各官奏摺、俱先送内院。
今後悉照部例、徑詣宮門陳奏。
其外省所送通政使司題本、及在京各官本章。
仍照舊送通政使司、轉送内院。
○裁光祿寺監事官四員。
增滿洲副理事官二員。
繙譯筆帖式四員。
○禮部以冊立兩妃九嫔典禮奏請。
得上□日、今先冊立東西二宮皇妃。
應行事宜。
爾部即照例酌議具奏。
餘着候上 □日。
○河南衛輝彰德二府屬、蝗災。
○丙戌。
遣二等侍衛柯爾圖、緻祭吳喇忒部落故鎮國公屠拔。
○丁亥。
以甲喇章京張仲第、為戶部侍郎。
○以正藍旗漢軍胡拜、為本旗梅勒章京。
○升兵部理事官達岱、為都察院啟心郎。
○禮部左侍郎邬赫考滿。
賜羊酒蔭一子入監讀書。
○予故精奇尼哈番祖大壽祭葬。
照漢官一品大臣例。
仍加祭二次。
○直隸霸州、保定、真定各屬蝗。
○戊子。
湖廣茶陵州、攸縣、甯遠衛、大水。
○海外荷蘭國墨投為也甲必丹物馬綏掘、遣使臣杯突高齧惹諾皆色、赍表朝貢并請貢道、以便出入。
得上□日、覽表奏慕義輸誠。
航海修貢。
深可嘉悅。
所請貢道出入。
着禮部議奏。
○己醜。
谕八旗各牛錄。
朕念滿洲官民人等、攻戰勤勞。
佐成大業。
其家中役使之人、皆獲自艱辛。
加之收養。
誼無可去。
乃十餘年間、或戀親戚。
或被誘引背逃甚衆。
隐匿滋多。
故特立嚴法示懲。
窩逃正犯、照例拟絞。
家産盡行籍沒。
鄰佑流徙。
有司以上各官、分别處分。
以一人之逃匿、而株連數家。
以無知之奴仆、而累及職。
官立法如此其嚴者、皆念爾等數十年之勞苦、萬不得已而設。
非朕本懷也。
爾等亦當思家人何以輕去。
必非無因。
果能平日周其衣食。
節其勞苦。
無任情困辱。
無非刑拷打。
彼且感恩效力、豈有思逃之理。
爾能容彼之身。
彼自能體爾之心。
若專恃嚴法禁止。
全不體恤。
逃者仍衆。
何益之有。
朕為萬國之主。
念茲犯法諸人、孰非天生烝民。
孰非朝廷赤子。
倘刑罰日繁。
戶口日減。
爾心亦何能自安。
今後務各仰體朕意。
覺悟省改。
使奴仆充盈。
安享富貴。
豈不休哉。
兵部即行傳知。
○調戶部右侍郎梁清遠、為吏部左侍郎。
升内翰林國史院學士白允謙、為吏部右侍郎。
○庚寅。
戶科給事中王啟祚劾奏、蘇松督學臣石申、貪淫敗檢。
請交部議處。
得上□日、石申解任聽勘。
○辛卯。
以正白旗漢軍牛錄章京邵登科、為甲喇章京。
○升河南右布政使陳培祯、為江南布政使司左布政使。
廣東按察使王第魁、為陝西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陝西按察使祖重光、為湖廣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薊州道副使馬登科、為湖廣布政使司參政、督糧道。
永平道副使王廷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