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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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多由刑獄冤滞。
爾刑部滿漢堂官、即日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及凡有刑名事件衙門督率司官、将在部監犯、及發各處羁候聽審人犯。
如真犯死罪未經審結。
果有情可矜疑者、即日審明具奏定奪徒流人犯、察非重情準與減等。
笞杖人犯、準與豁免。
候審幹連證犯、先行釋放限十日内、開具簡明情節、減免罪名、及釋過人犯、具奏發落。
大小獄情未審結者、限一月内、通行完結。
順天府督同宛大二縣、五城禦史督同司坊官、俱照前項事宜、一一遵行。
該府尹。
該禦史、各依限開具奏聞。
直隸督、撫、按、責成道、府、州、縣、但速照前、實力奉行、務期伸冤疏滞庶幾上格天心。
爾刑部、都察院、即刊刻告示、傳谕通知。
○谕議政王貝勒大臣等、速議弭盜安民之策以聞。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内翰林國史院學士魏天賞、疏乞終養許之。
○癸醜。
刑部右侍郎黃熙允、引疾乞歸命以原官緻仕。
○遣河南道監察禦史祖建明、巡視長蘆鹽政。
○刑部覆勘任珍罪案仍照原拟應論死。
籍沒家産。
具奏。
上以任珍曾立軍功。
免死。
安置盛京。
其子仍今襲職。
以彰法外之恩。
○甲寅。
谕禮部、國家崇儒重道。
各地方設立學宮。
令士子讀書、各治一經、選為生員。
□山戊不□試、科試、入學肄業。
朝廷複其身。
有司接以禮培養教化。
貢明經舉孝廉、成進士、何其重也。
朕臨禦以來、各處提學官、每令部院考試而後用之。
誠重視此生員也。
比聞各府州縣生員、有不通文義。
倡優隸卒、本身及子弟、廁身學宮。
甚者出入衙門。
交結官府。
霸占地土。
武斷鄉曲。
國家養賢之地、竟為此輩藏垢納污之所。
又提學官未出都門、在京各官、開單囑托。
既到地方。
提學官又訪探鄉紳子弟親戚。
曲意逢迎。
甚至賄賂公行、照等定價。
督學之門、竟同商賈。
正案之外、另有續案。
續案之外、又有寄學。
并不報部入冊。
以緻白丁豪富、冒濫衣巾。
孤寒飽學、終身淹抑。
以及混占優免。
虧耗國課。
種種積弊。
深可痛恨。
今後提學禦史、提學道、俱宜更新惕勵嚴察前項冒濫盡行褫革。
大小地方、人才不等、酌定名數。
并查舊題額例、具奏定奪。
至于□山戊示□考、除行檢問革外、其文理荒謬不通者、須多置劣等嚴為降黜其儒。
童經由。
府縣送試者、詳具身家履曆、廪生保結、方許入試廪生亦不得借端保結、掯索儒童督學諸臣、如有仍蹈前弊、并自甘不肖、以試士為市者。
許督撫巡按指實參奏。
如督撫巡按徇情不參、聽禮部都察院禮科糾劾。
一并重處。
其入學生員、提學禦史、提學道、嚴谕府州縣衛各學教官、月加課程。
不得曠廢。
亦不得假借督課、淩虐諸生。
提學禦史、提學道、即将□山戊不□考科考、場中原卷、解部稽察。
不許換卷謄改。
禮部仍照舊例考定等第。
以示勸懲。
仍照解到各學廪。
增附名數、細查在學若幹名。
黜退若幹名。
照報冊出示。
行各該府州縣張挂。
俾通知生員的确姓名。
然後優免丁糧。
至于河南山東等處、亦照舊例優免丁糧。
不許濫免地土、攤累小民。
違者究治。
除已往外、今後各提學禦史、提學道、誠能體朕教養儲材之心、實力遵行。
自使士風丕變、人材輩出。
國家治平、實嘉賴之。
朕不靳升賞。
如仍沿襲陋規、苟圖自利。
憲典具在。
決不寬宥。
○谕戶部、朕惟比年以來、軍興未息、催徵煩急。
兼以水旱頻仍、深慮小民失所。
即如民間充解物料、款項煩多。
以緻佥點解戶賠累難堪。
向曾量折幾項。
但折少解多、民不沾惠。
戶部等衙門、作速查明。
有應解本色、易于買辦者、永遠改折前代一條鞭法、總收分解責成有司。
小民便于輸納。
不受擾害。
國家亦收實課。
不緻缺用。
立法良善。
見行條鞭地方、着官收官解。
不得仍派小民。
其點解地方、爾戶部等衙門、着即詳議具奏以便永遠通行。
稱朕休養斯民之意。
○宴喀爾喀部落土謝圖汗貢使額爾德尼喇嘛等于禮部。
○以故一等阿達哈哈番甯塔哈兄子恩克布、三等阿達哈哈番噶爾馬西兄布揚古、布達禮子格白禮、續順公屬下二等阿達哈哈番除士進子徐國俊、巴林部落拖沙喇哈番巴特馬達爾漢兄子卓遂年老緻仕拜他喇布勒哈番蔡忠兄子蔡毓德、靖南王屬下二等阿達哈哈番耿仲朗子繼盛、三等阿達哈哈番劉承祖子天民、陣亡科爾沁國拖沙喇哈番孔我代子朱爾堪、各襲職。
○乙卯。
谕吏部、兵部右侍郎張鼎延、服勞有年。
步履維艱、朕所親見。
準原官緻仕、以便赜養。
着照舊例。
酌議具奏、以示優遣之意。
○上幸内院。
閱甄别京職各漢官畢。
谕吏部、部院考核各官、俱依議行。
蘇文樞、着降一級調外用。
徐起元、堅守鄖郡、投誠有功。
年老可念。
着以原官緻仕。
仍察例酌議、以示優遣。
朕所親閱各官内、高去奢、徐曉、系真病。
亦着緻仕。
其餘各官、與
爾刑部滿漢堂官、即日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及凡有刑名事件衙門督率司官、将在部監犯、及發各處羁候聽審人犯。
如真犯死罪未經審結。
果有情可矜疑者、即日審明具奏定奪徒流人犯、察非重情準與減等。
笞杖人犯、準與豁免。
候審幹連證犯、先行釋放限十日内、開具簡明情節、減免罪名、及釋過人犯、具奏發落。
大小獄情未審結者、限一月内、通行完結。
順天府督同宛大二縣、五城禦史督同司坊官、俱照前項事宜、一一遵行。
該府尹。
該禦史、各依限開具奏聞。
直隸督、撫、按、責成道、府、州、縣、但速照前、實力奉行、務期伸冤疏滞庶幾上格天心。
爾刑部、都察院、即刊刻告示、傳谕通知。
○谕議政王貝勒大臣等、速議弭盜安民之策以聞。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内翰林國史院學士魏天賞、疏乞終養許之。
○癸醜。
刑部右侍郎黃熙允、引疾乞歸命以原官緻仕。
○遣河南道監察禦史祖建明、巡視長蘆鹽政。
○刑部覆勘任珍罪案仍照原拟應論死。
籍沒家産。
具奏。
上以任珍曾立軍功。
免死。
安置盛京。
其子仍今襲職。
以彰法外之恩。
○甲寅。
谕禮部、國家崇儒重道。
各地方設立學宮。
令士子讀書、各治一經、選為生員。
□山戊不□試、科試、入學肄業。
朝廷複其身。
有司接以禮培養教化。
貢明經舉孝廉、成進士、何其重也。
朕臨禦以來、各處提學官、每令部院考試而後用之。
誠重視此生員也。
比聞各府州縣生員、有不通文義。
倡優隸卒、本身及子弟、廁身學宮。
甚者出入衙門。
交結官府。
霸占地土。
武斷鄉曲。
國家養賢之地、竟為此輩藏垢納污之所。
又提學官未出都門、在京各官、開單囑托。
既到地方。
提學官又訪探鄉紳子弟親戚。
曲意逢迎。
甚至賄賂公行、照等定價。
督學之門、竟同商賈。
正案之外、另有續案。
續案之外、又有寄學。
并不報部入冊。
以緻白丁豪富、冒濫衣巾。
孤寒飽學、終身淹抑。
以及混占優免。
虧耗國課。
種種積弊。
深可痛恨。
今後提學禦史、提學道、俱宜更新惕勵嚴察前項冒濫盡行褫革。
大小地方、人才不等、酌定名數。
并查舊題額例、具奏定奪。
至于□山戊示□考、除行檢問革外、其文理荒謬不通者、須多置劣等嚴為降黜其儒。
童經由。
府縣送試者、詳具身家履曆、廪生保結、方許入試廪生亦不得借端保結、掯索儒童督學諸臣、如有仍蹈前弊、并自甘不肖、以試士為市者。
許督撫巡按指實參奏。
如督撫巡按徇情不參、聽禮部都察院禮科糾劾。
一并重處。
其入學生員、提學禦史、提學道、嚴谕府州縣衛各學教官、月加課程。
不得曠廢。
亦不得假借督課、淩虐諸生。
提學禦史、提學道、即将□山戊不□考科考、場中原卷、解部稽察。
不許換卷謄改。
禮部仍照舊例考定等第。
以示勸懲。
仍照解到各學廪。
增附名數、細查在學若幹名。
黜退若幹名。
照報冊出示。
行各該府州縣張挂。
俾通知生員的确姓名。
然後優免丁糧。
至于河南山東等處、亦照舊例優免丁糧。
不許濫免地土、攤累小民。
違者究治。
除已往外、今後各提學禦史、提學道、誠能體朕教養儲材之心、實力遵行。
自使士風丕變、人材輩出。
國家治平、實嘉賴之。
朕不靳升賞。
如仍沿襲陋規、苟圖自利。
憲典具在。
決不寬宥。
○谕戶部、朕惟比年以來、軍興未息、催徵煩急。
兼以水旱頻仍、深慮小民失所。
即如民間充解物料、款項煩多。
以緻佥點解戶賠累難堪。
向曾量折幾項。
但折少解多、民不沾惠。
戶部等衙門、作速查明。
有應解本色、易于買辦者、永遠改折前代一條鞭法、總收分解責成有司。
小民便于輸納。
不受擾害。
國家亦收實課。
不緻缺用。
立法良善。
見行條鞭地方、着官收官解。
不得仍派小民。
其點解地方、爾戶部等衙門、着即詳議具奏以便永遠通行。
稱朕休養斯民之意。
○宴喀爾喀部落土謝圖汗貢使額爾德尼喇嘛等于禮部。
○以故一等阿達哈哈番甯塔哈兄子恩克布、三等阿達哈哈番噶爾馬西兄布揚古、布達禮子格白禮、續順公屬下二等阿達哈哈番除士進子徐國俊、巴林部落拖沙喇哈番巴特馬達爾漢兄子卓遂年老緻仕拜他喇布勒哈番蔡忠兄子蔡毓德、靖南王屬下二等阿達哈哈番耿仲朗子繼盛、三等阿達哈哈番劉承祖子天民、陣亡科爾沁國拖沙喇哈番孔我代子朱爾堪、各襲職。
○乙卯。
谕吏部、兵部右侍郎張鼎延、服勞有年。
步履維艱、朕所親見。
準原官緻仕、以便赜養。
着照舊例。
酌議具奏、以示優遣之意。
○上幸内院。
閱甄别京職各漢官畢。
谕吏部、部院考核各官、俱依議行。
蘇文樞、着降一級調外用。
徐起元、堅守鄖郡、投誠有功。
年老可念。
着以原官緻仕。
仍察例酌議、以示優遣。
朕所親閱各官内、高去奢、徐曉、系真病。
亦着緻仕。
其餘各官、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