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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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陝西督标旗鼓守備杜應芳、為本省掌印都司。
○辛卯。
遣貴州道監察禦史陳自德、巡視兩淮鹽課。
浙江道監察禦史趙維旗、巡視兩浙鹽課。
雲南道監察禦史劉秉政、巡視河東鹽課。
○廷試□山戊不□貢生馮太初等八百五十名、副榜貢生何應仕等六百二十七名。
○诏給國子監肄業監生月米三鬥。
○壬辰。
更定六部啟心郎品級、與侍郎同。
都察院理藩院啟心郎品級、仍與理事官同。
○以内翰林弘文院學士成克鞏、為吏部右侍郎。
内翰林國史院學士張端、為禮部左侍郎。
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學士呂崇烈、為禮部右侍郎。
○增設漢軍倉場侍郎一員 ○乙未。
授滿洲一甲一名進士麻勒吉為内翰林弘文院修撰。
一甲二名進士折庫納、為内翰林國史院編修。
一甲三名進士巴海、為内翰林秘書院編修。
漢人一甲一名進士鄒忠倚、為内翰林秘書院修撰。
一甲二名進士張永祺、為内翰林弘文院編修。
一甲三名進士沈荃為内翰林國史院編修。
○福建道禦史婁應奎疏言、投充之路。
原以收養無依之民。
不意此端既開。
而奸猾蜂起。
将合族之田、皆開除正項、躲避差徭。
是投充之無益于國也。
又有将他姓地土、認為己業、帶投旗下者。
一人投充、而一家皆冒為旗下。
府縣無冊可查、真假莫辨。
是投充之有害于民也。
臣謂部中必有投充清檔、彙寫一冊、發本地方官示民通知則種種情弊、自然斂迹。
下戶部議。
○丙申。
以梅勒章京馬如龍、為昂邦章京。
鎮守陝西提督漢兵總兵官。
○定隐匿查解逃人。
功罪例。
凡逃人一次拏獲者、本人鞭一百、仍歸原主隐匿之人、并家産給與逃人之主。
左右鄰、及甲長、各責四十闆旁人出首者、即以隐匿之人家産、給賞三分之一逃人二次拏獲者、本人正法。
隐匿之人、并家産、解戶部左右鄰、及甲長仍各責四十闆。
旁人出首者、亦以隐匿之人家産給賞三分之一。
如系旁人舉首。
或系本主認獲。
該管州縣官、每逃人一名、罰俸一月。
二名、罰俸兩月。
至十二名、罰俸一年。
至十三名、降一級調用。
州縣官、有查解逃人十二名者、紀錄一次。
二十四名者、紀錄二次。
三十六名者、俟應轉之日、加升一級。
知府則以所屬州縣論。
如轄十州縣内、有隐匿逃人至十名者、罰俸一月。
一百二十名者、罰俸一年。
一百三十名者、降一級調用。
如轄十州縣内、有獲解逃人、至一百二十名者、紀錄一次。
二百四十名者、紀錄二次。
三百六十名者、俟應轉之日、加升一級督撫按、及各道等官、俟考察之日、查所屬地方報解隐匿多寡、并議功罪。
武官營伍中、有逃人潛身冒名、充兵食糧者、不行查出。
該管隊長、責四十闆。
百總、三十五闆。
把總、三十闆。
外委千總、二十五闆。
其衛千總并守備、都司、遊擊、降罰級錄。
加升、照州縣官例。
該管副将、參将計所屬營伍多寡、照知府例提督、總兵官、以及掌印都司、照督撫按各道例。
如船戶隐匿逃人者、罪坐隐匿之人。
與民間一例。
如途遇逃人有能拏獲一名者、賞銀二兩。
凡隐匿之人、能自舉首者俱與免罪。
○丁酉。
予大學士洪承疇母傅氏、祭葬如例。
○授西喇巴為拜他喇布勒哈番、以其在太祖太宗時。
效力故也。
○戊戌。
吏部議覆、都察院劾奏工部侍郎劉昌、奉差祭告、雖未定限。
事竣、應即還朝。
乃竟回家遲延。
應罰俸一年。
得上 □日、劉昌着罰俸一年。
孫承澤、董複、原交與吏部議奏。
未曾着革任。
伊等無罪。
為何革退。
都察院溷錯以革任傳上□日。
孫承澤、董複、仍着以原職用。
新升吏部侍郎成克鞏、着仍帶新銜。
遇有吏部侍郎缺出、即與補用。
○己亥。
廷試官貢監生吳家祯等一百四十一名。
○庚子。
上幸南苑 ○定皇後皇妃納采禮物。
皇後父母、金二百兩。
銀一萬兩。
金茶筒一。
金盆一。
銀茶筒一。
銀盆一。
銀桶一。
緞一千疋。
毛青梭布二千疋。
馬二十匹。
玲珑鞍二十副。
甲胄三十副。
皇妃父母、照皇後禮之半。
六月。
辛醜朔。
○甲辰。
贈少保兼太子太保禮部尚書王铎為太保。
蔭一子為中書舍人。
○丙午。
吏部議覆陝西總督孟喬芳疏言、直省各府推官、應俱用進士不足、乃以舉人間補其從前貢生考定推官者、改選知縣。
從之。
○丁未。
裁直隸鎮朔衛、營州衛、歸并薊州衛。
東勝右衛、寬河所歸并遵化衛。
涿鹿左衛、中衛、興州中屯衛、歸并涿鹿衛撫甯衛歸并山海衛。
盧龍衛、東勝左衛、興州右衛、歸并永平衛。
密雲後衛、歸并密雲中衛。
營州後衛、歸并興州後屯衛。
通州右衛、神武中衛、定邊衛、歸并通州左衛。
天津左衛右衛、歸并天津衛。
神武右衛、倒馬平定二所、唐山屯、歸并真定衛。
保
陝西督标旗鼓守備杜應芳、為本省掌印都司。
○辛卯。
遣貴州道監察禦史陳自德、巡視兩淮鹽課。
浙江道監察禦史趙維旗、巡視兩浙鹽課。
雲南道監察禦史劉秉政、巡視河東鹽課。
○廷試□山戊不□貢生馮太初等八百五十名、副榜貢生何應仕等六百二十七名。
○诏給國子監肄業監生月米三鬥。
○壬辰。
更定六部啟心郎品級、與侍郎同。
都察院理藩院啟心郎品級、仍與理事官同。
○以内翰林弘文院學士成克鞏、為吏部右侍郎。
内翰林國史院學士張端、為禮部左侍郎。
内翰林秘書院侍讀學士呂崇烈、為禮部右侍郎。
○增設漢軍倉場侍郎一員 ○乙未。
授滿洲一甲一名進士麻勒吉為内翰林弘文院修撰。
一甲二名進士折庫納、為内翰林國史院編修。
一甲三名進士巴海、為内翰林秘書院編修。
漢人一甲一名進士鄒忠倚、為内翰林秘書院修撰。
一甲二名進士張永祺、為内翰林弘文院編修。
一甲三名進士沈荃為内翰林國史院編修。
○福建道禦史婁應奎疏言、投充之路。
原以收養無依之民。
不意此端既開。
而奸猾蜂起。
将合族之田、皆開除正項、躲避差徭。
是投充之無益于國也。
又有将他姓地土、認為己業、帶投旗下者。
一人投充、而一家皆冒為旗下。
府縣無冊可查、真假莫辨。
是投充之有害于民也。
臣謂部中必有投充清檔、彙寫一冊、發本地方官示民通知則種種情弊、自然斂迹。
下戶部議。
○丙申。
以梅勒章京馬如龍、為昂邦章京。
鎮守陝西提督漢兵總兵官。
○定隐匿查解逃人。
功罪例。
凡逃人一次拏獲者、本人鞭一百、仍歸原主隐匿之人、并家産給與逃人之主。
左右鄰、及甲長、各責四十闆旁人出首者、即以隐匿之人家産、給賞三分之一逃人二次拏獲者、本人正法。
隐匿之人、并家産、解戶部左右鄰、及甲長仍各責四十闆。
旁人出首者、亦以隐匿之人家産給賞三分之一。
如系旁人舉首。
或系本主認獲。
該管州縣官、每逃人一名、罰俸一月。
二名、罰俸兩月。
至十二名、罰俸一年。
至十三名、降一級調用。
州縣官、有查解逃人十二名者、紀錄一次。
二十四名者、紀錄二次。
三十六名者、俟應轉之日、加升一級。
知府則以所屬州縣論。
如轄十州縣内、有隐匿逃人至十名者、罰俸一月。
一百二十名者、罰俸一年。
一百三十名者、降一級調用。
如轄十州縣内、有獲解逃人、至一百二十名者、紀錄一次。
二百四十名者、紀錄二次。
三百六十名者、俟應轉之日、加升一級督撫按、及各道等官、俟考察之日、查所屬地方報解隐匿多寡、并議功罪。
武官營伍中、有逃人潛身冒名、充兵食糧者、不行查出。
該管隊長、責四十闆。
百總、三十五闆。
把總、三十闆。
外委千總、二十五闆。
其衛千總并守備、都司、遊擊、降罰級錄。
加升、照州縣官例。
該管副将、參将計所屬營伍多寡、照知府例提督、總兵官、以及掌印都司、照督撫按各道例。
如船戶隐匿逃人者、罪坐隐匿之人。
與民間一例。
如途遇逃人有能拏獲一名者、賞銀二兩。
凡隐匿之人、能自舉首者俱與免罪。
○丁酉。
予大學士洪承疇母傅氏、祭葬如例。
○授西喇巴為拜他喇布勒哈番、以其在太祖太宗時。
效力故也。
○戊戌。
吏部議覆、都察院劾奏工部侍郎劉昌、奉差祭告、雖未定限。
事竣、應即還朝。
乃竟回家遲延。
應罰俸一年。
得上 □日、劉昌着罰俸一年。
孫承澤、董複、原交與吏部議奏。
未曾着革任。
伊等無罪。
為何革退。
都察院溷錯以革任傳上□日。
孫承澤、董複、仍着以原職用。
新升吏部侍郎成克鞏、着仍帶新銜。
遇有吏部侍郎缺出、即與補用。
○己亥。
廷試官貢監生吳家祯等一百四十一名。
○庚子。
上幸南苑 ○定皇後皇妃納采禮物。
皇後父母、金二百兩。
銀一萬兩。
金茶筒一。
金盆一。
銀茶筒一。
銀盆一。
銀桶一。
緞一千疋。
毛青梭布二千疋。
馬二十匹。
玲珑鞍二十副。
甲胄三十副。
皇妃父母、照皇後禮之半。
六月。
辛醜朔。
○甲辰。
贈少保兼太子太保禮部尚書王铎為太保。
蔭一子為中書舍人。
○丙午。
吏部議覆陝西總督孟喬芳疏言、直省各府推官、應俱用進士不足、乃以舉人間補其從前貢生考定推官者、改選知縣。
從之。
○丁未。
裁直隸鎮朔衛、營州衛、歸并薊州衛。
東勝右衛、寬河所歸并遵化衛。
涿鹿左衛、中衛、興州中屯衛、歸并涿鹿衛撫甯衛歸并山海衛。
盧龍衛、東勝左衛、興州右衛、歸并永平衛。
密雲後衛、歸并密雲中衛。
營州後衛、歸并興州後屯衛。
通州右衛、神武中衛、定邊衛、歸并通州左衛。
天津左衛右衛、歸并天津衛。
神武右衛、倒馬平定二所、唐山屯、歸并真定衛。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