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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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自當升賞。
若貪婪害民必行治罪。
谕畢。
賜茶。
遣之。
○庚戌。
遣官祭五嶽、五鎮、四海、四渎、及曆代帝王陵寝。
并祀先師孔子于阙裡。
○禮部奏言。
聖駕出都行幸。
行在地方官、例進禦膳等物。
得上□日。
進獻禮物。
出自民間。
有司以此進奉。
于理不合。
今後永不許進。
○南贛巡撫劉武元奏報、逆賊閻王總、羅榮、流突虔境。
副将楊遇明、率官兵進巢□刀、擒斬榮等。
章下所司。
○授通議拜他喇布勒哈番。
萬塔石、拖沙喇哈番。
以其着有勞績也。
○辛亥。
駐防河間牛錄章京碩爾對、以戶部諸臣、給饷不均。
于駐防滄州兩白旗兵丁、則給饷不絕。
于駐防河間兩黃旗兵丁、則屢請不發。
讦告尚書覺羅巴哈納、噶達渾、雅賴、侍郎碩詹、王國光、車克、祝世允、啟心郎布丹、主事碩色、穆臣等。
下法司鞫問。
部議巴哈納、阿附睿王。
曾撥令随侍皇上、乃依戀不去。
又将庫内金銀珠帛等物、私送睿王府中。
又私厚兩、白旗兵丁、給饷不絕。
有意刻待、兩黃旗兵丁、竟不予饷。
巴哈納、應論死。
籍沒。
噶達渾、雅賴、不行奏聞。
應各削一拖沙喇哈番。
碩詹、王國光、車克、祝世允、布丹、碩色、穆臣、附和巴哈納、不行給饷。
碩詹、王國光、應革職。
籍沒家産。
一半。
車克、布丹、應革職。
籍沒。
按披甲例、量給家産。
祝世允、應革職。
籍沒家産。
三分之一。
碩色、應革職。
鞭一百。
穆臣、應革職。
鞭五十。
議上。
得上□日、巴哈納、免死。
仍革職。
并解尚書、固山額真、牛錄任。
籍沒家産。
三分之二。
碩詹、革職。
并解侍郎、梅勒章京、牛錄任。
贖身。
免其籍沒。
王國光、革職。
并解固山額真、牛錄任。
贖身。
免其籍沒。
車克、革職。
并解梅勒章京、牛錄、及部任。
籍沒家産一半。
布丹、革職。
并解部任。
籍沒。
家産一半。
祝世允、革職。
并解梅勒章京、牛錄及部任。
贖身。
免其籍沒。
噶達渾、雅賴、各罰銀五十兩。
碩色、革職。
鞭一百。
折贖。
穆臣、免革職。
鞭五十。
折贖。
○壬子。
尚書宗室韓岱等入奏事。
上以戶部諸臣給饷不均之罪、俱系巴哈納所為。
命削碩詹、車克、王國光、兩個前程。
贖身。
車克、并免籍沒。
仍各留原任。
○設刑部獄司醫生一名。
療治病因。
○定各直省鄉試差員例。
順天、江南、正副主考。
浙江、江西、福建、湖廣、正主考。
差翰林官八員。
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副主考。
山東正主考。
差給事中五員。
山東副主考。
山西正副主考。
河南、陝西、正主考。
差光祿寺少卿一員。
吏禮二部司官各二員。
河南、陝西、副主考。
四川、廣東、正副主考。
廣西、雲南、正主考。
差戶兵刑工四部司官各二員。
廣西、雲南、副主考。
貴州、正副主考。
差行人二員。
中書評事各一員。
各衙門堂印官、慎選開送。
如應差八員者、倍送十六員。
禮部會同内院、吏部、拟定正陪、疏請簡命。
其已充會試房考、鄉試主考者、不得重送。
順天房考聽吏禮二部選用。
餘省聽各巡按禦史選用。
阄定内簾。
○予故戶部右侍郎馮傑祭葬如例。
○升新平路參将中軍守備董天擎、為湖廣掌印都司。
大同聚落城守備郭大恩、為福建掌印都司。
○贈陣亡厄布痕紮素爾、拜他喇王布勒哈番。
○癸醜。
禁和碩親王以下、及官民人等帽纓、擅用絲線。
衣物辮襚鑲邊、擅用鵝黃柳黃色。
○定行軍律。
凡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公等臨陣。
如七旗王貝勒貝子公等退走。
一旗王貝勒貝子公等迎敵。
保全七旗。
将退走七旗下七牛錄人員、給與迎敵者。
如七旗王貝勒貝子公等迎敵、一旗王貝勒貝子公等退走。
将此旗所屬人員、分給七旗。
如一旗内戰者半。
走者半。
即将退走者所屬人員、給與力戰者。
有雖未對敵。
屯劄别所、無罪者、亦不分其旗、即給與此無罪王貝勒貝子公等。
其對敵一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另行賞赉。
七旗無備、一旗王貝勒貝子公等、首先對敵。
亦按功績大小、陣獲多寡行賞。
其野戰時、對敵進兵。
王貝勒貝子公、及各大臣、不按隊伍輕進。
或見敵寡、不加詳審、妄自沖突者。
奪其所乘馬匹、并所俘獲人口。
凡臨陣對敵。
必整齊隊伍、各按汛地、從容前進。
如不按汛進兵、混入别隊。
并衆進獨退者。
或處死籍沒。
或革職鞭責折贖。
各按軍法治罪。
如敵人不戰而遁。
遣兵追巢□刀。
務選骁騎往擊之。
其固山額真、護軍統領等、勿得馳進。
宜率領旗纛、分隊以蹑其後。
倘我追兵遇伏。
或分追之兵。
遇敵從旁遮擊。
固山額真護軍統領、必親擊之。
起營時、務各按牛錄旗纛、整隊伍方行。
有取遺忘物件。
妄自往來行走、及酉□□酒者責治之。
出城之後
若貪婪害民必行治罪。
谕畢。
賜茶。
遣之。
○庚戌。
遣官祭五嶽、五鎮、四海、四渎、及曆代帝王陵寝。
并祀先師孔子于阙裡。
○禮部奏言。
聖駕出都行幸。
行在地方官、例進禦膳等物。
得上□日。
進獻禮物。
出自民間。
有司以此進奉。
于理不合。
今後永不許進。
○南贛巡撫劉武元奏報、逆賊閻王總、羅榮、流突虔境。
副将楊遇明、率官兵進巢□刀、擒斬榮等。
章下所司。
○授通議拜他喇布勒哈番。
萬塔石、拖沙喇哈番。
以其着有勞績也。
○辛亥。
駐防河間牛錄章京碩爾對、以戶部諸臣、給饷不均。
于駐防滄州兩白旗兵丁、則給饷不絕。
于駐防河間兩黃旗兵丁、則屢請不發。
讦告尚書覺羅巴哈納、噶達渾、雅賴、侍郎碩詹、王國光、車克、祝世允、啟心郎布丹、主事碩色、穆臣等。
下法司鞫問。
部議巴哈納、阿附睿王。
曾撥令随侍皇上、乃依戀不去。
又将庫内金銀珠帛等物、私送睿王府中。
又私厚兩、白旗兵丁、給饷不絕。
有意刻待、兩黃旗兵丁、竟不予饷。
巴哈納、應論死。
籍沒。
噶達渾、雅賴、不行奏聞。
應各削一拖沙喇哈番。
碩詹、王國光、車克、祝世允、布丹、碩色、穆臣、附和巴哈納、不行給饷。
碩詹、王國光、應革職。
籍沒家産。
一半。
車克、布丹、應革職。
籍沒。
按披甲例、量給家産。
祝世允、應革職。
籍沒家産。
三分之一。
碩色、應革職。
鞭一百。
穆臣、應革職。
鞭五十。
議上。
得上□日、巴哈納、免死。
仍革職。
并解尚書、固山額真、牛錄任。
籍沒家産。
三分之二。
碩詹、革職。
并解侍郎、梅勒章京、牛錄任。
贖身。
免其籍沒。
王國光、革職。
并解固山額真、牛錄任。
贖身。
免其籍沒。
車克、革職。
并解梅勒章京、牛錄、及部任。
籍沒家産一半。
布丹、革職。
并解部任。
籍沒。
家産一半。
祝世允、革職。
并解梅勒章京、牛錄及部任。
贖身。
免其籍沒。
噶達渾、雅賴、各罰銀五十兩。
碩色、革職。
鞭一百。
折贖。
穆臣、免革職。
鞭五十。
折贖。
○壬子。
尚書宗室韓岱等入奏事。
上以戶部諸臣給饷不均之罪、俱系巴哈納所為。
命削碩詹、車克、王國光、兩個前程。
贖身。
車克、并免籍沒。
仍各留原任。
○設刑部獄司醫生一名。
療治病因。
○定各直省鄉試差員例。
順天、江南、正副主考。
浙江、江西、福建、湖廣、正主考。
差翰林官八員。
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副主考。
山東正主考。
差給事中五員。
山東副主考。
山西正副主考。
河南、陝西、正主考。
差光祿寺少卿一員。
吏禮二部司官各二員。
河南、陝西、副主考。
四川、廣東、正副主考。
廣西、雲南、正主考。
差戶兵刑工四部司官各二員。
廣西、雲南、副主考。
貴州、正副主考。
差行人二員。
中書評事各一員。
各衙門堂印官、慎選開送。
如應差八員者、倍送十六員。
禮部會同内院、吏部、拟定正陪、疏請簡命。
其已充會試房考、鄉試主考者、不得重送。
順天房考聽吏禮二部選用。
餘省聽各巡按禦史選用。
阄定内簾。
○予故戶部右侍郎馮傑祭葬如例。
○升新平路參将中軍守備董天擎、為湖廣掌印都司。
大同聚落城守備郭大恩、為福建掌印都司。
○贈陣亡厄布痕紮素爾、拜他喇王布勒哈番。
○癸醜。
禁和碩親王以下、及官民人等帽纓、擅用絲線。
衣物辮襚鑲邊、擅用鵝黃柳黃色。
○定行軍律。
凡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公等臨陣。
如七旗王貝勒貝子公等退走。
一旗王貝勒貝子公等迎敵。
保全七旗。
将退走七旗下七牛錄人員、給與迎敵者。
如七旗王貝勒貝子公等迎敵、一旗王貝勒貝子公等退走。
将此旗所屬人員、分給七旗。
如一旗内戰者半。
走者半。
即将退走者所屬人員、給與力戰者。
有雖未對敵。
屯劄别所、無罪者、亦不分其旗、即給與此無罪王貝勒貝子公等。
其對敵一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另行賞赉。
七旗無備、一旗王貝勒貝子公等、首先對敵。
亦按功績大小、陣獲多寡行賞。
其野戰時、對敵進兵。
王貝勒貝子公、及各大臣、不按隊伍輕進。
或見敵寡、不加詳審、妄自沖突者。
奪其所乘馬匹、并所俘獲人口。
凡臨陣對敵。
必整齊隊伍、各按汛地、從容前進。
如不按汛進兵、混入别隊。
并衆進獨退者。
或處死籍沒。
或革職鞭責折贖。
各按軍法治罪。
如敵人不戰而遁。
遣兵追巢□刀。
務選骁騎往擊之。
其固山額真、護軍統領等、勿得馳進。
宜率領旗纛、分隊以蹑其後。
倘我追兵遇伏。
或分追之兵。
遇敵從旁遮擊。
固山額真護軍統領、必親擊之。
起營時、務各按牛錄旗纛、整隊伍方行。
有取遺忘物件。
妄自往來行走、及酉□□酒者責治之。
出城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