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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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歸順有功文武官員人等、除已叙外凡未經叙錄者。
将歸順來曆及歸後勞績該部察明叙升給與世襲诰敕。
一、在京在外衛所原設有世襲官員管攝今以新舊有功官員設立、給與世襲诰敕。
一、在京文武官員聽各衙門堂印官、确察分别升賞一、内外滿漢官員、一品、封贈三代。
二品、三品、封贈二代。
七品以上、封贈一代。
八九品止封本身。
俱給與應得诰敕三品以上、蔭一子入監讀書。
一、内外武職官員照例給與诰敕。
應加恩蔭該部察例議奏一、凡試職各官俱準實授。
一、順治六年會試照丙戌科額、取中進士四百名。
一、派徵錢糧、俱照萬曆年間則例。
其天啟崇祯年加增、盡行蠲免通行已久如有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徵擾民者、該撫按官糾參重處。
一、地方災傷一經察勘即與蠲免。
有司官毋得仍行派徵有及有力之家濫行冒免、以緻窮民不沾實惠。
一、我朝定鼎以來、恩诏有免。
荒地有免。
水旱災傷有免。
民間額賦、不應再有拖欠。
或輸納已完地方官别項支用、或侵入私囊、以緻小民虛受拖欠之名。
撫按官确察某州縣額徵若幹。
已完若幹未完若幹。
果系百姓拖欠、自元年以至三年悉與豁免。
一各關抽稅俱照萬曆年間舊例。
其天啟崇祯年間加額。
除免一半。
不得踵習明季陋規、分外多抽。
及多設委官巡攔、以察稅為名肆行科擾。
一、漕白二糧、照舊徵收本色。
除二三兩年運官挂欠、久追未完俱準豁免外。
其五年運到四年漕白二糧挂欠數多明系侵盜但照數追比還官。
俱免拟罪。
一、各處本色錢糧除顔料黃白蠟、仍辦本色外其餘準解折色一年一、直省押解錢糧官吏有途次被劫、見在追比者、準與豁免。
一、圈丈地土分給滿洲耕種、其被圈之家、或圈去未補、或原地錢糧未除、即與豁免。
或新補之地、較原地瘠薄不堪者俱照新地等則納糧。
一、滿洲圈過地内、道路、溝壑、房基、廟宇、墳墓、皆系地數。
今一概除去不算、則原額必虧、錢糧何出、俱着一體清察豁免。
一、倉庫錢糧收支各有款項數目。
有額外多支、及盤量短少者、俱免追賠。
并免科罪。
一、勢豪舉放私債、重利剝民、實屬違禁。
以後止許照律、每兩三分行利。
即至十年、不過照本算利。
有例外多索者、依律治罪。
一、各處無主荒地、該地方官察明呈報。
撫按再加察勘。
果無虛捏、即與題免錢糧。
其地仍招民開墾。
一、北城、及中東西三城、居住官民商賈、遷移南城、雖原房聽其折賣。
按房領給銀兩。
然舍其故居、别尋栖址。
情殊可念。
有地土者、準免賦稅一年。
無地土者、準免丁銀一年。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
綿一斤。
米一石。
肉十斤。
九十以上者、倍之。
一、各處養濟院收養鳏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
有司留心舉行。
月糧依時給發。
無緻失所。
應用錢糧、察照舊例。
在京于戶部、在外于存留項下動支。
一、凡系大貪、罪應緻死者、止免死贓仍照追永不叙用。
一、凡系見在議革、議降、議罰、及住俸戴罪并内外衙門提問究拟者、盡與豁免。
一、各官已經罰俸、住俸戴罪者俱免。
一、各直省順治五年鄉試副榜諸生、廪監準貢。
增附準入監肄業。
一、各該地方儒學生員、每學拔貢一名。
即用順治五年科舉首卷、送部廷試。
如首卷中式、或有事故、以次優卷挨補。
不許越序。
一、所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自順治元年以後、曾經各該巡按禦史奏聞者、仍行該巡按再為核實。
毋事浮濫造冊報部。
以憑具奏旌表。
一、遠省未附地方、文武各官、及鄉紳士民、投誠歸順者以前負固之罪、通與赦免。
察其功之大小、各與升賞。
一、土賊多因饑寒失業、诏書到日、雖系首惡若能率黨投首悉免其罪。
兵收入伍。
民收入籍。
俟其得所、方議差徭。
有能擒捕首惡、及黨内首告者、論功授官給賞。
如有因其投首、乘機邀執、希圖功賞者、治以重罪。
一、各處土司、原應世守地方。
不得輕聽叛逆招誘、自外王化。
凡未經歸順、今來投誠者、開具原管地方部落、準與照舊襲封。
有擒執叛逆來獻者、仍厚加升賞。
一、已歸順土司官、曾立功績、及未經受職者、該督撫按官、通察具奏。
論功升授。
一、滿洲赦前逃人、如在順治六年八月以前自歸者、匿主鄰佑官長人等、一概免議。
在九月初一以後者、不免。
若在限定日期之内、被人告發或失主認識者、仍舊例問罪。
一、内外問刑衙門、凡滿漢官員犯各項罪名、應鞭責、應闆責者以後俱依律折贖、免責。
一、應追贓私、察果産業俱盡力不能完者、概與豁免。
毋得株連親族以上各款、凡内外各衙門官、俱當實心作速遵行。
各該地方、即将诏刊刻、張挂于各大小村莊、務使民人盡知蠲免款件。
如有怠玩壅蔽、在内都察院科道、在外督撫按、指參。
定以違上 □日論。
官民人等、果有不得沾恩者、許據實奏聞通政司即與封進。
如虛、坐以欺诳重罪。
于戲紹百王之钜典。
合萬國之歡心。
欲禮備而樂和務化行而俗美布告遐迩。
鹹使聞知。
○壬申。
以正白旗滿洲海塔、鑲白旗滿洲唐偉、正黃旗滿洲諾穆齊、正紅旗滿洲噶達渾、鑲紅旗滿洲算拜、正藍旗滿洲伊穆圖索爾敏、為甲喇章京 ○以張所養、為吏部理事官。
馬尼、為禮部理事官。
薩克察巴圖魯、
将歸順來曆及歸後勞績該部察明叙升給與世襲诰敕。
一、在京在外衛所原設有世襲官員管攝今以新舊有功官員設立、給與世襲诰敕。
一、在京文武官員聽各衙門堂印官、确察分别升賞一、内外滿漢官員、一品、封贈三代。
二品、三品、封贈二代。
七品以上、封贈一代。
八九品止封本身。
俱給與應得诰敕三品以上、蔭一子入監讀書。
一、内外武職官員照例給與诰敕。
應加恩蔭該部察例議奏一、凡試職各官俱準實授。
一、順治六年會試照丙戌科額、取中進士四百名。
一、派徵錢糧、俱照萬曆年間則例。
其天啟崇祯年加增、盡行蠲免通行已久如有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徵擾民者、該撫按官糾參重處。
一、地方災傷一經察勘即與蠲免。
有司官毋得仍行派徵有及有力之家濫行冒免、以緻窮民不沾實惠。
一、我朝定鼎以來、恩诏有免。
荒地有免。
水旱災傷有免。
民間額賦、不應再有拖欠。
或輸納已完地方官别項支用、或侵入私囊、以緻小民虛受拖欠之名。
撫按官确察某州縣額徵若幹。
已完若幹未完若幹。
果系百姓拖欠、自元年以至三年悉與豁免。
一各關抽稅俱照萬曆年間舊例。
其天啟崇祯年間加額。
除免一半。
不得踵習明季陋規、分外多抽。
及多設委官巡攔、以察稅為名肆行科擾。
一、漕白二糧、照舊徵收本色。
除二三兩年運官挂欠、久追未完俱準豁免外。
其五年運到四年漕白二糧挂欠數多明系侵盜但照數追比還官。
俱免拟罪。
一、各處本色錢糧除顔料黃白蠟、仍辦本色外其餘準解折色一年一、直省押解錢糧官吏有途次被劫、見在追比者、準與豁免。
一、圈丈地土分給滿洲耕種、其被圈之家、或圈去未補、或原地錢糧未除、即與豁免。
或新補之地、較原地瘠薄不堪者俱照新地等則納糧。
一、滿洲圈過地内、道路、溝壑、房基、廟宇、墳墓、皆系地數。
今一概除去不算、則原額必虧、錢糧何出、俱着一體清察豁免。
一、倉庫錢糧收支各有款項數目。
有額外多支、及盤量短少者、俱免追賠。
并免科罪。
一、勢豪舉放私債、重利剝民、實屬違禁。
以後止許照律、每兩三分行利。
即至十年、不過照本算利。
有例外多索者、依律治罪。
一、各處無主荒地、該地方官察明呈報。
撫按再加察勘。
果無虛捏、即與題免錢糧。
其地仍招民開墾。
一、北城、及中東西三城、居住官民商賈、遷移南城、雖原房聽其折賣。
按房領給銀兩。
然舍其故居、别尋栖址。
情殊可念。
有地土者、準免賦稅一年。
無地土者、準免丁銀一年。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一丁侍養。
免其雜派差役。
八十以上者、給與絹一疋。
綿一斤。
米一石。
肉十斤。
九十以上者、倍之。
一、各處養濟院收養鳏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
有司留心舉行。
月糧依時給發。
無緻失所。
應用錢糧、察照舊例。
在京于戶部、在外于存留項下動支。
一、凡系大貪、罪應緻死者、止免死贓仍照追永不叙用。
一、凡系見在議革、議降、議罰、及住俸戴罪并内外衙門提問究拟者、盡與豁免。
一、各官已經罰俸、住俸戴罪者俱免。
一、各直省順治五年鄉試副榜諸生、廪監準貢。
增附準入監肄業。
一、各該地方儒學生員、每學拔貢一名。
即用順治五年科舉首卷、送部廷試。
如首卷中式、或有事故、以次優卷挨補。
不許越序。
一、所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自順治元年以後、曾經各該巡按禦史奏聞者、仍行該巡按再為核實。
毋事浮濫造冊報部。
以憑具奏旌表。
一、遠省未附地方、文武各官、及鄉紳士民、投誠歸順者以前負固之罪、通與赦免。
察其功之大小、各與升賞。
一、土賊多因饑寒失業、诏書到日、雖系首惡若能率黨投首悉免其罪。
兵收入伍。
民收入籍。
俟其得所、方議差徭。
有能擒捕首惡、及黨内首告者、論功授官給賞。
如有因其投首、乘機邀執、希圖功賞者、治以重罪。
一、各處土司、原應世守地方。
不得輕聽叛逆招誘、自外王化。
凡未經歸順、今來投誠者、開具原管地方部落、準與照舊襲封。
有擒執叛逆來獻者、仍厚加升賞。
一、已歸順土司官、曾立功績、及未經受職者、該督撫按官、通察具奏。
論功升授。
一、滿洲赦前逃人、如在順治六年八月以前自歸者、匿主鄰佑官長人等、一概免議。
在九月初一以後者、不免。
若在限定日期之内、被人告發或失主認識者、仍舊例問罪。
一、内外問刑衙門、凡滿漢官員犯各項罪名、應鞭責、應闆責者以後俱依律折贖、免責。
一、應追贓私、察果産業俱盡力不能完者、概與豁免。
毋得株連親族以上各款、凡内外各衙門官、俱當實心作速遵行。
各該地方、即将诏刊刻、張挂于各大小村莊、務使民人盡知蠲免款件。
如有怠玩壅蔽、在内都察院科道、在外督撫按、指參。
定以違上 □日論。
官民人等、果有不得沾恩者、許據實奏聞通政司即與封進。
如虛、坐以欺诳重罪。
于戲紹百王之钜典。
合萬國之歡心。
欲禮備而樂和務化行而俗美布告遐迩。
鹹使聞知。
○壬申。
以正白旗滿洲海塔、鑲白旗滿洲唐偉、正黃旗滿洲諾穆齊、正紅旗滿洲噶達渾、鑲紅旗滿洲算拜、正藍旗滿洲伊穆圖索爾敏、為甲喇章京 ○以張所養、為吏部理事官。
馬尼、為禮部理事官。
薩克察巴圖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