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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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頒給捐照之處。
着毋庸議。
該部前發執照。
着即繳回。
已捐銀兩。
就近交湖北巡撫收支。
張亮基俟病體痊愈。
即來京另候<??閑>用。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四川攻克牛腹渡賊營。
賞在籍道員唐世祿花翎。
通判沈翼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四川剿辦回匪。
會理肅清。
賞都司王廷相等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殉難知州黃家聲祭葬世職。
○以營務廢弛。
革江北軍營佐領全福職。
○乙未。
谕内閣、前據禦史卞寶第奏、失守地方免罪人員。
續保官階。
請饬議定限制。
當經奉旨交吏兵二部嚴定章程。
茲據吏部等部遵議覆奏。
并将嚴定罪名處分章程。
開單呈覽。
着照所議。
嗣後各路統兵大臣、各直省督撫、于地方失事人員。
均着照例核辦。
非素得民心。
及實能奮勇殺賊者。
概不準率請留營效力。
其失守城池随同克複之員。
止準奏請免罪。
續有勞績。
準其請給虛銜頂帶。
三次得有勞績。
方準奏請開複原官。
仍着補交捐複銀兩。
不準奏請免繳。
俟軍務完竣。
送部引見。
以示限制。
其武職失守城池罪名處分。
即着照兵部現定章程辦理。
○又谕、駱秉章奏、官軍大破藍逆。
蹋毀賊營七十餘座。
川北肅清一摺。
藍逆自東嶽廟餘壘被毀後。
移踞西山觀青衣壩一帶。
負嵎抗拒。
我軍自浮橋造成。
即分三路繞出觀後。
分投攻剿。
将山腰之賊擊退。
将近西山觀後。
賊突出萬餘人迎拒。
我軍設伏繼進。
殺賊二三千人。
總兵胡中和等同時趕到。
奮擊兩時之久。
斃賊數千。
賊遂敗奔山岡。
我軍乘勢擁上。
焚燒賊巢。
左營複從旁徑繞出賊前。
賊大驚潰。
焚其二壘。
右後各營。
亦同時攻破西山觀各壘。
藍逆勒馬退奔。
各軍分路追殺。
遂将林壩村青衣壩大小賊壘七十餘座。
悉數蹋平。
斃賊四萬餘人。
此次賊勢數倍官軍。
竟能以少擊衆。
獲此大捷。
川北所屬。
已無賊蹤。
駱秉章調度有方。
深堪嘉尚。
仍着督饬将士。
将竄往綿竹一帶之藍逆餘黨。
乘勝剿洗淨盡。
毋留餘孽。
○又谕、駱秉章奏、請将不遵節制。
并縱勇滋事之文武各官。
革職查辦等語。
四川帶兵參将尹士超。
經駱秉章檄令在花街鎮界牌子一帶地方。
豫行伏兵截擊逃匪。
辄敢故違節制。
延不移營。
緻令敗賊竄逸。
無兵攔剿。
實屬贻誤事機。
署綿州知州夔州府知府唐炯、置酒宴客。
遲誤運送軍火。
并于該管黔勇。
戕害楚營弁勇多名。
并将遊擊沈茂勝割去左耳。
延不将黔勇查辦抵償。
以緻楚軍未能拔營追剿賊匪。
尤屬贻誤大局。
尹士超、唐炯、均着即行革職。
交駱秉章秉公嚴行查辦。
以肅軍政。
○以貝子載容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以四川川北肅清。
予總兵官胡中和等升叙。
賞參将唐鳳輝、蕭德經、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參将文梅勝、把總王昌發、祭葬世職加等。
○以四川軍營運籌得力。
擢知縣劉蓉以知府用。
○以貴州官軍堵剿粵匪不力。
提督田興恕下部議處。
奪總兵官楊岩寶勇号花翎。
革總兵官吳安康副将周洪順、梁正秀職。
仍留營。
○丙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丁酉。
谕内閣、樂斌、多慧奏、撤匪悔罪輸誠。
地方肅清。
官軍凱撤一摺。
甘肅循化等廳屬撤拉回匪。
竄擾西甯等處。
被擊回巢後。
樂斌、多慧、分别調派官軍。
扼紮要隘。
訂期進剿。
多慧複親赴平戎驿。
居中調度。
該匪震懾兵威。
将首犯韓五十二、馬忠、馬如山、馬貴、王得、王老三、馬明良、縛獻。
業經多慧訊明正法。
并據該回衆賠交贓錢。
呈繳軍裝器械。
不敢再生事端。
地方業已肅清。
所有在事文武員弁。
着樂斌、多慧、擇尤奏請獎勵。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袁甲三奏、皖省軍務吃緊。
上遊楚師得手。
賊勢已松。
請饬催李續宜克日來皖。
聯絡楚豫聲勢一摺。
李續宜現署湖北巡撫。
未能遽行赴皖。
惟苗練圍攻壽州。
撚匪肆擾豫東。
亟須認真剿辦。
以遏該匪等北竄之路。
現在舒桐等處。
均已克複。
多隆阿、曾國荃、等軍。
如能分撥扼要進紮。
與袁甲三之兵。
聲勢聯絡。
相機會剿。
則苗練撚匪。
均可漸就肅清。
着官文、曾國藩、胡林翼、李續宜、仍遵前旨。
酌量情形。
迅速籌辦。
毋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江西新淦縣捐輸軍饷。
永廣學額八名。
○以江蘇兩淮鹽運使喬松年捐輸軍饷。
永廣山西徐溝縣學額一名。
○以安徽辦理
着毋庸議。
該部前發執照。
着即繳回。
已捐銀兩。
就近交湖北巡撫收支。
張亮基俟病體痊愈。
即來京另候<??閑>用。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以四川攻克牛腹渡賊營。
賞在籍道員唐世祿花翎。
通判沈翼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四川剿辦回匪。
會理肅清。
賞都司王廷相等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殉難知州黃家聲祭葬世職。
○以營務廢弛。
革江北軍營佐領全福職。
○乙未。
谕内閣、前據禦史卞寶第奏、失守地方免罪人員。
續保官階。
請饬議定限制。
當經奉旨交吏兵二部嚴定章程。
茲據吏部等部遵議覆奏。
并将嚴定罪名處分章程。
開單呈覽。
着照所議。
嗣後各路統兵大臣、各直省督撫、于地方失事人員。
均着照例核辦。
非素得民心。
及實能奮勇殺賊者。
概不準率請留營效力。
其失守城池随同克複之員。
止準奏請免罪。
續有勞績。
準其請給虛銜頂帶。
三次得有勞績。
方準奏請開複原官。
仍着補交捐複銀兩。
不準奏請免繳。
俟軍務完竣。
送部引見。
以示限制。
其武職失守城池罪名處分。
即着照兵部現定章程辦理。
○又谕、駱秉章奏、官軍大破藍逆。
蹋毀賊營七十餘座。
川北肅清一摺。
藍逆自東嶽廟餘壘被毀後。
移踞西山觀青衣壩一帶。
負嵎抗拒。
我軍自浮橋造成。
即分三路繞出觀後。
分投攻剿。
将山腰之賊擊退。
将近西山觀後。
賊突出萬餘人迎拒。
我軍設伏繼進。
殺賊二三千人。
總兵胡中和等同時趕到。
奮擊兩時之久。
斃賊數千。
賊遂敗奔山岡。
我軍乘勢擁上。
焚燒賊巢。
左營複從旁徑繞出賊前。
賊大驚潰。
焚其二壘。
右後各營。
亦同時攻破西山觀各壘。
藍逆勒馬退奔。
各軍分路追殺。
遂将林壩村青衣壩大小賊壘七十餘座。
悉數蹋平。
斃賊四萬餘人。
此次賊勢數倍官軍。
竟能以少擊衆。
獲此大捷。
川北所屬。
已無賊蹤。
駱秉章調度有方。
深堪嘉尚。
仍着督饬将士。
将竄往綿竹一帶之藍逆餘黨。
乘勝剿洗淨盡。
毋留餘孽。
○又谕、駱秉章奏、請将不遵節制。
并縱勇滋事之文武各官。
革職查辦等語。
四川帶兵參将尹士超。
經駱秉章檄令在花街鎮界牌子一帶地方。
豫行伏兵截擊逃匪。
辄敢故違節制。
延不移營。
緻令敗賊竄逸。
無兵攔剿。
實屬贻誤事機。
署綿州知州夔州府知府唐炯、置酒宴客。
遲誤運送軍火。
并于該管黔勇。
戕害楚營弁勇多名。
并将遊擊沈茂勝割去左耳。
延不将黔勇查辦抵償。
以緻楚軍未能拔營追剿賊匪。
尤屬贻誤大局。
尹士超、唐炯、均着即行革職。
交駱秉章秉公嚴行查辦。
以肅軍政。
○以貝子載容為鑲紅旗蒙古副都統。
○以四川川北肅清。
予總兵官胡中和等升叙。
賞參将唐鳳輝、蕭德經、巴圖魯名号。
餘加銜升叙有差。
予陣亡參将文梅勝、把總王昌發、祭葬世職加等。
○以四川軍營運籌得力。
擢知縣劉蓉以知府用。
○以貴州官軍堵剿粵匪不力。
提督田興恕下部議處。
奪總兵官楊岩寶勇号花翎。
革總兵官吳安康副将周洪順、梁正秀職。
仍留營。
○丙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丁酉。
谕内閣、樂斌、多慧奏、撤匪悔罪輸誠。
地方肅清。
官軍凱撤一摺。
甘肅循化等廳屬撤拉回匪。
竄擾西甯等處。
被擊回巢後。
樂斌、多慧、分别調派官軍。
扼紮要隘。
訂期進剿。
多慧複親赴平戎驿。
居中調度。
該匪震懾兵威。
将首犯韓五十二、馬忠、馬如山、馬貴、王得、王老三、馬明良、縛獻。
業經多慧訊明正法。
并據該回衆賠交贓錢。
呈繳軍裝器械。
不敢再生事端。
地方業已肅清。
所有在事文武員弁。
着樂斌、多慧、擇尤奏請獎勵。
毋許冒濫。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袁甲三奏、皖省軍務吃緊。
上遊楚師得手。
賊勢已松。
請饬催李續宜克日來皖。
聯絡楚豫聲勢一摺。
李續宜現署湖北巡撫。
未能遽行赴皖。
惟苗練圍攻壽州。
撚匪肆擾豫東。
亟須認真剿辦。
以遏該匪等北竄之路。
現在舒桐等處。
均已克複。
多隆阿、曾國荃、等軍。
如能分撥扼要進紮。
與袁甲三之兵。
聲勢聯絡。
相機會剿。
則苗練撚匪。
均可漸就肅清。
着官文、曾國藩、胡林翼、李續宜、仍遵前旨。
酌量情形。
迅速籌辦。
毋誤事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江西新淦縣捐輸軍饷。
永廣學額八名。
○以江蘇兩淮鹽運使喬松年捐輸軍饷。
永廣山西徐溝縣學額一名。
○以安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