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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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爾河金廠。
匪結兵變。
當饬派馬步各隊。
分路剿捕。
陣斃匪首畢積成等。
地方一律敉平。
所有出力員弁。
應請核實獎勵。
以昭激勸。
得旨、準其酌保數員。
○又奏、呼蘭綏化兩府地方。
初級審檢各廳。
業經成立。
所有監獄人犯。
統歸所這管理。
原設府經曆并司獄一缺。
自應一并裁撤。
騰出原有經費。
以濟審判之用。
下内閣知之。
○命山西巡撫張錫銮迅速赴任。
毋稍延緩。
○以直隸候補道張廣建署山東布政使。
附錄美國使館轉交上海電一件攝政王殿下。
川鄂事起。
罪已之诏甫頒。
殺人之禍愈烈。
以緻旬日之内。
望戚離異者。
十有餘省。
大勢所在。
非共和無以免生靈之塗炭。
保滿漢之和平。
國民心理既同。
外人之有識者。
持論亦無異緻。
是君主立 憲政體。
斷難相容于此後之中國。
為皇上殿下計。
正宜以堯舜自待。
為天下得人。
傥能幡然改悟。
共贊共和。
以世界文明公恕之道待國民。
國民必能以安富尊榮之禮報皇室。
不特為安全滿族而已。
否則戰禍蔓。
○積毒彌甚。
北軍既慘無人理。
大位又豈能□存。
廷芳等不忍坐觀。
敢為最後之忠告。
聲嘶淚竭。
他無可言。
伍廷安。
張謇。
唐文治。
溫宗堯叩。
己亥。
谕内閣電寄張謇電奏悉前經宣布憲法信條十九條。
并定于本月初六日宣誓太廟。
此後庶政實行。
公諸輿論。
決不至再 有障礙。
至共和政體。
列邦有行之者。
惟中國幅員寥廓。
滿蒙回藏。
及腹地各行省。
民情風俗。
各有不齊。
是否能收統一之效。
不至啟紛争割裂之禍。
仍着該大臣迅速來京。
與廷臣詳細讨論。
并将朝廷實行改革政治意指。
剀切宣示。
以釋君■羊疑。
○又谕、電寄三多等、據電奏、拟将兵備處裁撤各節。
均照所請。
現在時事艱危。
三多在庫日久。
情形熟悉。
務當力任其難。
毋得遽萌退志。
所請另肬■閑賢能之處。
着毋庸議。
○又谕、電寄長庚、據電奏、據署布政使提法使劉谷孫詳請委員接署藩篆。
并開去本缺。
拟以署提學使俞明震等署理藩司各缺等語。
着内閣知道。
○又谕、電寄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額勒渾、據電奏、塔城改練軍隊。
推廣屯工。
需款孔亟。
請将阿爾泰山所存修城銀兩。
借撥一半應用等語。
此項銀兩前經志銳奏請撥用。
着該大臣電商志銳酌量勻撥。
以應要需。
○暫護湖廣總督段芝貴電奏、節逾霜降。
江水退消。
本年萬城大堤。
三汛安瀾。
報聞。
○山西巡撫張錫銮奏、現籌規複晉省。
所有招集舊部兵隊。
及酌調行營差遣各員。
一切薪饷。
所費不赀。
懇饬部先行撥銀四十萬兩。
以資接濟。
得旨着度支部酌量迅速籌撥。
○緩徵吉林珲春廳屬被災田畝錢糧。
○庚子。
仁宗睿皇帝誕辰。
遣官祭奉先殿。
○告祭太廟宣誓憲法信條。
監國攝政王代詣行禮。
誓詞曰。
維宣統三年。
歲次辛亥。
十月乙未朔。
越六日孝孫嗣皇帝臣年在沖齡。
監國攝政王載沣攝行祀事。
謹誓告于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欽安弘文定業高皇帝孝慈昭憲敬順仁徽懿德慶顯承天輔聖高皇後太宗應天興國弘德彰武寬溫仁聖睿孝敬敏昭定隆道顯功文皇帝孝端正敬仁懿哲順慈僖莊敏輔天協聖文皇後孝莊仁宣誠憲恭懿至德純徽翊天啟聖文皇後世祖體天隆運定統建極英睿欽文顯武大德弘功至仁純孝章皇帝孝惠仁憲端懿慈淑恭安純德順天翼聖章皇後孝康慈和莊懿恭惠溫穆端靖宗天育聖章皇後聖祖合天弘運文武睿哲恭儉寬裕孝敬誠信中和功德大仁皇帝孝誠恭肅正惠安和淑懿恪敏俪天襄聖仁皇後孝昭靜淑明惠正和安裕端穆欽天順聖仁皇後孝懿溫誠端仁憲穆和恪慈惠奉天佐聖仁皇後孝恭宣惠溫肅定裕慈純欽穆贊天承聖仁皇後世宗敬天昌運建中表正文武英明寬仁信毅睿聖大孝至誠憲皇帝孝敬恭和懿順昭惠莊肅安康佐天翊聖憲皇後孝聖慈宣康惠敦和誠徽仁穆敬天光聖憲皇後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欽明孝慈神聖純皇帝孝賢誠正敦穆仁惠徽恭康順輔天昌聖純皇後孝儀恭順康裕慈仁端恪敏哲翼天毓聖純皇後仁宗受天興運敷化綏猷崇文經武光裕孝恭勤儉端毓英哲睿皇帝孝淑端和仁莊慈懿敦裕昭肅光天佑聖睿皇後孝和恭慈康豫安成欽順仁正應天熙聖睿皇後宣宗效天符運立中體正至文聖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寬定成皇帝孝穆溫厚莊肅端誠恪惠寬欽孚天裕聖成皇後孝慎敏肅哲順和懿誠惠敦恪熙天诒聖成皇後孝全慈敬寬仁端悫安惠誠敏符天笃聖成皇後孝靜康慈懿昭端惠莊仁和慎弓滟<??兪>滟弓天撫聖成皇後文宗協天翊運執事垂谟懋德振武聖孝淵恭端仁寬敏莊儉顯皇帝孝德溫惠誠順慈莊恪慎徽懿恭天贊聖顯皇後孝貞慈安裕慶和多誠靖儀天祚聖顯皇後孝欽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配天興聖顯皇後穆宗繼天開運受中居正保大定功聖智誠孝信敏恭寬明肅毅皇帝孝哲嘉順淑慎賢明恭端憲天彰聖毅皇後神位前曰。
洪維我太祖高皇帝以來。
列祖列宗。
贻謀宏遠。
垂三百年于茲矣。
孝孫寅紹丕基。
兢兢業業。
仰承先朝立憲之大恉。
力圖急進。
朝夕籌謀。
乃弗克負荷。
用人行政。
諸未得宜。
以緻上下暌隔。
情意不孚。
旬月之閑。
寰區俶擾。
深懼我累聖相承之大業。
颠覆于地。
憫予小子。
罪曷克當。
茲由資政院諸臣。
博采列邦君主最良之憲法。
上體親貴不與政事之成規。
先撰重大信條十九條。
其餘未盡事宜。
一并歸入憲法。
迅速編纂。
并速開國會。
以符立憲政體。
審察情勢。
已允施行。
用敢矢言于我列祖列宗之前。
繼自今藐藐之躬。
振振之族。
當與内外臣工軍民人等。
普同遵守。
子孫萬世。
罔敢或渝以纾九廟在天之憂而慰率土蒼天之望惟我祖宗實式臨之所有重大信條開列于後謹誓第一條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皇帝之權。
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第四條皇位繼承順序。
于憲法規定之第五條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第六條憲法改正提案權屬于國會第七條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别資格者公選之第八條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推舉皇後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并各省行政長官第九條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内閣辭職。
但一次内閣。
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陸海軍直接皇帝統率。
但對内使用時。
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别條件此外不得調遣第十一條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
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為限。
第十二條國際條約。
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
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
由國會追認第十三條官制官規。
以法律定之第十四條本年度豫算。
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豫算開支。
又豫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歲出豫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财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第十六條皇室大典。
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第十七條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第十八條國會議決事項。
由皇帝頒布之第十九條以上第八。
第九。
第十二。
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
資政院适用之谕内閣、杜俞着署理湖南布政使。
并幫辦湖南軍務。
○又谕、電寄陳夔龍、電奏悉。
現已有旨肬■閑杜俞署湖南
匪結兵變。
當饬派馬步各隊。
分路剿捕。
陣斃匪首畢積成等。
地方一律敉平。
所有出力員弁。
應請核實獎勵。
以昭激勸。
得旨、準其酌保數員。
○又奏、呼蘭綏化兩府地方。
初級審檢各廳。
業經成立。
所有監獄人犯。
統歸所這管理。
原設府經曆并司獄一缺。
自應一并裁撤。
騰出原有經費。
以濟審判之用。
下内閣知之。
○命山西巡撫張錫銮迅速赴任。
毋稍延緩。
○以直隸候補道張廣建署山東布政使。
附錄美國使館轉交上海電一件攝政王殿下。
川鄂事起。
罪已之诏甫頒。
殺人之禍愈烈。
以緻旬日之内。
望戚離異者。
十有餘省。
大勢所在。
非共和無以免生靈之塗炭。
保滿漢之和平。
國民心理既同。
外人之有識者。
持論亦無異緻。
是君主立 憲政體。
斷難相容于此後之中國。
為皇上殿下計。
正宜以堯舜自待。
為天下得人。
傥能幡然改悟。
共贊共和。
以世界文明公恕之道待國民。
國民必能以安富尊榮之禮報皇室。
不特為安全滿族而已。
否則戰禍蔓。
○積毒彌甚。
北軍既慘無人理。
大位又豈能□存。
廷芳等不忍坐觀。
敢為最後之忠告。
聲嘶淚竭。
他無可言。
伍廷安。
張謇。
唐文治。
溫宗堯叩。
己亥。
谕内閣電寄張謇電奏悉前經宣布憲法信條十九條。
并定于本月初六日宣誓太廟。
此後庶政實行。
公諸輿論。
決不至再 有障礙。
至共和政體。
列邦有行之者。
惟中國幅員寥廓。
滿蒙回藏。
及腹地各行省。
民情風俗。
各有不齊。
是否能收統一之效。
不至啟紛争割裂之禍。
仍着該大臣迅速來京。
與廷臣詳細讨論。
并将朝廷實行改革政治意指。
剀切宣示。
以釋君■羊疑。
○又谕、電寄三多等、據電奏、拟将兵備處裁撤各節。
均照所請。
現在時事艱危。
三多在庫日久。
情形熟悉。
務當力任其難。
毋得遽萌退志。
所請另肬■閑賢能之處。
着毋庸議。
○又谕、電寄長庚、據電奏、據署布政使提法使劉谷孫詳請委員接署藩篆。
并開去本缺。
拟以署提學使俞明震等署理藩司各缺等語。
着内閣知道。
○又谕、電寄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額勒渾、據電奏、塔城改練軍隊。
推廣屯工。
需款孔亟。
請将阿爾泰山所存修城銀兩。
借撥一半應用等語。
此項銀兩前經志銳奏請撥用。
着該大臣電商志銳酌量勻撥。
以應要需。
○暫護湖廣總督段芝貴電奏、節逾霜降。
江水退消。
本年萬城大堤。
三汛安瀾。
報聞。
○山西巡撫張錫銮奏、現籌規複晉省。
所有招集舊部兵隊。
及酌調行營差遣各員。
一切薪饷。
所費不赀。
懇饬部先行撥銀四十萬兩。
以資接濟。
得旨着度支部酌量迅速籌撥。
○緩徵吉林珲春廳屬被災田畝錢糧。
○庚子。
仁宗睿皇帝誕辰。
遣官祭奉先殿。
○告祭太廟宣誓憲法信條。
監國攝政王代詣行禮。
誓詞曰。
維宣統三年。
歲次辛亥。
十月乙未朔。
越六日孝孫嗣皇帝臣年在沖齡。
監國攝政王載沣攝行祀事。
謹誓告于太祖承天廣運聖德神功肇紀立極仁孝睿武端毅欽安弘文定業高皇帝孝慈昭憲敬順仁徽懿德慶顯承天輔聖高皇後太宗應天興國弘德彰武寬溫仁聖睿孝敬敏昭定隆道顯功文皇帝孝端正敬仁懿哲順慈僖莊敏輔天協聖文皇後孝莊仁宣誠憲恭懿至德純徽翊天啟聖文皇後世祖體天隆運定統建極英睿欽文顯武大德弘功至仁純孝章皇帝孝惠仁憲端懿慈淑恭安純德順天翼聖章皇後孝康慈和莊懿恭惠溫穆端靖宗天育聖章皇後聖祖合天弘運文武睿哲恭儉寬裕孝敬誠信中和功德大仁皇帝孝誠恭肅正惠安和淑懿恪敏俪天襄聖仁皇後孝昭靜淑明惠正和安裕端穆欽天順聖仁皇後孝懿溫誠端仁憲穆和恪慈惠奉天佐聖仁皇後孝恭宣惠溫肅定裕慈純欽穆贊天承聖仁皇後世宗敬天昌運建中表正文武英明寬仁信毅睿聖大孝至誠憲皇帝孝敬恭和懿順昭惠莊肅安康佐天翊聖憲皇後孝聖慈宣康惠敦和誠徽仁穆敬天光聖憲皇後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欽明孝慈神聖純皇帝孝賢誠正敦穆仁惠徽恭康順輔天昌聖純皇後孝儀恭順康裕慈仁端恪敏哲翼天毓聖純皇後仁宗受天興運敷化綏猷崇文經武光裕孝恭勤儉端毓英哲睿皇帝孝淑端和仁莊慈懿敦裕昭肅光天佑聖睿皇後孝和恭慈康豫安成欽順仁正應天熙聖睿皇後宣宗效天符運立中體正至文聖武智勇仁慈儉勤孝敏寬定成皇帝孝穆溫厚莊肅端誠恪惠寬欽孚天裕聖成皇後孝慎敏肅哲順和懿誠惠敦恪熙天诒聖成皇後孝全慈敬寬仁端悫安惠誠敏符天笃聖成皇後孝靜康慈懿昭端惠莊仁和慎弓滟<??兪>滟弓天撫聖成皇後文宗協天翊運執事垂谟懋德振武聖孝淵恭端仁寬敏莊儉顯皇帝孝德溫惠誠順慈莊恪慎徽懿恭天贊聖顯皇後孝貞慈安裕慶和多誠靖儀天祚聖顯皇後孝欽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配天興聖顯皇後穆宗繼天開運受中居正保大定功聖智誠孝信敏恭寬明肅毅皇帝孝哲嘉順淑慎賢明恭端憲天彰聖毅皇後神位前曰。
洪維我太祖高皇帝以來。
列祖列宗。
贻謀宏遠。
垂三百年于茲矣。
孝孫寅紹丕基。
兢兢業業。
仰承先朝立憲之大恉。
力圖急進。
朝夕籌謀。
乃弗克負荷。
用人行政。
諸未得宜。
以緻上下暌隔。
情意不孚。
旬月之閑。
寰區俶擾。
深懼我累聖相承之大業。
颠覆于地。
憫予小子。
罪曷克當。
茲由資政院諸臣。
博采列邦君主最良之憲法。
上體親貴不與政事之成規。
先撰重大信條十九條。
其餘未盡事宜。
一并歸入憲法。
迅速編纂。
并速開國會。
以符立憲政體。
審察情勢。
已允施行。
用敢矢言于我列祖列宗之前。
繼自今藐藐之躬。
振振之族。
當與内外臣工軍民人等。
普同遵守。
子孫萬世。
罔敢或渝以纾九廟在天之憂而慰率土蒼天之望惟我祖宗實式臨之所有重大信條開列于後謹誓第一條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皇帝之權。
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第四條皇位繼承順序。
于憲法規定之第五條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第六條憲法改正提案權屬于國會第七條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别資格者公選之第八條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推舉皇後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并各省行政長官第九條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内閣辭職。
但一次内閣。
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陸海軍直接皇帝統率。
但對内使用時。
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别條件此外不得調遣第十一條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
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為限。
第十二條國際條約。
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
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
由國會追認第十三條官制官規。
以法律定之第十四條本年度豫算。
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豫算開支。
又豫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歲出豫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财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第十六條皇室大典。
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第十七條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第十八條國會議決事項。
由皇帝頒布之第十九條以上第八。
第九。
第十二。
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
資政院适用之谕内閣、杜俞着署理湖南布政使。
并幫辦湖南軍務。
○又谕、電寄陳夔龍、電奏悉。
現已有旨肬■閑杜俞署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