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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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委員候補知縣方述猷、着革職提省究問。
總辦堤工候補道袁勵桢、着摘去頂戴。
前派查勘堤工之丁憂湖北候補知府伍玑、着以縣丞降補。
發交湖北留工效力。
仍着該督督饬各該員将未潰之堤。
認真防護。
務保無虞。
并将已潰之工。
豫為籌備。
屆時趕速搶築。
毋再疏失。
所有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川滇邊務大臣趙爾豐等奏、自打箭爐至恩達共三十九台。
額設員弁兵丁。
統計七百餘員名。
一律撤回。
并酌改路蝱滟戋。
棄弧就弦。
将巴塘至江卡乍了各台。
盡行裁去。
别由三岩邊界。
迳出乍了。
此外亦設法縮減。
計自打箭爐至恩達并為二十台。
每台暫設漢号書一名。
蠻兵三名。
馬三匹。
站路既捷。
額兵無多。
固可省失時廢事之慮。
亦足杜空額冒支之弊。
如所請行。
○補行宣統二年大計。
廣東卓異官六員。
罷車滟耎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甲戌。
谕内閣、督辦鹽政大臣奏、請仍留張鎮芳署直隸長蘆鹽運使。
并懇恩免其議處等語。
已補湖南提法使張鎮芳着調署直隸長蘆鹽運使。
餘依議。
○又谕、電寄趙爾豐等、據電奏、籌商波必■山。
調營進攻。
并饬鳳山赴碩闆多節制調度等語。
即着按照所籌各節。
饬令各營分投前進。
妥慎辦理。
趙爾豐布置就緒。
仍即迅速赴川。
未盡事宜。
由傅嵩炑妥為籌辦。
○資政院奏、遵旨改訂院章繕單呈覽。
所有組織之法。
議決之權。
皆最關重要之端。
規定均尚妥洽。
自可毋庸輕議更張。
其餘應行改訂者。
約分四類。
第一類。
因新定官制改從一律者。
如院章原文所稱軍機大臣等官。
現已裁撤軍機處改設内閣。
不便仍沿舊名。
又現在資政院總裁副總裁各肬■閑一人。
與弓滟<??兪>滟弓德院官制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相同。
而原文所定各設二人。
應即改正。
又秘書廳請肬■閑請補各員。
按照現制。
應分别會同内閣辦理。
其各員品級。
亦應于另訂之官品章程統行規定。
不必着于院章。
此其應改訂者一也。
第二類。
因法令歧異。
改從一律者。
如原文第二十四條。
核辦事件。
上年欽定修正籌備清單按語。
業經申明。
改歸行政審判院辦理。
查行政審判院。
定于本年設立。
院章此條。
應即删除。
以清權限。
又召集臨時會。
與召集常年會。
均屬君上大權。
而原文第三十二條。
臨時會分别由臣下陳請。
與召集常年會辦法歧異。
宜加修正。
此其應行改訂者二也。
第三類。
因立法偶疏。
改歸完密者。
查外國議院規制。
不得向地方議會照會往複。
我國各省咨議局性質。
屬于地方議會。
則資政院除有所咨詢上。
不應行文該局。
茲于原文第二十二條之次。
酌加一項。
又咨議局與督撫異議事件。
有關于立法者。
亦有關于行政者。
若行政事件。
概由資政院核議。
恐于事情有所隔膜。
核議之後。
仍難施行。
反不足以收實效。
茲将原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
略加區别。
俾與原文第二十七條辦法一律。
又按外國議院開議。
大率以議員過半數。
或三分之一以上到會為限。
而原文第三十四條。
非有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
不得開議。
限制太嚴。
往往因人數不足。
不能開議。
茲将原文改為議員過半數到會。
以免延閣。
又按外國議院法。
臨時改定議事日表。
須得政府之同意。
茲于原第三十八條之次。
酌加一項。
此其應行改訂者三也。
第四類。
因易滋誤解。
詳為申明者。
如原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及第三十九條所謂不得與議者。
均與所謂不列議決之數。
文義迥殊。
茲于原文各加于會議時。
退出議場一語。
似更明晰。
又原文第二十九條。
資政院于民刑訴訟事件。
概不受理。
則陳請事件。
自不得涉及訴訟。
茲酌加一項。
以示尊重司法之意。
此其應行改訂者四也。
此外原文第六十四條。
經費數目。
由資政院另行奏定。
現在豫算統由度支部辦理。
此條應即删除。
又附條。
本章程施行日期。
亦應改訂。
從之。
○調長蘆鹽運使劉鐘琳署湖南提法使。
○以記名總兵龍觐光署廣西左江鎮總兵官。
○乙亥。
文宗顯皇帝誕辰。
上詣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奉先殿。
○熱河都統溥颋奏、巴林三旗墾務。
拟仍責成林西開魯兩縣。
就近兼辦。
撤回前派局員。
以免紛歧而資撙節。
下部知之。
○浙江巡撫增韫奏、浙省咨議局議決縮短本省禁煙
總辦堤工候補道袁勵桢、着摘去頂戴。
前派查勘堤工之丁憂湖北候補知府伍玑、着以縣丞降補。
發交湖北留工效力。
仍着該督督饬各該員将未潰之堤。
認真防護。
務保無虞。
并将已潰之工。
豫為籌備。
屆時趕速搶築。
毋再疏失。
所有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川滇邊務大臣趙爾豐等奏、自打箭爐至恩達共三十九台。
額設員弁兵丁。
統計七百餘員名。
一律撤回。
并酌改路蝱滟戋。
棄弧就弦。
将巴塘至江卡乍了各台。
盡行裁去。
别由三岩邊界。
迳出乍了。
此外亦設法縮減。
計自打箭爐至恩達并為二十台。
每台暫設漢号書一名。
蠻兵三名。
馬三匹。
站路既捷。
額兵無多。
固可省失時廢事之慮。
亦足杜空額冒支之弊。
如所請行。
○補行宣統二年大計。
廣東卓異官六員。
罷車滟耎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甲戌。
谕内閣、督辦鹽政大臣奏、請仍留張鎮芳署直隸長蘆鹽運使。
并懇恩免其議處等語。
已補湖南提法使張鎮芳着調署直隸長蘆鹽運使。
餘依議。
○又谕、電寄趙爾豐等、據電奏、籌商波必■山。
調營進攻。
并饬鳳山赴碩闆多節制調度等語。
即着按照所籌各節。
饬令各營分投前進。
妥慎辦理。
趙爾豐布置就緒。
仍即迅速赴川。
未盡事宜。
由傅嵩炑妥為籌辦。
○資政院奏、遵旨改訂院章繕單呈覽。
所有組織之法。
議決之權。
皆最關重要之端。
規定均尚妥洽。
自可毋庸輕議更張。
其餘應行改訂者。
約分四類。
第一類。
因新定官制改從一律者。
如院章原文所稱軍機大臣等官。
現已裁撤軍機處改設内閣。
不便仍沿舊名。
又現在資政院總裁副總裁各肬■閑一人。
與弓滟<??兪>滟弓德院官制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相同。
而原文所定各設二人。
應即改正。
又秘書廳請肬■閑請補各員。
按照現制。
應分别會同内閣辦理。
其各員品級。
亦應于另訂之官品章程統行規定。
不必着于院章。
此其應改訂者一也。
第二類。
因法令歧異。
改從一律者。
如原文第二十四條。
核辦事件。
上年欽定修正籌備清單按語。
業經申明。
改歸行政審判院辦理。
查行政審判院。
定于本年設立。
院章此條。
應即删除。
以清權限。
又召集臨時會。
與召集常年會。
均屬君上大權。
而原文第三十二條。
臨時會分别由臣下陳請。
與召集常年會辦法歧異。
宜加修正。
此其應行改訂者二也。
第三類。
因立法偶疏。
改歸完密者。
查外國議院規制。
不得向地方議會照會往複。
我國各省咨議局性質。
屬于地方議會。
則資政院除有所咨詢上。
不應行文該局。
茲于原文第二十二條之次。
酌加一項。
又咨議局與督撫異議事件。
有關于立法者。
亦有關于行政者。
若行政事件。
概由資政院核議。
恐于事情有所隔膜。
核議之後。
仍難施行。
反不足以收實效。
茲将原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
略加區别。
俾與原文第二十七條辦法一律。
又按外國議院開議。
大率以議員過半數。
或三分之一以上到會為限。
而原文第三十四條。
非有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
不得開議。
限制太嚴。
往往因人數不足。
不能開議。
茲将原文改為議員過半數到會。
以免延閣。
又按外國議院法。
臨時改定議事日表。
須得政府之同意。
茲于原第三十八條之次。
酌加一項。
此其應行改訂者三也。
第四類。
因易滋誤解。
詳為申明者。
如原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及第三十九條所謂不得與議者。
均與所謂不列議決之數。
文義迥殊。
茲于原文各加于會議時。
退出議場一語。
似更明晰。
又原文第二十九條。
資政院于民刑訴訟事件。
概不受理。
則陳請事件。
自不得涉及訴訟。
茲酌加一項。
以示尊重司法之意。
此其應行改訂者四也。
此外原文第六十四條。
經費數目。
由資政院另行奏定。
現在豫算統由度支部辦理。
此條應即删除。
又附條。
本章程施行日期。
亦應改訂。
從之。
○調長蘆鹽運使劉鐘琳署湖南提法使。
○以記名總兵龍觐光署廣西左江鎮總兵官。
○乙亥。
文宗顯皇帝誕辰。
上詣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奉先殿。
○熱河都統溥颋奏、巴林三旗墾務。
拟仍責成林西開魯兩縣。
就近兼辦。
撤回前派局員。
以免紛歧而資撙節。
下部知之。
○浙江巡撫增韫奏、浙省咨議局議決縮短本省禁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