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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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議。
○庚申。
谕内閣、農工商部奏、京師商務總會禀稱、京師各行商會。
暨各省商血■乣。
以喧傳翦發易服。
力陳商業危迫。
懇予維護等語。
國家制服。
等秩分明。
習用已久。
從未輕易更張。
除軍服警服。
因時制宜。
系前經各該衙門奏定遵行外。
所有政界學界。
以及各色人等。
均應恪遵定制。
不得輕聽浮言。
緻滋誤會。
特此明白宣示。
俾京外周知。
以靖人心而安生業。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陳夔龍、據電奏、順直咨議局議長等呈請于明年即開國會等語。
開設議院。
縮改于宣統五年。
期限不為不近。
所有提前應行豫備事宜。
至為繁赜。
已慮趕辦不及。
各督撫陳奏。
亦多見及于此。
豈能再議更張。
着該督懔遵上次谕旨。
剀切宣示。
不準再行聯名要求渎奏。
○禦史黃瑞麒奏、湘省礦産豐富。
亟宜提倡新法。
厚集資本。
以興大利。
謹陳辦法三端。
一礦學人材。
亟宜培養任用。
一化分礦質局與測量礦山區域。
宜及早興辦。
一指定官礦為保息經費。
以大招商股。
下農工商部查核具奏。
○又奏、各省所保廳丞檢察長各員。
請饬法部認真考核。
加具切實考語。
彙案請肬■閑。
下法部知之。
尋奏、開庭在即。
礙難加考。
○加賞普濟堂教。
養局每月倉米六十石。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李經羲電奏、瀝陳滇省鹽務辦理為難情形。
請饬督辦鹽政處派員監理等語。
着督辦鹽政大臣議奏。
○又谕、寶棻電奏、豫省西南近山多盜。
防隊不敷分布。
現拟添募兩營。
專司巡緝等語。
着該衙門議奏。
○召見四品卿銜翰林院編修缪荃孫。
得旨、着以學部參議候補。
○資政院奏、繪就資政院暨上下議院分圖。
核估工費。
約需款一百萬兩。
請饬部撥給。
下度支部知之。
○以剿匪被戕。
予廣西武緣縣都陽土巡檢黃永煚優恤。
○壬戌。
冬至。
祀天于圜丘。
遣豫親王懋林恭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定陵。
定東陵。
惠陵。
○遣官詣梁格莊德宗景皇帝幾筵前行禮。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莊順皇貴妃園寝。
醇賢親王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直隸貨捐土稅各局局員。
朋比為奸。
侵蝕钜款一摺。
着陳夔龍按照所奏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鹿浔理被倢■<?曰融>■<?石木>各節。
雖查明系傳聞歧誤。
辦理究欠妥洽。
惟核其收數增多。
頗着成效。
可否免其置議。
得旨、鹿浔理着免其置議。
○又谕、馮汝骙電奏、江西财力不敷。
請饬憲政編查館将修正清單。
擇要提前趕辦。
并各部院主管事項。
認定先後緩急。
總以地方财力能否勝任為斷等語。
着憲政編查館知道。
○又谕、電寄陳夔龍、據電奏、二十日谕旨。
遵即恭錄出示曉谕。
饬巡警道偵查。
不準聚血■乣集議。
請願同志會。
亦饬解散等語。
辦理尚屬認真。
着陳夔龍嚴饬各員。
開導彈壓。
如有不服勸谕。
糾血■乣違抗者仍即懔遵十月初三日谕旨。
查拏嚴辦。
以保治安。
○護理廣西巡撫布政使魏景桐奏、遵章拟裁廣西平樂府錘山通判、浔州府木梓通判、太平思順道庫大使、按察司司獄、桂林府司獄、五缺。
從之。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吳祿貞為陸軍第六鎮統制官。
○以興辦實業。
卓着成效。
予道員周廷弓滟<??兪>滟弓以四品京堂候補。
○癸亥。
谕内閣、前據錫良代奏、奉天紳民呈請明年即開國會。
當經批示縮改開設議院年限。
前經廷議詳酌。
已降旨明白宣示。
不應再奏。
嗣據陳夔龍電奏、順直咨議局議長等又以速開國會為請。
複經電饬剀切宣示。
不準再行聯名要求渎奏。
并嚴饬開導彈壓。
如不服勸谕。
糾血■乣違抗。
即行查拏嚴辦。
茲又據軍機大臣據情面奏。
亦屬不合。
開設議院。
縮改于宣統五年。
乃系廷臣協議。
請旨定奪。
并申明一經宣示。
萬不能再議更張。
誠以事繁期迫。
一切均須提前籌備。
已不免種種為難。
各省督撫陳奏。
亦多見及于此。
乃無識之徒。
不察此意。
仍肆要求。
往往聚集多人。
挾制長官。
今又有以東三省代表名詞來京遞呈。
一再渎擾。
實屬不成事體。
着民政部步軍統領衙門立即派員将此項人等迅速送回原籍。
各安生業。
不準在京逗遛。
朝廷于無知愚民。
因迫于時艱。
妄行陳說。
已屢從寬宥。
然豈有國民而不循理法者。
深恐
○庚申。
谕内閣、農工商部奏、京師商務總會禀稱、京師各行商會。
暨各省商血■乣。
以喧傳翦發易服。
力陳商業危迫。
懇予維護等語。
國家制服。
等秩分明。
習用已久。
從未輕易更張。
除軍服警服。
因時制宜。
系前經各該衙門奏定遵行外。
所有政界學界。
以及各色人等。
均應恪遵定制。
不得輕聽浮言。
緻滋誤會。
特此明白宣示。
俾京外周知。
以靖人心而安生業。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陳夔龍、據電奏、順直咨議局議長等呈請于明年即開國會等語。
開設議院。
縮改于宣統五年。
期限不為不近。
所有提前應行豫備事宜。
至為繁赜。
已慮趕辦不及。
各督撫陳奏。
亦多見及于此。
豈能再議更張。
着該督懔遵上次谕旨。
剀切宣示。
不準再行聯名要求渎奏。
○禦史黃瑞麒奏、湘省礦産豐富。
亟宜提倡新法。
厚集資本。
以興大利。
謹陳辦法三端。
一礦學人材。
亟宜培養任用。
一化分礦質局與測量礦山區域。
宜及早興辦。
一指定官礦為保息經費。
以大招商股。
下農工商部查核具奏。
○又奏、各省所保廳丞檢察長各員。
請饬法部認真考核。
加具切實考語。
彙案請肬■閑。
下法部知之。
尋奏、開庭在即。
礙難加考。
○加賞普濟堂教。
養局每月倉米六十石。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李經羲電奏、瀝陳滇省鹽務辦理為難情形。
請饬督辦鹽政處派員監理等語。
着督辦鹽政大臣議奏。
○又谕、寶棻電奏、豫省西南近山多盜。
防隊不敷分布。
現拟添募兩營。
專司巡緝等語。
着該衙門議奏。
○召見四品卿銜翰林院編修缪荃孫。
得旨、着以學部參議候補。
○資政院奏、繪就資政院暨上下議院分圖。
核估工費。
約需款一百萬兩。
請饬部撥給。
下度支部知之。
○以剿匪被戕。
予廣西武緣縣都陽土巡檢黃永煚優恤。
○壬戌。
冬至。
祀天于圜丘。
遣豫親王懋林恭代行禮。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定陵。
定東陵。
惠陵。
○遣官詣梁格莊德宗景皇帝幾筵前行禮。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莊順皇貴妃園寝。
醇賢親王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直隸貨捐土稅各局局員。
朋比為奸。
侵蝕钜款一摺。
着陳夔龍按照所奏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鹿浔理被倢■<?曰融>■<?石木>各節。
雖查明系傳聞歧誤。
辦理究欠妥洽。
惟核其收數增多。
頗着成效。
可否免其置議。
得旨、鹿浔理着免其置議。
○又谕、馮汝骙電奏、江西财力不敷。
請饬憲政編查館将修正清單。
擇要提前趕辦。
并各部院主管事項。
認定先後緩急。
總以地方财力能否勝任為斷等語。
着憲政編查館知道。
○又谕、電寄陳夔龍、據電奏、二十日谕旨。
遵即恭錄出示曉谕。
饬巡警道偵查。
不準聚血■乣集議。
請願同志會。
亦饬解散等語。
辦理尚屬認真。
着陳夔龍嚴饬各員。
開導彈壓。
如有不服勸谕。
糾血■乣違抗者仍即懔遵十月初三日谕旨。
查拏嚴辦。
以保治安。
○護理廣西巡撫布政使魏景桐奏、遵章拟裁廣西平樂府錘山通判、浔州府木梓通判、太平思順道庫大使、按察司司獄、桂林府司獄、五缺。
從之。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吳祿貞為陸軍第六鎮統制官。
○以興辦實業。
卓着成效。
予道員周廷弓滟<??兪>滟弓以四品京堂候補。
○癸亥。
谕内閣、前據錫良代奏、奉天紳民呈請明年即開國會。
當經批示縮改開設議院年限。
前經廷議詳酌。
已降旨明白宣示。
不應再奏。
嗣據陳夔龍電奏、順直咨議局議長等又以速開國會為請。
複經電饬剀切宣示。
不準再行聯名要求渎奏。
并嚴饬開導彈壓。
如不服勸谕。
糾血■乣違抗。
即行查拏嚴辦。
茲又據軍機大臣據情面奏。
亦屬不合。
開設議院。
縮改于宣統五年。
乃系廷臣協議。
請旨定奪。
并申明一經宣示。
萬不能再議更張。
誠以事繁期迫。
一切均須提前籌備。
已不免種種為難。
各省督撫陳奏。
亦多見及于此。
乃無識之徒。
不察此意。
仍肆要求。
往往聚集多人。
挾制長官。
今又有以東三省代表名詞來京遞呈。
一再渎擾。
實屬不成事體。
着民政部步軍統領衙門立即派員将此項人等迅速送回原籍。
各安生業。
不準在京逗遛。
朝廷于無知愚民。
因迫于時艱。
妄行陳說。
已屢從寬宥。
然豈有國民而不循理法者。
深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