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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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二年。
庚戌。
八月。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代遞學部丞參上行走柯劭忞等、以官激民變。
複藉口剿匪。
縱兵焚掠。
戰斃無辜。
請饬山東巡撫認真覆查。
以彰國紀而雪民冤呈一件。
又代遞舉人張春海等以萊陽官紳激變。
濫殺無辜呈一件。
着孫寶琦按照所陳各節。
認規覆查。
如何招輯安撫。
切實整頓。
分别辦理之處。
據實迅速具奏。
不得稍事回護。
原呈均着鈔給閱看。
廷寄 ○專司訓練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大臣載濤等奏、軍樂一端。
所以振軍人尚武之思。
啟将士同袍之樂。
當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編練之初。
即首籌議及此。
惟是樂學精深。
用器繁頤。
自非參考新制。
不足以底完全。
即應加添額數。
酌量變通。
俾令分别研習。
殚心學課。
薪饷米石。
自應照章增領。
懇饬部如數加撥。
從之。
摺包 ○又奏、拟訂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武庫軍米場軍裝庫編制饷章。
懇饬部立案。
下部知之。
摺包 ○憲政編查館奏、會議廳之設。
内以輔導督撫。
助憲政之進行。
外以對待人民。
備議案之審核。
現經按照原奏。
參酌各省辦法。
拟訂會議廳規則十九條。
從之。
摺包 ○理藩部奏、藩部豫備憲政。
首在振興蒙務。
開浚利源。
莫重于辟地利。
啟牖蒙智。
莫急于化畛域通文字諸大端。
謹先酌将舊例量為變通。
以為籌辦蒙務措手之方。
曰變通禁止出邊開墾各條。
拟請将已經奏準開墾之各旗。
凡舊例内禁止出邊開墾地畝。
禁止民人典當蒙古地畝。
及私募開墾地畝牧場治罪等條。
酌量删除。
以期名實相副。
其已經招墾之各盟旗。
或酌照内地旗民交産之例。
許各蒙旗與民人交易。
報官核辦。
其未經招墾之各蒙旗。
或由各邊省督撫。
暨各路将軍大臣。
商同蒙旗奏請開放。
由臣部咨商将軍大臣督撫察酌各處情形。
妥拟章程。
纂入則例。
奏明辦理。
曰變通禁止民人聘取蒙古婦女之條。
旗漢現已通婚。
蒙漢自可仿照辦理。
拟由各邊将軍都統大臣各省督撫出示曉谕。
凡蒙漢通婚者。
均由該管官酌給花紅。
以示旌獎。
曰變通禁止蒙古行用漢文各條。
舊例内外蒙古。
不準延用内地書吏教讀。
公文禀牍呈詞等件。
不得擅用漢文。
蒙古人等不得用漢字命名。
今則惟恐其智之不開。
俗之不變。
斷無再禁其學習行用漢文漢字之理。
應請将以上諸例一并删除。
以利推行而免窒礙。
從之。
摺包 ○添設四川昭覺縣從總督趙爾巽請也。
官報 ○換鑄江蘇鎮江府印信。
從巡撫程德全請也。
摺包 ○以仰承先志。
捐置義莊。
予江蘇長洲縣光祿寺署正朱肇基、為其故祖五品封職朱钰、故父四品封職朱照、故母命婦朱徐氏建坊。
摺包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長葛縣民抗捐案件。
辦理之員。
貪橫操切。
恐釀巨變。
請饬迅予撤究一摺。
着寶棻按照所奏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覆奏。
毋得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呂耀卿被倢■<?曰融>■<?石木>各款。
或訊無其事。
或事出訛傳。
惟錯拟樊繼宗等罪名。
咎固難辭。
應請交部察議。
江湘在長葛縣内。
所籌各項。
并無入己情事。
該員平日服官。
尚洽輿情。
惟召集村血■乣之時。
辦理未能周惬。
應一并察議。
把總包炳耀縱兵擾累。
應請即予革職。
如所請行。
廷寄 ○度支部奏。
币制之事。
千端萬緒。
而究其要歸。
總須一國銀圓。
皆用新币。
各種輔币。
皆以十進。
各處紙币。
皆有儲金。
拟将币制調查局。
改為制局。
分為四股。
曰調查。
曰籌辦。
曰稽核。
曰編譯。
再設庶務處以司全局雜務。
從之。
官報 ○江西巡撫馮汝骙奏、贛省庫款奇绌。
豫算不敷。
拟請變通統稅徵錢舊章。
改收銀圓。
以為推行國币之豫備。
下部議。
摺包 ○荊州将軍聯芳因病乞休。
允之。
現月 ○己醜。
監國攝政王代詣養心殿。
接見美國陸軍大臣狄金生等十七員。
官報 ○谕内閣、禮部奏、雲南壽婦潘程氏年一百二十一歲。
五世同堂。
應如何優加賞赉。
聲明請旨一摺。
潘程氏兩周花甲。
五世同堂。
洵屬熙朝人瑞。
着照例賞給銀十兩。
緞一疋。
并于例賞建坊銀兩外。
加恩多賞兩倍。
再行加賞禦書扁額一方。
用示優異。
現月 ○又谕、前據禦史趙炳麟奏、吏部穵改檔冊。
聽人賄買難蔭冒名承襲等語。
當經谕令廷傑、林紹年确查。
茲據查明奏稱訊據黃啟捷供稱、句通金店。
轉托書吏。
關說吏部司員。
賄買難蔭知縣屬實。
并訊明吏部司員等各供認舞弊得贓不諱。
朝廷懲戒貪墨。
定例綦嚴。
豈容有不肖之徒。
以官為市。
似此肆行賄串。
實屬毫無顧忌。
未便姑容。
自應按律問拟。
所有此案賄買過贓受财枉法之已革湖南試用巡檢黃啟捷、即黃祖诒。
已革候選布政司經曆黃德琨、已革吏部筆帖式王瑞至、奎徵、已革吏部員外郎王憲章、均依所拟着絞監候秋後處決。
吏部筆帖式文海、隆惠、着革去筆帖式一并絞監候秋後處決。
已革書吏李廷楷即李春泉、三益興夥友王祿昌、情節稍輕。
均依所拟分别流徒。
吏部筆帖式寶慶、希圖烏布。
代寫蔭冊。
除照章處罰外。
仍交都察院照例議處。
吏部郎中劉華、主事随勤禮、雖不知情。
惟并不調查冊卷。
随同畫押。
非尋常疏忽可比。
均着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吏部員外郎毓麒、主事梁德懋、筆帖式郭永泰、國碩、麟祜、均有考核稽查之責。
于其中情弊。
漫不加察。
着一并交都察院照例議處。
吏部郎中榮厚、李坦、員外郎黃允中、主事王闊城、施堯章、均失于覺察。
着交都察院照例察議。
吏部堂官。
于所屬各員貪贓枉法。
事前既疏于防範。
臨事又毫無覺察。
吏部丞參各官。
不能實力稽察。
亦有應得之咎。
均着交都察院分别議處。
以示懲儆。
尋議筆帖式寶慶降三級調用。
郎中劉華、主事随勤禮降三級留任。
員外郎毓麒、主事梁德懋、筆帖式郭永泰、國碩、麟祜降一級留任。
郎中榮厚、李坦、員外郎黃允中、主事王闊城、施堯章罰俸一年。
尚書李殿林、左侍郎于式枚、右侍郎瑞良降一級留任。
左丞寶銘、右丞孫紹陽、左參議毓善、右參議吳敬修罰俸一年。
俱系公罪。
可否準其抵銷。
又查尚書李殿林、查系入闱。
并未畫行。
應否準其免議。
得旨、吏部堂官應得降一級留任公罪。
吏部丞參各官應得罰俸一年公罪各處分。
均着準其抵銷。
李殿林查系入闱。
并未畫行。
庚戌。
八月。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代遞學部丞參上行走柯劭忞等、以官激民變。
複藉口剿匪。
縱兵焚掠。
戰斃無辜。
請饬山東巡撫認真覆查。
以彰國紀而雪民冤呈一件。
又代遞舉人張春海等以萊陽官紳激變。
濫殺無辜呈一件。
着孫寶琦按照所陳各節。
認規覆查。
如何招輯安撫。
切實整頓。
分别辦理之處。
據實迅速具奏。
不得稍事回護。
原呈均着鈔給閱看。
廷寄 ○專司訓練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大臣載濤等奏、軍樂一端。
所以振軍人尚武之思。
啟将士同袍之樂。
當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編練之初。
即首籌議及此。
惟是樂學精深。
用器繁頤。
自非參考新制。
不足以底完全。
即應加添額數。
酌量變通。
俾令分别研習。
殚心學課。
薪饷米石。
自應照章增領。
懇饬部如數加撥。
從之。
摺包 ○又奏、拟訂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武庫軍米場軍裝庫編制饷章。
懇饬部立案。
下部知之。
摺包 ○憲政編查館奏、會議廳之設。
内以輔導督撫。
助憲政之進行。
外以對待人民。
備議案之審核。
現經按照原奏。
參酌各省辦法。
拟訂會議廳規則十九條。
從之。
摺包 ○理藩部奏、藩部豫備憲政。
首在振興蒙務。
開浚利源。
莫重于辟地利。
啟牖蒙智。
莫急于化畛域通文字諸大端。
謹先酌将舊例量為變通。
以為籌辦蒙務措手之方。
曰變通禁止出邊開墾各條。
拟請将已經奏準開墾之各旗。
凡舊例内禁止出邊開墾地畝。
禁止民人典當蒙古地畝。
及私募開墾地畝牧場治罪等條。
酌量删除。
以期名實相副。
其已經招墾之各盟旗。
或酌照内地旗民交産之例。
許各蒙旗與民人交易。
報官核辦。
其未經招墾之各蒙旗。
或由各邊省督撫。
暨各路将軍大臣。
商同蒙旗奏請開放。
由臣部咨商将軍大臣督撫察酌各處情形。
妥拟章程。
纂入則例。
奏明辦理。
曰變通禁止民人聘取蒙古婦女之條。
旗漢現已通婚。
蒙漢自可仿照辦理。
拟由各邊将軍都統大臣各省督撫出示曉谕。
凡蒙漢通婚者。
均由該管官酌給花紅。
以示旌獎。
曰變通禁止蒙古行用漢文各條。
舊例内外蒙古。
不準延用内地書吏教讀。
公文禀牍呈詞等件。
不得擅用漢文。
蒙古人等不得用漢字命名。
今則惟恐其智之不開。
俗之不變。
斷無再禁其學習行用漢文漢字之理。
應請将以上諸例一并删除。
以利推行而免窒礙。
從之。
摺包 ○添設四川昭覺縣從總督趙爾巽請也。
官報 ○換鑄江蘇鎮江府印信。
從巡撫程德全請也。
摺包 ○以仰承先志。
捐置義莊。
予江蘇長洲縣光祿寺署正朱肇基、為其故祖五品封職朱钰、故父四品封職朱照、故母命婦朱徐氏建坊。
摺包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長葛縣民抗捐案件。
辦理之員。
貪橫操切。
恐釀巨變。
請饬迅予撤究一摺。
着寶棻按照所奏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覆奏。
毋得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呂耀卿被倢■<?曰融>■<?石木>各款。
或訊無其事。
或事出訛傳。
惟錯拟樊繼宗等罪名。
咎固難辭。
應請交部察議。
江湘在長葛縣内。
所籌各項。
并無入己情事。
該員平日服官。
尚洽輿情。
惟召集村血■乣之時。
辦理未能周惬。
應一并察議。
把總包炳耀縱兵擾累。
應請即予革職。
如所請行。
廷寄 ○度支部奏。
币制之事。
千端萬緒。
而究其要歸。
總須一國銀圓。
皆用新币。
各種輔币。
皆以十進。
各處紙币。
皆有儲金。
拟将币制調查局。
改為制局。
分為四股。
曰調查。
曰籌辦。
曰稽核。
曰編譯。
再設庶務處以司全局雜務。
從之。
官報 ○江西巡撫馮汝骙奏、贛省庫款奇绌。
豫算不敷。
拟請變通統稅徵錢舊章。
改收銀圓。
以為推行國币之豫備。
下部議。
摺包 ○荊州将軍聯芳因病乞休。
允之。
現月 ○己醜。
監國攝政王代詣養心殿。
接見美國陸軍大臣狄金生等十七員。
官報 ○谕内閣、禮部奏、雲南壽婦潘程氏年一百二十一歲。
五世同堂。
應如何優加賞赉。
聲明請旨一摺。
潘程氏兩周花甲。
五世同堂。
洵屬熙朝人瑞。
着照例賞給銀十兩。
緞一疋。
并于例賞建坊銀兩外。
加恩多賞兩倍。
再行加賞禦書扁額一方。
用示優異。
現月 ○又谕、前據禦史趙炳麟奏、吏部穵改檔冊。
聽人賄買難蔭冒名承襲等語。
當經谕令廷傑、林紹年确查。
茲據查明奏稱訊據黃啟捷供稱、句通金店。
轉托書吏。
關說吏部司員。
賄買難蔭知縣屬實。
并訊明吏部司員等各供認舞弊得贓不諱。
朝廷懲戒貪墨。
定例綦嚴。
豈容有不肖之徒。
以官為市。
似此肆行賄串。
實屬毫無顧忌。
未便姑容。
自應按律問拟。
所有此案賄買過贓受财枉法之已革湖南試用巡檢黃啟捷、即黃祖诒。
已革候選布政司經曆黃德琨、已革吏部筆帖式王瑞至、奎徵、已革吏部員外郎王憲章、均依所拟着絞監候秋後處決。
吏部筆帖式文海、隆惠、着革去筆帖式一并絞監候秋後處決。
已革書吏李廷楷即李春泉、三益興夥友王祿昌、情節稍輕。
均依所拟分别流徒。
吏部筆帖式寶慶、希圖烏布。
代寫蔭冊。
除照章處罰外。
仍交都察院照例議處。
吏部郎中劉華、主事随勤禮、雖不知情。
惟并不調查冊卷。
随同畫押。
非尋常疏忽可比。
均着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吏部員外郎毓麒、主事梁德懋、筆帖式郭永泰、國碩、麟祜、均有考核稽查之責。
于其中情弊。
漫不加察。
着一并交都察院照例議處。
吏部郎中榮厚、李坦、員外郎黃允中、主事王闊城、施堯章、均失于覺察。
着交都察院照例察議。
吏部堂官。
于所屬各員貪贓枉法。
事前既疏于防範。
臨事又毫無覺察。
吏部丞參各官。
不能實力稽察。
亦有應得之咎。
均着交都察院分别議處。
以示懲儆。
尋議筆帖式寶慶降三級調用。
郎中劉華、主事随勤禮降三級留任。
員外郎毓麒、主事梁德懋、筆帖式郭永泰、國碩、麟祜降一級留任。
郎中榮厚、李坦、員外郎黃允中、主事王闊城、施堯章罰俸一年。
尚書李殿林、左侍郎于式枚、右侍郎瑞良降一級留任。
左丞寶銘、右丞孫紹陽、左參議毓善、右參議吳敬修罰俸一年。
俱系公罪。
可否準其抵銷。
又查尚書李殿林、查系入闱。
并未畫行。
應否準其免議。
得旨、吏部堂官應得降一級留任公罪。
吏部丞參各官應得罰俸一年公罪各處分。
均着準其抵銷。
李殿林查系入闱。
并未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