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
關燈
小
中
大
宣統二年。
庚戌。
八月朔。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松廷奏、文廟典禮至重。
請旨交議一摺。
着禮部會同估修大臣妥議具奏。
現月 ○又谕、郵傳部會奏、川漢路蝱滟戋。
拟請援案穴垣通過一摺。
着依議。
現月 ○又谕、電寄廣福、電奏悉。
伊<?覀之>■牛副都統兼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
前已有旨着科布多辦事大臣忠瑞先行署理。
迅赴塔城矣。
電寄 ○又谕、電寄聯魁、據電奏新省匪徒已多半就獲。
地方一律安靜等語。
所有一切善後事宜。
着何彥昇妥籌辦理。
并将未獲各犯。
饬屬嚴拏。
分别懲辦。
電寄 ○農工商部奏、大沙河争執一案。
據粵督來咨。
力持官辦。
聲稱始終未經批準韋商。
而香港複昌公司僑商韋廷俊等、辄以失信華僑為詞。
香港華僑商務公所邵緝卿等、又以串賣洋商相诋。
事關開築商埠。
為新政之要圖。
官與商各執一詞。
商與商亦各存意見。
既未便由地方官斷結。
緻未服華僑之心。
亦未便令此案久懸。
使日後愈生枝節。
應請饬鄰省督撫。
就近派員密查。
應不難盡得實情。
得旨、着該部遴派妥員。
前往廣東會同地方官詳細查勘。
奏明辦理。
尋奏、派員查覆。
是非已明。
該處一切籌築商埠。
招來華僑。
提倡實業各事宜。
應請由粵省地方官。
自行籌辦。
從之。
現月摺包 ○先是山東巡撫孫寶琦。
因萊陽海陽相繼煽變。
電請開缺。
聽候查辦。
疏入未報。
至是複奏請罷黜。
俾釋咎戾。
得旨。
該撫向來辦事認真。
所請開缺。
着毋庸議。
摺包 ○以中途勞瘁。
因病捐軀。
予已故勸業會協會僑商徐博興優恤。
摺包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陳善同奏、學術關系治本。
請亟予維持。
以清流弊一摺。
着學部知道。
現月 ○又谕、禦史陳善同奏、内閣中書極為壅滞。
請變通舊制一片。
着吏部議奏。
現月 ○度支部奏。
遵議厘訂國家稅暨地方稅章程辦法。
國家稅與地方稅。
名義雖分。
徵榷則一。
查各國地方稅。
多有附加之稅。
自非與國家稅同時厘訂。
則地方稅即恐無所依據以為準則。
臣等再四思維。
似應以本年為調查國家稅地方稅年限。
宣統三年為厘定年限。
宣統四年同時頒布。
庶推行無所妨礙。
且國家稅地方稅畫分以後。
所有一切經費。
皆應分别支配。
似皇室經費。
亦應同時厘定。
方臻完備。
從之。
官報 ○陝甘總督長庚奏、籌備甘肅審判人材。
以研究所為豫儲之選。
建築省城各級廳署。
暨各府廳州縣應設地方初級審判檢察各廳。
或應設分廳之處。
亦經分饬遵辦。
并添設省城模範監獄。
改訂司法巡警科學。
審判員額。
管轄區域事宜。
下部知之。
摺包 ○又奏、甘肅遵設局等巡警學堂。
并拟于學堂内附設誠關巡警教練所。
其各廳州縣之應設教練所。
亦饬遵章籌辦。
至全省警政。
頭緒紛繁。
拟就總局改照警務公所辦法。
設總務行政司法<?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生四科。
添造崗亭。
購置消防器具。
增設遊民習藝所。
此外路政醫務。
亦均妥籌辦理。
并将部頒章程。
警察要旨。
地方自治諸書。
暨各省現行警察之可資取法者。
一并排印給發。
下部知之。
摺包 ○考試遊學畢業生。
派學部左侍郎寶熙、右侍郎李家駒為監臨。
以學部尚書唐景崇。
民政部右丞延鴻、外務部左丞高而謙、郵傳部候補參議詹天佑為考試官。
現月 ○以虧短公款。
革甘肅前行環縣知縣王人骐職。
摺包 ○甲戌。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粵省積案甲于天下。
每縣收押人犯。
因提審無期。
坐緻瘐斃者不可勝數。
雖半由州縣之不能随到随審随結。
實亦由我國文網之密。
省城商埠各級審判廳。
限于年内成立。
惟查試辦章程。
高等審判廳。
祇能受理曾經府廳州縣斷結不服依法上控者。
其積久未結之案。
尚無直接清理之權。
晶■宜與該主管各員再三讨論。
并據審判廳籌辦處會辦道員梅光羲籌拟辦法。
拟俟高等審判廳成立後。
劄饬各州縣每月将候審所收押人數。
呈報高等審判廳。
以便體察情形。
随時派委該廳推事。
前往審理各該州縣積案。
一切手續。
即參照新章為之。
一依法院編制法之規定。
該法官除有不職情事外。
不以案經上控而受處分。
俾承審者無所顧慮。
一依審判通則之規定。
公判時原告不到者。
經被告禀請。
即将控案注銷。
被告人無故不到者。
經審判官查明。
即将案情判決。
則圖告不圖審者無所施其技。
至口供一層。
從前采糾問主義。
斷案自以取供為必要。
然查各國訴訟法。
皆采彈劾主義。
重證據而不重口供。
取口供與廢刑訊。
兩者實不相容。
欲取口供。
不能不用刑訊。
欲廢刑訊。
不能不舍口供。
現在審判已設專官。
又有警察以資補助。
則對于證據确鑿之犯。
雖不加拷問。
亦自可據以定案。
拟請饬部于全國審判廳未及彳滟扁設以前。
特訂清理積案暫行章程。
頒行各省。
或由各省
庚戌。
八月朔。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松廷奏、文廟典禮至重。
請旨交議一摺。
着禮部會同估修大臣妥議具奏。
現月 ○又谕、郵傳部會奏、川漢路蝱滟戋。
拟請援案穴垣通過一摺。
着依議。
現月 ○又谕、電寄廣福、電奏悉。
伊<?覀之>■牛副都統兼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
前已有旨着科布多辦事大臣忠瑞先行署理。
迅赴塔城矣。
電寄 ○又谕、電寄聯魁、據電奏新省匪徒已多半就獲。
地方一律安靜等語。
所有一切善後事宜。
着何彥昇妥籌辦理。
并将未獲各犯。
饬屬嚴拏。
分别懲辦。
電寄 ○農工商部奏、大沙河争執一案。
據粵督來咨。
力持官辦。
聲稱始終未經批準韋商。
而香港複昌公司僑商韋廷俊等、辄以失信華僑為詞。
香港華僑商務公所邵緝卿等、又以串賣洋商相诋。
事關開築商埠。
為新政之要圖。
官與商各執一詞。
商與商亦各存意見。
既未便由地方官斷結。
緻未服華僑之心。
亦未便令此案久懸。
使日後愈生枝節。
應請饬鄰省督撫。
就近派員密查。
應不難盡得實情。
得旨、着該部遴派妥員。
前往廣東會同地方官詳細查勘。
奏明辦理。
尋奏、派員查覆。
是非已明。
該處一切籌築商埠。
招來華僑。
提倡實業各事宜。
應請由粵省地方官。
自行籌辦。
從之。
現月摺包 ○先是山東巡撫孫寶琦。
因萊陽海陽相繼煽變。
電請開缺。
聽候查辦。
疏入未報。
至是複奏請罷黜。
俾釋咎戾。
得旨。
該撫向來辦事認真。
所請開缺。
着毋庸議。
摺包 ○以中途勞瘁。
因病捐軀。
予已故勸業會協會僑商徐博興優恤。
摺包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陳善同奏、學術關系治本。
請亟予維持。
以清流弊一摺。
着學部知道。
現月 ○又谕、禦史陳善同奏、内閣中書極為壅滞。
請變通舊制一片。
着吏部議奏。
現月 ○度支部奏。
遵議厘訂國家稅暨地方稅章程辦法。
國家稅與地方稅。
名義雖分。
徵榷則一。
查各國地方稅。
多有附加之稅。
自非與國家稅同時厘訂。
則地方稅即恐無所依據以為準則。
臣等再四思維。
似應以本年為調查國家稅地方稅年限。
宣統三年為厘定年限。
宣統四年同時頒布。
庶推行無所妨礙。
且國家稅地方稅畫分以後。
所有一切經費。
皆應分别支配。
似皇室經費。
亦應同時厘定。
方臻完備。
從之。
官報 ○陝甘總督長庚奏、籌備甘肅審判人材。
以研究所為豫儲之選。
建築省城各級廳署。
暨各府廳州縣應設地方初級審判檢察各廳。
或應設分廳之處。
亦經分饬遵辦。
并添設省城模範監獄。
改訂司法巡警科學。
審判員額。
管轄區域事宜。
下部知之。
摺包 ○又奏、甘肅遵設局等巡警學堂。
并拟于學堂内附設誠關巡警教練所。
其各廳州縣之應設教練所。
亦饬遵章籌辦。
至全省警政。
頭緒紛繁。
拟就總局改照警務公所辦法。
設總務行政司法<?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生四科。
添造崗亭。
購置消防器具。
增設遊民習藝所。
此外路政醫務。
亦均妥籌辦理。
并将部頒章程。
警察要旨。
地方自治諸書。
暨各省現行警察之可資取法者。
一并排印給發。
下部知之。
摺包 ○考試遊學畢業生。
派學部左侍郎寶熙、右侍郎李家駒為監臨。
以學部尚書唐景崇。
民政部右丞延鴻、外務部左丞高而謙、郵傳部候補參議詹天佑為考試官。
現月 ○以虧短公款。
革甘肅前行環縣知縣王人骐職。
摺包 ○甲戌。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粵省積案甲于天下。
每縣收押人犯。
因提審無期。
坐緻瘐斃者不可勝數。
雖半由州縣之不能随到随審随結。
實亦由我國文網之密。
省城商埠各級審判廳。
限于年内成立。
惟查試辦章程。
高等審判廳。
祇能受理曾經府廳州縣斷結不服依法上控者。
其積久未結之案。
尚無直接清理之權。
晶■宜與該主管各員再三讨論。
并據審判廳籌辦處會辦道員梅光羲籌拟辦法。
拟俟高等審判廳成立後。
劄饬各州縣每月将候審所收押人數。
呈報高等審判廳。
以便體察情形。
随時派委該廳推事。
前往審理各該州縣積案。
一切手續。
即參照新章為之。
一依法院編制法之規定。
該法官除有不職情事外。
不以案經上控而受處分。
俾承審者無所顧慮。
一依審判通則之規定。
公判時原告不到者。
經被告禀請。
即将控案注銷。
被告人無故不到者。
經審判官查明。
即将案情判決。
則圖告不圖審者無所施其技。
至口供一層。
從前采糾問主義。
斷案自以取供為必要。
然查各國訴訟法。
皆采彈劾主義。
重證據而不重口供。
取口供與廢刑訊。
兩者實不相容。
欲取口供。
不能不用刑訊。
欲廢刑訊。
不能不舍口供。
現在審判已設專官。
又有警察以資補助。
則對于證據确鑿之犯。
雖不加拷問。
亦自可據以定案。
拟請饬部于全國審判廳未及彳滟扁設以前。
特訂清理積案暫行章程。
頒行各省。
或由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