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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斟酌情形。
自訂此項單行規則。
俾利推行而免窒礙。
下部議。
摺包 ○博多勒噶台親王阿穆爾靈圭奏、創設蒙古實業公司。
程效在遠。
設有疑阻。
抑或枝蔓牽掣。
勢必賠誤事機。
拟請饬各衙門遇事維持。
俾免竭蹶而利推行。
下所司知之。
摺包 ○添設奉天鎮東縣。
從東三省督錫良請也。
摺包 ○以前直隸大名鎮總兵楊忠義為廣東南韶連鎮總兵官。
現月 ○以拯救遇風船隻。
予廣東赤溪協營都司張颉雲以遊擊補用。
試用縣丞鄭光燊等升叙加銜有差。
摺包 ○乙亥。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軍機大臣等、張人駿電奏上海銀根奇绌。
由滬道擔放債票。
并會同商會籌議章程五項十六條。
尚屬周密等語。
着度支部知道。
電寄 ○江甯将軍清銳因病解職。
以前陸軍部尚書鐵良為江甯将軍。
現月 ○予前任察哈爾副都統魁福恤典。
現月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長庚、電奏悉、西北路地方緊要。
着毋庸來京陛見。
所有應行籌備事宜。
及一切要政。
随時奏明請旨辦理。
○引見法部主事貴胄學堂畢業生劉祖蘭、得旨、着以陸軍正軍校用。
電寄 ○法部奏、京師法律學堂畢業學員改用法官辦法。
配置殊難。
各學員中有京職外職之殊。
有改内改外之别。
而品級之相當與否。
又複參伍錯綜于其閑。
未易按之悉合。
惟有詳加分别。
期歸允當。
如原系京官而品級不相當者。
則仿大理院虛級升轉之法。
如中書科中書改作正七品推檢之類。
原系京官而改外者。
則暫行借補。
仍留原官原銜。
如郎中等借補從五品推檢之類。
原系外官而品級不相當者。
或借補而留原官原銜。
如知府等之借補從五品推檢之類。
或應改作正八品虛級法官。
而暫作為從七品者。
如府經縣丞改用從七品推檢之類。
原系外官而改内者。
各按本級遞升遞降。
仍用虛級升轉之法。
如直隸州州同等作為候補正七品推檢。
府經縣丞等作為候補從七品推檢之類。
謹陳改用辦法七條。
從之。
官報 ○又奏、此次京師法律學堂乙班學生。
其肄業之學科。
畢業之期限。
原有之底官。
出身之給獎。
無一不與甲班相等。
乃甲班改用法官。
并免第二次考試。
而乙班畢業。
并不得免第一次考試。
兩相比較。
相去懸殊。
現拟該堂考試凡考列中等以上給有副貢出身者。
按照法院編制法第一百七條第二項。
一律以經第一次考試合格論。
似此量予變通。
較之甲班得免第二次考試。
已不見優。
而與僅有畢業文憑未有出身者。
稍有區别。
從之。
官報 ○護理湖廣總督王乃徵奏、州縣外補輪次。
現經吏部酌改新章。
自宣統二年正月起。
一律遵辦。
查湖北州縣兩項。
頻年截缺未補。
積壓甚多。
所有宣統二年正月以前所截各缺。
拟先将舊例頂補人員。
詳細考驗。
如果人地合宜。
仍按舊例序補。
否則拟請統歸新案。
照現定輪次辦理。
冀收得人之效。
下部議。
現月 ○丁醜。
祭先師孔子。
命肅親王善耆行禮。
早事 ○以任事實心成材尤廣。
賞翰林院秘書郎吳懷清四品銜。
摺包 ○追予故湖北提督夏毓秀谥勇恪。
現月官報 ○蠲緩陝西城固縣被災田畝三年錢糧。
摺包 ○戊寅。
祭大社大稷。
命莊親王載功恭代行禮。
官報 ○督辦鹽政大臣載澤等會奏、整頓山西北路鹽務辦法。
自應以劃分引岸。
官運商銷為入手。
拟請于山西省城。
設立省北鹽務總局。
酌量情形。
設立分局。
收買入境蒙鹽。
發商銷售。
一面劃分引岸。
暫時不定引額鹽價。
招集土着殷商。
饬交押岸銀兩。
準其認岸領運試銷。
所有太原汾州以西。
黃河以東。
武川五原以南。
隰州以北。
拟行吉蘭泰鹽。
以鄂爾多斯鹽附之。
豐鎮甯遠興和陶林等廳。
及大同忻代等府州。
拟行烏珠穆沁鹽。
以蘇尼特鹽附之。
平定遼州以東。
民閑慣食蘆鹽。
拟由官借運。
仍行蘆鹽。
其素産土鹽之太原等二十餘州縣。
雖行官鹽。
仍準兼食土鹽。
惟應限制鉛數。
嚴禁透漏。
以期逐漸收束。
毋礙官鹽銷路。
太原汾州兩屬試銷潞鹽。
應準與蒙鹽公共行銷。
藉以抵制鄰土名私。
至東素海台。
土鹽壅滞。
歸化托克托城一帶。
實為官運蒙鹽之梗。
自應設法限制。
勿任充斥。
陝西花馬池鹽及小鹽。
向章本禁渡河。
亦應申明禁令。
嚴行堵緝。
以防浸灌。
從之。
官報 ○又會奏、滇省鹽務關系甚重。
近年以來銷情奇滞。
外私浸灌。
以緻提舉一官。
動辄久數十萬。
各井大使亦張皇竭蹶。
拟請将鹽提舉三缺。
鹽大使七缺。
一并變通補署。
不拘文法。
并将咨選之缺。
扣留外補。
從之。
官報 ○又會奏、四川鹽道。
本有綜理全綱之責。
嗣以舉辦官運。
分設總局。
原系一時權宜。
拟請将滇黔計岸兩局名目。
俟本年奏銷辦竣。
即行裁撤。
以後官運事宜。
統歸鹽道專辦。
俾專責成。
又奏、拟請将兩江駐宜加抽川鹽厘局。
即
自訂此項單行規則。
俾利推行而免窒礙。
下部議。
摺包 ○博多勒噶台親王阿穆爾靈圭奏、創設蒙古實業公司。
程效在遠。
設有疑阻。
抑或枝蔓牽掣。
勢必賠誤事機。
拟請饬各衙門遇事維持。
俾免竭蹶而利推行。
下所司知之。
摺包 ○添設奉天鎮東縣。
從東三省督錫良請也。
摺包 ○以前直隸大名鎮總兵楊忠義為廣東南韶連鎮總兵官。
現月 ○以拯救遇風船隻。
予廣東赤溪協營都司張颉雲以遊擊補用。
試用縣丞鄭光燊等升叙加銜有差。
摺包 ○乙亥。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軍機大臣等、張人駿電奏上海銀根奇绌。
由滬道擔放債票。
并會同商會籌議章程五項十六條。
尚屬周密等語。
着度支部知道。
電寄 ○江甯将軍清銳因病解職。
以前陸軍部尚書鐵良為江甯将軍。
現月 ○予前任察哈爾副都統魁福恤典。
現月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長庚、電奏悉、西北路地方緊要。
着毋庸來京陛見。
所有應行籌備事宜。
及一切要政。
随時奏明請旨辦理。
○引見法部主事貴胄學堂畢業生劉祖蘭、得旨、着以陸軍正軍校用。
電寄 ○法部奏、京師法律學堂畢業學員改用法官辦法。
配置殊難。
各學員中有京職外職之殊。
有改内改外之别。
而品級之相當與否。
又複參伍錯綜于其閑。
未易按之悉合。
惟有詳加分别。
期歸允當。
如原系京官而品級不相當者。
則仿大理院虛級升轉之法。
如中書科中書改作正七品推檢之類。
原系京官而改外者。
則暫行借補。
仍留原官原銜。
如郎中等借補從五品推檢之類。
原系外官而品級不相當者。
或借補而留原官原銜。
如知府等之借補從五品推檢之類。
或應改作正八品虛級法官。
而暫作為從七品者。
如府經縣丞改用從七品推檢之類。
原系外官而改内者。
各按本級遞升遞降。
仍用虛級升轉之法。
如直隸州州同等作為候補正七品推檢。
府經縣丞等作為候補從七品推檢之類。
謹陳改用辦法七條。
從之。
官報 ○又奏、此次京師法律學堂乙班學生。
其肄業之學科。
畢業之期限。
原有之底官。
出身之給獎。
無一不與甲班相等。
乃甲班改用法官。
并免第二次考試。
而乙班畢業。
并不得免第一次考試。
兩相比較。
相去懸殊。
現拟該堂考試凡考列中等以上給有副貢出身者。
按照法院編制法第一百七條第二項。
一律以經第一次考試合格論。
似此量予變通。
較之甲班得免第二次考試。
已不見優。
而與僅有畢業文憑未有出身者。
稍有區别。
從之。
官報 ○護理湖廣總督王乃徵奏、州縣外補輪次。
現經吏部酌改新章。
自宣統二年正月起。
一律遵辦。
查湖北州縣兩項。
頻年截缺未補。
積壓甚多。
所有宣統二年正月以前所截各缺。
拟先将舊例頂補人員。
詳細考驗。
如果人地合宜。
仍按舊例序補。
否則拟請統歸新案。
照現定輪次辦理。
冀收得人之效。
下部議。
現月 ○丁醜。
祭先師孔子。
命肅親王善耆行禮。
早事 ○以任事實心成材尤廣。
賞翰林院秘書郎吳懷清四品銜。
摺包 ○追予故湖北提督夏毓秀谥勇恪。
現月官報 ○蠲緩陝西城固縣被災田畝三年錢糧。
摺包 ○戊寅。
祭大社大稷。
命莊親王載功恭代行禮。
官報 ○督辦鹽政大臣載澤等會奏、整頓山西北路鹽務辦法。
自應以劃分引岸。
官運商銷為入手。
拟請于山西省城。
設立省北鹽務總局。
酌量情形。
設立分局。
收買入境蒙鹽。
發商銷售。
一面劃分引岸。
暫時不定引額鹽價。
招集土着殷商。
饬交押岸銀兩。
準其認岸領運試銷。
所有太原汾州以西。
黃河以東。
武川五原以南。
隰州以北。
拟行吉蘭泰鹽。
以鄂爾多斯鹽附之。
豐鎮甯遠興和陶林等廳。
及大同忻代等府州。
拟行烏珠穆沁鹽。
以蘇尼特鹽附之。
平定遼州以東。
民閑慣食蘆鹽。
拟由官借運。
仍行蘆鹽。
其素産土鹽之太原等二十餘州縣。
雖行官鹽。
仍準兼食土鹽。
惟應限制鉛數。
嚴禁透漏。
以期逐漸收束。
毋礙官鹽銷路。
太原汾州兩屬試銷潞鹽。
應準與蒙鹽公共行銷。
藉以抵制鄰土名私。
至東素海台。
土鹽壅滞。
歸化托克托城一帶。
實為官運蒙鹽之梗。
自應設法限制。
勿任充斥。
陝西花馬池鹽及小鹽。
向章本禁渡河。
亦應申明禁令。
嚴行堵緝。
以防浸灌。
從之。
官報 ○又會奏、滇省鹽務關系甚重。
近年以來銷情奇滞。
外私浸灌。
以緻提舉一官。
動辄久數十萬。
各井大使亦張皇竭蹶。
拟請将鹽提舉三缺。
鹽大使七缺。
一并變通補署。
不拘文法。
并将咨選之缺。
扣留外補。
從之。
官報 ○又會奏、四川鹽道。
本有綜理全綱之責。
嗣以舉辦官運。
分設總局。
原系一時權宜。
拟請将滇黔計岸兩局名目。
俟本年奏銷辦竣。
即行裁撤。
以後官運事宜。
統歸鹽道專辦。
俾專責成。
又奏、拟請将兩江駐宜加抽川鹽厘局。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