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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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晶■宜出。
未能一律破獲。
均着摘去頂戴。
勒限緝捕。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庫倫辦事大臣延祉等、電奏悉。
前因達賴潛逃。
并無下落。
當經電饬長庚等于由藏往西北經由道路。
通饬各該地方官沿途查訪。
并經降旨革去達賴名号。
現聞達賴逃入印境。
藏内安靜如常。
已饬駐藏大臣另舉達賴矣。
○以四川松潘鎮總兵張彪為湖北提督。
○丙寅。
孝穆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暮陵。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察哈爾副都統額勒渾、電奏悉。
比國君主贈給寶星。
着準其收受。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編定商民各律。
照章派員。
分省調查。
依議行。
○以四川督标中軍副将開泰為四川松潘鎮總兵官。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廣東新軍滋事。
傳聞異詞。
恐有冤濫情事。
請派員查辦一摺。
着張人駿按照所奏。
徹底查究。
該軍果有蓄意圖逆憑據。
自應分别嚴懲。
如系官吏不善撫馭。
有妄剿情弊。
亦應按律懲辦。
毋稍徇隐。
據實覆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又谕、給事中陳慶桂奏、粵鹽加價。
藉抵賭饷。
宜妥籌辦法一摺。
着該衙門歸并前案。
妥議具奏。
○戊辰。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給事中忠廉等奏、言路無所遵循。
勢将阻塞。
流弊滋多。
籲請明降谕旨。
以重台職。
竊臣等恭讀本月十九日上谕。
前經谕令建言諸臣。
毋得懷挾私見。
及禾滟幹舉細故。
傥敢任意嘗試。
必予懲處。
該言官等應如何敬謹懔遵。
乃昨據禦史江春霖奏倢■<?曰融>■<?石木>慶親王奕劻并明白回奏各摺。
牽涉瑣事。
羅織多人。
以毫無确據之言。
肆意誣蔑。
殊屬有妨大局。
本應予以重懲。
姑念該禦史平日戆直。
尚無劣奣<?虘阝>亦。
是以從寬。
祇令其回原衙門行走。
朝廷于用舍大權。
斟酌至當。
毫無容心。
茲據陳田、趙炳麟、胡思敬等奏請收回成命。
暫予優容。
留任效用之處。
着毋庸議欽此。
綸綍昭垂。
臣等何敢渎請。
惟臣等所論者。
非一人之去留。
乃全台之職掌。
亦非一官之存廢。
乃舉國之安危。
請就我國現在情形。
參酌中外古今。
設官分職之理。
敬為我皇上陳之。
天生民而立之君。
以為民也。
君不能以獨治。
設官以分治之。
而用人不能必其皆賢也。
于是設禦史台以監察行政。
彈劾官邪。
綱紀相維。
上下皆受治于法律之中。
故吏稱其職。
民安其業。
而天下治矣。
其在東西立憲各國。
有國會以糾察政府。
通達民情。
又有行政裁判院。
以司行政之訴訟。
左右維持。
勢無偏重。
理有同然也。
我列祖列宗以來。
許台臣風聞言事者。
深念民人疾苦。
非是無以周知。
官吏貪橫。
非是無以禁止。
法良意美。
行之二百餘年。
傥彈劾大臣。
而即謂其懷挾私見則彈劾小臣。
必又以為毛舉細故。
且言路為血■乣怨所歸。
勢不得不發人之私。
攻人之過。
若概以為污蔑。
則将來進言者。
其将何以措詞。
一人不能為惡。
欲揭其行私納賄之由。
不得不牽涉其黨。
若概以為羅織。
則将來進言者。
又何以自明其奣<?虘阝>亦。
是都察院之性質全失矣。
而國會未開。
行政裁判院未立。
司法之權。
與行政相混合。
會計之事。
無專司以檢查。
一切大權。
皆付諸内外行政大臣之手。
并舊日都察院之性質。
亦歸于有名無實。
陛下能必所用之人。
皆無過舉乎。
傥不幸而巧立名目。
剝削百姓。
辇金私室。
集怨公朝。
如是則民受其害矣。
更不幸而排斥異己。
任用私人。
威立勢成。
相顧結舌。
天子号令。
不出一城。
孤立無授。
竟同尾大。
如是則君受其害矣。
且也九年籌備。
事體紛繁。
萬一徒飾其名。
不求其實。
大臣以一紙空文。
報諸政府。
政府以數言獎語。
稱為考核。
從虛文觀之。
則百廢具舉。
就實事考之。
則百舉具廢。
無人糾發。
陛下終無由知之。
如是則不免上下相蒙。
大臣之巧黠者。
甚且托名辦事。
斂費闾閻。
其實則輸賄要津。
已收其利。
而所辦之事全虛也。
上既許民人以立憲之福。
下反受官吏立憲之禍。
如是則不免上下相疑。
民猶水也。
載舟者水。
覆舟者亦水。
不堪其虐。
铤而走險。
必召分析之禍。
其原皆由于行政專橫之所緻也。
臣等以茲事關系重大。
應請明降谕旨。
饬令建言諸臣。
仍遵欽定台規。
曆奉列聖谕旨辦理。
奉上谕前因禦史江春霖以毫無确據之言。
肆意渎陳。
殊失建言大體。
谕令回原衙門行走。
以示薄懲。
茲據該給事中等奏稱、請饬仍遵欽定台規。
列聖谕旨辦理等語。
覽奏殊多誤會。
朝廷優待言官。
凡有切實指陳。
無不虛衷采納。
豈有抑遏言路之心。
<?圭黾>滟兄我朝列聖。
廣開言路。
凡有條陳得當。
無不虛衷嘉納。
其倢■<?曰融>■<?石木>
未能一律破獲。
均着摘去頂戴。
勒限緝捕。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庫倫辦事大臣延祉等、電奏悉。
前因達賴潛逃。
并無下落。
當經電饬長庚等于由藏往西北經由道路。
通饬各該地方官沿途查訪。
并經降旨革去達賴名号。
現聞達賴逃入印境。
藏内安靜如常。
已饬駐藏大臣另舉達賴矣。
○以四川松潘鎮總兵張彪為湖北提督。
○丙寅。
孝穆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暮陵。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察哈爾副都統額勒渾、電奏悉。
比國君主贈給寶星。
着準其收受。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編定商民各律。
照章派員。
分省調查。
依議行。
○以四川督标中軍副将開泰為四川松潘鎮總兵官。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廣東新軍滋事。
傳聞異詞。
恐有冤濫情事。
請派員查辦一摺。
着張人駿按照所奏。
徹底查究。
該軍果有蓄意圖逆憑據。
自應分别嚴懲。
如系官吏不善撫馭。
有妄剿情弊。
亦應按律懲辦。
毋稍徇隐。
據實覆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又谕、給事中陳慶桂奏、粵鹽加價。
藉抵賭饷。
宜妥籌辦法一摺。
着該衙門歸并前案。
妥議具奏。
○戊辰。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給事中忠廉等奏、言路無所遵循。
勢将阻塞。
流弊滋多。
籲請明降谕旨。
以重台職。
竊臣等恭讀本月十九日上谕。
前經谕令建言諸臣。
毋得懷挾私見。
及禾滟幹舉細故。
傥敢任意嘗試。
必予懲處。
該言官等應如何敬謹懔遵。
乃昨據禦史江春霖奏倢■<?曰融>■<?石木>慶親王奕劻并明白回奏各摺。
牽涉瑣事。
羅織多人。
以毫無确據之言。
肆意誣蔑。
殊屬有妨大局。
本應予以重懲。
姑念該禦史平日戆直。
尚無劣奣<?虘阝>亦。
是以從寬。
祇令其回原衙門行走。
朝廷于用舍大權。
斟酌至當。
毫無容心。
茲據陳田、趙炳麟、胡思敬等奏請收回成命。
暫予優容。
留任效用之處。
着毋庸議欽此。
綸綍昭垂。
臣等何敢渎請。
惟臣等所論者。
非一人之去留。
乃全台之職掌。
亦非一官之存廢。
乃舉國之安危。
請就我國現在情形。
參酌中外古今。
設官分職之理。
敬為我皇上陳之。
天生民而立之君。
以為民也。
君不能以獨治。
設官以分治之。
而用人不能必其皆賢也。
于是設禦史台以監察行政。
彈劾官邪。
綱紀相維。
上下皆受治于法律之中。
故吏稱其職。
民安其業。
而天下治矣。
其在東西立憲各國。
有國會以糾察政府。
通達民情。
又有行政裁判院。
以司行政之訴訟。
左右維持。
勢無偏重。
理有同然也。
我列祖列宗以來。
許台臣風聞言事者。
深念民人疾苦。
非是無以周知。
官吏貪橫。
非是無以禁止。
法良意美。
行之二百餘年。
傥彈劾大臣。
而即謂其懷挾私見則彈劾小臣。
必又以為毛舉細故。
且言路為血■乣怨所歸。
勢不得不發人之私。
攻人之過。
若概以為污蔑。
則将來進言者。
其将何以措詞。
一人不能為惡。
欲揭其行私納賄之由。
不得不牽涉其黨。
若概以為羅織。
則将來進言者。
又何以自明其奣<?虘阝>亦。
是都察院之性質全失矣。
而國會未開。
行政裁判院未立。
司法之權。
與行政相混合。
會計之事。
無專司以檢查。
一切大權。
皆付諸内外行政大臣之手。
并舊日都察院之性質。
亦歸于有名無實。
陛下能必所用之人。
皆無過舉乎。
傥不幸而巧立名目。
剝削百姓。
辇金私室。
集怨公朝。
如是則民受其害矣。
更不幸而排斥異己。
任用私人。
威立勢成。
相顧結舌。
天子号令。
不出一城。
孤立無授。
竟同尾大。
如是則君受其害矣。
且也九年籌備。
事體紛繁。
萬一徒飾其名。
不求其實。
大臣以一紙空文。
報諸政府。
政府以數言獎語。
稱為考核。
從虛文觀之。
則百廢具舉。
就實事考之。
則百舉具廢。
無人糾發。
陛下終無由知之。
如是則不免上下相蒙。
大臣之巧黠者。
甚且托名辦事。
斂費闾閻。
其實則輸賄要津。
已收其利。
而所辦之事全虛也。
上既許民人以立憲之福。
下反受官吏立憲之禍。
如是則不免上下相疑。
民猶水也。
載舟者水。
覆舟者亦水。
不堪其虐。
铤而走險。
必召分析之禍。
其原皆由于行政專橫之所緻也。
臣等以茲事關系重大。
應請明降谕旨。
饬令建言諸臣。
仍遵欽定台規。
曆奉列聖谕旨辦理。
奉上谕前因禦史江春霖以毫無确據之言。
肆意渎陳。
殊失建言大體。
谕令回原衙門行走。
以示薄懲。
茲據該給事中等奏稱、請饬仍遵欽定台規。
列聖谕旨辦理等語。
覽奏殊多誤會。
朝廷優待言官。
凡有切實指陳。
無不虛衷采納。
豈有抑遏言路之心。
<?圭黾>滟兄我朝列聖。
廣開言路。
凡有條陳得當。
無不虛衷嘉納。
其倢■<?曰融>■<?石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