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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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州府地方檢察廳印。
賓州府第一初級審判廳印。
賓州府第一初級檢察廳印各一顆。
以昭信守。
下所司知之。
○又奏、籌設延吉府等處地方初級審判檢察各廳。
現已成立。
應請饬下禮部鑄造延吉府地方審判廳檢察廳印。
及各等處初級審判廳檢察廳諸印。
以資信守。
下所司知之。
○又奏、吉省舊有之大通縣。
移駐松花江南岸方正泡地方。
即改名為方正縣。
作為吉省新設之缺。
現饬司查勘界址。
該縣東至依蘭府。
應以牡丹江為界。
北至黑龍江省。
應以松花江為界。
南至長壽縣。
應照從前舊界。
此三面天然形勢。
無須另行劃分。
惟西面較狹。
應請撥賓州直隸廳所屬地段以附益之。
查腰領子地方。
西距賓州一百五十裡。
東距方正泡九十裡。
應定為兩屬界限。
并查該縣缺分。
應定為繁疲難近邊要缺。
升調并行。
下部知這。
○壬子。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内閣、鐵良奏、假期屆滿。
病仍未痊。
懇請開缺一摺。
鐵良着再賞假一個月。
毋庸開缺。
陸軍部尚書着壽勳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增祺等、兩電均悉。
此次标兵叛變。
剿辦尚屬迅速。
其餘各營。
亦難保無句結匪黨情事。
着該署督等将所獲各匪。
嚴切根究。
實力查拏懲辦。
以絕根株。
毋留餘孽。
○又谕、電寄吳重喜■心、據電奏、本月初四日。
具奏特倢■<?曰融>■<?石木>庸劣不職各員摺内。
河南候補知縣應桂馨近已改名為應秉鈞。
原摺漏未聲叙。
請饬部更正。
并自請議處等語。
吳重喜■心着交部察議。
尋吏部奏、罰俸三個月。
公罪準其抵銷。
○蠲緩湖南澧、南洲、華容、安鄉、武陵、沅江、龍陽、益陽、臨湘、巴陵、十廳州縣被水田畝氏漕雜課。
○癸醜。
東三省總督錫良等奏、調查東三省各蒙旗情形。
遵議喀喇沁郡王貢桑諾爾布所奏各節。
籌拟變通辦法。
查原奏所稱變通權限一節。
東省所屬哲裡木盟十旗。
曆年放荒。
奏設地方官。
共三府四廳一州十縣。
管轄權限。
本無畫一規定。
現督饬蒙務總局悉心籌議。
一宜劃清行政權限。
拟請嗣後凡已經設治地方。
統照洮南府等處章程。
一律辦理。
所有租糧。
均歸地方官催收按數移交該旗。
無論漢蒙人民典買田宅。
照章稅契。
傥有地畝浮多。
或争執界址情事。
應由蒙旗商請地方官清丈。
不得自往踏勘。
至調查戶口。
禁種罂粟。
如有蒙員阻撓。
準地方官據實詳倢■<?曰融>■<?石木>。
其未經設治地方各蒙旗。
原有草租車捐等局。
應一律交由地方官查明。
禀定章程。
再行核辦。
各蒙旗自辦學堂巡警。
以及應辦各項要政。
亦統由地方官監督一宜整頓司法權限。
拟請申明舊章。
凡民蒙交涉之案。
如有應傳人證。
應拘人犯不在設治境内居住者。
一經地方官知照。
即由該旗迅速拘傳解送。
傥仍推延匿庇。
準由地方官詳請奏倢■<?曰融>■<?石木>。
其單蒙案件。
有已經蒙旗辦結。
冤抑未伸者。
或經地方官訪聞。
或赴地方官控告。
準由地方官提訊拟辦。
将來州縣彳滟扁設。
仍統屬于有司衙門。
又原奏所稱各旗佐領下人丁。
錯雜居住。
拟照地方遠近。
以地所分管。
并變通蒙官考成薪俸升途。
以期與京旗體制相協等語。
查哲裡木盟十旗。
地多未辟。
與喀喇沁旗情形不同。
昌圖等府。
閑有蒙丁居住。
其餘仍以遊牧為重。
若按地段分管。
反形不便。
似宜仍舊。
蒙官考成薪俸。
暫可毋庸變通。
至升途一節。
應俟将來蒙學大興。
再妥議變通辦法。
又原奏所陳各旗台吉與箭丁出路。
分撥軍隊。
免其分屬各節。
查各旗曆年放荒。
各台吉均有應得地租。
其應需人役。
自可随時傭雇。
毋庸再受箭丁供給。
應請将各旗箭丁。
以後永不得再屬台吉之下。
并由各旗于于箭丁内挑選年力精壯者。
入小學堂肄業。
三年考驗成績。
升送各學堂。
畢業後。
悉照各學成例。
予以出身。
化除階級。
俾知自奮。
以上各節。
核與該蒙王
賓州府地方檢察廳印。
賓州府第一初級審判廳印。
賓州府第一初級檢察廳印各一顆。
以昭信守。
下所司知之。
○又奏、籌設延吉府等處地方初級審判檢察各廳。
現已成立。
應請饬下禮部鑄造延吉府地方審判廳檢察廳印。
及各等處初級審判廳檢察廳諸印。
以資信守。
下所司知之。
○又奏、吉省舊有之大通縣。
移駐松花江南岸方正泡地方。
即改名為方正縣。
作為吉省新設之缺。
現饬司查勘界址。
該縣東至依蘭府。
應以牡丹江為界。
北至黑龍江省。
應以松花江為界。
南至長壽縣。
應照從前舊界。
此三面天然形勢。
無須另行劃分。
惟西面較狹。
應請撥賓州直隸廳所屬地段以附益之。
查腰領子地方。
西距賓州一百五十裡。
東距方正泡九十裡。
應定為兩屬界限。
并查該縣缺分。
應定為繁疲難近邊要缺。
升調并行。
下部知這。
○壬子。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内閣、鐵良奏、假期屆滿。
病仍未痊。
懇請開缺一摺。
鐵良着再賞假一個月。
毋庸開缺。
陸軍部尚書着壽勳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增祺等、兩電均悉。
此次标兵叛變。
剿辦尚屬迅速。
其餘各營。
亦難保無句結匪黨情事。
着該署督等将所獲各匪。
嚴切根究。
實力查拏懲辦。
以絕根株。
毋留餘孽。
○又谕、電寄吳重喜■心、據電奏、本月初四日。
具奏特倢■<?曰融>■<?石木>庸劣不職各員摺内。
河南候補知縣應桂馨近已改名為應秉鈞。
原摺漏未聲叙。
請饬部更正。
并自請議處等語。
吳重喜■心着交部察議。
尋吏部奏、罰俸三個月。
公罪準其抵銷。
○蠲緩湖南澧、南洲、華容、安鄉、武陵、沅江、龍陽、益陽、臨湘、巴陵、十廳州縣被水田畝氏漕雜課。
○癸醜。
東三省總督錫良等奏、調查東三省各蒙旗情形。
遵議喀喇沁郡王貢桑諾爾布所奏各節。
籌拟變通辦法。
查原奏所稱變通權限一節。
東省所屬哲裡木盟十旗。
曆年放荒。
奏設地方官。
共三府四廳一州十縣。
管轄權限。
本無畫一規定。
現督饬蒙務總局悉心籌議。
一宜劃清行政權限。
拟請嗣後凡已經設治地方。
統照洮南府等處章程。
一律辦理。
所有租糧。
均歸地方官催收按數移交該旗。
無論漢蒙人民典買田宅。
照章稅契。
傥有地畝浮多。
或争執界址情事。
應由蒙旗商請地方官清丈。
不得自往踏勘。
至調查戶口。
禁種罂粟。
如有蒙員阻撓。
準地方官據實詳倢■<?曰融>■<?石木>。
其未經設治地方各蒙旗。
原有草租車捐等局。
應一律交由地方官查明。
禀定章程。
再行核辦。
各蒙旗自辦學堂巡警。
以及應辦各項要政。
亦統由地方官監督一宜整頓司法權限。
拟請申明舊章。
凡民蒙交涉之案。
如有應傳人證。
應拘人犯不在設治境内居住者。
一經地方官知照。
即由該旗迅速拘傳解送。
傥仍推延匿庇。
準由地方官詳請奏倢■<?曰融>■<?石木>。
其單蒙案件。
有已經蒙旗辦結。
冤抑未伸者。
或經地方官訪聞。
或赴地方官控告。
準由地方官提訊拟辦。
将來州縣彳滟扁設。
仍統屬于有司衙門。
又原奏所稱各旗佐領下人丁。
錯雜居住。
拟照地方遠近。
以地所分管。
并變通蒙官考成薪俸升途。
以期與京旗體制相協等語。
查哲裡木盟十旗。
地多未辟。
與喀喇沁旗情形不同。
昌圖等府。
閑有蒙丁居住。
其餘仍以遊牧為重。
若按地段分管。
反形不便。
似宜仍舊。
蒙官考成薪俸。
暫可毋庸變通。
至升途一節。
應俟将來蒙學大興。
再妥議變通辦法。
又原奏所陳各旗台吉與箭丁出路。
分撥軍隊。
免其分屬各節。
查各旗曆年放荒。
各台吉均有應得地租。
其應需人役。
自可随時傭雇。
毋庸再受箭丁供給。
應請将各旗箭丁。
以後永不得再屬台吉之下。
并由各旗于于箭丁内挑選年力精壯者。
入小學堂肄業。
三年考驗成績。
升送各學堂。
畢業後。
悉照各學成例。
予以出身。
化除階級。
俾知自奮。
以上各節。
核與該蒙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