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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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察看。
又片奏、現署水師左營遊擊請補香山協副将黃占元、縱容子侄。
兇暴傷人。
龍門協副将李慶雲、約兵不嚴。
操守難信。
準補平海營參将施光廷、前署新會營參将任内。
查辦鬥<?虘阝>斲案。
縱弁妄為。
現署潮州鎮中軍遊擊準補新會營參将劉輝南、聲名惡劣。
心地糊塗。
水師營盡先遊擊吳祥光、前在碣石右營都司任内。
遇事取巧。
緝捕不力。
現署廣州協右營都司達濠營守備高原慈、聽任匪蝱滟戋。
妄拏良民。
管帶水師親軍左營千總淦雲欽、蒙混曠饷。
有心欺飾。
署開平縣城守把總李鈞、藉案勒詐。
婪取多贓。
啟新營哨官六品軍功鄧思成、随同辦案。
任勇搶掠。
均着即行革職。
高原慈、心尤很毒。
并着永不叙用。
不準投赴各營效力。
記名提督總兵吳貴年、實任崖州協副将王世明、督标盡先副将劉先科、海安營守備王本華、久已離省。
查無下落。
均着勒令休緻。
現月 ○又谕、前據禦史江春霖奏倢■<?曰融>■<?石木>江西巡撫馮汝骙、聲名狼藉。
安徽巡撫朱家寶、朋比謾欺。
當經張人駿查明覆奏。
馮汝骙有應奏不奏事件。
朱家寶漏未聲明。
并将馮汝骙、朱家寶、分别予以應得處分。
業經明降谕旨。
朝廷賞功罰罪。
一秉至公。
遇有奏倢■<?曰融>■<?石木>之案。
凡關系國計民生者。
刻即谕令查辦。
如果屬實。
無不加以懲處。
惟各省疆臣。
尤于平日官聲政績。
深加考核。
酌量輕重。
或宥過之中。
寓策勵之意。
此中自有權衡。
斷不能以一人之咎。
牽及多人。
緻滋紛擾。
政體所關。
亦向無此辦法。
該禦史彈章晶■宜上。
均已饬查核辦。
其中有倢■<?曰融>■<?石木>張人駿查覆延遲者。
該督随即登奏。
又有倢■<?曰融>■<?石木>朱家寶賄托幕友關說者。
并未指明。
無從根究。
至始則謂朱家寶為馮汝骙謾欺。
繼則謂張人駿為朱家寶謾欺。
無非以兩次覆查。
不能如該禦史所指。
有意深文。
挾持成見。
本屬非是。
朝廷優待言官。
不欲明白宣示。
茲該禦史又以是非不明。
進退失據。
乞将前後疏章。
饬部平議。
斷斷不休。
并叙及母老妻故。
旁無婢妾。
歸隐林泉。
感且不朽等語。
無非博一已戆直之名。
贻朝廷拒谏之過。
人臣竭忠效誠。
自當舉其大者遠者。
剀切直陳。
如以一二處分。
牽連冒渎。
翻以一去為得計。
撫衷自問。
何以自安乎。
本應予以處分。
姑從寬免。
江春霖、着傳旨申饬。
現月 ○又谕、禦史趙熙奏、倢■<?曰融>■<?石木>部臣貪贓骫法。
錯亂紀綱。
請饬查辦。
當經谕令那桐、葛寶華、确查。
茲據查明覆奏。
原倢■<?曰融>■<?石木>楊文鼎行賄。
部臣得贓。
及該部侍郎分付從輕比照。
緻有争執各節。
或無從根究。
或系傳聞之誤。
即着毋庸置議。
惟該部議處楊文鼎在服官省分。
置買田宅。
以該司業已升任。
即将解任一層。
置而不議。
并不聲明請旨辦理。
實有未協。
吏部堂官。
及承辦此案司員。
着交都察院照例議處。
至楊文鼎在服官省分。
置買田宅。
業經得有處分。
着免其解任。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陳昭常、電奏悉。
逆犯熊成基既經拏獲。
着朱家寶迅速派員來吉。
驗明正身。
即行就地正法。
孫銘一犯。
着民政部、步軍統領、嚴密查拏。
毋任漏網。
此次獲匪出力各員。
着俟将該犯驗明正法後。
再行請旨。
電寄 ○學部奏、增訂學堂管理通則。
依議行。
○又奏、酌拟曲阜學堂辦法。
并請派開缺湖北按察使梁鼎芬為監督。
得旨、應需經費。
着度支部核議。
餘依議。
摺包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保薦署山東提學使羅正鈞等員。
請破格錄用。
得旨、羅正鈞。
周學淵。
均交軍機處存記。
餘着毋庸議。
摺包 ○甲辰。
歲暮。
祫祭太廟。
遣莊親王載功恭代行禮。
早事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定陵。
定東陵。
惠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醇賢親王園寝。
早事 ○命貝子毓橚。
代詣梁格莊行宮。
德宗景皇帝幾筵前行禮。
早事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前據翰林院侍讀榮光奏、山東陽谷縣境内委員杜秉寅等。
妄指民田作為官荒等語。
當經谕令孫寶琦确查。
茲據查明覆奏。
墾務局委員候補道杜秉寅、院幕杜賢書、典史章錫元、均查無劣奣<?虘阝>亦。
着免其置議。
準補即墨縣栲栲島巡檢武恪忠。
前在陽谷縣委辦墾務。
貪鄙妄為。
不知自愛。
着即革職。
代理陽谷縣知縣候補通判吳繼高、于李萬吉劉永月二案。
濫押無辜。
得贓有據。
請予革職。
又據片奏該員納賄營私。
不可枚舉。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革職發往軍台。
效力贖罪。
以為貪墨不職者戒。
仍勒令交出門丁張貴、潘鈞、高姓等三人。
研究詐贓。
分别定拟。
該縣劣幕羊谳、行止卑污。
着查明驅逐回籍。
東阿墾務委員候補府經曆周書城、收受賄賂。
匿地不報。
又複假公濟私。
扶同欺隐。
着一并革職。
現月 ○憲政編查館奏、續訂統計表式。
并附解說。
繕單請旨頒行。
從之。
○軍咨處會奏、江防要塞。
為目前萬不可緩之圖。
應饬兩江總督遵照前議舉辦。
毋庸俟海軍成立後。
再行商辦。
緻緩要圖而松防務。
依議行。
摺包 ○外務部尚書梁敦彥等奏。
粵商包鹽加饷。
流弊滋多。
瀝陳應核議者四端。
請饬部核議。
并責成督臣妥籌辦法。
得旨、該衙門歸并前案議奏。
摺包 ○乙巳。
浙江巡撫增韫奏、曆次改編水陸巡防營隊情形。
并遵部章區分五路。
改隊為營。
下所司知之。
摺包 ○江西巡撫馮汝骙奏、江西額貢木植。
商辦已多流弊。
仍請改歸官辦。
下部議。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津浦鐵路黃河橋成立。
勢必阻礙狂流。
泺口等處堤岸。
尤為重要。
所估工款甚钜。
東省實難悉數自籌。
請饬下督辦津浦鐵路大臣。
由路工項下。
照原議協濟培築經費應用。
以重要工。
下郵傳部議。
尋奏、黃河培修堤岸。
礙難由路款接濟。
從之。
摺包 ○廣西巡撫張鳴岐奏、酌量變通分年設立各級審判廳。
自初設以迄全立。
首尾四年。
于成立之前年。
度定豫算。
依期開辦。
不敢稍有延誤。
得旨、憲政編查館核議具奏。
摺包 ○以被倢■<?曰融>■<?石木>冤抑。
複江西試用知府吳毓庭。
試用同知胡上襄、候補知縣史悠頤、廣西補用同知李祥麟原官。
摺包 ○以戒煙不力。
革江西南昌教谕楊汝傑、訓導祝爾钊職。
永不叙用。
摺包 ○纂修官王大鈞恭纂 總纂官熊方燧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二簽正月初三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正月二十七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七月二十五日 陳恭閱四簽二月初二日 熙月日 郭恭閱一簽十一月十七日 宗室麒月日
又片奏、現署水師左營遊擊請補香山協副将黃占元、縱容子侄。
兇暴傷人。
龍門協副将李慶雲、約兵不嚴。
操守難信。
準補平海營參将施光廷、前署新會營參将任内。
查辦鬥<?虘阝>斲案。
縱弁妄為。
現署潮州鎮中軍遊擊準補新會營參将劉輝南、聲名惡劣。
心地糊塗。
水師營盡先遊擊吳祥光、前在碣石右營都司任内。
遇事取巧。
緝捕不力。
現署廣州協右營都司達濠營守備高原慈、聽任匪蝱滟戋。
妄拏良民。
管帶水師親軍左營千總淦雲欽、蒙混曠饷。
有心欺飾。
署開平縣城守把總李鈞、藉案勒詐。
婪取多贓。
啟新營哨官六品軍功鄧思成、随同辦案。
任勇搶掠。
均着即行革職。
高原慈、心尤很毒。
并着永不叙用。
不準投赴各營效力。
記名提督總兵吳貴年、實任崖州協副将王世明、督标盡先副将劉先科、海安營守備王本華、久已離省。
查無下落。
均着勒令休緻。
現月 ○又谕、前據禦史江春霖奏倢■<?曰融>■<?石木>江西巡撫馮汝骙、聲名狼藉。
安徽巡撫朱家寶、朋比謾欺。
當經張人駿查明覆奏。
馮汝骙有應奏不奏事件。
朱家寶漏未聲明。
并将馮汝骙、朱家寶、分别予以應得處分。
業經明降谕旨。
朝廷賞功罰罪。
一秉至公。
遇有奏倢■<?曰融>■<?石木>之案。
凡關系國計民生者。
刻即谕令查辦。
如果屬實。
無不加以懲處。
惟各省疆臣。
尤于平日官聲政績。
深加考核。
酌量輕重。
或宥過之中。
寓策勵之意。
此中自有權衡。
斷不能以一人之咎。
牽及多人。
緻滋紛擾。
政體所關。
亦向無此辦法。
該禦史彈章晶■宜上。
均已饬查核辦。
其中有倢■<?曰融>■<?石木>張人駿查覆延遲者。
該督随即登奏。
又有倢■<?曰融>■<?石木>朱家寶賄托幕友關說者。
并未指明。
無從根究。
至始則謂朱家寶為馮汝骙謾欺。
繼則謂張人駿為朱家寶謾欺。
無非以兩次覆查。
不能如該禦史所指。
有意深文。
挾持成見。
本屬非是。
朝廷優待言官。
不欲明白宣示。
茲該禦史又以是非不明。
進退失據。
乞将前後疏章。
饬部平議。
斷斷不休。
并叙及母老妻故。
旁無婢妾。
歸隐林泉。
感且不朽等語。
無非博一已戆直之名。
贻朝廷拒谏之過。
人臣竭忠效誠。
自當舉其大者遠者。
剀切直陳。
如以一二處分。
牽連冒渎。
翻以一去為得計。
撫衷自問。
何以自安乎。
本應予以處分。
姑從寬免。
江春霖、着傳旨申饬。
現月 ○又谕、禦史趙熙奏、倢■<?曰融>■<?石木>部臣貪贓骫法。
錯亂紀綱。
請饬查辦。
當經谕令那桐、葛寶華、确查。
茲據查明覆奏。
原倢■<?曰融>■<?石木>楊文鼎行賄。
部臣得贓。
及該部侍郎分付從輕比照。
緻有争執各節。
或無從根究。
或系傳聞之誤。
即着毋庸置議。
惟該部議處楊文鼎在服官省分。
置買田宅。
以該司業已升任。
即将解任一層。
置而不議。
并不聲明請旨辦理。
實有未協。
吏部堂官。
及承辦此案司員。
着交都察院照例議處。
至楊文鼎在服官省分。
置買田宅。
業經得有處分。
着免其解任。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陳昭常、電奏悉。
逆犯熊成基既經拏獲。
着朱家寶迅速派員來吉。
驗明正身。
即行就地正法。
孫銘一犯。
着民政部、步軍統領、嚴密查拏。
毋任漏網。
此次獲匪出力各員。
着俟将該犯驗明正法後。
再行請旨。
電寄 ○學部奏、增訂學堂管理通則。
依議行。
○又奏、酌拟曲阜學堂辦法。
并請派開缺湖北按察使梁鼎芬為監督。
得旨、應需經費。
着度支部核議。
餘依議。
摺包 ○署兩廣總督袁樹勳奏、保薦署山東提學使羅正鈞等員。
請破格錄用。
得旨、羅正鈞。
周學淵。
均交軍機處存記。
餘着毋庸議。
摺包 ○甲辰。
歲暮。
祫祭太廟。
遣莊親王載功恭代行禮。
早事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定陵。
定東陵。
惠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醇賢親王園寝。
早事 ○命貝子毓橚。
代詣梁格莊行宮。
德宗景皇帝幾筵前行禮。
早事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内閣、前據翰林院侍讀榮光奏、山東陽谷縣境内委員杜秉寅等。
妄指民田作為官荒等語。
當經谕令孫寶琦确查。
茲據查明覆奏。
墾務局委員候補道杜秉寅、院幕杜賢書、典史章錫元、均查無劣奣<?虘阝>亦。
着免其置議。
準補即墨縣栲栲島巡檢武恪忠。
前在陽谷縣委辦墾務。
貪鄙妄為。
不知自愛。
着即革職。
代理陽谷縣知縣候補通判吳繼高、于李萬吉劉永月二案。
濫押無辜。
得贓有據。
請予革職。
又據片奏該員納賄營私。
不可枚舉。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着革職發往軍台。
效力贖罪。
以為貪墨不職者戒。
仍勒令交出門丁張貴、潘鈞、高姓等三人。
研究詐贓。
分别定拟。
該縣劣幕羊谳、行止卑污。
着查明驅逐回籍。
東阿墾務委員候補府經曆周書城、收受賄賂。
匿地不報。
又複假公濟私。
扶同欺隐。
着一并革職。
現月 ○憲政編查館奏、續訂統計表式。
并附解說。
繕單請旨頒行。
從之。
○軍咨處會奏、江防要塞。
為目前萬不可緩之圖。
應饬兩江總督遵照前議舉辦。
毋庸俟海軍成立後。
再行商辦。
緻緩要圖而松防務。
依議行。
摺包 ○外務部尚書梁敦彥等奏。
粵商包鹽加饷。
流弊滋多。
瀝陳應核議者四端。
請饬部核議。
并責成督臣妥籌辦法。
得旨、該衙門歸并前案議奏。
摺包 ○乙巳。
浙江巡撫增韫奏、曆次改編水陸巡防營隊情形。
并遵部章區分五路。
改隊為營。
下所司知之。
摺包 ○江西巡撫馮汝骙奏、江西額貢木植。
商辦已多流弊。
仍請改歸官辦。
下部議。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津浦鐵路黃河橋成立。
勢必阻礙狂流。
泺口等處堤岸。
尤為重要。
所估工款甚钜。
東省實難悉數自籌。
請饬下督辦津浦鐵路大臣。
由路工項下。
照原議協濟培築經費應用。
以重要工。
下郵傳部議。
尋奏、黃河培修堤岸。
礙難由路款接濟。
從之。
摺包 ○廣西巡撫張鳴岐奏、酌量變通分年設立各級審判廳。
自初設以迄全立。
首尾四年。
于成立之前年。
度定豫算。
依期開辦。
不敢稍有延誤。
得旨、憲政編查館核議具奏。
摺包 ○以被倢■<?曰融>■<?石木>冤抑。
複江西試用知府吳毓庭。
試用同知胡上襄、候補知縣史悠頤、廣西補用同知李祥麟原官。
摺包 ○以戒煙不力。
革江西南昌教谕楊汝傑、訓導祝爾钊職。
永不叙用。
摺包 ○纂修官王大鈞恭纂 總纂官熊方燧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二簽正月初三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正月二十七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七月二十五日 陳恭閱四簽二月初二日 熙月日 郭恭閱一簽十一月十七日 宗室麒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