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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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币制條例。
克期議定。
早日施行。
以便民用。
至紙币過多一層。
必俟新币推行。
将舊币收換。
方無紛擾。
煙草專賣。
事關條約。
必須遇有機會。
方能與外國商辦。
加稅免厘。
關系财政大局。
應饬下度支農工商等部。
于商約所載各要端切實從速籌辦。
至變通學堂章程。
應請饬下學部酌照該禦史所奏。
拟定施行。
其整頓圖書局及甄别提學使各節。
查圖書館編譯已成之書。
計有七十餘種。
成效尚屬可觀。
章程亦稱嚴密。
似可無庸另定。
至各省提學使。
學部本有三年任滿考察撤換之條。
現又定為每年年終将任滿者考核密陳。
即與甄别無異。
自毋庸另定科條。
從之。
摺包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東省濱海臨河。
淤灘荒地。
所在多有。
經前撫臣周馥。
設局試辦。
嗣複擴充。
于省設立墾務總局。
今已遵章奏設勸業道員缺。
自應将墾荒事務。
并旗民生計事宜。
均并歸該道管理。
原設之總局。
即行裁撤。
下所司知之。
摺包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已革前護理陝甘總督甘肅布政使毛慶蕃具奏摺七件。
片十三件。
着交長庚覆核具奏。
廷寄。
○都察院代奏、候選訓導王元禾滟犀呈請以漢儒趙岐從祀文廟。
下禮部議。
摺包 ○又代奏、四川京官民政部主事王荃善等呈稱、川鹽收票改官。
其弊害必至井穴■士■黾受虧。
販負失業。
人民淡食。
井穴 ■士■黾受虧則倒閉日多。
卒有不能追比之官款。
販負失業則嘯聚滋釁。
或有不時支出之軍需。
縱無慮此。
而六十八州縣。
以官運鹽貴之故而淡食。
則在民閑需用一斤者。
隻用半斤。
即在官局應銷十載者。
隻銷五載。
所謂将來收數。
約可歲增數百十萬者。
亦萬無增收之實。
應請另籌辦法以安民生而靖亂源。
下所司議。
摺包 ○又奏、酌拟各部院衙門官互選資政院議員詳細規則二十三條。
從之。
摺包 ○附錄各部院衙門官互選資政院議員規則二十三條。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規則遵照資政院選舉章程第十七條關于互選各事宜規定。
即名曰各部院衙門官互選資政院議員規則。
第二條。
資政院選舉章程。
各部院衙門官互選資政院議員在都察院舉行。
以本院堂官為監 督。
凡互選事務。
為本院權限所及并為資政院選舉章程所規定者。
均當一律照辦。
第二章。
關于互選事務。
第三條。
凡關于互選事務。
由本院堂官實行監督。
其一切設施及應需款項。
即由互選監督随時奏請。
或酌核施行。
第四條。
以本院大堂為互巽票所。
設匦投票。
第五條。
互選事務繁要。
自應特設辦公及儲卷處所。
拟以本院舊有之督催所為辦公處。
以查旗處為儲卷所。
第六條。
互選以前。
由本院查照資政院選舉章程通行各衙門咨取合格人員名冊。
俟一律彙齊。
即照章榜示。
并分咨各部院衙門。
第七條。
互選票紙。
由本院刊印發給。
以昭劃一。
第八條。
每屆互選年分。
以二月初一日為互選期。
本院拟定自二月初一日起。
至初四日止。
各部院衙門。
分日投票。
以免擁擠。
将排定次序列下。
初一日。
内閣外務部吏部民政部。
初二日。
度支部禮部學部陸軍部。
初三日。
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
初四日。
翰林院掌印給事中給事中各道禦史。
第九條。
各衙門互選人。
如有要差或因事故臨期未能投票者。
統于初四日補行投票。
第十條。
自初一至初四。
每日均巳正刻開始投票。
酉初刻截止。
逾時概不接收。
第十一條。
互選人如有不遵資政院定章并下列各項。
其所投之票即行作廢。
一不遵定式填寫者。
二字奣<?虘阝>亦模糊不克辨認者。
三不用投票所票紙填寫者。
四所舉之人未列名互選人名冊内者。
第十二條。
本院拟設投票簿。
各互選人。
均須親赴投票所自行劃到。
如代人投票。
須呈驗憑證。
并于委托人名下書明某人代投字樣。
以便稽核。
第十三條。
互選投票。
宜有秩序。
屆期揭示規則。
并拟咨調巡警若幹員名。
藉供指揮。
各互選人。
均當遵守。
以免紊亂。
第三章。
關于互選管理員事務。
第十四條。
互選管理員。
照資政院選舉章程由互選監督遴選相當人員。
奏明派充。
第十五條。
互巽管理員。
自應按照資政院選舉章程并承互選監督之命令。
執行關于互選一切事宜。
第十六條。
互選管理員。
應兼理收發文書監造名冊并稽核收支款項等事。
第十七條。
互選管理員互選時。
職務如下。
一投票互選。
屆期除由互選監督親莅監視票匦外。
其一切布置場所。
分派巡警。
以及監守投票簿。
呈驗委托憑證等事。
均由互選管理員分任之。
二開票。
投票既訖。
由互選管理員檢查投票簿。
呈明互選監督。
當堂公同開票。
三檢查。
開票後。
由互選管理員當堂檢查被選人得票數目。
逐一登記簿冊。
其所投之票。
如有疑義。
即時呈由互選監督決定。
第十八條。
檢齊票數是否當選。
由管理員呈明互選監督公同決定。
第十九條。
當選人數。
應由互選管理員查照資政院定額。
檢足一百六十名。
呈由互選監督榜示本院大堂。
并分咨各部院衙門。
第二十條。
榜示逾三日後。
由互選管理員。
造具當選人名冊。
載明得票數目。
連同票紙。
呈由互選監督咨送資政院。
第二十一條。
互選期内。
互選管理員。
應常川到署。
分班直宿。
不得無故曠廢。
緻誤要公。
第二十二條。
互選管理員。
如有洩漏贻誤以及藉端
克期議定。
早日施行。
以便民用。
至紙币過多一層。
必俟新币推行。
将舊币收換。
方無紛擾。
煙草專賣。
事關條約。
必須遇有機會。
方能與外國商辦。
加稅免厘。
關系财政大局。
應饬下度支農工商等部。
于商約所載各要端切實從速籌辦。
至變通學堂章程。
應請饬下學部酌照該禦史所奏。
拟定施行。
其整頓圖書局及甄别提學使各節。
查圖書館編譯已成之書。
計有七十餘種。
成效尚屬可觀。
章程亦稱嚴密。
似可無庸另定。
至各省提學使。
學部本有三年任滿考察撤換之條。
現又定為每年年終将任滿者考核密陳。
即與甄别無異。
自毋庸另定科條。
從之。
摺包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東省濱海臨河。
淤灘荒地。
所在多有。
經前撫臣周馥。
設局試辦。
嗣複擴充。
于省設立墾務總局。
今已遵章奏設勸業道員缺。
自應将墾荒事務。
并旗民生計事宜。
均并歸該道管理。
原設之總局。
即行裁撤。
下所司知之。
摺包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已革前護理陝甘總督甘肅布政使毛慶蕃具奏摺七件。
片十三件。
着交長庚覆核具奏。
廷寄。
○都察院代奏、候選訓導王元禾滟犀呈請以漢儒趙岐從祀文廟。
下禮部議。
摺包 ○又代奏、四川京官民政部主事王荃善等呈稱、川鹽收票改官。
其弊害必至井穴■士■黾受虧。
販負失業。
人民淡食。
井穴 ■士■黾受虧則倒閉日多。
卒有不能追比之官款。
販負失業則嘯聚滋釁。
或有不時支出之軍需。
縱無慮此。
而六十八州縣。
以官運鹽貴之故而淡食。
則在民閑需用一斤者。
隻用半斤。
即在官局應銷十載者。
隻銷五載。
所謂将來收數。
約可歲增數百十萬者。
亦萬無增收之實。
應請另籌辦法以安民生而靖亂源。
下所司議。
摺包 ○又奏、酌拟各部院衙門官互選資政院議員詳細規則二十三條。
從之。
摺包 ○附錄各部院衙門官互選資政院議員規則二十三條。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規則遵照資政院選舉章程第十七條關于互選各事宜規定。
即名曰各部院衙門官互選資政院議員規則。
第二條。
資政院選舉章程。
各部院衙門官互選資政院議員在都察院舉行。
以本院堂官為監 督。
凡互選事務。
為本院權限所及并為資政院選舉章程所規定者。
均當一律照辦。
第二章。
關于互選事務。
第三條。
凡關于互選事務。
由本院堂官實行監督。
其一切設施及應需款項。
即由互選監督随時奏請。
或酌核施行。
第四條。
以本院大堂為互巽票所。
設匦投票。
第五條。
互選事務繁要。
自應特設辦公及儲卷處所。
拟以本院舊有之督催所為辦公處。
以查旗處為儲卷所。
第六條。
互選以前。
由本院查照資政院選舉章程通行各衙門咨取合格人員名冊。
俟一律彙齊。
即照章榜示。
并分咨各部院衙門。
第七條。
互選票紙。
由本院刊印發給。
以昭劃一。
第八條。
每屆互選年分。
以二月初一日為互選期。
本院拟定自二月初一日起。
至初四日止。
各部院衙門。
分日投票。
以免擁擠。
将排定次序列下。
初一日。
内閣外務部吏部民政部。
初二日。
度支部禮部學部陸軍部。
初三日。
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
初四日。
翰林院掌印給事中給事中各道禦史。
第九條。
各衙門互選人。
如有要差或因事故臨期未能投票者。
統于初四日補行投票。
第十條。
自初一至初四。
每日均巳正刻開始投票。
酉初刻截止。
逾時概不接收。
第十一條。
互選人如有不遵資政院定章并下列各項。
其所投之票即行作廢。
一不遵定式填寫者。
二字奣<?虘阝>亦模糊不克辨認者。
三不用投票所票紙填寫者。
四所舉之人未列名互選人名冊内者。
第十二條。
本院拟設投票簿。
各互選人。
均須親赴投票所自行劃到。
如代人投票。
須呈驗憑證。
并于委托人名下書明某人代投字樣。
以便稽核。
第十三條。
互選投票。
宜有秩序。
屆期揭示規則。
并拟咨調巡警若幹員名。
藉供指揮。
各互選人。
均當遵守。
以免紊亂。
第三章。
關于互選管理員事務。
第十四條。
互選管理員。
照資政院選舉章程由互選監督遴選相當人員。
奏明派充。
第十五條。
互巽管理員。
自應按照資政院選舉章程并承互選監督之命令。
執行關于互選一切事宜。
第十六條。
互選管理員。
應兼理收發文書監造名冊并稽核收支款項等事。
第十七條。
互選管理員互選時。
職務如下。
一投票互選。
屆期除由互選監督親莅監視票匦外。
其一切布置場所。
分派巡警。
以及監守投票簿。
呈驗委托憑證等事。
均由互選管理員分任之。
二開票。
投票既訖。
由互選管理員檢查投票簿。
呈明互選監督。
當堂公同開票。
三檢查。
開票後。
由互選管理員當堂檢查被選人得票數目。
逐一登記簿冊。
其所投之票。
如有疑義。
即時呈由互選監督決定。
第十八條。
檢齊票數是否當選。
由管理員呈明互選監督公同決定。
第十九條。
當選人數。
應由互選管理員查照資政院定額。
檢足一百六十名。
呈由互選監督榜示本院大堂。
并分咨各部院衙門。
第二十條。
榜示逾三日後。
由互選管理員。
造具當選人名冊。
載明得票數目。
連同票紙。
呈由互選監督咨送資政院。
第二十一條。
互選期内。
互選管理員。
應常川到署。
分班直宿。
不得無故曠廢。
緻誤要公。
第二十二條。
互選管理員。
如有洩漏贻誤以及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