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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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憲所必立。
以安民心。
西四月乃頒全文八十四條。
臣譯撰為義大利憲法疏證一書。
查光緒三十二年考察政治五大臣曾進有日本憲法疏證一書。
臣以為東方日本。
西方義大利。
其憲法誠對峙而可為我國取法者。
故亦撰疏證。
以便參資而互考其第一條即許人民信教自由。
彼立國于千餘年教士之上。
而欲免新舊數百餘年之禍。
開宗首列。
具有深意。
自第二至二十三條。
均鞏君位。
尊君權。
固君主憲法所最重。
第二十四至三十二條。
為人民權利義務。
頗能滿當時人民之意。
而克垂永久。
為憲法中最注意之處。
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條。
為元老院。
第三十九至四十七條。
為代議院。
第四十八至六十四條。
為兩院合制。
于議會法制亦極詳備。
此立法權之組織也。
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條。
為國務大臣地位。
此行法權之組織也。
第六十八至七十三條。
為司法專章。
此司法權之組織也。
第七十四至八十一條為通則。
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為暫定。
而全文以畢。
臣逐條诠釋。
探源以疏通憲理。
引事以證明憲政。
屬稿正成。
因交卸伊迩。
未克繕呈。
如聖明以為可備憲政所取材。
歸國後仍行恭繕呈進禦覽。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又奏、義大利上承二千餘年羅馬帝國之後于法律一門。
最修明亦最詳備。
其最着之法律凡八。
曰民法、曰民事訴訟法、曰商法、曰刑法、曰刑事訴訟法、曰海商法、曰陸軍刑法、曰海軍刑法、查民刑兩法、及訴訟兩法。
為治國根本。
今各國無不于此種法律加意修訂。
而義法尤冠絕歐洲。
至海商法一種。
在義大利居地中海中膂。
沿三千年來海商之盛衰。
以制為法律。
以今世界海權最盛之英國。
且瞠乎其後。
遑論他國。
前年海牙第二次保和會。
英義争執海上捕獲事件。
議者終據義法以折服英國。
可見其為歐美所重矣。
我中國豫備憲政。
于法律正在講求。
臣以為宜饬法律館。
詳譯義國法律。
以資參證顧譯解頗非易事。
上海商館。
曾譯日本法規大全。
卷帙頗多。
然所譯僅有條文而無解釋。
讀者究莫明譯意之所在。
夫以同文之日本法律。
尚且難于貫徹。
何<?圭黾>滟兄西文。
譯字而不譯理。
雖譯而不适于用。
然一國之法律程度每為萬國之觀瞻所系。
方今正豫備立憲。
何敢畏難勿譯。
所有民法一種。
臣子錢稻孫已譯有端倪。
名曰義大利民法通訓定文。
蓋非先通其訓。
即不能譯定其文。
而其理其義。
即因之莫顯也。
除俟譯成繕送法律館外拟請饬下法律館于義國法律中。
酌定數種。
延通曉律意之人。
從事譯解。
以備修律之一助。
下所司知之。
摺包 ○以正藍旗蒙古副都統棍布劄布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成安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以正紅旗護軍統領建貴為正白旗護軍統領。
以正白旗漢軍副都統蘇噜岱為正紅旗護軍統領。
○予故正白旗護軍統領伊立布祭葬如例。
○壬子。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吏部奏、孝欽顯皇後梓宮奉移。
請派行禮文職大臣一摺。
仍着派出恭送梓宮之各衙門官員敬謹行禮。
○崇文門監督博迪蘇等奏遵旨整頓稅課。
酌定辦法。
凡從前專案奏明免稅之官物。
由該衙門先期開單知照。
仍照常查驗。
如與護照相符。
方準免稅放行。
他項官物。
均不得援以為例。
其因公奉使人員行李回京。
亦應一律查驗。
若他項官員。
攜帶應稅物件。
均應照平民辦理。
又奏請饬郵傳部遇稅務與鐵路有應行籌商之處。
由該路員司協助。
均允行。
摺包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奉天審判廳廳長楊兆镛等、受賄庇惡。
縱容苛徵。
請旨饬查嚴辦一摺。
着錫良程德全按照所奏各節。
确切查明體察情形。
妥籌辦法。
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廳長楊兆镛、懷德縣知縣趙增祺、審斷地局控案。
衡情尚無不合。
亦無受賄實據。
請毋庸議。
地局委員溫有業梁豐年。
雖無橫徵苛斂情弊。
惟縱役需索小費。
咎無可辭。
業經撤差。
應勒令出局。
從之。
○又谕有人奏、江西甯都直隸州知州金保權、貪縱殘忍。
怙惡規避。
偪屬斃命。
幾緻民變等語。
着馮汝骙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
确切查明。
秉公訊辦。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
○四川總督趙爾巽、電奏、成都将軍權限虛有其名。
遇有邊事。
轉多牽掣。
請或以将軍統治全川。
或以總督兼轄旗營。
下會議政務處議。
尋奏、請仍留成都将軍一缺。
專轄八旗滿營官兵。
餘并歸總督治理。
請将原頒束滟力書改拟。
分别換給。
以清權限。
從之。
電寄 ○以四川總督趙爾巽兼署成都将軍。
○以孝行卓着。
品學兼優。
予已故陝西高陵縣訓導魏樹德于國史立傳。
現月 ○乙卯。
内閣等衙門會奏恭照德宗景皇帝升祔大禮禮臣原議拟定同昭虛位辦法。
奏請欽定。
恭奉上谕。
命諸臣等詳慎妥議。
遵即由内閣恭錄行知各衙門詳慎妥議。
旋據各衙門先後拟就說帖咨送到閣。
有主同昭虛位。
與禮臣原議小有出入者。
有主昭穆異位。
與禮臣原議不同者。
經臣等統加覆核。
悉心斟酌。
謹荟萃血■乣說。
折衷一是。
為我皇上詳晰陳之。
竊查禮部原奏。
大略稱經說異同。
執其一辭多不合今日事實。
乃徵考漢唐以來史事。
謂兄弟相承。
昭穆宜為同位至取秦蕙田五禮通考虛位之說。
敬拟德宗景皇帝在穆宗毅皇帝之次。
同為昭位。
而虛對面上一穆位蓋拘昭穆之名稱。
以定位次之先後。
而不得适合之制。
故采用虛位之說。
所拟亦具苦心。
謹按古代廟制。
所以嚴昭穆之辨者。
蓋有二義。
一則作為世次奇偶之識别。
所謂三昭南向三穆北向是也。
一則以為祧遷先後之次序。
所謂七世之廟親盡則祧是也。
我朝廟制迥殊前古。
前殿自太祖高皇帝以下七世皆南向。
無所謂北向之穆。
自宣宗成皇帝以下。
三世皆分東西向。
并無所謂南向之昭。
昭穆二字。
名實已不相應。
恭考穆宗毅皇帝于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奉先朝谕旨。
定為百世不祧之廟。
德宗景皇帝于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奉上谕定為百世不祧之廟。
既均有不祧之典。
則昭穆異同。
更無庸龂龂辨論已。
且曆代廟制兄弟相及。
有昭穆同位者。
有昭穆異位者。
有先同位而後異位者。
祀典紛歧。
迄無定論。
豈能拘執一偏。
以為今日議禮之衡乎。
至禮臣原議所拟虛位
以安民心。
西四月乃頒全文八十四條。
臣譯撰為義大利憲法疏證一書。
查光緒三十二年考察政治五大臣曾進有日本憲法疏證一書。
臣以為東方日本。
西方義大利。
其憲法誠對峙而可為我國取法者。
故亦撰疏證。
以便參資而互考其第一條即許人民信教自由。
彼立國于千餘年教士之上。
而欲免新舊數百餘年之禍。
開宗首列。
具有深意。
自第二至二十三條。
均鞏君位。
尊君權。
固君主憲法所最重。
第二十四至三十二條。
為人民權利義務。
頗能滿當時人民之意。
而克垂永久。
為憲法中最注意之處。
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條。
為元老院。
第三十九至四十七條。
為代議院。
第四十八至六十四條。
為兩院合制。
于議會法制亦極詳備。
此立法權之組織也。
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條。
為國務大臣地位。
此行法權之組織也。
第六十八至七十三條。
為司法專章。
此司法權之組織也。
第七十四至八十一條為通則。
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為暫定。
而全文以畢。
臣逐條诠釋。
探源以疏通憲理。
引事以證明憲政。
屬稿正成。
因交卸伊迩。
未克繕呈。
如聖明以為可備憲政所取材。
歸國後仍行恭繕呈進禦覽。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又奏、義大利上承二千餘年羅馬帝國之後于法律一門。
最修明亦最詳備。
其最着之法律凡八。
曰民法、曰民事訴訟法、曰商法、曰刑法、曰刑事訴訟法、曰海商法、曰陸軍刑法、曰海軍刑法、查民刑兩法、及訴訟兩法。
為治國根本。
今各國無不于此種法律加意修訂。
而義法尤冠絕歐洲。
至海商法一種。
在義大利居地中海中膂。
沿三千年來海商之盛衰。
以制為法律。
以今世界海權最盛之英國。
且瞠乎其後。
遑論他國。
前年海牙第二次保和會。
英義争執海上捕獲事件。
議者終據義法以折服英國。
可見其為歐美所重矣。
我中國豫備憲政。
于法律正在講求。
臣以為宜饬法律館。
詳譯義國法律。
以資參證顧譯解頗非易事。
上海商館。
曾譯日本法規大全。
卷帙頗多。
然所譯僅有條文而無解釋。
讀者究莫明譯意之所在。
夫以同文之日本法律。
尚且難于貫徹。
何<?圭黾>滟兄西文。
譯字而不譯理。
雖譯而不适于用。
然一國之法律程度每為萬國之觀瞻所系。
方今正豫備立憲。
何敢畏難勿譯。
所有民法一種。
臣子錢稻孫已譯有端倪。
名曰義大利民法通訓定文。
蓋非先通其訓。
即不能譯定其文。
而其理其義。
即因之莫顯也。
除俟譯成繕送法律館外拟請饬下法律館于義國法律中。
酌定數種。
延通曉律意之人。
從事譯解。
以備修律之一助。
下所司知之。
摺包 ○以正藍旗蒙古副都統棍布劄布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頭等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成安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以正紅旗護軍統領建貴為正白旗護軍統領。
以正白旗漢軍副都統蘇噜岱為正紅旗護軍統領。
○予故正白旗護軍統領伊立布祭葬如例。
○壬子。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吏部奏、孝欽顯皇後梓宮奉移。
請派行禮文職大臣一摺。
仍着派出恭送梓宮之各衙門官員敬謹行禮。
○崇文門監督博迪蘇等奏遵旨整頓稅課。
酌定辦法。
凡從前專案奏明免稅之官物。
由該衙門先期開單知照。
仍照常查驗。
如與護照相符。
方準免稅放行。
他項官物。
均不得援以為例。
其因公奉使人員行李回京。
亦應一律查驗。
若他項官員。
攜帶應稅物件。
均應照平民辦理。
又奏請饬郵傳部遇稅務與鐵路有應行籌商之處。
由該路員司協助。
均允行。
摺包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奉天審判廳廳長楊兆镛等、受賄庇惡。
縱容苛徵。
請旨饬查嚴辦一摺。
着錫良程德全按照所奏各節。
确切查明體察情形。
妥籌辦法。
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奏廳長楊兆镛、懷德縣知縣趙增祺、審斷地局控案。
衡情尚無不合。
亦無受賄實據。
請毋庸議。
地局委員溫有業梁豐年。
雖無橫徵苛斂情弊。
惟縱役需索小費。
咎無可辭。
業經撤差。
應勒令出局。
從之。
○又谕有人奏、江西甯都直隸州知州金保權、貪縱殘忍。
怙惡規避。
偪屬斃命。
幾緻民變等語。
着馮汝骙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
确切查明。
秉公訊辦。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
○四川總督趙爾巽、電奏、成都将軍權限虛有其名。
遇有邊事。
轉多牽掣。
請或以将軍統治全川。
或以總督兼轄旗營。
下會議政務處議。
尋奏、請仍留成都将軍一缺。
專轄八旗滿營官兵。
餘并歸總督治理。
請将原頒束滟力書改拟。
分别換給。
以清權限。
從之。
電寄 ○以四川總督趙爾巽兼署成都将軍。
○以孝行卓着。
品學兼優。
予已故陝西高陵縣訓導魏樹德于國史立傳。
現月 ○乙卯。
内閣等衙門會奏恭照德宗景皇帝升祔大禮禮臣原議拟定同昭虛位辦法。
奏請欽定。
恭奉上谕。
命諸臣等詳慎妥議。
遵即由内閣恭錄行知各衙門詳慎妥議。
旋據各衙門先後拟就說帖咨送到閣。
有主同昭虛位。
與禮臣原議小有出入者。
有主昭穆異位。
與禮臣原議不同者。
經臣等統加覆核。
悉心斟酌。
謹荟萃血■乣說。
折衷一是。
為我皇上詳晰陳之。
竊查禮部原奏。
大略稱經說異同。
執其一辭多不合今日事實。
乃徵考漢唐以來史事。
謂兄弟相承。
昭穆宜為同位至取秦蕙田五禮通考虛位之說。
敬拟德宗景皇帝在穆宗毅皇帝之次。
同為昭位。
而虛對面上一穆位蓋拘昭穆之名稱。
以定位次之先後。
而不得适合之制。
故采用虛位之說。
所拟亦具苦心。
謹按古代廟制。
所以嚴昭穆之辨者。
蓋有二義。
一則作為世次奇偶之識别。
所謂三昭南向三穆北向是也。
一則以為祧遷先後之次序。
所謂七世之廟親盡則祧是也。
我朝廟制迥殊前古。
前殿自太祖高皇帝以下七世皆南向。
無所謂北向之穆。
自宣宗成皇帝以下。
三世皆分東西向。
并無所謂南向之昭。
昭穆二字。
名實已不相應。
恭考穆宗毅皇帝于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奉先朝谕旨。
定為百世不祧之廟。
德宗景皇帝于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奉上谕定為百世不祧之廟。
既均有不祧之典。
則昭穆異同。
更無庸龂龂辨論已。
且曆代廟制兄弟相及。
有昭穆同位者。
有昭穆異位者。
有先同位而後異位者。
祀典紛歧。
迄無定論。
豈能拘執一偏。
以為今日議禮之衡乎。
至禮臣原議所拟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