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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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年。
迄未解決。
因饬鐵路局長梁士诒與該公司代表濮蘭德晶■宜次晤商。
旋議定補還該公司一萬四千五百鎊。
贖回煤礦自辦。
罷築枝路。
其扣留之十五萬鎊。
由中國提為鐵路之用。
當經彼此另訂合同。
三十四年二月。
梁士诒與濮蘭德簽名蓋印。
控訴英國大理院。
本年六月判定。
将該借款撥項提出。
聽候鐵路提用。
即将贖礦之款交楚。
合同亦經注銷。
自應照此了結。
報聞。
摺包 ○己卯。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軍機大臣等、恭親王溥偉等奏、崇文門辦理稅務。
在事出力人員。
擇尤酌保。
開單呈覽一摺。
除奏請開複已革廣西知州傅沛然已革山西試用通判餘寶滋。
着吏部查明原案具奏請旨外。
餘着照所請。
又片奏、稅務委員熙桢等應如何破格擢用等語。
總檢察廳檢察官熙桢。
河南候補道陸鐘岱、均着以道員存記。
現月 ○又谕、電寄陳昭常。
電稱緊密要電。
系由民政司給商會閱看。
以緻漏洩。
為報館所登等語。
事關交涉要件。
應如何格外慎密。
乃竟給商會閱看。
殊屬不明事理。
粗率已極。
陳昭常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定約以後應辦各事宜。
迅速妥籌。
詳慎布置。
毋稍疏忽。
贻誤事機。
并将籌辦情形。
會同東三省總督随時電奏。
電寄 ○庚辰。
谕内閣、禦史麥秩嚴奏、保舉太濫。
請饬部嚴定章程一摺。
保舉一途。
原所以獎勵有功。
内外大臣。
應如何綜核名實。
以杜幸進。
若如該禦中所奏。
各省保獎。
諸多冒濫。
殊非慎重名器之道。
嗣後京外各衙門。
遇有保案。
必須嚴為甄核。
不得階級過優。
員數太濫。
并着該部妥議保舉章程。
以示限制。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大臣徇私溺職。
殘刻貪污。
據實糾倢■<?曰融>■<?石木>一摺。
着交長庚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廷寄 ○又谕、電寄陳夔龍、前因陳夔龍電奏、派員赴直隸采購雜糧。
當以直隸收獲未盡豐稔。
谕令于奉天一帶。
酌量采買。
茲據該督電奏稱、業經電饬津員。
先行購定玉米一萬五千石。
并請經過鐵路貨捐局。
驗免放行等語。
既經訂購在前。
着即照準。
沿途免徵貨捐。
嗣後仍遵前旨。
不得續在直隸購買。
電寄 ○以虧欠公款。
革湖北前麻城縣知縣劉炳南職勒追。
摺包 ○以辦赈積勞病故。
予故湖北黃州府知府景清等優恤。
摺包 ○辛巳。
谕内閣。
稽察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大臣阿穆爾靈圭等奏、前鋒護軍等營積習過深。
請申明舊制。
從嚴查糾一摺。
宮禁重地。
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稽查。
理宜嚴密。
晶■宜經谕令該管大臣認真整頓。
不啻三令五申。
茲據該大臣奏稱。
直班前鋒護軍統領。
散直進班時刻。
及夜閑稽察。
均未能按照定章。
切實遵行若如原奏所稱。
實屬不成事體。
此次姑免深究。
嗣後直班之各統領。
務須遵照舊章。
痛除積習。
如再仍前玩忽。
即着該大臣據實糾倢■<?曰融>■<?石木>。
至各衙門進内當差人役。
尤應督饬該官兵。
随時嚴查。
毋任溷奣<?虘阝>亦出入。
其宮禁内外來往經行之處。
尤宜埽除淨潔。
不得任意污穢。
着内務府妥定辦法。
随時整頓。
自此次申誡之後。
務各恪守舊規。
力祛積弊。
以重宮禁而肅典章。
現月 ○協辦大學士鹿傳霖奏、景陵隆恩殿大工合龍。
請饬欽天監诹吉。
并肬■閑派王公恭奉神牌還位。
得旨、着欽天監于八月初十日前後敬謹诹吉。
又奏、裕陵聖德神功碑亭工程。
業已接續裝修。
奉旨敬悉。
○出使義國大臣錢恂奏、縷陳義國國稅以備整理财政之參考。
查該國國稅。
約計八端。
一、地稅。
當中國光緒十二年。
重事丈量。
重事登記。
定為稅百分之七。
因增加軍備。
加為百分之八。
又定全國地租以滿一百兆利為最高數。
近年所收不過八十餘兆。
則以丈登未畢之故。
二、屋稅。
義國屋稅。
原與地稅同徵。
迨後生計漸繁。
同徵之法。
不克通行。
同治四年。
遂分為二。
其稅率每百分稅十二半。
上屆所入。
約有九十五兆利。
三、所得稅。
約有四類。
一、出赀營利而自己坐享之人。
二、出赀營利而自己兼勤。
一歲所得過于五百三十三利之人。
三、并無資本。
轉移執事。
一歲所得過于六百四十利之人。
四、服官獲俸。
一歲所得過于八百利之人。
又于第二類人。
免八分之二。
第三類人。
免八分之三。
第四類人。
免八分之四。
上屆所入。
凡二百三十餘兆利。
四、進口稅先用自由策。
光緒四年。
改用保護貿易之策。
于是免除出口稅。
而大加進口稅。
同時又大減原料進口稅。
上屆所入。
凡三百十八兆利。
五、門關稅。
乃鄉民運食物零星入市。
鎖門關時所徵之稅也。
法義兩國沿用之。
法專供地方。
義則國家地方分用。
今已逐漸減除。
光緒十七年收入。
凡四百二十一兆利。
其後以耗于費用者多。
故于六萬居民以下之市鎮。
改為公認之款。
而不設所自徵。
六、造釀稅。
以酒為大宗。
糖次之。
酒每百利脫耳合我國十鬥有奇者。
稅一百八十利以外。
合銀五六十兩。
可謂奇重。
酒稅收入。
三十一二兆。
而酒精進口稅。
酒精用稅。
葡萄酒稅。
尚不在内。
糖自進口稅逐歲增加。
從前所稅五十利者。
今山加至九十九利。
而内地糖業乃盛。
當光緒二十一二年
迄未解決。
因饬鐵路局長梁士诒與該公司代表濮蘭德晶■宜次晤商。
旋議定補還該公司一萬四千五百鎊。
贖回煤礦自辦。
罷築枝路。
其扣留之十五萬鎊。
由中國提為鐵路之用。
當經彼此另訂合同。
三十四年二月。
梁士诒與濮蘭德簽名蓋印。
控訴英國大理院。
本年六月判定。
将該借款撥項提出。
聽候鐵路提用。
即将贖礦之款交楚。
合同亦經注銷。
自應照此了結。
報聞。
摺包 ○己卯。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軍機大臣等、恭親王溥偉等奏、崇文門辦理稅務。
在事出力人員。
擇尤酌保。
開單呈覽一摺。
除奏請開複已革廣西知州傅沛然已革山西試用通判餘寶滋。
着吏部查明原案具奏請旨外。
餘着照所請。
又片奏、稅務委員熙桢等應如何破格擢用等語。
總檢察廳檢察官熙桢。
河南候補道陸鐘岱、均着以道員存記。
現月 ○又谕、電寄陳昭常。
電稱緊密要電。
系由民政司給商會閱看。
以緻漏洩。
為報館所登等語。
事關交涉要件。
應如何格外慎密。
乃竟給商會閱看。
殊屬不明事理。
粗率已極。
陳昭常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定約以後應辦各事宜。
迅速妥籌。
詳慎布置。
毋稍疏忽。
贻誤事機。
并将籌辦情形。
會同東三省總督随時電奏。
電寄 ○庚辰。
谕内閣、禦史麥秩嚴奏、保舉太濫。
請饬部嚴定章程一摺。
保舉一途。
原所以獎勵有功。
内外大臣。
應如何綜核名實。
以杜幸進。
若如該禦中所奏。
各省保獎。
諸多冒濫。
殊非慎重名器之道。
嗣後京外各衙門。
遇有保案。
必須嚴為甄核。
不得階級過優。
員數太濫。
并着該部妥議保舉章程。
以示限制。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大臣徇私溺職。
殘刻貪污。
據實糾倢■<?曰融>■<?石木>一摺。
着交長庚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
确切查明。
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廷寄 ○又谕、電寄陳夔龍、前因陳夔龍電奏、派員赴直隸采購雜糧。
當以直隸收獲未盡豐稔。
谕令于奉天一帶。
酌量采買。
茲據該督電奏稱、業經電饬津員。
先行購定玉米一萬五千石。
并請經過鐵路貨捐局。
驗免放行等語。
既經訂購在前。
着即照準。
沿途免徵貨捐。
嗣後仍遵前旨。
不得續在直隸購買。
電寄 ○以虧欠公款。
革湖北前麻城縣知縣劉炳南職勒追。
摺包 ○以辦赈積勞病故。
予故湖北黃州府知府景清等優恤。
摺包 ○辛巳。
谕内閣。
稽察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大臣阿穆爾靈圭等奏、前鋒護軍等營積習過深。
請申明舊制。
從嚴查糾一摺。
宮禁重地。
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稽查。
理宜嚴密。
晶■宜經谕令該管大臣認真整頓。
不啻三令五申。
茲據該大臣奏稱。
直班前鋒護軍統領。
散直進班時刻。
及夜閑稽察。
均未能按照定章。
切實遵行若如原奏所稱。
實屬不成事體。
此次姑免深究。
嗣後直班之各統領。
務須遵照舊章。
痛除積習。
如再仍前玩忽。
即着該大臣據實糾倢■<?曰融>■<?石木>。
至各衙門進内當差人役。
尤應督饬該官兵。
随時嚴查。
毋任溷奣<?虘阝>亦出入。
其宮禁内外來往經行之處。
尤宜埽除淨潔。
不得任意污穢。
着内務府妥定辦法。
随時整頓。
自此次申誡之後。
務各恪守舊規。
力祛積弊。
以重宮禁而肅典章。
現月 ○協辦大學士鹿傳霖奏、景陵隆恩殿大工合龍。
請饬欽天監诹吉。
并肬■閑派王公恭奉神牌還位。
得旨、着欽天監于八月初十日前後敬謹诹吉。
又奏、裕陵聖德神功碑亭工程。
業已接續裝修。
奉旨敬悉。
○出使義國大臣錢恂奏、縷陳義國國稅以備整理财政之參考。
查該國國稅。
約計八端。
一、地稅。
當中國光緒十二年。
重事丈量。
重事登記。
定為稅百分之七。
因增加軍備。
加為百分之八。
又定全國地租以滿一百兆利為最高數。
近年所收不過八十餘兆。
則以丈登未畢之故。
二、屋稅。
義國屋稅。
原與地稅同徵。
迨後生計漸繁。
同徵之法。
不克通行。
同治四年。
遂分為二。
其稅率每百分稅十二半。
上屆所入。
約有九十五兆利。
三、所得稅。
約有四類。
一、出赀營利而自己坐享之人。
二、出赀營利而自己兼勤。
一歲所得過于五百三十三利之人。
三、并無資本。
轉移執事。
一歲所得過于六百四十利之人。
四、服官獲俸。
一歲所得過于八百利之人。
又于第二類人。
免八分之二。
第三類人。
免八分之三。
第四類人。
免八分之四。
上屆所入。
凡二百三十餘兆利。
四、進口稅先用自由策。
光緒四年。
改用保護貿易之策。
于是免除出口稅。
而大加進口稅。
同時又大減原料進口稅。
上屆所入。
凡三百十八兆利。
五、門關稅。
乃鄉民運食物零星入市。
鎖門關時所徵之稅也。
法義兩國沿用之。
法專供地方。
義則國家地方分用。
今已逐漸減除。
光緒十七年收入。
凡四百二十一兆利。
其後以耗于費用者多。
故于六萬居民以下之市鎮。
改為公認之款。
而不設所自徵。
六、造釀稅。
以酒為大宗。
糖次之。
酒每百利脫耳合我國十鬥有奇者。
稅一百八十利以外。
合銀五六十兩。
可謂奇重。
酒稅收入。
三十一二兆。
而酒精進口稅。
酒精用稅。
葡萄酒稅。
尚不在内。
糖自進口稅逐歲增加。
從前所稅五十利者。
今山加至九十九利。
而内地糖業乃盛。
當光緒二十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