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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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候特旨召集遵行。
第三十三條資政院議員。
于召集後。
應以抽簽法分為若幹股。
每股由議員互推一人為股長。
第三十四條資政院會議。
非有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
不得開議。
第三十五條資政院會議。
以到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
若可否同數。
則取決于議長。
第三十六條資政院自行提議事件。
非有議員三十人以上之同意。
不得作為議案。
第三十七條資政院于豫算法典。
及其餘重要議案。
應先由議長交該管各股議員調查明确。
方得開議。
第三十八條資政院會議。
應由總裁副總裁先期将議事日表。
通知各議員。
并咨送行政衙門查照。
第三十九條資政院議員。
于議案有關系本身。
或其親屬。
及一切職官例應回避者。
該員不得與議。
第四十條資政院議員。
如原有專摺奏事之權者。
于本院現行開議之事。
不得陳奏。
第四十一條資政院議員。
除現行犯罪外。
于會期内。
非得本院承諾。
不得逮捕。
第四十二條資政院議員。
于本院議事範圍内。
所發言論。
不受院外之诘責。
其以所發言論。
在外自行刊布者。
如有違犯。
仍照各本律辦理。
第四十三條資政院會議。
不禁旁聽。
其有左列事由。
經議員公認者。
不在此限。
一行政衙門咨請禁止者。
二總裁副總裁同意禁止者。
三議員三十人以上提議禁止者。
第四十四條資政院議事細則。
分股辦事細則。
及旁聽規則。
另行厘定。
第八章紀律第四十五條資政院議場内。
應分設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警官。
及巡官巡警。
聽候議長指揮。
其員額及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章程。
另行厘定。
第四十六條資政院議員。
于會議時。
違背院章。
及議事規則者。
議長得止其發議。
違者得令退出。
旁聽人有不守規則者。
議長得令退出。
其因而紊亂議場秩序者。
不能會議者。
議長得令暫時停議。
第四十七條資政院議員。
有屢違院章。
或語言行止謬妄者。
停止到會。
其情節重者除名。
第四十八條資政院議員。
無故不赴召集。
或赴召集後。
無故不到會。
延至十日以上者。
均除名。
第四十九條資政院議員。
有以本院之名義。
幹預他事者。
停止到會。
其情節重者除名。
第五十條資政院議員。
停止到會。
以十日為限。
由總裁副總裁同意行之。
除名。
以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第五十一條資政院議員。
有應行除名者。
如系欽選人員。
應由總裁副總裁奏明。
請旨辦理。
第五十二條資政院有左列情事。
得由特旨谕令停會。
一議事踰越權限者。
二所決事件。
違背法律者。
三所議事件。
與行政衙門意見不合。
尚待協商者。
四議員在議場有狂暴舉動。
議長不能處理者。
停會之期。
以十五日為限。
第五十三條資政院有左列情事。
得由特旨谕令解散。
重行選舉。
于五個月以内。
召集開會。
一所決事件。
有輕蔑朝廷情形者。
二所決事件。
妨害國家治安者。
三不遵停會之命令。
或屢經停會。
仍不悛改者。
四議員多數。
不應召集。
屢經督促。
仍不到會者。
資政院奏、擇定貢院舊址。
建築資政院。
請饬下估修。
按照奏定各節。
克期辦理。
得旨、着派溥倫、孫家鼐、核實估修。
以重要工。
摺包現月 ○浙江巡撫增韫奏、遵照豫備憲政清單。
籌辦審判廳。
于省城設立浙江審判廳籌備處一所。
以臬司為總辦。
内設法制籌備兩科。
分科治事。
各項經費。
饬藩運兩司協商妥籌。
指撥備用。
下所司知之。
摺包 ○予故前西安将軍長春恤典。
現月 ○丙辰。
孝靜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慕東陵。
○谕内閣、沈秉<?辶黎>方■土奏、查明文武各員賢否。
分别獎懲一摺。
雲南準補普洱府知府代理雲南府知府陳先沅、署開化府知府候補知府賀宗章、署麗江府知府蒙化直隸廳同知吳昌祀、署蒙化廳同知請補威遠廳同知林志恂、署邱北縣知縣試用知縣馮汶、署彌勒縣知縣試用知縣胡國瑞、既據該護督胪陳政績。
均着傳旨嘉獎。
候補知州江有文。
昵近匪人。
心奣<?虘阝>亦難信。
試用巡檢周德懋、沉湎于煙。
不自振拔。
俸滿雲南州吏目王德恩、嗜煙成癖。
巧于掩飾。
着一并革職。
江有文、并勒令回籍。
不準逗遛。
阿迷州知州沈炳章、聽斷不明。
疏于緝捕。
太和縣知縣張友棠、迂緩無能。
輿情不洽。
均着開缺另補。
新選建水縣知縣周布南。
識字無多。
難膺民社。
着開缺勒令回籍。
認真學習。
試用知縣李煥绂、試用鹽大使盧廷襄、補用遊擊蔡凱臣、李文庚、盡先補用守備楊德清、均吸食洋煙。
久未遵戒。
均着暫行革職。
以觀後效。
江有文、沈炳章、張友棠、均于河口案内得有保獎。
着一并注銷。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貝勒載洵等奏、崇陵全工錢糧數目。
請饬部籌撥一摺。
所需一切款項。
着承修大臣随時核實辦理。
度支部知道。
現月 ○籌辦海軍大臣載洵等奏、查各國辦理海軍。
自海軍大臣以下各長官。
均有特别旗式。
懸挂桅端。
以辨等威。
又各級軍官。
亦有章服标識。
以示區别。
現在籌辦海軍。
自應參仿各國成規。
拟訂海軍長官旗式。
暨各項章服。
以期品級分明。
略備規制。
謹将所拟式樣。
繪圖附說。
恭候欽定。
從之。
摺包 ○管理軍咨處事務載濤等奏、酌拟軍咨處暫行章程。
依議行。
○又奏軍咨。
處開辦事務。
極為殷繁。
急宜次第經營。
統計所需開辦費。
約銀六十萬兩。
常年經費。
約銀一百十八萬九千兩。
拟懇饬度支部照豫估銀數。
迅速指撥的款。
其常年一項。
并應按年撥付。
以資應用。
從之。
摺包 ○護理兩江總督樊增祥奏、江南水師學堂。
本為培植海軍人才之用。
宜改為南洋海軍學堂。
該堂章程條規。
暫仍循舊辦理。
俟将來海軍基礎成立。
由部拟定海軍畫一章程。
再行遵辦。
下所司知之。
摺包 ○江西巡撫馮汝骙奏、萍鄉等縣被水成災。
分别赈撫。
得旨、着妥籌赈撫。
分别辦理。
摺包 ○駐藏大臣聯豫奏、印度嘎裡嘎達。
密迩西藏。
華僑日多。
拟請饬部核議。
與英使臣商定
恭候特旨召集遵行。
第三十三條資政院議員。
于召集後。
應以抽簽法分為若幹股。
每股由議員互推一人為股長。
第三十四條資政院會議。
非有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
不得開議。
第三十五條資政院會議。
以到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
若可否同數。
則取決于議長。
第三十六條資政院自行提議事件。
非有議員三十人以上之同意。
不得作為議案。
第三十七條資政院于豫算法典。
及其餘重要議案。
應先由議長交該管各股議員調查明确。
方得開議。
第三十八條資政院會議。
應由總裁副總裁先期将議事日表。
通知各議員。
并咨送行政衙門查照。
第三十九條資政院議員。
于議案有關系本身。
或其親屬。
及一切職官例應回避者。
該員不得與議。
第四十條資政院議員。
如原有專摺奏事之權者。
于本院現行開議之事。
不得陳奏。
第四十一條資政院議員。
除現行犯罪外。
于會期内。
非得本院承諾。
不得逮捕。
第四十二條資政院議員。
于本院議事範圍内。
所發言論。
不受院外之诘責。
其以所發言論。
在外自行刊布者。
如有違犯。
仍照各本律辦理。
第四十三條資政院會議。
不禁旁聽。
其有左列事由。
經議員公認者。
不在此限。
一行政衙門咨請禁止者。
二總裁副總裁同意禁止者。
三議員三十人以上提議禁止者。
第四十四條資政院議事細則。
分股辦事細則。
及旁聽規則。
另行厘定。
第八章紀律第四十五條資政院議場内。
應分設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警官。
及巡官巡警。
聽候議長指揮。
其員額及守<?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章程。
另行厘定。
第四十六條資政院議員。
于會議時。
違背院章。
及議事規則者。
議長得止其發議。
違者得令退出。
旁聽人有不守規則者。
議長得令退出。
其因而紊亂議場秩序者。
不能會議者。
議長得令暫時停議。
第四十七條資政院議員。
有屢違院章。
或語言行止謬妄者。
停止到會。
其情節重者除名。
第四十八條資政院議員。
無故不赴召集。
或赴召集後。
無故不到會。
延至十日以上者。
均除名。
第四十九條資政院議員。
有以本院之名義。
幹預他事者。
停止到會。
其情節重者除名。
第五十條資政院議員。
停止到會。
以十日為限。
由總裁副總裁同意行之。
除名。
以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第五十一條資政院議員。
有應行除名者。
如系欽選人員。
應由總裁副總裁奏明。
請旨辦理。
第五十二條資政院有左列情事。
得由特旨谕令停會。
一議事踰越權限者。
二所決事件。
違背法律者。
三所議事件。
與行政衙門意見不合。
尚待協商者。
四議員在議場有狂暴舉動。
議長不能處理者。
停會之期。
以十五日為限。
第五十三條資政院有左列情事。
得由特旨谕令解散。
重行選舉。
于五個月以内。
召集開會。
一所決事件。
有輕蔑朝廷情形者。
二所決事件。
妨害國家治安者。
三不遵停會之命令。
或屢經停會。
仍不悛改者。
四議員多數。
不應召集。
屢經督促。
仍不到會者。
資政院奏、擇定貢院舊址。
建築資政院。
請饬下估修。
按照奏定各節。
克期辦理。
得旨、着派溥倫、孫家鼐、核實估修。
以重要工。
摺包現月 ○浙江巡撫增韫奏、遵照豫備憲政清單。
籌辦審判廳。
于省城設立浙江審判廳籌備處一所。
以臬司為總辦。
内設法制籌備兩科。
分科治事。
各項經費。
饬藩運兩司協商妥籌。
指撥備用。
下所司知之。
摺包 ○予故前西安将軍長春恤典。
現月 ○丙辰。
孝靜成皇後忌辰。
遣官祭慕東陵。
○谕内閣、沈秉<?辶黎>方■土奏、查明文武各員賢否。
分别獎懲一摺。
雲南準補普洱府知府代理雲南府知府陳先沅、署開化府知府候補知府賀宗章、署麗江府知府蒙化直隸廳同知吳昌祀、署蒙化廳同知請補威遠廳同知林志恂、署邱北縣知縣試用知縣馮汶、署彌勒縣知縣試用知縣胡國瑞、既據該護督胪陳政績。
均着傳旨嘉獎。
候補知州江有文。
昵近匪人。
心奣<?虘阝>亦難信。
試用巡檢周德懋、沉湎于煙。
不自振拔。
俸滿雲南州吏目王德恩、嗜煙成癖。
巧于掩飾。
着一并革職。
江有文、并勒令回籍。
不準逗遛。
阿迷州知州沈炳章、聽斷不明。
疏于緝捕。
太和縣知縣張友棠、迂緩無能。
輿情不洽。
均着開缺另補。
新選建水縣知縣周布南。
識字無多。
難膺民社。
着開缺勒令回籍。
認真學習。
試用知縣李煥绂、試用鹽大使盧廷襄、補用遊擊蔡凱臣、李文庚、盡先補用守備楊德清、均吸食洋煙。
久未遵戒。
均着暫行革職。
以觀後效。
江有文、沈炳章、張友棠、均于河口案内得有保獎。
着一并注銷。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貝勒載洵等奏、崇陵全工錢糧數目。
請饬部籌撥一摺。
所需一切款項。
着承修大臣随時核實辦理。
度支部知道。
現月 ○籌辦海軍大臣載洵等奏、查各國辦理海軍。
自海軍大臣以下各長官。
均有特别旗式。
懸挂桅端。
以辨等威。
又各級軍官。
亦有章服标識。
以示區别。
現在籌辦海軍。
自應參仿各國成規。
拟訂海軍長官旗式。
暨各項章服。
以期品級分明。
略備規制。
謹将所拟式樣。
繪圖附說。
恭候欽定。
從之。
摺包 ○管理軍咨處事務載濤等奏、酌拟軍咨處暫行章程。
依議行。
○又奏軍咨。
處開辦事務。
極為殷繁。
急宜次第經營。
統計所需開辦費。
約銀六十萬兩。
常年經費。
約銀一百十八萬九千兩。
拟懇饬度支部照豫估銀數。
迅速指撥的款。
其常年一項。
并應按年撥付。
以資應用。
從之。
摺包 ○護理兩江總督樊增祥奏、江南水師學堂。
本為培植海軍人才之用。
宜改為南洋海軍學堂。
該堂章程條規。
暫仍循舊辦理。
俟将來海軍基礎成立。
由部拟定海軍畫一章程。
再行遵辦。
下所司知之。
摺包 ○江西巡撫馮汝骙奏、萍鄉等縣被水成災。
分别赈撫。
得旨、着妥籌赈撫。
分别辦理。
摺包 ○駐藏大臣聯豫奏、印度嘎裡嘎達。
密迩西藏。
華僑日多。
拟請饬部核議。
與英使臣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