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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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
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引見钤出人員。
召見完竣。
得旨、榮铨、錫麟、繼銘、文蔭、吉<?辶黎>方■土、宗芳、多俊、增煦、清治、文明、聯<?辶黎>方■土、福啟、聯榮、恒敬均着交軍機處記名以關差道府用。
餘均毋庸記名。
○度支部奏。
論鹽法者每謂欲裕稅課。
必以恤穴■士■黾保商便民三者為要義。
近來淮浙等處場産日衰。
借運東鹽蘆鹽。
以濟岸食。
而各岸銷市。
亦頗有疲滞之區。
産衰則穴■士■黾困。
銷滞則商困。
加以運艱費钜。
售價增昂。
而民閑亦困。
私枭乘之。
現在兩淮兩浙鹽務頗形疲敝。
拟由臣部遴派專員。
馳赴兩處産鹽銷鹽及引界毗連各地。
擇要調查。
并知照陸軍部及直隸總督饬員赴部。
會同前往。
往返川資。
由部發給。
沿途官商毋庸供應。
俟查竣回部。
如有變通盡利之處。
再行籌拟辦法。
從之。
○湖廣總督陳夔龍奏、湖北礦政調查局。
經派司道充當總會辦。
按之礦章。
凡人民禀請探礦開礦一切事宜。
均須督同地方官察度辦理。
勸業道系實缺監司大員。
事有專屬。
監督較易。
自當遵章歸并。
一切文卷移交勸業道管理。
該局即日裁撤。
前發關防呈銷。
又奏、鄂省官辦硝磺。
先由善後局招商。
發給執照采選。
往往遲延。
或運不足數。
近年兵工鋼藥廠制煉镪水。
需磺尤夥。
自設礦政調查局後。
即歸該局兼辦。
察度需用數目。
先期濟運。
并委員圈山開采。
稽察私販。
此次裁局歸勸業道管理。
應将硝磺劃出專辦。
名曰硝磺總局。
刊刻關防。
派專員辦理。
以供兵工鋼藥廠之用。
均下部知之。
摺包 ○又奏、湖北自光緒三十年将新案賠款捐留辦各州縣學堂。
名為賠款改學堂捐。
三十三年複因學務公所歲入學款。
自銅币赢餘。
經部提撥。
不敷甚钜。
饬将賠款改學堂捐酌提五成。
充省城辦學經費。
除宣恩、來鳳、鹹豐、建始、歸州、長陽、長樂、興山、巴東、竹山、竹溪、保康十二州縣、及鶴山■夆直隸廳地方。
均系瘠苦。
原派捐款無多。
準其全數存留自辦學務外。
其餘各廳州縣一律提撥五成。
計實應解錢四十二萬二千餘串。
行之兩年。
省城學務。
賴茲挹注。
伏查此項本系奏明專為鄂省興學之用。
而用之各屬。
與用之省城相同自應奏明立案。
以期垂久。
下部知之。
○河南巡撫吳重喜■心奏、簽注刑律總分則草案。
擇要繕單。
并陳管見。
竊維刑與禮相維系。
白虎通曰。
禮為有知設。
刑為無知設。
唐律猶承此旨。
前明未戾唐制。
我朝損益變通。
如秋審制度之規定。
已具博愛主義。
近年複免除淩遲枭示。
停止緣坐笞杖。
薄海同欽。
惟自中外交通。
刑法互異。
通商口岸。
裁判之權。
移于領事。
誠有不得不改之勢。
然其中有不盡适用。
不可偏廢者。
一曰流刑暫緩廢止也。
總則主刑之種類。
死刑之下。
直接徒刑。
分有期無期。
俱禁之獄。
定其勞役。
其無期徒刑監禁逾十年以上。
仍許假出獄。
此系用日本最新學說。
第查日本舊時刑法。
徒流人犯。
不分無期有期。
移居島地。
後經停止。
中國腹地諸省。
生齒日繁。
罪人日增。
邊省戶口畸零。
地多遺利上年東三省督臣徐世昌等奏準軍流人犯。
移以實邊。
蓋此項囚徒。
罪不至死。
禁之内地。
督令服役。
何如流諸邊境。
俾充墾荒開礦等苦工。
較為有益。
臣以為無期徒刑不如改為無期流刑。
其配所除東三省外。
新疆藏蒙。
一律遣派。
其情節兇惡者。
或到配後酌加監禁年限。
或以兵法部勒之。
其有期徒刑之最長期以下。
不妨執行于内地監獄。
一曰比附未可删除也。
比罪之法最古。
亦以人情萬變。
科條不能赅。
唐代出罪舉重明輕。
入罪舉輕明重。
誠不能無愛憎之弊。
明律改為引律比附。
加減定拟。
問刑者有所依據。
以律為衡。
即不能憑空比引。
我朝益昭慎重。
凡援引比附者。
均請旨遵行。
原奏采日法指斥比附。
于第十條明定律無正條。
不論何種行為。
概不為罪。
亦慮執肬■閑禦繁。
不無滲漏。
遂于一罪懸數等之刑。
并列數十圓以至數千圓之罰則。
由裁判官伸縮于臨時。
竊恐不肖官吏。
初無畏難苟安之心。
轉有骫法營私之便。
一曰罰金不合定為主刑也。
現行律例。
于收贖諸條。
大率施之于情節較輕及應授笞杖人犯。
其常赦所不原者。
概不準收贖。
草案于罰金定為主刑。
凡因過失緻尊親屬于死或笃疾者。
按照律例俱在不原之列。
悉以罰金科之。
既失之寬。
而于俱發罪之執行刑期。
有以罰金與拘留徒刑并科者。
又失之嚴。
如四十三條之例。
受五等有期徒刑及拘留。
得以一日折算一圓。
易以罰金。
刑既可以易金。
四十五條之第二項。
罰金确定後。
無資力完納者。
以一日折算半圓。
易以監禁。
金又可以易刑。
是使豪财者玩法。
绌赀者罹刑。
止奸不足。
長惡有餘。
且監禁日數。
不得逾三年。
罰金定額。
多至三千圓。
以半圓折一日計算。
三千圓之罰。
應處六千日之監禁。
乃以不過三年為限。
負罰愈巨。
處分愈輕。
尤非情法之平。
其他關于帝室之罪。
奸非之罪。
殺傷之罪。
修訂者芸人舍己。
未免自壞禮防。
簽注者義正詞嚴。
所以力持名教。
要之根本中之根本。
以寬施教養為先務。
但使人民知識日進。
遊惰者少。
不至輕罹刑網。
目闊節疏。
或能适用。
否則刑罰不中。
民之手足無措。
遑論有裨時艱。
得旨、修訂法律大臣。
法部彙核具奏。
○命禦前行走喀拉沁郡王貢桑諾爾布。
乾清門行走土爾扈特郡王帕拉塔均着入直當差。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法部主事趙振熙等代已革道員王昌熾鳴冤。
請旨交審。
以辨是非一摺。
法部主事趙振熙等均着交大理院嚴切根究。
據實覆奏。
○又谕、都察院代奏、檢讨張書雲請開三閣。
令詞臣讀中秘書呈一件。
着學部知道。
○護理雲貴總督沈秉<?辶黎>方■土奏、滇開化較晚。
沿邊土司。
地數千裡。
往往因語言習尚不同。
與内地人民隔閡。
非先之以教育不為功。
查滇邊土目轄境。
惟永昌、順甯、普洱三府、暨鎮邊直隸廳緊接外域。
今以興學為安邊計。
自以從三府一廳辦起。
第土民混沌未鑿。
即授以初等小學。
恐亦難入。
謹按逐年籌備憲政清單。
本年應設肬■閑易識字學塾。
以此開化。
較為适宜。
既以同化為宗旨。
自應以國文為主科。
先之以音讀、講解、習問。
繼之以鈔寫、默寫。
終之綴字、成文。
其補助科目。
則以習禮、談話、算數、體操、唱歌、農業六者為限。
前三者改良其習慣語言。
鍛煉其心思腦力。
後三者俾其服從規律。
陶淑性情。
增益智識。
而尤在随時覺以尊親之大義。
作鞏固國防之用。
至身任土目者。
雖年長難學。
而宗族子弟可教。
惟土司族土民其分素嚴。
沿邊土民學塾。
土目之宗族子弟。
必不樂入。
不得不另籌辦法。
省會學堂較外郡規級略備。
令其附學。
量程度入相當班次。
來學則優遇之。
畢業歸則照章獎勵。
更獎扁額。
附學必置之會垣。
俾略瞻軍界政界之設施。
習聞通人正大之言論。
以激發其忠愛。
惟學非财不辦。
沿邊土司有限。
其宗族子弟來學者。
由公家供膳食操衣書籍。
甚或增教員。
開新班。
費屬無多。
至三府一直隸廳土民學塾。
需款甚钜。
若責土司就地籌措。
勢必騷擾。
拟照川滇邊務大臣關外學務局成案。
由司庫邊防要需項下按年提銀二萬兩。
以作經費。
得旨、所奏甚是。
即當認真籌辦。
該部知道。
○貴州巡撫龐鴻書奏、黔地貧瘠。
流民極多。
上年九月籌修通城溝渠。
收聚遊民。
編成工隊。
督令修溝。
以此冬防稍靜。
本年二月溝工告竣。
此輩工人若不設法安置。
仍然流散。
拟就舊貢院彌封所房屋。
作為警務工廠。
收聚流民。
雇匠師教令人娴一藝。
晝令工作。
夜為講導。
錢有餘利。
代為居積。
将來出外可自營生。
先收一百二十名。
逐漸推廣。
由巡警經費項下每月提銀二百兩。
充火食工本。
派委員巡長管理訓練。
報聞。
○予故雲南新軍标營管帶官董成順優恤。
○纂修官何國澧恭纂 總纂官熊方燧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三簽正月初三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正月二十二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九月廾五日 陳恭閱七簽十月十六日 熙月日 郭恭閱二簽十一月十六日 宗室麒月日
内務府三院等處京察一等引見钤出人員。
召見完竣。
得旨、榮铨、錫麟、繼銘、文蔭、吉<?辶黎>方■土、宗芳、多俊、增煦、清治、文明、聯<?辶黎>方■土、福啟、聯榮、恒敬均着交軍機處記名以關差道府用。
餘均毋庸記名。
○度支部奏。
論鹽法者每謂欲裕稅課。
必以恤穴■士■黾保商便民三者為要義。
近來淮浙等處場産日衰。
借運東鹽蘆鹽。
以濟岸食。
而各岸銷市。
亦頗有疲滞之區。
産衰則穴■士■黾困。
銷滞則商困。
加以運艱費钜。
售價增昂。
而民閑亦困。
私枭乘之。
現在兩淮兩浙鹽務頗形疲敝。
拟由臣部遴派專員。
馳赴兩處産鹽銷鹽及引界毗連各地。
擇要調查。
并知照陸軍部及直隸總督饬員赴部。
會同前往。
往返川資。
由部發給。
沿途官商毋庸供應。
俟查竣回部。
如有變通盡利之處。
再行籌拟辦法。
從之。
○湖廣總督陳夔龍奏、湖北礦政調查局。
經派司道充當總會辦。
按之礦章。
凡人民禀請探礦開礦一切事宜。
均須督同地方官察度辦理。
勸業道系實缺監司大員。
事有專屬。
監督較易。
自當遵章歸并。
一切文卷移交勸業道管理。
該局即日裁撤。
前發關防呈銷。
又奏、鄂省官辦硝磺。
先由善後局招商。
發給執照采選。
往往遲延。
或運不足數。
近年兵工鋼藥廠制煉镪水。
需磺尤夥。
自設礦政調查局後。
即歸該局兼辦。
察度需用數目。
先期濟運。
并委員圈山開采。
稽察私販。
此次裁局歸勸業道管理。
應将硝磺劃出專辦。
名曰硝磺總局。
刊刻關防。
派專員辦理。
以供兵工鋼藥廠之用。
均下部知之。
摺包 ○又奏、湖北自光緒三十年将新案賠款捐留辦各州縣學堂。
名為賠款改學堂捐。
三十三年複因學務公所歲入學款。
自銅币赢餘。
經部提撥。
不敷甚钜。
饬将賠款改學堂捐酌提五成。
充省城辦學經費。
除宣恩、來鳳、鹹豐、建始、歸州、長陽、長樂、興山、巴東、竹山、竹溪、保康十二州縣、及鶴山■夆直隸廳地方。
均系瘠苦。
原派捐款無多。
準其全數存留自辦學務外。
其餘各廳州縣一律提撥五成。
計實應解錢四十二萬二千餘串。
行之兩年。
省城學務。
賴茲挹注。
伏查此項本系奏明專為鄂省興學之用。
而用之各屬。
與用之省城相同自應奏明立案。
以期垂久。
下部知之。
○河南巡撫吳重喜■心奏、簽注刑律總分則草案。
擇要繕單。
并陳管見。
竊維刑與禮相維系。
白虎通曰。
禮為有知設。
刑為無知設。
唐律猶承此旨。
前明未戾唐制。
我朝損益變通。
如秋審制度之規定。
已具博愛主義。
近年複免除淩遲枭示。
停止緣坐笞杖。
薄海同欽。
惟自中外交通。
刑法互異。
通商口岸。
裁判之權。
移于領事。
誠有不得不改之勢。
然其中有不盡适用。
不可偏廢者。
一曰流刑暫緩廢止也。
總則主刑之種類。
死刑之下。
直接徒刑。
分有期無期。
俱禁之獄。
定其勞役。
其無期徒刑監禁逾十年以上。
仍許假出獄。
此系用日本最新學說。
第查日本舊時刑法。
徒流人犯。
不分無期有期。
移居島地。
後經停止。
中國腹地諸省。
生齒日繁。
罪人日增。
邊省戶口畸零。
地多遺利上年東三省督臣徐世昌等奏準軍流人犯。
移以實邊。
蓋此項囚徒。
罪不至死。
禁之内地。
督令服役。
何如流諸邊境。
俾充墾荒開礦等苦工。
較為有益。
臣以為無期徒刑不如改為無期流刑。
其配所除東三省外。
新疆藏蒙。
一律遣派。
其情節兇惡者。
或到配後酌加監禁年限。
或以兵法部勒之。
其有期徒刑之最長期以下。
不妨執行于内地監獄。
一曰比附未可删除也。
比罪之法最古。
亦以人情萬變。
科條不能赅。
唐代出罪舉重明輕。
入罪舉輕明重。
誠不能無愛憎之弊。
明律改為引律比附。
加減定拟。
問刑者有所依據。
以律為衡。
即不能憑空比引。
我朝益昭慎重。
凡援引比附者。
均請旨遵行。
原奏采日法指斥比附。
于第十條明定律無正條。
不論何種行為。
概不為罪。
亦慮執肬■閑禦繁。
不無滲漏。
遂于一罪懸數等之刑。
并列數十圓以至數千圓之罰則。
由裁判官伸縮于臨時。
竊恐不肖官吏。
初無畏難苟安之心。
轉有骫法營私之便。
一曰罰金不合定為主刑也。
現行律例。
于收贖諸條。
大率施之于情節較輕及應授笞杖人犯。
其常赦所不原者。
概不準收贖。
草案于罰金定為主刑。
凡因過失緻尊親屬于死或笃疾者。
按照律例俱在不原之列。
悉以罰金科之。
既失之寬。
而于俱發罪之執行刑期。
有以罰金與拘留徒刑并科者。
又失之嚴。
如四十三條之例。
受五等有期徒刑及拘留。
得以一日折算一圓。
易以罰金。
刑既可以易金。
四十五條之第二項。
罰金确定後。
無資力完納者。
以一日折算半圓。
易以監禁。
金又可以易刑。
是使豪财者玩法。
绌赀者罹刑。
止奸不足。
長惡有餘。
且監禁日數。
不得逾三年。
罰金定額。
多至三千圓。
以半圓折一日計算。
三千圓之罰。
應處六千日之監禁。
乃以不過三年為限。
負罰愈巨。
處分愈輕。
尤非情法之平。
其他關于帝室之罪。
奸非之罪。
殺傷之罪。
修訂者芸人舍己。
未免自壞禮防。
簽注者義正詞嚴。
所以力持名教。
要之根本中之根本。
以寬施教養為先務。
但使人民知識日進。
遊惰者少。
不至輕罹刑網。
目闊節疏。
或能适用。
否則刑罰不中。
民之手足無措。
遑論有裨時艱。
得旨、修訂法律大臣。
法部彙核具奏。
○命禦前行走喀拉沁郡王貢桑諾爾布。
乾清門行走土爾扈特郡王帕拉塔均着入直當差。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奏、法部主事趙振熙等代已革道員王昌熾鳴冤。
請旨交審。
以辨是非一摺。
法部主事趙振熙等均着交大理院嚴切根究。
據實覆奏。
○又谕、都察院代奏、檢讨張書雲請開三閣。
令詞臣讀中秘書呈一件。
着學部知道。
○護理雲貴總督沈秉<?辶黎>方■土奏、滇開化較晚。
沿邊土司。
地數千裡。
往往因語言習尚不同。
與内地人民隔閡。
非先之以教育不為功。
查滇邊土目轄境。
惟永昌、順甯、普洱三府、暨鎮邊直隸廳緊接外域。
今以興學為安邊計。
自以從三府一廳辦起。
第土民混沌未鑿。
即授以初等小學。
恐亦難入。
謹按逐年籌備憲政清單。
本年應設肬■閑易識字學塾。
以此開化。
較為适宜。
既以同化為宗旨。
自應以國文為主科。
先之以音讀、講解、習問。
繼之以鈔寫、默寫。
終之綴字、成文。
其補助科目。
則以習禮、談話、算數、體操、唱歌、農業六者為限。
前三者改良其習慣語言。
鍛煉其心思腦力。
後三者俾其服從規律。
陶淑性情。
增益智識。
而尤在随時覺以尊親之大義。
作鞏固國防之用。
至身任土目者。
雖年長難學。
而宗族子弟可教。
惟土司族土民其分素嚴。
沿邊土民學塾。
土目之宗族子弟。
必不樂入。
不得不另籌辦法。
省會學堂較外郡規級略備。
令其附學。
量程度入相當班次。
來學則優遇之。
畢業歸則照章獎勵。
更獎扁額。
附學必置之會垣。
俾略瞻軍界政界之設施。
習聞通人正大之言論。
以激發其忠愛。
惟學非财不辦。
沿邊土司有限。
其宗族子弟來學者。
由公家供膳食操衣書籍。
甚或增教員。
開新班。
費屬無多。
至三府一直隸廳土民學塾。
需款甚钜。
若責土司就地籌措。
勢必騷擾。
拟照川滇邊務大臣關外學務局成案。
由司庫邊防要需項下按年提銀二萬兩。
以作經費。
得旨、所奏甚是。
即當認真籌辦。
該部知道。
○貴州巡撫龐鴻書奏、黔地貧瘠。
流民極多。
上年九月籌修通城溝渠。
收聚遊民。
編成工隊。
督令修溝。
以此冬防稍靜。
本年二月溝工告竣。
此輩工人若不設法安置。
仍然流散。
拟就舊貢院彌封所房屋。
作為警務工廠。
收聚流民。
雇匠師教令人娴一藝。
晝令工作。
夜為講導。
錢有餘利。
代為居積。
将來出外可自營生。
先收一百二十名。
逐漸推廣。
由巡警經費項下每月提銀二百兩。
充火食工本。
派委員巡長管理訓練。
報聞。
○予故雲南新軍标營管帶官董成順優恤。
○纂修官何國澧恭纂 總纂官熊方燧恭輯監修總裁世恭閱三簽正月初三日正總裁那月日專司蒿■禾本陸恭覆閱甲寅正月二十二日 徐月日 榮月日副總裁唐月日 宗室寶恭閱九月廾五日 陳恭閱七簽十月十六日 熙月日 郭恭閱二簽十一月十六日 宗室麒月日